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章建築城管執法程序和步驟
① 針對違建,城管可以採取什麼措施
城管會讓違規建築者在規定時間內將違規建築自行拆除,如在規定時間內未拆除,城管會強制拆除。
② 城管對違建如何規范執法
市民如果發現違建,可以撥打12319城建服務熱線舉報。這個12319是電話投訴中心,電話打過來後,電腦系統會記錄,並讓投訴人留下電話和地址,資料匯總至市城管執法局,城管執法局將給舉報違建所在地的屬地城管執法局處理。同時,當地城管部門的信訪科會給投訴人發回手機簡訊,告知對方已經辦理這一投訴。(12319熱線目前已在全國約20多個城市開通,沒開通的城市,可向當地城管執法局舉報)
而且,這個屬地城管部門的回復還要在規定的時間內進行。嚴格上講,在收到舉報後,屬地城管部門在1~2天內就能查處有沒有違建,慢也就3~4天。城管部門對違建的辦案周期一般為45天。不過,接下來還需要把對違建的處理調查方案報知多個部門,並且徵求規劃部門的意見,才能進行拆除等事宜。
③ 城管立案拆違建需要哪些程序
立案;調查程序;決定程序;處罰決定書的送達和執行
④ 違法建築什麼部門有權拆除
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國土資源管理局
國土資源管理局有權代表國家行使土地管理權,對違法佔地建設行為享有查處權。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條、第七十六條和第七十七條規定的違法佔地建設情形之一的,國土局可依法作出處罰決定,責令限期改正、治理、停止施工或責令限期拆除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
但國土局沒有強拆權,不能自行強制拆除違法建築和設施。當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在訴訟期滿不起訴又不自行拆除的,應該依據《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條之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城鄉規劃局
城鄉規劃局有權對城市規劃區內違反規劃建設行為和非法臨時建設(建築)進行查處。
根據《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和第六十六條規定,對在城市規劃區內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以及非法臨時建設(建築),可以結合具體情形作出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罰款、限期拆除及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等行政處罰。
但當事人不按照處罰決定要求停止建設或拆除的,城鄉規劃局不能徑行拆除,需要按照《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向建設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由縣政府責成有關部門採取查封施工現場、強制拆除等措施。
三、鄉、鎮人民政府
系鄉、村莊規劃區內違反規劃建設的行為查處主體。按照《城鄉規劃法》第六十五條規定,在鄉、村莊規劃區內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四、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委)
對未依法辦理施工許可手續進行建設的違法行為,有權按照《建築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作出責令改正、停止施工及罰款等處罰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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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建築包括:
1、佔用已規劃為公共場所、公共設施用地或公共綠化用地的建築;
2、不按批準的設計圖紙施工的建築;
3、擅自改建、加建的建築;
4、農村經濟組織的非農建設用地或村民自用宅基地非法轉讓興建的建築;特區內城市化的居民委員會或股份合作公司的非農業用地非法轉讓興建的建築;
5、農村經濟組織的非農業用地或村民自用宅基地違反城市規劃或超過市政府規定標準的建築;
6、擅自改變工業廠房、住宅和其他建築物使用功能的建築;
7、逾期未拆除的臨時建築;
8、違反法律、法規有關規定的其他建築。
⑤ 街道辦事處和城管認定房屋為違法建築怎麼辦
如果真的是違法建築,就只能拆除,如果不是,可以提起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
1、違章建築認定的依據,根據城鄉規劃法的規定,在城市、鎮規劃區內進行建築物、構築物、道路、管線和其他工程建設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2、我國法律明確規定,拆除違章建築和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不予補償。這一規定有力地遏制了違章建築的生存和蔓延,保護了開發、建設單位的利益。
3、但是,在實踐中行政機關和人民法院卻往往忽略對房屋的鑒定環節,直接以被執行人有無房屋證照作為界定違章建築的依據,即對無證照房屋一律視為違章建築。實際上,認定是否是公民合法財產,必須以國家的相關法律為依據。
4、按照城鄉規劃法的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鄉、鎮人民政府分別是處理城市和鄉、村莊違章建築的行政主管部門,擁有對違章建築進行處理的行政執法權,當然也是違章建築的確認機關,即便是人民法院也無權在審理和執行案件過程中確認違章建築的性質。
⑥ 城管隊規定違建的處理依據什麼
城管根據《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規定》處理違章建築,為了安全保障,必須被拆除。
城管拆除違建的房屋當然是需要法律文書(證書)的。
首先必須有針對違法建築的《行政處罰決定書》,且該《行政處罰決定書》必須已經奏效。根據《行政強製法》第35條、36條和37條的限定,行政機關在強制執行之前,必須履行催告義務,當事人有權陳述申辯;
如陳述申辯成立,則不予強制執行,如陳述申辯不成立且當事人仍不自動履行義務,那麼強制執行機關能夠作出強制執行決定書。
根據《行政強製法》第44條限定,拆除違建之前,執行機關應當發布公告,對公告當事人能夠行政復議、行政訴訟。
第43條限定,強制執行機關不得在夜間、法定節假日強制執行,不得採取停水、停電、停止供熱、供氣等方法逼迫當事人履行相關行政決定。
由上述可知,關於城管強拆違建,《行政強製法》限定了嚴格的流程,然而現實中,很多城管強拆卻無嚴格遵守法定的流程,因而隸屬違法強拆。違背法定流程的強拆做法就是違法做法,對於違法的強拆做法,當事人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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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章建築拆遷問題:
1、有一種觀點認為所謂違章建築就是指未經主管部門許可而擅自動工興建的各種建築物。筆者也批評了這種觀點的不科學性。因為在指導實務中,這種觀點將會引起很大的差錯。
2、中國經濟時報就曾有一篇文章上指出:「違章建築」僅僅表示他的建築違反了地方政府(大多為城市規劃局)的相關規定而地方政府並非立法機關,政府文件僅僅是行政法規,而並非國家法律,而認定是否是公民的合法財產,是必須依照國家的相關法律為依據的。
3、該文有個觀點認為違章建築也是公民的合法財產,而既然是合法財產,便不得隨意沒收,當政府拆遷時,也得給予補償。該文的立足點就是筆者上面所說到的對」違章建築「的不科學定義。
4、筆者認為違章建築並不是簡單的所謂未經相關主管部門的許可而動工興建的建築物,其本質上是違反了《土地管理法》、《城市規劃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而建造的房屋及其設施。
5、依據中國《民法通則》的財產所有權的取得需符合法律的明文規定的要求,違章建築並不能認為是合法財產,也不存在權利。如果依上文作者的觀點,如果違章建築的拆遷也需要補償,那對國家又會有怎樣的負擔,國家又是否需要為公民的非法行為所帶來的損失埋單。
⑦ 拆除違建需要哪些合法程序
第一步,立案
立案就是執法部門對於發現或接到投訴、舉報等事實或者材料後,認為有違法事實發生或存在並需要追究法律責任時,決定把它作為行政案件進行查處的一種活動。這個程序中要注意哪些行政機關有權立案查處違章建築:
第二步,調查程序
第三步,決定程序
第一、告知,聽取陳述、申辯
這個主要是保證被處罰人的知情權、陳述權、申辯權。執法人員在作出處罰決定前,一般會書面告知被處罰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被處罰人有權陳述、申辯,如果執法人員拒絕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行政處罰決定不能成立。
第二,聽證
聽證是指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過程中,在作出決定前,由非本案調查人員主持,聽取調查人員提出當事人違法的事實、證據和行政處罰建議與法律依據,並聽取當事人的陳述、舉證、質證和申辯及意見的程序活動。
《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規定,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當事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
第四步,處罰決定書的送達和執行
執法機關如果決定要進行處罰,會作出並向被處罰人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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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這個程序,注意以下幾點:
一是簽收。很多人認為自己不簽收,這個處罰決定書對自己就不發生法律效力,這是錯誤的,現行法律規定,如果你拒絕接收處法律文書,執法人員可以邀請有關基層組織或者所在單位的代表到場,說明情況。
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把法律文書留在你的住所即視為送達;也可以把法律文書留在受你的住所,並採用拍照、錄像等方式記錄送達過程,即視為送達。看到沒有,沒有簽收照樣可以對你發生法律效力。
二是積極應對處罰決定書。如果你錯過了聽證程序,也不要緊。對違章建築的處罰決定書,按照法律規定,自送達之日的第二日起,你可以在2個月內提起行政復議,或者三個月內提起行政訴訟。
三是建議聘請律師維權。因為這是一個法律程序,非專業人士駕馭不了。在此,我再次提醒各位拆遷戶兩點:第一,隔行如隔山。法律不是你在網上或者書店中看到的法律條文,也不是某個權威學者對法律的解讀,更不是法律課堂上的理論講解。
四是只有在處罰決定書發生法律效力時,才可以依法拆除違章建築。處罰決定書發生法律效力有兩種情形:一種就是你不進行行政復議也不進行行政訴訟,過了三個月,處罰決定書就發生法律效力了;
另一種是你在兩個月內提起行政復議,接著又提起了行政訴訟經過一審二審後就發生法律效力了。只有在這兩種發生法律效力的情形下才可以拆除違章建築,言下之意就是說發現了沒有經過審批或者無證的房屋後,不是說拆就拆的,而是要經過嚴格的法律程序後才可以拆除。
⑧ 城管強拆違章建築時需要有哪些手續
1.上門溝通,解釋規定,限期自拆。
2.下達限期拆除通知自拆。
3.逾期訴諸法院下達限時自拆通知。
4.逾期城管依法律程序進行強拆。
⑨ 違章建築被城管執法部門罰款後,還能拆除嗎
違章建築,依法應接受城管執法部門的行政處罰。
罰款,是行政處罰的一種類型,行政罰款後,一般就不拆除了。
如果情節嚴重,即使罰了款,還可以拆除違章建築。
⑩ 違章建築被城管執法部門罰款後,還能拆除嗎
還能拆除,還是屬於違法建築,單位無權利批准建房,城管罰款以後,城建部門還是可以要求拆除房屋,違法房屋拆除不會得到補償。
根據《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規定:「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
尚可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無法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並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城管罰款是對第一次違法行為的處罰,並不是罰完款之後建築就合法了。
(10)違章建築城管執法程序和步驟擴展閱讀:
違章建築拆遷問題:
產生違章建築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當事人的原因,也有行政機關的原因。而對於違章建築所要承擔的法律後果也不是唯一的,有沒收、限期拆除,也有罰款補辦手續的,而且沒收、限期拆除僅限於嚴重違反城市規劃的情形。
行政主管部門沒有對違章建築作出沒收或拆除的決定,是其基於社會整體利益的考慮後綜合權衡作出的決策。那麼,其中相當多的違法建築還可以糾正,並於糾正後與合法建築一樣永久存續。
即使在不能糾正的違法建築中,也還有相當部分屬於影響城市遠期規劃的,近期內還可以為人們所利用,不必立即拆除。在行政主管部門作出處理決定之前,我們無從知曉違章建築最終的命運。
違章建築不僅是當事人的財產,也是整個社會的財富,在未拆除或被沒收之前,應當充分發揮其使用效能,認定合同有效更符合社會整體利益,也符合國家政策的意圖。
參考資料: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參考資料:網路:違章建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