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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規則

發布時間: 2020-12-21 23:18:51

㈠ 怎麼理解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

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一般分為兩種:一種是保險公司的實際償付能力,即在某一時點上保險公司認可資產與認可負債的差額;另一種是保險公司的最低償付能力,指保險公司必須滿足的償付能力的要求,一般由保險法規定。具體是保險公司應當具有與其業務規模相適應的最低償付能力。保險公司的實際資產減去實際負債的差額不得低於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數額;低於規定數額的,應當增加資本金,補足差額。

㈡ 保險監管存在的主要問題

2、盡快完善金融法規體系,具體有以下三方面的工作:首先.盡快建立金融機構市場退出的法律制度。由於我國金融機構市場退出與其他企業相比。具有涉及面廣、與人民群眾切身利益關系密切的特點,因而在關閉中遇到了諸多的法律問題。因此,應當研究制定金融機構市場退出的法律框架,如《金融機構破產條例》、《金融機構撤銷辦法》和《金融機構合並辦法》等。其次,是加入WTO後,需要對我國金融政策和金融立法做出相應的調整,凡與WTO基本原則相矛盾的法規和政策都應及時廢止或修改。最後,是盡快制定網路銀行監管方面的法律法規。

(四)不斷提高監人員素質。巴塞爾委員會認為,一個國家金融監管人員的水平決定監管的水平,這是很有道理的。因此,我們必須採取一切措施,使我們的監管人員能夠不斷擴大知識面,更新知識結構,同時還要嚴格約束監管人員的行為,防止玩忽職守、循私舞弊現象,樹立清正廉潔、秉公辦事的形象和作風。具體可採取如下措施:

1、對現有人員加強培訓。通過培訓,優化現有監管人員的知識結構,使之逐漸符合現代金融監管的需要,這是一條主要途徑。

2、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從商業銀行和其他部門引進高素質的專門人才,充實到金融監管的隊伍中,促進監管人員監管水平的提高,達到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的目的。

3、切實履行《中國人民銀行金融監管責任制》(暫行),努力做到監管行為的客觀、公正,監管人員盡職盡責。

(五)加強當前各金融監管當局的協調配合,防止監管真實或重復發管。由於我國實行混業經營的條件還不具備,因此,在當前分業經營的情況下,採取分業監管模式自然有它的優勢。但為了避免分業監管帶來的弊端,我國各金融監管當局之間要盡快建立有效的政策協調和信息共享機制,同時,加強監管當局高層定期會晤制度,對業務交叉領域和從事混業經營的金融集團,實施聯合監管。在以後條件成熟時,可考慮實行功能型監管。

(六)擴大金融監管的國際合作。在當前金融全球一體化的時代,金融風險的國際傳遞越來越快,影響面越來越大。實踐證明,要在國際范圍內有效地防範和控制金融風險,有關國家的金融監管當局之間必須開展有效的雙邊和多邊合作,保持經常性的聯系與磋商,進行廣泛的監管信息交流。我國金融業正在逐漸融入世界市場,加強國際交流與合作是防範金融風險的必然要求。在這種背景下,如何加強對境內外資金融機構和境外中資金融機構的監管,督促它們防範風險、穩健經營,是我國金融監管當局應該加以關注的一個問題。同時,加強國際交流與合作也是我國金融監管與國際接軌的客觀需要和必然要求。要使我們的金融監管達到國際認可的水準,就必須通過廣泛的國際交流與合作,全面了解、認真學習、研究和借鑒國際上的先進做法和有益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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㈢ 保監會由誰監管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簡稱中國保監會)成立於1998年11月18日,是國務院直屬事業單位。根據國務院授權履行行政管理職能,依照法律、法規統一監督管理全國保險市場,維護保險業的合法、穩健運行。2003年,國務院決定,將中國保監會由國務院直屬副部級事業單位改為國務院直屬正部級事業單位,並相應增加職能部門、派出機構和人員編制。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內設15個職能機構,並在全國各省、直轄市、自治區、計劃單列市設有35個派出機構。其中,15個內設部門為: (一) 辦公廳(黨委辦公室、監事會工作部)。 擬定會機關辦公規章制度;組織協調機關日常辦公;承擔有關文件的起草、重要會議的組織、機要、文秘、信訪、保密、信息綜合、新聞發布、保衛等工作。擬訂派出機構管理、協調工作的規章制度,負責派出機構工作落實情況檢查和信息收集整理等工作。負責保險信訪和投訴工作;承辦會黨委交辦的有關工作;負責國有保險公司監事會的日常工作。 (二) 發展改革部。 擬訂保險業的發展戰略、行業規劃和政策;會同有關部門擬訂保險監管的方針政策及防範化解風險的措施;會同有關部門研究保險業改革發展有關重大問題,提出政策建議並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對保險市場整體運行情況進行分析;對保監會對外發布的重大政策進行把關;歸口管理中資保險法人機構、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等的市場准入和退出;負責規范保險公司的股權結構和法人治理結構,並對公司的重組、改制、上市等活動進行指導和監督;負責保監會對外重要業務工作與政策的協調。 (三) 政策研究室。 負責保監會有關重要文件和文稿的起草;對保監會上報黨中央、國務院的重要文件進行把關;研究國家大政方針在保險業的貫徹實施意見;研究宏觀經濟政策、相關行業政策和金融市場發展與保險業的互動關系;根據會領導指示,對有關問題進行調查研究;開展保險理論研究工作,負責指導和協調中國保險學會開展研究工作。 (四) 財務會計部。 擬定保險企業和保險監管會計管理實施辦法;建立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指標體系;編制保監會系統的年度財務預決算;審核機關、派出機構的財務預決算及收支活動並實施監督檢查;審核會機關各部門業務規章中的有關財務規定。負責機關財務管理。 (五) 財產保險監管部(再保險監管部)。 承辦對財產保險公司的監管工作。擬定監管規章制度和財產保險精算制度;監控保險公司的資產質量和償付能力;檢查規范市場行為,查處違法違規行為;審核和備案管理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審核保險公司的設立、變更、終止及業務范圍;審查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承辦對再保險公司的監管工作。擬定監管規章制度;監控保險公司的資產質量和償付能力;檢查規范市場行為,查處違法違規行為;審核保險公司的設立、變更、終止及業務范圍;審查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 (六) 人身保險監管部。 承辦對人身保險公司的監管工作。擬定監管規章制度和人身保險精算制度;監控保險公司的資產質量和償付能力;檢查規范市場行為,查處違法違規行為;審核和備案管理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審核保險公司的設立、變更、終止及業務范圍;審查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 (七) 保險中介監管部。 承辦對保險中介機構的監管工作。擬定監管規章制度;檢查規范保險中介機構的市場行為,查處違法違規行為;審核保險中介機構的設立、變更、終止及業務范圍;審查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制訂保險中介從業人員基本資格標准。 (八) 保險資金運用管理部。 承辦對保險資金運用的監管工作。擬訂監管規章制度;建立保險資金運用風險評價、預警和監控體系;查處違法違規行為;審核保險資金運用機構的設立、變更、終止及業務范圍;審查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擬訂保險保障基金管理使用辦法,負責保險保障基金的徵收與管理。 (九) 國際部。 承辦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與有關國際組織、有關國家和地區監管機構和保險機構的聯系及合作。負責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的外事管理工作;承辦境外保險機構在境內設立保險機構,以及境內保險機構和非保險機構在境外設立保險機構及有關變更事宜的審核工作;承辦境外保險機構在境內設立代表處的審核和管理事宜;對境內保險及非保險機構在境外設立的保險機構進行監管。 (十) 法規部。 擬訂有關保險監管規章制度;起草有關法律和行政法規,提出制定或修改的建議;審核會機關各部門草擬的監管規章;監督、協調有關法律法規的執行;開展保險法律咨詢服務,組織法制教育和宣傳;承辦行政復議和行政應訴工作。 (十一)統計信息部。 擬訂保險行業統計制度,建立和維護保險行業資料庫;負責統一編制全國保險業的數據、報表,抄送中國人民銀行,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公布;負責保險機構統計數據的分析;擬訂保險行業信息化標准,建立健全信息安全制度;負責保險行業信息化建設規劃與實施;負責建立和維護償付能力等業務監管信息系統;負責信息設備的建設和管理。 (十二)稽查局。 負責擬訂各類保險機構違法違規案件調查的規則;組織、協調保險業綜合性檢查和保險業重大案件調查;負責處理保險業非法集資等專項工作;配合中國人民銀行組織實施保險業反洗錢案件檢查;調查舉報、投訴的違法違規問題,維護保險消費者合法權益;開展案件統計分析、稽查工作交流和考核評估工作。 (十三)人事教育部(黨委組織部)。 擬訂會機關和派出機構人力資源管理的規章制度;承辦會機關和派出機構及有關單位的人事管理工作;根據規定,負責有關保險機構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的日常管理工作;負責指導本系統黨的組織建設和黨員教育管理工作;負責會機關及本系統幹部培訓教育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提出對派出機構年度工作業績的評估意見。 (十四)監察局(紀委)。 監督檢查本系統貫徹執行國家法律、法規、政策情況;依法依紀查處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紀的行為;受理對監察對象的檢舉、控告和申訴。領導本系統監察(紀檢)工作。 (十五)黨委宣傳部(黨委統戰群工部)。 負責本系統黨的思想建設和宣傳工作;負責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設;負責指導和協調本系統統戰、群眾和知識分子工作。機關黨委。負責會機關及在京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㈣ 保險公司償付能力額度及監管指標管理規定的法規簡介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令
2003年 第 1 號
現發布《保險公司償付能力額度及監管指標管理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吳定富
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對保險公司的監督管理,維護被保險人利益,促進保險事業健康、穩定、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保險公司,是指依照中國法律在中國境內設立的中資保險公司、外資獨資保險公司、中外合資保險公司和外國保險公司分公司。
第三條保險公司應當根據保障被保險人利益、保證償付能力的原則,穩健經營,確保實際償付能力額度隨時不低於應具備的最低償付能力額度。 第二章償付能力額度
第四條財產保險公司應具備的最低償付能力額度為下述兩項中數額較大的一項:
(一)最近會計年度公司自留保費減營業稅及附加後1億元人民幣以下部分的18%和1億元人民幣以上部分的16%;
(二)公司最近3年平均綜合賠款金額7000萬元以下部分的26%和7000萬元以上部分的23%。
綜合賠款金額為賠款支出、未決賠款准備金提轉差、分保賠款支出之和減去攤回分保賠款和追償款收入。
經營不滿三個完整會計年度的保險公司,採用本條第(一)項規定的標准。
第五條人壽保險公司最低償付能力額度為長期人身險業務最低償付能力額度和短期人身險業務最低償付能力額度之和。
長期人身險業務是指保險期間超過1年的人身保險業務;短期人身險業務是指保險期間為1年或1年以內的人身保險業務。
(一)長期人身險業務最低償付能力額度為下述兩項之和:
1.投資連結類產品期末壽險責任准備金的1%和其他壽險產品期末壽險責任准備金的4%;
上款所指的壽險責任准備金,是指中國保監會規定的法定最低責任准備金。
2.保險期間小於3年的定期死亡保險風險保額的0.1%,保險期間為3年到5年的定期死亡保險風險保額的0.15%,保險期間超過5年的定期死亡保險和其他險種風險保額的0.3%。
在統計中未對定期死亡保險區分保險期間的,統一按風險保額的0.3%計算。
風險保額為有效保額減去期末責任准備金,其中有效保額是指若發生了保險合同中最大給付額的保險事故,保險公司需支付的最高金額;期末責任准備金為中國保監會規定的法定最低責任准備金。
(二)短期人身險業務最低償付能力額度的計算適用第四條的規定。
第六條再保險公司最低償付能力額度等於其財產保險業務和人身保險業務分別按照本規定第四、五條規定計算的最低償付能力額度之和。
第七條保險公司實際償付能力額度等於認可資產減去認可負債的差額。
第八條保險公司的認可資產是指保險監管機構對保險公司進行償付能力考核時,按照一定的標准予以認可,納入償付能力額度計算的資產。保險公司應按照中國保監會制定的編報規則填報認可資產表。
第九條保險公司的認可負債是指保險監管機構對保險公司進行償付能力考核時,按照一定的標准予以認可,納入償付能力額度計算的負債。保險公司應按照中國保監會制定的編報規則填報認可負債表。
第十條中國保監會為評估償付能力制定的編報規則,是保險公司編報認可資產表、認可負債表和計算償付能力額度的唯一標准,不受會計制度、財務制度等其他部門規定的影響。 第三章財產保險公司監管指標
第十一條財產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監管指標有:
(一)保費增長率=(本年保費收入-上年保費收入)÷上年保費收入×100%
本指標值的正常范圍為-10%~60%。若經營期不滿一個完整會計年度,則指標值為999%。
(二)自留保費增長率=(本年自留保費-上年自留保費)÷上年自留保費×100%
其中,自留保費=保費收入+分保費收入-分出保費,各項目的口徑與會計報表中對應項目的口徑相同。
本指標值的正常范圍為-10%~60%。若本年為開業年度,或上年自留保費為零、負數或者上年經營期不滿一個完整會計年度的,則指標值為999%。
(三)毛保費規模率=(保費收入+分保費收入)÷(認可資產-認可負債)×100%
本指標值的正常范圍為不大於900%。若認可資產與認可負債之差為零或負數,則指標值為999%。
(四)實際償付能力額度變化率=(本年實際償付能力額度-上年實際償付能力額度)÷上年實際償付能力額度×100%
其中實際償付能力額度=認可資產-認可負債,公式中的認可資產應扣除年度內增資、接受捐贈等非經營性因素的影響金額。
本指標值的正常范圍為-10%~30%。若本年或上年的實際償付能力額度為零或負數,則指標值為999%。
(五)兩年綜合成本率=兩年費用率+兩年賠付率
其中,兩年費用率=(本年和上年的營業費用(減攤回分保費用)之和+本年和上年的手續費(含傭金)支出之和+本年和上年的分保費用支出之和+本年和上年的營業稅金及附加之和+本年和上年的提取保險保障基金之和)÷本年和上年的自留保費之和×100%
兩年賠付率=(本年和上年的賠款支出(減攤回賠款支出)之和+本年和上年的分保賠款支出之和+本年和上年的未決賠款准備金提轉差之和-本年和上年的追償款收入之和)÷(本年和上年的自留保費之和-本年和上年的未到期責任准備金提轉差之和-本年和上年的長期財產險責任准備金提轉差之和)×100%
經營期不足兩年的新公司,以已有的經營期為限計算本指標。
以上公式中,未決賠款准備金提轉差、未到期責任准備金提轉差、長期財產險責任准備金提轉差按照認可負債表中對相應准備金提取規定的口徑計算,其他項目的口徑與會計報表中對應項目的口徑相同。
本指標值的正常范圍為小於103%。
(六)資金運用收益率=資金運用凈收益÷本年現金和投資資產平均余額×100%
資金運用凈收益=投資收益+利息收入+買入返售證券收入+沖減短期投資成本的分紅收入-利息支出-賣出回購證券支出-投資減值准備。其中,投資收益、利息收入取自利潤表;買入返售證券收入是指公司從事買入返售證券業務,融出資金而得到的利息收入;賣出回購證券支出是指公司從事賣出回購證券業務,融入資金而發生的利息支出;投資減值准備是根據《認可資產表編報說明》的要求提取,同時未在利潤表的「投資收益」項目中反映的那部分投資減值准備。
本年現金和投資資產平均余額=(上年末現金和投資資產+本年末現金和投資資產)÷2,相應數據取自認可資產表中的「現金和投資資產小計」項目的「賬面價值」。
本指標值的正常范圍為不小於3%。
(七)速動比率=速動資產÷認可負債×100%
其中速動資產指認可資產表中的「現金和投資資產小計」項的凈認可價值,認可負債指認可負債表中的「認可負債合計」的金額。
本指標值的正常范圍為大於95%。若速動資產為零或負數,則指標值為999%。
(八)融資風險率=賣出回購證券÷(實收資本+公積金)×100%
其中賣出回購證券為認可負債表中的「賣出回購證券」,實收資本為公司資產負債表中的「實收資本(營運資金)」,公積金等於資產負債表中的「資本公積」和「盈餘公積」兩項之和。
本指標值的正常范圍為不大於50%。
(九)應收保費率=應收保費÷保費收入×100%
本指標的應收保費指認可資產表中「應收保費」的賬面價值中賬齡不長於1年的那部分應收保費價值。
本指標值的正常范圍為不大於8%。
(十)認可資產負債率=認可負債÷認可資產×100%
本指標值的正常范圍為小於90%。
(十一)資產認可率=資產凈認可價值÷資產賬面價值×100%
其中資產凈認可價值和資產賬面價值分別等於認可資產表中「資產合計」項的「本年凈認可價值」和「本年賬面價值」。
本指標值的正常范圍為不小於85%。 第四章人壽保險公司監管指標
第十二條人壽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監管指標有:
(一)長期險保費收入增長率=(本年長期險保費收入-上年長期險保費收入)÷上年長期險保費收入×100%
長期險保費收入是指1年期以上的人壽保險、健康險、年金等人身保險業務的保費收入,其中包括進入投資連結產品投資賬戶的那部分保費收入。
本指標值的正常范圍為0%~80%。若本年為開業年度或者上年的經營期不滿一個完整會計年度,則指標值取999%。
(二)短期險自留保費增長率=(本年短期險自留保費-上年短期險自留保費)÷上年短期險自留保費×100%
短期險是指1年期以內(含1年)的壽險、健康險和意外險。
本指標值的正常范圍為-10%~60%。若本年為開業年度,或上年自留保費為零、負數或者上年經營期不滿一個完整會計年度的,則指標值為999%。
(三)實際償付能力額度變化率=(本年實際償付能力額度-上年實際償付能力額度)÷上年實際償付能力額度×100%
其中實際償付能力額度=認可資產-認可負債,公式中的認可資產應扣除年度內增資、接受捐贈等非經營性因素的影響金額。
本指標值的正常范圍為-10%~30%。若本年或上年的實際償付能力額度為零或負數,則指標值為999%。
(四)險種組合變化率=各類險種保費收入的佔比變動的絕對值之和÷險種類別數×100%
其中,各類險種保費收入的佔比變動的絕對值之和=∑(|某類險種的本年保費收入÷所有險種的本年保費收入之和-某類險種的上年保費收入÷所有險種的上年保費收入之和|)。
目前的險種類別數為8:定期壽險、終身壽險、兩全保險、個人年金、團體年金、長期健康險、個人短期意外和健康險、團體短期意外和健康險。若公司實際經營的險種類別數小於8,則以實際數計算。
在本指標中,投資連結保險的保費收入不包括進入投資賬戶中的那部分保費。
本指標值的正常范圍為不大於8%。
(五)認可資產負債率=認可負債÷認可資產×100%
本指標值的正常范圍為小於90%。
(六)資產認可率=資產凈認可價值÷資產賬面價值×100%
其中,資產凈認可價值和資產賬面價值分別等於認可資產表中的「資產合計」項的「本年凈認可價值」和「本年賬面價值」。
本指標值的正常范圍為不小於85%。
(七)短期險兩年賠付率=(本年和上年的賠款支出(減攤回賠款支出)之和+本年和上年的分保賠款支出之和+本年和上年的未決賠款准備金提轉差之和-本年和上年的追償款收入之和)÷(本年和上年的短期險自留保費之和-本年和上年的短期險未到期責任准備金提轉差之和)×100%
本指標值的正常范圍為小於65%。
(八)投資收益充足率=資金運用凈收益÷有效壽險和長期健康險業務准備金要求的投資收益×100%
其中,資金運用凈收益與財產保險公司的同名監管指標的計算項目相同,但不包括獨立賬戶中各項投資資產所產生的資金運用凈收益。
有效壽險和長期健康險業務准備金要求的投資收益=∑(不同評估利率的有效壽險和長期健康險的期末責任准備金×相應的評估利率)。
上述有效壽險和長期健康險的責任准備金按照認可負債表中壽險責任准備金和長期健康險責任准備金的相同口徑計算,不包括計為獨立賬戶負債的那部分准備金。
本指標值的正常范圍為125%~900%。
(九)盈餘緩解率=(攤回分保費用-分保費用支出)÷(認可資產-認可負債)×100%
攤回分保費用和分保費用支出來自公司利潤表對應項目,認可資產和認可負債分別來自認可資產表和認可負債表。
本指標值的正常范圍為-25%~25%。若認可資產與認可負債之差為零或負數,則指標值取999%。
(十)資產組合變化率=現金和投資資產中各項目凈認可價值的佔比變動的絕對值之和÷現金和投資資產的項目種類數×100%
其中,現金和投資資產中各項目凈認可價值的佔比變動的絕對值之和=∑(|某資產項目的本年凈認可價值÷現金和投資資產本年價值-某資產項目的上年凈認可價值÷現金和投資資產上年價值|)。
按照現行認可資產表,納入本指標計算的資產項目種類數為10:銀行存款、政府債券、金融債券、企業債券、股權投資、證券投資基金、保單質押貸款、買入返售證券、現金、其他投資資產。沒有股權投資的保險公司,以9作為指標計算的分母。
獨立賬戶中的資產不參與本指標計算。
計算公式中的現金和投資資產本年(上年)價值等於認可資產表中現金和投資資產小計項中的本年(上年)「凈認可價值」金額加上非認可的融資資產風險扣減額。
本指標值的正常范圍為小於5%。
(十一)融資風險率=賣出回購證券÷(實收資本+公積金)×100%
其中賣出回購證券為認可負債表中的「賣出回購證券」,實收資本為公司資產負債表中的「實收資本(營運資金)」,公積金等於資產負債表中的「資本公積」和「盈餘公積」兩項之和。
本指標值的正常范圍為不大於50%。
(十二)退保率=退保金÷(上年末長期險責任准備金+本年長期險保費收入)×100%
其中,退保金的數據取自利潤表的對應項目,長期險責任准備金是資產負債表中壽險責任准備金和長期健康險責任准備金之和,長期險保費收入按保費收入的明細項目分析計算。
本指標值的正常范圍為小於5%。 第五章償付能力額度和監管指標的管理
第十三條保險公司應於每年4月30日前將注冊會計師審計後的上一會計年度的償付能力和監管指標報告一式兩份送達中國保監會。公司對報告內容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由法定代表人、精算責任人和財務負責人簽字並加蓋公章。
中國保監會可根據需要,調整各公司或單個公司的報告報送頻率。
第十四條保險公司應當根據中國保監會的有關規定,對償付能力額度和監管指標信息進行披露。
保險公司在產品介紹和商業性廣告中不得使用本公司或其他公司的償付能力額度和監管指標信息。
第十五條保險公司在任何時點實際償付能力額度低於最低償付能力額度,公司法定代表人、精算責任人、財務負責人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應及時向中國保監會報告,並採取有效措施,使其實際償付能力額度達到最低償付能力額度。
第十六條償付能力充足率等於實際償付能力額度除以最低償付能力額度。對償付能力充足率小於100%的保險公司,中國保監會可將該公司列為重點監管對象,根據具體情況採取以下監管措施:
(一)對償付能力充足率在70%以上的公司,中國保監會可要求該公司提出整改方案並限期達到最低償付能力額度要求,逾期未達到的,可對該公司採取要求增加資本金、責令辦理再保險、限制業務范圍、限制向股東分紅、限制固定資產購置、限制經營費用規模、限制增設分支機構等必要的監管措施,直至其達到最低償付能力額度要求。
(二)對償付能力充足率在30%到70%之間的公司,中國保監會除採取前款所列措施外,還可責令該公司拍賣不良資產、責令轉讓保險業務、限制高級管理人員的薪酬水平和在職消費水平、限制公司的商業性廣告、責令停止開展新業務以及採取中國保監會認為必要的其他措施。
(三)對償付能力充足率小於30%的公司,中國保監會除採取前兩款所列措施外,還可根據《保險法》的規定對保險公司進行接管。
第十七條在本規定施行前按本規定計算的償付能力充足率已經小於100%的保險公司,應積極採取有效措施改善自身的償付能力狀況。除適用第十六條的規定外,中國保監會還可根據各公司的特殊情況,採取必要的監管措施,促使公司提高償付能力。
第十八條本規定的監管指標旨在對可能出現償付危機的保險公司做出預警。若保險公司有4個或4個以上監管指標值超過正常范圍(若指標值為999%,中國保監會將根據具體原因決定是否確認為超過正常范圍),中國保監會可根據具體情況決定是否採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保險公司提交報告說明指標超正常范圍的原因、對償付能力的影響和改進方案;
(二)對保險公司進行全面檢查以評估其實際償付能力的狀況和趨勢;
(三)根據評估結果,按照本規定的相關條款採取必要的監管措施。 第六章附則
第十九條再保險公司的監管指標暫時參照財產保險公司監管指標執行。在具體執行過程中,應對部分指標所使用的報表項目和科目做相應調整。
第二十條對不直接經營保險業務的保險控股公司,其償付能力額度和監管指標的管理另做規定。
第二十一條本規定由中國保監會負責解釋和修訂。
第二十二條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保險公司最低償付能力及監管指標管理規定》(保監發〔2001〕53號)同時廢止。
附件一:償付能力額度狀況表(略)
附件二:最低償付能力額度計算表(略)
附件三:認可資產表(略)
附件四:認可負債表(略)
附件五:認可資產表編報說明(略)
附件六:認可負債表編報說明(略)

㈤ 保監會是什麼單位

中華人民來共和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自成立於1998年11月18日,是國務院直屬正部級事業單位,根據國務院授權履行行政管理職能,依照法律、法規統一監督管理全國保險市場,維護保險業的合法、穩健運行。是保險業的頂頭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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