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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監督管理

發布時間: 2020-12-21 13:12:07

❶ 我國保險行業的監督管理機關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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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商業保險的主管機關,也是國務院直屬事業單位。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成立於1998年11月18日,其基本目的是為了深化金融體制改革,進一步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根據國務院授權履行行政管理職能,依照法律、法規統一監督和管理保險市場。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的主要任務是:擬訂有關商業保險的政策法規和行業規則;依法對保險企業的經營活動進行監督管理和業務指導,依法查處保險企業違法違規行為,保護被保險人的利益;維護保險市場秩序,培育和發展保險市場,完善保險市場體系,推進保險改革,促進保險企業公平競爭;建立保險業風險的評價與預警系統,防範和化解保險業風險,促進保險企業穩健經營與業務的健康發展。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的成立體現了我國政府對保險監督的重視。我國保險業起步較遲,但其發展速度極快,市場潛力亦很大。1997年全年保險費收入突破1000億元人民幣,比上年增長了約40%左右。這一發展態勢若離開配套的保險監管顯然有悖於金融體制改革的初衷,而此前我國的保險業由中國人民銀行通過所設保險公司實現其監管職能,這使銀行與保險無法實行分業管理,使保險業在快速發展的進程中,自身的風險也在不斷積累。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的成立,有利於排除干擾,提高保險監管的獨立性與權威性,對於保險市場的良性發育及保險企業的公平競爭有著不容低估的意義。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內設15個職能機構,並在全國各省、直轄市、自治區、計劃單列市設有35個派出機構。其中,15個內設部門為:
(一)辦公廳(黨委辦公室、監事會工作部)。擬定會機關辦公規章制度;組織協調機關日常辦公;承擔有關文件的起草、重要會議的組織、機要、文秘、信訪、保密、信息綜合、新聞發布、保衛等工作。負責保險信訪和投訴工作;承辦會黨委交辦的有關工作;負責國有保險公司監事會的日常工作。
(二)
發展改革部。擬訂保險業的發展戰略、行業規劃和政策;會同有關部門擬訂保險監管的方針政策及防範化解風險的措施;會同有關部門研究保險業改革發展有關重大
問題,提出政策建議並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對保險市場整體運行情況進行分析;對保監會對外發布的重大政策進行把關;歸口管理中資保險法人機構、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等的市場准入和退出;負責規范保險公司的股權結構和法人治理結構,並對公司的重組、改制、上市等活動進行指導和監督;負責保監會對外重要業務工作與政策的協調。
(三)政策研究室。負責保監會有關重要文件和文稿的起草;對保監會上報黨中央、國務院的重要文件進行把關;研究國家大政方針在保險業的貫徹實施意見;研究宏觀經濟政策、相關行業政策和金融市場發展與保險業的互動關系;根據會領導指示,對有關問題進行調查研究;開展保險理論研究工作,負責指導和協調中國保險學會開展研究工作。
(四)財務會計部。擬定保險企業和保險監管會計管理實施辦法;建立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指標體系;編制保監會系統的年度財務預決算;審核機關、派出機構的財務預決算及收支活動並實施監督檢查;審核會機關各部門業務規章中的有關財務規定。負責機關財務管理。
(五)
財產保險監管部(再保險監管部)。承辦對財產保險公司的監管工作。擬定監管規章制度和財產保險精算制度;監控保險公司的資產質量和償付能力;檢查規范市場
行為,查處違法違規行為;審核和備案管理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審核保險公司的設立、變更、終止及業務范圍;審查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承辦對再保險公司的監管工作。擬定監管規章制度;監控保險公司的資產質量和償付能力;檢查規范市場行為,查處違法違規行為;審核保險公司的設立、變更、終止及業務范圍;審查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
(六)人身保險監管部。承辦對人身保險公司的監管工作。擬定監管規章制度和人身保險精算制度;監控保險公司的資產質量和償付能力;檢查規范市場行為,查處違法違規行為;審核和備案管理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審核保險公司的設立、變更、終止及業務范圍;審查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
(七)保險中介監管部。承辦對保險中介機構的監管工作。擬定監管規章制度;檢查規范保險中介機構的市場行為,查處違法違規行為;審核保險公司的設立、變更、終止及業務范圍;審查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制訂保險中介從業人員基本資格標准。
(八)保險資金運用管理部。承辦對保險資金運用的監管工作。擬訂監管規章制度;建立保險資金運用風險評價、預警和監控體系;查處違法違規行為;審核保險資金運用機構的設立、變更、終止及業務范圍;審查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擬訂保險保障基金管理使用辦法,負責保險保障基金的徵收與管理。
(九)
國際部。承辦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與有關國際組織、有關國家和地區監管機構和保險機構的聯系及合作。負責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的外事管理工作;承辦境
外保險機構在境內設立保險機構,以及境內保險機構和非保險機構在境外設立保險機構及有關變更事宜的審核工作;承辦境外保險機構在境內設立代表處的審核和管
理事宜;對境內保險及非保險機構在境外設立的保險機構進行監管。
(十)法規部。擬訂有關保險監管規章制度;起草有關法律和行政法規,提出制定或修改的建議;審核會機關各部門草擬的監管規章;監督、協調有關法律法規的執行;開展保險法律咨詢服務,組織法制教育和宣傳;承辦行政復議和行政應訴工作。
(十一)統計信息部。擬訂保險行業統計制度,建立和維護保險行業資料庫;負責統一編制全國保險
業的數據、報表,抄送中國人民銀行,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公布;負責保險機構統計數據的分析;擬訂保險行業信息化標准,建立健全信息安全制度;負責保險
行業信息化建設規劃與實施;負責建立和維護償付能力等業務監管信息系統;負責信息設備的建設和管理。
(十二)派出機構管理部。擬訂派出機構管理、協調工作的規章制度。檢查派出機構工作落實情況,
督辦會領導批辦的重大事項;會同有關部門提出對派出機構年度工作業績的評估意見;研究分析派出機構管理和協調工作中的重大問題,提出建議和解決方案;定期
收集、整理派出機構反映保險市場運行情況及監管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十三)人事教育部(黨委組織部)。擬訂會機關和派出機構人力資源管理的規章制度;承辦會機關和派出機構及有關單位的人事管理工作;根據規定,負責有關保險機構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的日常管理工作;負責指導本系統黨的組織建設和黨員教育管理工作;負責會機關及本系統幹部培訓教育工作。
(十四)監察局(紀委)。監督檢查本系統貫徹執行國家法律、法規、政策情況;依法依紀查處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紀的行為;受理對監察對象的檢舉、控告和申訴。領導本系統監察(紀檢)工作。
(十五)黨委宣傳部(黨委統戰群工部)。負責本系統黨的思想建設和宣傳工作;負責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設;負責指導和協調本系統統戰、群眾和知識分子工作。機關黨委。負責會機關及在京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❷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履行食品安全法規定的職責的什麼為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提供保障,建立建全食品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履行食品安全法規定的職責,(加加強食品安全監督回管理能力答建設),為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提供保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的協調配合機制,整合、完善食品安全信息網路,實現食品安全信息共享和食品檢驗等技術資源的共享。供參考。

❸ 是否有管理制度的監督保障機制

長效管理機制是一種新的管理機制,理解長效機制,要從「長效」、「機制」兩個關鍵詞上來把握。機制是使制度能夠正常運行並發揮預期功能的配套制度。
它有兩個基本條件:一是要有比較規范、穩定、配套的制度體系;二是要有推動制度正常運行的「動力源」,即要有出於自身利益而積極推動和監督制度運行的組織和個體。機制與制度之間有聯系,也有區別,機制不等同於制度,制度只是機制的外在表現。
長效管理機制主要包含:強化組織領導機制、強化激勵監督機制、健全經費保障機制、明確建立制度的范圍,確定製度的類別,理順制度的結構,全面清理各級各項工作制度和規定,對一些過時的要廢止,以不斷完善和制訂適應新形勢、新任務的管理制度等。

❹ 如何依法加強對事業單位監督管理

依法加強對事業單位監督管理做到以下幾條:
一、加強事業單位監督管理必須正視目前事業單位發展中存在的問題
正視問題、找准症結,才能開對葯方、把准方向,才能啃掉難啃的硬骨頭。從事業單位管理體制看,我國長期以來實行管辦一體化的事業體制,政府舉辦、管理乃至供養事業單位,主管部門對事業單位管得太多、管得太死,對下屬事業單位的人事、財務、資產、職能甚至運行模式等具有決定性作用,既當「家長」又當「保姆」。事業單位缺乏自主權,對主管部門而不是服務對象負責,需要看主管部門「臉色」行事,極大束縛了積極性和主動性。從事業單位自身運行發展情況看,當前,群眾對事業單位意見較多、反響強烈,有的是因為事業單位不作為,長期鬆鬆垮垮,不履職或者履職不到位;有的是因為事業單位亂作為,該履行的職責沒履行、該提供的服務沒提供,卻幹了一些與自身職能不相稱的工作;還有的單位工作處於消極應付狀態,雖然乾的是份內之事,但服務意識不強、服務效率不高、服務質量不優,群眾滿意度和認可度較低。從事業單位的監管現狀看,在事業單位管理工作中存在著「重審批、輕監管」的傾向,對單位設立的必要性、可行性研究多,對設立後的管理運行和公益服務情況了解少,特別是對單位履職情況跟蹤監管不夠、監管方式單一,缺乏有效手段和剛性約束。有些公共服務職能突出、運轉高效有序的事業單位,沒有得到必要的人力、物力、財力支持;有些職能弱化、偏離公益服務目標的事業單位,長期佔用公共財政資源和人員編制,沒有得到及時規范和清理。
二、加強事業單位監督管理必須與穩妥推進事業單位分類改革結合起來
加強事業單位監督管理,提升社會整體公共服務水平,必須緊緊抓住體制機制改革這個關鍵,通過穩妥推進事業單位分類改革,建立起功能明確、治理完善、運行高效、監管有力的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根據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的要求,現有事業單位按社會功能劃分為承擔行政職能類、公益服務類和生產經營類三個大類。

對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改革的方向是或者直接轉為行政機構,或者將其承擔的行政職能剝離出來,交給行政機關,公益性職能交給事業單位,不再批准設立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對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事業單位,改革方向是逐步轉為企業,進行企業注冊,不再批准設立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事業單位。對從事公益服務的事業單位,不能或不宜由市場配置資源的,所需經費由同級財政予以保障,不得開展經營活動,不得收取服務費用;可以由市場配置資源的,鼓勵社會力量投入,政府通過購買服務方式給予相應經費補助,具備條件的逐步轉為企業。通過分類改革,真正把「該分的分出去、該收的收回來,該放的放到底,該管的管到位」。
三、加強事業單位監督管理必須創新建立科學有效的監管考核機制
一是登記管理嚴格化。事業單位設立前要對設立的必要性進行充分論證,對公益屬性不強、職能定位不準或交叉的事業單位,原則上不予單獨設立,嚴格控制事業單位數量。確需設立的,合理配備人員、配置資源,使公共服務資源真正配置到那些公益屬性強、群眾需求大的領域。對已有職能已經轉移或者超過法律法規規定的事業單位,及時進行審核,重新核定業務范圍。對於原有職能已經弱化甚至消失,或者隨著社會經濟發展已經不再需要以及按照法律法規應該撤銷的事業單位,堅決予以撤銷。二是監督考核常態化。把事業單位績效考核與日常監督結合起來,建立統一規范的事業單位監督管理體系。可以探索通過「網上民聲」、「民意通」等形式,在政府網站、公共服務網站建立事業單位監督管理平台,開設群眾投訴舉報欄,聽取群眾意見建議,受理服務對象投訴。同時,把群眾滿意度等指標納入事業單位績效考核指標體系,督促和激勵事業單位改善服務水平,提升服務質量。三是監管形式多樣化。綜合運用事業單位年度報告公開、績效考核、專項監督檢查、投訴舉報機制等多種形式,形成監管主體多元化、監管內容全方位、監管方式多樣化的公益事業監管體系。順應培育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內在要求,大力推進事業單位誠信體系建設,建立一套有效收集、評價、發布、管理事業單位信用情況的信用等級評價和管理制度。並通過增加事業單位守信利益,提高事業單位失信成本,激勵、引導事業單位加強自身信用建設,真正起到規范事業單位行為,促進事業單位發展的作用。
四、加強事業單位監督管理應以建立完善事業單位法人治理結構作為長遠目標
建立事業單位法人治理結構,是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創新體制機制的重要內容,是實現政事分開、管辦分離的有效途徑。開展事業單位法人治理結構工作,應立足於推動公益事業更好更快發展,滿足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公益服務需求,通過明確理事會等決策層的決策地位,減少政府主管部門對事業單位的微觀管理和直接管理;通過吸收事業單位外部人員參加決策層,擴大參與事業單位決策和監督的范圍;通過明確決策層與管理層的職責許可權和運行規則,進一步完善事業單位的激勵約束機制,進而提高公益服務的質量和效益。切實轉變觀念,實行「政事分開、管辦分離」,將部分事業單位由半獨立實體改為獨立實體,並逐步取消公益性事業單位行政級別,使事業單位能夠對自己的行為負責,主要負責人能夠擁有應該具有的管理許可權,事業單位成為真正獨立運作的法人,擁有在人事、財務和活動方面的自主性。要逐步打破事業單位壟斷局面,鼓勵民間資本、社會資本投資公益事業,實現投資主體多元化,使事業單位之間形成適度競爭,由社會來評價事業單位業績,由業績來確定事業單位命運,從單一的政府控制過渡到社會選擇,實現優勝劣汰,整合資源,壯大有實力的事業單位規模。

❺ 勞動防護用品監督管理規定的內容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勞動防護用品的生產、檢驗、經營
第三章 勞動防護用品的配備與使用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五章 罰 則
第六章 附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勞動防護用品的監督管理,保障從業人員的安全與健康,根據安全生產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檢驗、經營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勞動防護用品,是指由生產經營單位為從業人員配備的,使其在勞動過程中免遭或者減輕事故傷害及職業危害的個人防護裝備。
第四條 勞動防護用品分為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和一般勞動防護用品。
特種勞動防護用品目錄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確定並公布;未列入目錄的勞動防護用品為一般勞動防護用品。
第五條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對全國勞動防護用品的生產、檢驗、經營和使用的情況實施綜合監督管理。
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勞動防護用品的生產、檢驗、經營和使用的情況實施綜合監督管理。
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對監察區域內煤礦企業勞動防護用品使用情況實施監察。
第六條 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實行安全標志管理。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管理工作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指定的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管理機構實施,受指定的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管理機構對其核發的安全標志負責。 第七條 生產勞動防護用品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
(二)有滿足生產需要的生產場所和技術人員;
(三)有保證產品安全防護性能的生產設備;
(四)有滿足產品安全防護性能要求的檢驗與測試手段;
(五)有完善的質量保證體系;
(六)有產品標准和相關技術文件;
(七)產品符合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準的要求;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 生產勞動防護用品的企業應當按其產品所依據的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准進行生產和自檢,出具產品合格證,並對產品的安全防護性能負責。
第九條 新研製和開發的勞動防護用品,應當對其安全防護性能進行嚴格的科學試驗,並經具有安全生產檢測檢驗資質的機構(以下簡稱檢測檢驗機構)檢測檢驗合格後,方可生產、使用。
第十條 生產勞動防護用品的企業生產的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必須取得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
第十一條 檢測檢驗機構必須取得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認可的安全生產檢測檢驗資質,並在批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勞動防護用品檢測檢驗工作。
第十二條 檢測檢驗機構應當嚴格按照有關標准和規范對勞動防護用品的安全防護性能進行檢測檢驗,並對所出具的檢測檢驗報告負責。
第十三條 經營勞動防護用品的單位應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有滿足需要的固定場所和了解相關防護用品知識的人員。經營勞動防護用品的單位不得經營假冒偽劣勞動防護用品和無安全標志的特種勞動防護用品。 第十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勞動防護用品選用規則》(GB11651)和國家頒發的勞動防護用品配備標准以及有關規定,為從業人員配備勞動防護用品。
第十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安排用於配備勞動防護用品的專項經費。
生產經營單位不得以貨幣或者其他物品替代應當按規定配備的勞動防護用品。
第十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為從業人員提供的勞動防護用品,必須符合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准,不得超過使用期限。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督促、教育從業人員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第十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勞動防護用品的采購、驗收、保管、發放、使用、報廢等管理制度。
第十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不得采購和使用無安全標志的特種勞動防護用品;購買的特種勞動防護用品須經本單位的安全生產技術部門或者管理人員檢查驗收。
第十九條從業人員在作業過程中,必須按照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勞動防護用品使用規則,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未按規定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的,不得上崗作業。 第二十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依法對勞動防護用品使用情況和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進行監督檢查,督促生產經營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為從業人員配備符合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
第二十一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依法查處:
(一)不配發勞動防護用品的;
(二)不按有關規定或者標准配發勞動防護用品的;
(三)配發無安全標志的特種勞動防護用品的;
(四)配發不合格的勞動防護用品的;
(五)配發超過使用期限的勞動防護用品的;
(六)勞動防護用品管理混亂,由此對從業人員造成事故傷害及職業危害的;
(七)生產或者經營假冒偽劣勞動防護用品和無安全標志的特種勞動防護用品的;
(八)其他違反勞動防護用品管理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標準的行為。
第二十二條 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嚴格審查、核發安全標志,並應接受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的監督。
第二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有權依法向本單位提出配備所需勞動防護用品的要求;有權對本單位勞動防護用品管理的違法行為提出批評、檢舉、控告。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對從業人員提出的批評、檢舉、控告,經查實後應當依法處理。
第二十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接受工會的監督。工會對生產經營單位勞動防護用品管理的違法行為有權要求糾正,並對糾正情況進行監督。 第二十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未按國家有關規定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有本規定第二十一條第(一)(二)(三)(四)(五)(六)項行為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可以並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生產或者經營勞動防護用品的企業或者單位有本規定第二十一條第(七)(八)項行為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並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七條 檢測檢驗機構出具虛假證明,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單處或者並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害的,與生產經營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對有前款違法行為的檢測檢驗機構,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撤銷其檢測檢驗資質。
第二十八條 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進口的一般勞動防護用品的安全防護性能不得低於我國相關標准,並向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指定的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管理機構申請辦理准用手續;進口的特種勞動防護用品應當按照本規定取得安全標志。
第三十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根據本規定,制定勞動防護用品監督管理實施細則,並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備案。
第三十一條 本規定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❻ 保險保障基金的管理監督

保險保障基金的資金運用應當遵循安全性、收益性和流動性原則,在確保資產安全專的前提下實現資屬產的保值增值。
保險保障基金的資金運用,限於銀行存款、買賣政府債券和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資金運用形式。保險保障基金不得運用於股權投資、房地產投資和其他各類實業投資。
中國保監會可以委託專業的投資管理機構運用保險保障基金。
保險保障基金理事會負責對保險保障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實施監督。
保險保障基金理事會由保險公司、國務院法制辦、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國家稅務總局等機構組成。
保險保障基金理事會的工作辦法由中國保監會另行規定。
中國保監會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結束後5個月內完成經審計的保險保障基金財務報告,並向理事會及其成員單位和各保險公司公布。

❼ 建立健全社會保障監督管理制度的必要性主要表現在哪些方面

在我國大力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今天,社會保障制度設計更應該以和諧社會理論回做指導,答系統、規范、周到地設計我國社會保障制度的保障目標,認真結合我國的社會保障國情,努力擴大保障范圍,豐富社會保障的結構內容,動態設計社會保障的推動進程,切實保障基金安全並提高運用效率。

❽ 社會保障監督管理的主要內容

社會保障監督管理的主要內容:
1.針對社會保障基金經辦機構的監督
對制訂和執行社會保障基金運營的規章制度的合法性的監督,既包括其所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和經營決策是否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監督,也包括對具體經辦機構內控制度的監督。後者的監督包括:內部組織結構、基金風險程度、會計系統、計算機業務系統運行狀況等。
2.對社會保障基金經辦過程的監督
(1)基金征繳的監管。包括檢查征繳機構是否依法徵收保險費,及繳費單位是否按規定繳納保險費兩個方面:一是對征繳機構的監管。是否按規定的項目和標准,及時、足額征繳社會保險費;是否擅自提高或降低社會保險費的征繳比例或減免徵收社會保險費;是否轉移或隱瞞基金收入,私設「小金庫」或多頭開戶;是否擠占挪用收入戶基金;是否將收入戶基金及時、足額繳存財政專戶;是否按規定收取滯納金,並將滯納金列入基金收入;是否允許繳費單位以實物抵頂社會保險費,造成基金的少征。二是對繳費單位的監管。繳費單位或個人是否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有無隱瞞工資總額造成少繳或其他形式的漏繳;繳費單位有無故意拖欠或拒繳社會保險費,有無將應繳的社會保險費截留用於其他開支。
(2)基金支付的監管。一方面是對經辦機構或社會化發放機構行為的監管:是否違規擴大基金開支范圍和標准支付待遇;是否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各類保險津貼,有無拖欠或截留;是否按規定編制預算、計劃,調劑金的分配、使用是否合理合法,資金的調度和用款計劃是否按規定的程序報批;有無虛列支出、轉移資金和擠占挪用;內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業務結算中是否出現計算差錯,是否多付、少付或重復支付。另一方面是對參保人行為的監管:領取社會保險金的人員是否已參加社會保險並符合享受的條件;是否有多報離退休人數或死亡不報、冒領社會保險金等欺詐的行為。
(3)結余基金的監管。社會保險基金必須存入社會保險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款專用,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均不得擠占挪用,也不得用於平衡財政預算。各級政府、財政部門、經辦機構和其他單位、個人有無將社會保險基金用於對外投資、經商辦企業、自行或委託放貸、參與房地產交易、彌補行政經費和平衡財政預算,以及為企業貸款擔保、抵押等問題;經辦機構的年度決算和有關會計賬簿、憑證是否真實合法;經辦機構的內控部門是否能夠有效地行使權力,基金是否安全、完整,其保值增值是否合法、合規;管理人員有無貪污、私分基金等違法違紀行為;是否發生不可抗拒的基金損失,如盜竊和自然災害事件:基金管理措施是否安全嚴密。
3.對社會保障基金投資運營過程的監督
(1)社會保障基金投資運營的准入。准入的控制亦稱為審批、授權、認證和特許。旨在保證准入的金融機構的數量、結構、規模、分布和規范性符合社會保障事業發展的需要,並與監督當局的監管能力相適應。把好這個關口可以事先將那些可能帶來問題的金融機構拒之門外,預先鏟除帶來違規運作風險的土壤。大多數國家的法律規定,銀行等金融機構只有在獲得授權或特別許可以後,才能從事社會保障基金的運營業務,否則是一種違法行為。任何得到認證的金融機構都必須接受社會保障基金監督當局的監督。
(2)社會保障基金投資運營的退出。與准入機制相對應,退出機制即監管當局,限制或取消某一金融機構已經獲得的管理運營基金的資格和權力。當某一金融機構或其分支機構不能履行有關責任和義務,並且威脅到基金的利益和安全時,監管當局有權採取某些措施,限制其運營基金的某些活動,直至取消其資格。社會保障經辦機構和有關機構變更或調整基金的開戶銀行,必須報監管當局審查批准,未經批准撤回或擅自變更、調整的應予以處罰。
(3)社會保障基金經營機構的變更。承擔社會保障基金運營業務的金融機構因分立、合並、重組或者出現程序規定的解散事由而需要解散時,也須向監管當局提出變更申請,經批准後再作調整。金融機構解散或資不抵債、不能支付到期債務時,社會保障基金經辦機構要關注接管人或清算人的行為,積極保護基金的利益,按清償計劃優先追還基金的本金和利息。有關監管當局應按照規定,妥善安排有嚴重問題的金融機構有序地退出社會保障基金運營市場。一旦銀行等金融機構自動退出或被限制和取消授權,社會保障基金監管的關系即告終止。
(4)監管機構還可以實行償付能力監控。主要手段:一是強制實施再保險,即當一家運營機構運營的基金達到一定的額度時,應規定其按一定比例實行再保險,以分散風險;二是設立風險准備金,即各運營機構在一定時期內應按基金規模大小向同業協會繳納一定比例的風險准備金,以應付可能出現的風險。運營機構在資不抵債時,監管機構應勒令其停業整頓,以確保清償能力。

❾ 政府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的職責是什麼

保險業是國民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是重要的金融服務行業,在國民經濟和社會生活中發揮著巨大的作用。只有依法促進保險業的健康發展,才能增強整個社會抵禦風險的能力,減少社會財富的損失,保證人們生活安定,保障社會再生產持續穩定地進行,因此國家必須對保險業實施嚴格的監督管理,以規范保險活動,保護保險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護合法經營,制止違法經營,維護公平競爭的保險市場秩序。
我國對保險業一直實行嚴格的行政監督管理,早在1985年國務院發布的《保險企業管理暫行條例》中就明確規定,國家保險管理機關是中國人民銀行。1995年制定的保險法中進一步規定,國務院金融監督管理部門依照本法負責對保險業實施監督管理。在立法當時,保險法中所成的「金融監督管理部門」實際上就是當時履行保險監管職能的中國人民銀行,中國人民銀行是集銀行監管和保險監管於一身的專業金融監督管理機構。隨著我國金融市場的細分和銀行、證券、保險分業經營的完成,國家確立了分業監管的金融監管體制,1998年國務院成立了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作為獨立的專業監管機構,履行對商業保險市場的監管職責,中國人民銀行不再行使保險監管職能。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依法負責對保險業實施監督管理。
具體來講,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是全國商業保險的主管部門,是國務院直屬事業單位,根據國務院授權,依法對保險業實施監督管理,其主要職責包括:
審批和管理保險機構的設立、變更和終止;
制定、修改或備案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
監督、檢查保險業務經營活動;
查處和取締擅自設立的保險機構及非法經營或變相經營保險業務的行為。
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應當認真履行法定職責,根據我國國民經濟發展的狀況及趨勢,擬定保險業中長期發展規劃,制定與保險業相關的產業政策和對外開放政策。建立、健全與保險業相關的法律、法規,依法對保險機構的經營活動進行監督管理和必要的業務指導,引導保險業向法制化、規范化、科學化發展。在抓緊市場行為監管的同時,加大償付能力監管的力度,並逐步轉向以償付能力為核心的監管方式上來。整頓和規范保險市場秩序,查處保險違法違規定為,促進我國保險事業的健康發展。

❿ 檢察隊伍在思想政治,能力素質,職業保障及監督管理等方面存在哪些突出問題

(一)增強民警對有害信息的抵禦能力,保持思想道德的純潔性。正處於成長之中的青年民警,思想還不夠成熟,很容易受到有害的信息影響,產生消極、落後的思想。更值得注意的是,國內外敵對勢力正竭力利用網路同我們在思想政治領域爭奪群眾,爭奪公安民警。他們在網際網路上發動輿論宣傳攻勢,百般美化西方所謂的「民主、自由和人權」,大肆詆毀社會主義國家「愚昧、野蠻和專制」,對公安隊伍宣傳「非黨化、非政府化」。由於網路行為具有隱蔽性,難以進行監督,對於有些自我保護意識比較薄弱的民警,網上獨處時自控能力較差,容易放縱自己的網上行為,這迫切需要提高民警的思想道德素質。面對這樣的局勢,加強改進思想政治工作,加大公安思想政治工作網路化建設,提高思想政治工作網上的戰鬥力十分必要,對於增強民警對有害信息的抵禦能力,保證思想道德的純潔性有很重要的意義。
(二)提高思想政治工作效果,實現思想政治工作現代化。在快接收、高交互性的網路面前,傳統的思想政治工作顯得力不從心。應對信息網路化趨勢,就必須對思想政治工作的內容、形式、方法、手段等諸多方面進行改進。從一定意義上說,開展思想政治教育的過程是用豐富、正確處理的信息、影響公安民警的思想觀念和精神狀態的過程。因此,進行思想政治教育,正確豐富的相關知識必不可少。以往基層進行思想政治教育時,由於信息量不夠,有時存在著就理論講理論,有「空」對「空」的現象,或由於信息渠道不暢,支持觀點的事實時代感不強,說服力不夠,「民警不愛聽,不想聽」,這些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思想政治教育質量的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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