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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行政執法監督條例

發布時間: 2020-12-20 08:50:23

① 河北省行政執法監督條例什麼時候開始實施

  • 河北省行政執法監督條例

  • 通過時間

  • 2019年5月30日

  • 施行時間

  • 2019年7月1日

② 廣東省行政執法責任制條例的第四章 行政執法考核與監督

第二十四條 行政執法主體應當建立健全行政執法評議考核制度,定期組織開展行政執法評議考核。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對所屬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實施評議考核;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所屬部門負責對所屬行政執法機構和行政執法人員實施評議考核;實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部門,由上級部門負責對下級部門實施評議考核。
各級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機構承擔本級人民政府實施行政執法評議考核的具體工作。
第二十六條 對行政執法主體的評議考核主要包括主體資格、執法行為、執法程序和執法決定的合法性,以及規范性文件的制定發布、行政執法案卷的製作、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結果等情況。
第二十七條 對行政執法人員的評議考核主要包括執法資格,履行崗位職責,實施行政處罰、行政許可和行政強制等情況以及行政執法主體確定的其他需要評議考核的內容。
第二十八條 行政執法評議考核機關對行政執法主體和行政執法人員進行評議考核的標准、過程和結果應當向社會公開。
第二十九條 行政執法評議考核機關應當採取召開座談會、發放評議卡、設立公眾意見箱、開通評議專線電話、聘請監督評議員、舉行民意測驗等方式徵求社會公眾的意見。
社會公眾的意見應當作為評議考核意見的依據。
第三十條 被評議考核單位或者行政執法人員對評議考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評議考核結果之日起十五日內向負責評議考核的行政機關提出書面申訴,負責評議考核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復查,並自收到申訴之日起三十日內將復查結果書面通知申訴單位或者個人。
第三十一條 評議考核結果應當作為領導成員、行政執法人員工作績效評估、職務調整和獎懲的依據。
第三十二條 行政執法主體應當建立行政執法監督制度,明確本單位行政執法監督機構及其職責,對行政執法人員的行政執法行為進行監督檢查,發現行政執法行為違法或者不當的,應當及時糾正。
第三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定期組織行政執法案卷評查,加強對所屬部門實施行政執法工作的監督檢查,行政執法行為違法、不當,或者行政執法案卷不規范的,應當予以糾正。
第三十四條 上級行政執法主體應當對下級行政執法主體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政府法制工作機構在監督檢查行政執法責任制落實情況、組織實施行政執法評議考核過程中,發現行政執法主體行政執法行為違法、不當或者規范性文件違法的,應當建議其糾正,或者提請本級人民政府予以糾正。
第三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所屬部門應當每年將本單位實施行政執法的情況,以及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的情況報告本級人民政府。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定期將行政執法責任制的實施情況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報告。
第三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監察機關應當加強對本級人民政府行政執法部門及行政執法人員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工作的監督,對不依法行使職權或者不履行法定義務的行為予以查處。
第三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定期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行政執法工作情況。行政執法責任制的實施情況應當作為行政執法工作情況報告的重要內容。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行政執法部門應當根據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行政執法工作情況報告的審議意見改進行政執法工作。
第三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投訴電話號碼、通信地址及電子郵箱,通過各種方式聽取社會公眾對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工作的意見,自覺接受社會公眾的監督。

③ 安徽省行政執法監督條例的監督條例

(1997年4月11日安徽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 2006年12月22日安徽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修訂)
第一條 為了建立和完善行政執法監督機制,防止和糾正違法或者不適當的行政執法行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全面推進依法行政,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行政執法監督工作,適用本條例。
行政復議、審計、監察等專門監督活動,適用有關法律、法規規定。
第三條 上級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以下稱被授權組織)對下級行政機關、被授權組織行政執法活動依法進行監督。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設立在本行政區域內不屬於本級人民政府管理的行政機關和組織執行法律、法規情況依法進行監督。
第四條 國家權力機關、司法機關、新聞媒體和公民、法人、其他組織對行政執法活動的監督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領導並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行政執法監督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行政執法監督的具體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所屬部門法制工作機構,在本部門的領導和本級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機構的指導下,負責本系統內行政執法監督的具體工作。
第六條 行政執法監督的內容:
(一)行政執法主體的合法性;
(二)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與適當性;
(三)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與適當性;
(四)行政執法部門和被授權組織履行法定職責情況;
(五)行政執法隊伍建設情況;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進行監督的其他事項。
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行使下列行政執法監督職權:
(一)對本級人民政府所屬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制定和發布的違法或者不適當的規范性文件,責令限期修改,或者依法予以撤銷;
(二)對本級人民政府所屬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作出的違法或者不適當的具體行政行為,責令限期改正,或者依法予以改變、撤銷,或者確認違法;
(三)對不履行法定職責的,責令依法履行;
(四)對違法設立的行政執法組織或者對不適當的行政執法委託,責令限期改正;
(五)對制定和發布違法的規范性文件和作出違法或者不適當的具體行政行為的直接責任人,責成或者建議有關機關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
第八條 實行規范性文件備案制度。行政執法部門應當自規范性文件發布之日起15日內將其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報本級人民政府備案。各級人民政府應當自規范性文件發布之日起15日內將其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九條 實行規范性文件異議審查制度。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公民認為省以下人民政府或者其部門制定的規范性文件違法或者不適當的,可以向文件制定機關的上級人民政府或者本級人民政府書面提出審查的建議。
第十條實行行政執法主體資格制度。行政執法由行政執法部門和被授權組織在其法定職權范圍內實施。
行政執法部門委託行政執法的,應當符合法律規定並報本級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機構備案。
行政執法部門和被授權組織應當將其執法職責、許可權、依據和有關材料報本級人民政府,經本級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機構審查,報本級人民政府確認後予以公告。
第十一條 實行行政執法人員資格制度。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從事行政執法工作的人員應當參加統一的行政執法資格考試;考試合格並經審查符合條件,領取省人民政府統一印製的行政執法證件後,方可從事行政執法工作。
行政執法人員資格管理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二條 實行行政執法爭議協調制度。發生下列行政執法爭議,由本級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機構協調;協調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報請有權機關處理:
(一)同等效力的規范性文件對同一行政管理事項作出不同規定發生的爭議;
(二)不同的行政執法部門對同一法律、法規或者規章執行不一致發生的爭議;
(三)需要協調的其他爭議。
第十三條 實行行政執法案卷評查制度。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建立有關行政處罰、行政許可、行政強制等行政執法的案卷。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有關監督檢查記錄、證據材料、執法文書應當立卷歸檔。政府法制工作機構應當定期組織行政執法案卷評查。
執法文書格式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機構會同有關行政執法部門確定。
第十四條 實行行政執法責任制度。行政執法部門和被授權組織實施違法或者不適當具體行政行為的,應當依照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公開、公平、公正地進行行政執法評議考核。評議考核應當納入政府年度依法行政考核指標體系。評議考核應當聽取公眾意見,評議考核結果應當向社會公開。
第十五條 實行行政執法檢查和報告制度。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行政區域行政執法情況進行檢查,並將檢查中發現的重大問題報上一級人民政府。
行政執法部門和被授權組織應當對本系統的行政執法情況進行檢查,並將檢查中發現的重大問題報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行政執法部門、被授權組織。
第十六條 行政執法部門和被授權組織的具體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本級人民政府授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機構應當發出《行政執法督查書》,責成依法處理:
(一)違法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履行義務;
(二)未依法履行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人身權、財產權、受教育權等法定職責;
(三)超越或者濫用法定職權、違反法定程序;
(四)具體行政行為明顯不適當;
(五)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作出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
行政執法部門和被授權組織應當自收到《行政執法督查書》之日起15日內,將處理結果書面報告政府法制工作機構。
行政執法部門和被授權組織對《行政執法督查書》有異議的,可以在前款規定的時間內向政府法制工作機構提出書面意見,要求重新調查處理。
第十七條 行政執法監督工作人員從事行政執法監督活動時,不得少於兩人並應當出示督察證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據需要聘請社會各界人士擔任特邀行政執法監督員。特邀行政執法監督員持特邀行政執法監督員證件在本級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機構指導下從事行政執法監督工作。
第十八條 行政執法部門和被授權組織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賠償。
第十九條 未經法律、法規授權或者行政執法部門合法委託,從事行政執法活動的,有關部門應當責令改正,並給予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者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行政處分。
第二十條 行政執法部門或者被授權組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可予以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對其主要負責人給予行政處分:
(一)違法委託行政執法的;
(二)行政執法人員不符合法定條件的;
(三)不履行法定職責和行政行為超越、濫用法定職權或者違反法定程序的;
(四)規范性文件不按規定的期限和要求報備案的;
(五)不按規定的期限和要求報送行政執法主體資格有關材料的;
(六)拒不執行《行政執法督查書》的;
(七)違反本條例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一條 行政執法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暫扣其行政執法證件,由有關機關給予批評教育或者行政處分;情節嚴重的,取消其行政執法資格,收回其行政執法證件;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履行法定職責或者濫用職權、濫施處罰的;
(二)嚴重侵犯當事人合法權益的;
(三)阻礙行政執法監督的;
(四)對控告、檢舉、申請行政復議及提起行政訴訟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打擊報復的;
(五)在行政執法工作中徇私枉法、索賄受賄,或者採取其他手段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的;
(六)有其他違法失職行為,經督查不改的。
暫扣行政執法證件的決定,由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機構作出;取消行政執法資格、收回行政執法證件的決定,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機構作出。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二條 行政執法監督機關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機構或者其授權的政府法制工作機構收回執法監督證件,並建議有關機關追究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法行使監督職權,造成嚴重後果的;
(二)利用監督職權進行違法活動或者謀取私利的;
(三)失職和有其他違法行為的。
第二十三條 依照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規定,應當追究有關人員行政責任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機構可以向監察機關和有關機關提出給予行政處分等方面的建議,由監察機關或者有關機關依法處理。
第二十四條 本條例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④ 四川省行政執法監督條例的第二章 行政執法監督機關

第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行政執法監督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機構是本級人民政府的行政執法監督機關,具體實施行政執法監督工作並接受上級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機構的業務指導。
第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屬工作部門是本系統的行政執法監督機關,負責本系統的行政執法監督工作,其法制工作機構具體實施本系統的行政執法監督工作並接受本級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機構的業務指導。
第九條 垂直管理的行政機關由本系統上級主管機關和所在地同級人民政府共同實施行政執法監督。在行政執法監督中發生爭議的,由上級人民政府裁決。
第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政執法監督機關依照本條例履行下列職責:
(一)監督行政機關依法履行法定職責;
(二)組織實施行政執法責任制、行政執法評議考核制、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等行政執法監督制度;
(三)審查抽象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和適當性;
(四)監督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和適當性;
(五)審查行政執法主體的合法性;
(六)負責行政執法人員資格認證和行政執法證件監督管理;
(七)糾正違法、不適當的行政行為;
(八)協調處理行政機關之間在行政執法中產生的爭議;
(九)組織、指導、參與行政執法監督檢查;
(十)辦理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行政執法監督機關交辦的其他行政執法監督事項。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屬工作部門參照前款規定履行行政執法監督職責。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行政執法監督隊伍建設,配備行政執法監督人員。
行政執法監督人員應當熟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行政執法業務知識,忠於職守、辦事公正、清正廉潔。開展行政執法監督活動應當出示由省人民政府統一制發的行政執法監督檢查證。
行政執法監督人員開展監督檢查活動不得少於2人,重、特大案件不得少於3人。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政執法監督機關根據工作需要,經省人民政府行政執法監督機關批准,可以從社會各界聘請行政執法特邀監督員。行政執法特邀監督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遵守憲法和法律;
(二)實事求是,堅持原則,廉潔自律,具有較強的事業心和責任心;
(三)具有相關的法律知識,依法履行職責,保守國家工作秘密;
(四)熱心行政執法監督工作,身體健康,能適應工作需要。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政執法監督機關負責聯系並指導行政執法特邀監督員開展日常監督檢查活動。

⑤ 如何貫徹落實 行政執法監督條例

成立監管機制

⑥ 廣州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條例的第四章 執法監督

廣州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條例
第四章 執法監督
第三十八條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應當建立和完善行政執法監督機制,實行行政執法監督檢查、評議考核、督辦督察、責任追究等監督制度,監督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及其執法人員依法履行職責、行使職權。
第三十九條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應當將職責范圍、執法依據、執法程序、處罰標准以及監督電話等對外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發現城市管理綜合執法人員在執法中有不當或者違法行為的,有權向其所在單位、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檢舉、控告,接到檢舉、控告的機關應當及時核實處理,並在六十日內反饋處理意見。
第四十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依照行政執法監督的有關規定加強對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的監督檢查。
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發現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有不當或者違法的具體行政行為,應當責令改正或者撤銷;發現其不履行執法職責的,應當責令改正或者直接查處。
第四十一條相關行政機關發現同級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有違法或者不履行法定職責等行為,應當向其提出書面建議,或者提請同級人民政府予以糾正。
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發現同級相關行政機關有不配合執法或者不履行法定職責等行為,應當向其提出書面建議,或者提請同級人民政府予以糾正。

⑦ 四川省行政執法監督條例的第四章 抽象行政行為監督

第二十條 較大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草案和各級人民政府制定的規范性文件草案應當經起草機關的法制工作機構進行合法性審查。
規章、規范性文件應當公開發布,未經公開發布的不得作為行政執法依據。
第二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制定的規范性文件應當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
較大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應報國務院、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省人民政府備案。
第二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所屬工作部門制定的規范性文件應報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主管部門備案;兩個以上部門聯合制定的規范性文件由主辦部門報送備案。
第二十三條 規章應於發布之日起30日內報送備案。規范性文件應於發布之日起15日內報送備案。
第二十四條 行政執法監督機關對規章、規范性文件進行備案審查,重點審查有無下列情形:
(一)與法律、法規和上級行政機關的規章、規范性文件相抵觸;
(二)越權設定行政處罰、行政強制措施;
(三)設定行政審批、行政許可、行政事業性收費、集資等項目違法或不適當;
(四)越權作出限制或者剝奪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利,或者增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義務的規定;
(五)不按規定程序制定、發布規章和規范性文件。
第二十五條 法律、法規、規章或者上級行政機關的規范性文件發布後,行政執法監督機關應當監督下級行政機關及時修改或者廢止與法律、法規、規章或者上級行政機關的規范性文件相抵觸的規范性文件。
規范性文件制定機關應當定期對規范性文件進行清理並將清理結果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六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有管轄權的行政執法監督機關反映行政機關制定的規范性文件違法的,行政執法監督機關應當進行審查,並告知審查結果。
第二十七條 行政執法監督機關發現有本條例第二十四條所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通知制定機關在15日內自行糾正或者予以撤銷並向社會公布。但各級人民政府行政執法監督機關作出的撤銷決定需報請同級人民政府同意。
被監督的行政機關對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或者上級行政機關規范性文件規定的規范性文件予以糾正後,應當將糾正結果報行政執法監督機關備案並向社會公布。
規范性文件之間相互矛盾影響執行的,應當及時予以協調處理,或者提出處理意見報請本級人民政府作出處理決定。

⑧ 關於河北省行政執法監督條例的位階下列哪一項說法是正確

沒有選項,怎麼能選出正確的結果?

⑨ 四川省行政執法監督條例的第六章 行政執法機關和人員監督

第三十六條 實施行政執法的機關應當是法律、法規、規章明確賦權或者授權的機關或者組織。不具備行政執法主體資格的,不得行使行政執法權。
第三十七條 省、市(州)、縣(市、區)行政執法主體資格由同級人民政府依法確認後向社會公布。
鄉(鎮)政府及其所屬機構、街道辦事處的行政執法主體資格由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確認後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所屬工作部門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委託其他組織實施行政執法的,應當以書面形式明確委託事項、許可權、期限和權利、義務、責任並予以公告。
委託機關應當在委託文件簽訂之日起15日內將有關依據、委託文件復印件等材料報行政執法監督機關備案,對受委託機關的行政執法行為進行監督並對委託行為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受委託機關應當在委託的許可權范圍內,以委託機關的名義實施行政執法並不得再次委託。
第三十九條 行政執法人員必須按規定取得行政執法人員資格。取得行政執法人員資格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屬於依法享有行政執法權的行政機關在編工作人員;
(二)熟悉相關業務的法律、法規、規章等法律知識和專業知識;
(三)遵紀守法,忠於職守,秉公執法,清正廉潔;
(四)經過通用法律知識和專業法律知識培訓考試合格,取得行政執法證件。
行政執法人員在執法時應當出示行政執法證件。
第四十條 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定期參加法律知識培訓考試,拒不參加培訓考試或者考試不合格的,行政執法監督機關不得確認其行政執法人員資格,不得頒發或者審驗行政執法證件。
行政執法人員資格管理和行政執法證件管理的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規定。
第四十一條 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建立行政執法人員信息檔案並報送行政執法監督機關備案。
行政執法人員的基本信息應當以適當方式公開,方便公眾免費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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