監察機關之間對
Ⅰ 監察委員會之間是什麼關系,上級監察委對下級有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監察委員會是國家的監察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設立國家監察委員會和地方各級監察委員會,省、自治區、直轄市、自治州、縣、自治縣、市、市轄區設立監察委員會。
地方各級監察委員會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產生,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監察工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監察委員會是最高監察機關,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產生,負責全國監察工作。國家監察委員會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
地方各級監察委員會對產生它的國家權力機關(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和上一級監察委員會負責,並接受其監督。國家監察委員會領導地方各級監察委員會的工作,上級監察委員會領導下級監察委員會的工作。
(1)監察機關之間對擴展閱讀
監察委員會的監察范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三章對於監察委員會的監察范圍作出了詳細的規定。監察機關對下列公職人員和有關人員進行監察:
中國共產黨機關、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機關、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各級委員會機關、民主黨派機關和工商業聯合會機關的公務員,以及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
法律、法規授權或者受國家機關依法委託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國有企業;公辦的教育、科研、文化、醫療衛生、體育等單位中從事管理的人員『』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中從事管理的人員;其他依法履行公職的人員 。
Ⅱ 監察機關之間對監察事項的管轄有爭議的,由其共同的( )確定。
監察機關之間對監察事項的管轄有爭議的,由其共同的上級監察機關確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規定如下:
1、第十六條各級監察機關按照管理許可權管轄本轄區內本法第十五條規定的人員所涉監察事項。
上級監察機關可以辦理下一級監察機關管轄范圍內的監察事項,必要時也可以辦理所轄各級監察機關管轄范圍內的監察事項。
監察機關之間對監察事項的管轄有爭議的,由其共同的上級監察機關確定。
2、第十七條上級監察機關可以將其所管轄的監察事項指定下級監察機關管轄,也可以將下級監察機關有管轄權的監察事項指定給其他監察機關管轄。
監察機關認為所管轄的監察事項重大、復雜,需要由上級監察機關管轄的,可以報請上級監察機關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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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監察「管轄爭議」,是指對於同一監察事項,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監察機關都認為自己具有或者不具有管轄權而發生的爭議。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監察機關發生管轄爭議之後,應報請它們的共同上級監察機關,由該上級監察機關確定由哪一個監察機關管轄。
2、「共同的上級監察機關」,是指同發生管轄爭議的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監察機關均有領導與被領導關系的上級監察機關。這一規定的基礎是隸屬關系,比如,同一省的兩個地市監察委員會的共同上級監察機關,是該省監察委員會;兩個縣級監察委員會,如分屬同一省內的兩個不同地市,其共同的上級監察機關還是該省監察委員會。
3、需要注意的是,監察機關在工作實踐中,既不能越權辦理不屬於自己管轄的監察事項,也不能放棄職守把自己管轄的監察事項推出不管。如果不能依法確定某個監察事項是否屬於自己的管轄范圍,要及時請示上級監察機關予以明確。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
Ⅲ 監察機關的職權是
國務院監察機關對下列機關和人員實施監察:
(一)國務院各部門及其國家公務員;
(二)國務院及國務院各部門任命的其他人員;
(三)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及其領導人員。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監察機關對下列機關和人員實施監察:
(一)本級人民政府各部門及其國家公務員;
(二)本級人民政府及本級人民政府各部門任命的其他人員;
(三)下一級人民政府及其領導人員。
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人民政府監察機關還對本轄區所屬的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的國家公務員以及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任命的其他人員實施監察。
上級監察機關可以辦理下一級監察機關管轄范圍內的監察事項;必要時也可以辦理所轄各級監察機關管轄范圍內的監察事項。
監察機關之間對管轄范圍有爭議的,由其共同的上級監察機關確定。
監察機關為行使監察職能,履行下列職責:
(一)檢查國家行政機關在遵守和執行法律、法規和人民政府的決定、命令中的問題;
(二)受理對國家行政機關、國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違反行政紀律行為的控告、檢舉;
(三)調查處理國家行政機關、國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違反行政紀律的行為;
(四)受理國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不服主管行政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決定的申訴,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由監察機關受理的申訴;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由監察機關履行的其他職責。
Ⅳ 監察委員會上下級之間是如何管轄的
《監察法》對上述問題有如下規定:
第十六條第二款:上級監察機關可以辦理下一級監察機關管轄范圍內的監察事項,必要時也可以辦理所轄各級監察機關管轄范圍內的監察事項。
第十七條:上級監察機關可以將其所管轄的監察事項指定下級監察機關管轄,也可以將下級監察機關有管轄權的監察事項指定給其他監察機關管轄。
監察機關認為所管轄的監察事項重大、復雜,需要由上級監察機關管轄的,可以報請上級監察機關管轄。
上級監察機關可以辦理下一級監察機關管轄范圍內的監察事項,必要時也可以辦理所轄各級監察機關管轄范圍內的監察事項。監察機關之間對監察事項的管轄有爭議的,由其共同的上級監察機關確定。
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監察機關發生管轄爭議之後,應報請它們的共同上級監察機關,由該上級監察機關確定由哪一個監察機關管轄。
(4)監察機關之間對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監察委員會是國家的監察機關
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監察委員會是國家的監察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設立國家監察委員會和地方各級監察委員會,省、自治區、直轄市、自治州、縣、自治縣、市、市轄區設立監察委員會。
地方各級監察委員會對產生它的國家權力機關(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和上一級監察委員會負責,並接受其監督。國家監察委員會領導地方各級監察委員會的工作,上級監察委員會領導下級監察委員會的工作。
Ⅳ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監察機關的監察對象有哪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監察機關對下列機關和人員實施監察:
1.本級人民政府及本級人民政府各部門任命的其他人員;
2.本級人民政府各部門及其公務員;
3.下一級人民政府及其領導人員。
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人民政府監察機關還對本轄區所屬的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的公務員以及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任命的其他人員實施監察。
(5)監察機關之間對擴展閱讀:
一、國務院監察機關主管全國的監察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監察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監察工作,對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監察機關負責並報告工作,監察業務以上級監察機關領導為主。
二、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監察機關根據工作需要,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向政府所屬部門派出監察機構或者監察人員。
監察機關派出的監察機構或者監察人員,對監察機關負責並報告工作。監察機關對派出的監察機構和監察人員實行統一管理,對派出的監察人員實行交流制度。
三、上級監察機關可以辦理下一級監察機關管轄范圍內的監察事項;必要時也可以辦理所轄各級監察機關管轄范圍內的監察事項。
監察機關之間對管轄范圍有爭議的,由其共同的上級監察機關確定。
四、上一級監察機關認為下一級監察機關的監察決定不適當的,可以責成下一級監察機關予以變更或者撤銷,必要時也可以直接作出變更或者撤銷的決定。
上一級監察機關的復核決定和國務院監察機關的復查決定或者復審決定為最終決定。
參考資料: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
Ⅵ 監察機關之間對監察事項的管轄有爭議如何解決
監察機關之間對監察事項的管轄有爭議的,由其共同的上級監察機關確定。
《監察法》原文條款:
第十六條第三款:監察機關之間對監察事項的管轄有爭議的,由其共同的上級監察機關確定。
Ⅶ 監察機關之間對監察事項的管轄有爭議如何解決
監察機關之間對監察事項的管轄有爭議的,由其共同的上級監察機關確定。
《監察法》原文條款:
第十六條第三款:監察機關之間對監察事項的管轄有爭議的,由其共同的上級監察機關確定。
Ⅷ 監察機關職責是什麼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十一條,監察委員會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規定履專行監督、調查、處屬置職責:1.對公職人員開展廉政教育,對其依法履職、秉公用權、廉潔從政從業以及道德操守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2.對涉嫌貪污賄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權力尋租、利益輸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費國家資財等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進行調查;
3.對違法的公職人員依法作出政務處分決定;對履行職責不力、失職失責的領導人員進行問責;對涉嫌職務犯罪的,將調查結果移送人民檢察院依法審查、提起公訴;向監察對象所在單位提出監察建議。
(8)監察機關之間對擴展閱讀
國家監察委員會是最高監察機關,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產生,負責全國監察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自治州、縣、自治縣、市、市轄區設立監察委員會,地方各級監察委員會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產生,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監察工作。國家監察委員會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負責,並接受其監督。
Ⅸ 監察機關之間對管轄范圍有爭議的,由哪一機關確定
如果是一個地區的監察機關有爭議,由他們的共同上級監察機關確定。希望能幫到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