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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給事中

發布時間: 2020-12-20 06:21:48

❶ 督察院行走在清代是什麼意思

正三品:【副部級】
文職京官:督察院左右督御史【中紀委副書記】、宗人府丞、通政使司通政使【信訪辦主任】、大理寺卿【最高法院院長】、詹事府詹事、太常寺卿
文職外官:順天府府尹【北京市長】、奉天府府尹【直轄市長】、按察使司按察使【省紀委書記】
武職京官:一等侍衛、火器營翼長、健銳營翼長、前鋒參領、護軍參領、
驍騎參領、王府長史【軍級軍隊領導】
武職外官:城守尉、參將、指揮使
巡查御史是一個類似特派員性質的官,沒有常設的,理論上巡查御史可以是可以從御史台的左都御使(從一品)到最低的都察院監察御史和給事中(清初正7品,雍正後正5品)出任。但被中央外派地方的進行一段時間視察的基本不是事御史台高層,所以巡查御史應該從三品到最低的給事中(正5 正7)中出現。因為正三品得右副都御史為巡撫、河道總督、漕運總督兼銜,不負責都察院事務。如果是雍正以後的官基本應該是正5品

❷ 都察院給事中相當於現在的什麼官職

正確的是:都察院六科給事中。明清「諫言、監察」官職名。

明、清時期的都察院相當於現在的中紀委,左都御史相當於中紀委書記或總參謀長級別,右御史相當副總檢察長,或最高法院副院長。左都御史比右都御史大!

明代給事中不再隸屬於其他單位,而成為一個獨立的機構,由於給事中分掌六部,故稱六科給事中。六科的掌印長官都給事中不過是正七品,下有左右給事中為從七品,另還有給事中(從七品)若干,各科人數不同,但六科的權力確實非常大。

「封駁」:即是輔助皇帝處理奏章,「科抄」,「科參」:即是稽察六部事務,及「注銷」:注銷是指聖旨與奏章每日歸附科籍,每五日一送內閣備案,執行機關在指定時限內奉旨處理政務,由六科核查後五日一注銷。



(2)監察給事中擴展閱讀:

六科給事中在六個部門下,也就是「吏、戶、禮、兵、刑、工」下各設一個給事中部門,各部門設置的人數不等,通常在十人以內。

這些人不對任何部門負責,只對皇帝負責,給事中除了對滿朝文武百官都有監察和彈劾的權力之外,還有參政議政的權力,也是給事中與御史的最大區別。

因為設在六部之下,因此六部涉及的范疇給事中也有許可權管理,例如戶部的給事中可以對當季錢糧的徵收情況進行考察,因為這是作為官員政績的一部分,工科給事中要對各式衙門建築的費用進行評估和查核。

給事中對中央部分的財政監管主要就這兩個部門,其他部門也或多或少管一些,但不如這兩個部門許可權重。

❸ 明清時期的監督機構是什麼

明代監察制度隨著君主專制中央集權的強化而得到充分發展和完備。中央將御史台改為都察院,「主糾察內外百官之司」。都察院設左右都御史、副都御史和僉都御史。下設13道監察御史,共110人,負責具體監察工作。監察御史雖為都御史下屬,但直接受命於皇帝,有獨立進行糾舉彈劾之權。明代還建立御史出使巡按地方的制度。出巡之官受皇帝之命,可兼管地方其他事務。擔任總督和巡撫的官員,其權力比一般巡按御史要大,有「便宜從事」之權。都察院除執行監察權外,還握有對重大案件的司法審判權。戰時,御史監軍,隨同出征。
明代還將地方分區監察和中央按系統監察相結合,專設六科給事中,稽察六部百司之事,旨在加強皇帝對六部的控制。禮、戶、吏、兵、刑、工六科,各設都給事中1人,左右都給事中各1人,給事中若幹人。凡六部的上奏均須交給事中審查,若有不妥,即行駁回;皇帝交給六部的任務也由給事中監督按期完成。六科給事中與各道監察御史合稱科道。科道官雖然官秩不高,但權力很大,活動范圍極廣。因此,對科道官的選用十分嚴格。同時還規定,對監官犯罪的處分比一般官吏要重,「凡御史犯罪加三等,有贓從重論」(《明史·職官志》)。
清代監察機構沿襲明代,又有所發展。在中央,仍設都察院。早在入關之前,皇太極即下詔:「凡有政事背謬及貝勒、大臣驕肆慢上、貪酷不清、無禮妄行者,許都察院直言無隱」。「倘知情蒙弊,以誤國論」(《大清會典·事例》卷九百九十八)。各級官吏均置於都察院監督之下。清代都察院以都御史為主事官,他與六部尚書、通政使、大理寺卿等重要官員共同參與朝廷大議。都察院下設15道監察御史(清末增至22道),專司糾察之事。雍正年間,專察六部的六科給事中並入都察院。六科給事中和各道監察御史共同負責對京內外官吏的監察和彈劾。唐代的台、諫並列,明代的科、道分設,清代的科、道則在組織上完全統一。監察權的集中,是清代監察制度的一大特點。
清代,一方面允許監察官風聞言事,直言不諱;另一方面為了防止監察官權力過大,規定御史對百官彈劾要經皇帝裁決。到宣統年間,新內閣成立,都察院被撤銷。

❹ 中國古代監察制度出現於哪個朝代

戰國時期
戰國時,職掌文獻史籍的御史就已有明顯的監察職能。

秦代開始形成制度,之後便成為歷代的一項重要政治制度。經過長期的發展,這一制度逐步健全和完備。秦漢時期公元前221年,秦統一中國,建立起專制主義的中央集權制度,並創建了監察制度。中央設立御史大夫,位列三公,以貳丞相,御史府為其官署,掌握天下文書和監察。在地方上,皇帝派御史常駐郡縣,稱「監御史」,負責監察郡內各項工作。


漢承秦制,但較秦制更嚴密。在西漢,中央仍設御史大夫作為長官,御史中丞為副,兼掌皇帝機要秘書和中央監察之職。在地方上,西漢初年廢監御史,由丞相隨時委派「丞相史」,分刺諸州。漢武帝時,為加強中央對地方的控制,全國分為13個監察區,叫州部,每個州部設刺史1人,為專職監察官,以「六條問事」,對州部內所屬各郡進行監督。丞相府設司直,掌佐丞相舉不法。朝官如諫大夫加官給事中,皆有監察劾舉之權。郡一級有督郵,代表太守,督察縣鄉。宣帝時,會侍御史二人掌法律文書,也有評斷決獄是非之權。因特別使命而設的符璽御史、治書御史、監軍御史、綉衣御史(亦稱綉衣直指)等,分別行使御史的職權。西漢末年,御史大夫更名大司空,御史府改作御史台,由御史中丞主管監察事務。東漢時,御史台稱憲台,仍以御史中丞為長官,但職權有所擴大。御史台名義上轉屬少府,實為最高的專門監察機關。它與地位顯要的尚書台、掌管宮廷傳達的謁者台,同稱「三台」。東漢侍御史,掌糾察;治書侍御史,察疑獄。把全國分成13個監察區,包括1個司隸(中央直轄區)和12個州。司隸設司隸校尉1人,地位極為顯赫,朝會時,與尚書台、御史中丞一樣平起平坐,號曰「三獨坐」。司隸校尉負責監察除三公以外的朝廷百官和京師近郡犯法者。每州置1刺史,用以監察地方政情、受理案件、考核官吏。由於事權混雜,後來刺史逐漸變為凌駕於郡之上的一級地方行政長官,失去監察作用,故改稱州牧,州也由監察區變為行政區,地方監察制度便基本瓦解。
魏晉南北朝時期
這一時期基本處於封建割據的分裂狀態。各朝的監察機構名目不一,但體制與漢代相同,亦有部分變化。魏晉時,御史台不再隸屬少府,而成為由皇帝直接掌握的全國性的監察機構。南梁、後魏、北齊的御史台(亦稱南台)和後周的憲台,仍以御史中丞為主官,北魏稱御史中尉。由於監察長官權勢日大,出現了防範監察官員犯法瀆職的規定。群臣犯罪,若御史中丞失糾,也要罷官。魏晉以後,為防止監察機構徇私舞弊,以發揮其監察效能,明確規定大士族不得為御史中丞。晉以後,御史中丞下設殿中御史、檢校御史、督運御史等,分掌內外監察之權。此時,地方上不再設置固定的監察機構,由朝廷不定期地派出巡御史監察地方官員。此外,御史「聞風奏事」的制度也在這個時期形成。
隋唐時期
隋代時,中央的監察機構仍為御史台,改長官御史中丞為御史大夫,下設治書御史2人為副;改檢校御史為監察御史,共12人,專執掌外出巡察。唐代發展了隋代的監察制度,使監察機構更趨完備。唐初,中央設御史台,由正三品御史大夫為台長,設正四品御史中丞2人為輔佐。御史台稱憲台,大夫稱大司憲。武則天時,改御史台為左右肅政台。中宗後又改為左右御史台。御史台的職權是「掌邦國刑憲典章之政令,以肅正朝列」(《唐六典》卷十三)。御史台下設三院:①台院,侍御史屬之,「掌糾舉百僚,推鞫獄訟」;②殿院,殿中侍御史屬之,「掌殿廷供奉之儀式」;③察院,監察御史屬之,「掌分察百僚,巡按州郡,糾視刑獄,肅整朝儀」(同前)。唐初全國分為10個監察區,稱10道(後增為15道),每道設監察御史1人(先後稱為按察史、采訪處置使、觀察處置使等),專門巡迴按察所屬州縣。唐代進一步擴大了監察機構和御史的權力。御史台享有一部分司法權,有權監督大理寺和刑部的司法審判案件。
諫官系統在唐朝也趨於完備。諫官的設置,秦漢時已有,魏晉南北朝時有較大發展。至唐代,中央朝廷實行三省制,其中門下省的主要職責是匡正政治上的得失,以諫諍為任。門下省置散騎常侍、諫議大夫、補闕、拾遺(其中右補闕、右拾遺隸中書省)、給事中等職,舉凡主德缺違、國家決策,皆得諫正。其中給事中掌封駁(即復審之意)詔制,權力更重。


宋代監察機構隨著封建專制主義的發展而加強。中央沿襲唐制,御史台仍設三院。地方如設通判,與知州平列,號稱監州,有權隨時向皇帝報奏,成為皇帝在地方上的耳目。此外,路一級的轉運使、提點刑獄公事等,也負有監察州縣的責任。為保證監察御史具有較多的從政經驗,宋代明確規定,未經兩任縣令者不得任御史之職。按規定,御史有「聞風彈人」之權,每月必須向上奏事一次,稱「月課」;上任後百日必須彈人,否則就要罷黜為外官或受罰俸處分,名為「辱台錢」。從此開御史濫用職權之例。御史可以直接彈劾宰相,亦有勸諫之責。御史台還有權分派御史參與重大刑事案件的審理。


元代中央設御史台,御史大夫秩高從一品,「非國姓(蒙古貴族)不以授」(《元史·太平傳》)。還在江南和陝西特設行御史台,其組織與中央御史台相同,作為中央御史台的派出機關。這是元代監察制度的重大發展。全國分為22道監察區,各設肅政廉訪使(即監察御史)常駐地方,監察各道所屬地方官吏。


明代監察制度隨著君主專制中央集權的強化而得到充分發展和完備。中央將御史台改為都察院,「主糾察內外百官之司」。都察院設左右都御史、副都御史和僉都御史。下設13道監察御史,共110人,負責具體監察工作。監察御史雖為都御史下屬,但直接受命於皇帝,有獨立進行糾舉彈劾之權。明代還建立御史出使巡按地方的制度。出巡之官受皇帝之命,可兼管地方其他事務。擔任總督和巡撫的官員,其權力比一般巡按御史要大,有「便宜從事」之權。都察院除執行監察權外,還握有對重大案件的司法審判權。戰時,御史監軍,隨同出征。
明代還將地方分區監察和中央按系統監察相結合,專設六科給事中,稽察六部百司之事,旨在加強皇帝對六部的控制。禮、戶、吏、兵、刑、工六科,各設都給事中1人,左右都給事中各1人,給事中若幹人。凡六部的上奏均須交給事中審查,若有不妥,即行駁回;皇帝交給六部的任務也由給事中監督按期完成。六科給事中與各道監察御史合稱科道。科道官雖然官秩不高,但權力很大,活動范圍極廣。因此,對科道官的選用十分嚴格。同時還規定,對監官犯罪的處分比一般官吏要重,「凡御史犯罪加三等,有贓從重論」(《明史·職官志》)。
清代
清代監察機構沿襲明代,又有所發展。在中央,仍設都察院。早在入關之前,皇太極即下詔:「凡有政事背謬及貝勒、大臣驕肆慢上、貪酷不清、無禮妄行者,許都察院直言無隱」。「倘知情蒙弊,以誤國論」(《大清會典·事例》卷九百九十八)。各級官吏均置於都察院監督之下。清代都察院以都御史為主事官,他與六部尚書、通政使、大理寺卿等重要官員共同參與朝廷大議。都察院下設15道監察御史(清末增至22道),專司糾察之事。雍正年間,專察六部的六科給事中並入都察院。六科給事中和各道監察御史共同負責對京內外官吏的監察和彈劾。唐代的台、諫並列,明代的科、道分設,清代的科、道則在組織上完全統一。監察權的集中,是清代監察制度的一大特點。
清代,一方面允許監察官風聞言事,直言不諱;另一方面為了防止監察官權力過大,規定御史對百官彈劾要經皇帝裁決。到宣統年間,新內閣成立,都察院被撤銷。作用與特點中國封建社會歷代的監察制度,對加強政府對官吏的監督,清□除害,調整統治階級內部矛盾,起了一定的作用。它成為加強中央對地方的控制、強化皇權、鞏固封建統治的重要手段。但在封建君主專制制度下,監察制度是皇權的附屬品,它能否發揮正常作用,與皇帝的明昏有密切關系。同時,由於封建政權和封建官吏的階級本性所決定,監官本身因貪贓枉法而獲罪者也不乏其人。
中國古代監察制度主要特點
中國古代監察制度具有以下主要特點:①組織獨立,自成系統。自兩漢後,監察機構基本上從行政系統中獨立出來,從中央到地方都有專門機構和職官,自成體系。地方監察官直接由中央監察機構統領,由中央任免;作為「天子耳目」的監官有相對的獨立性,從而為監察制度的逐漸完善和監察效能的發揮提供了組織保證。②歷代對官吏的監察滲透於考核、獎懲制度之中,並實行重獎重罰。③以輕制重,對監官採用秩卑、權重、厚賞、重罰的政策,給級別低的監官以監察級別高的官吏的權力。④監察機構的權力來自皇權。隨著中央集權的加強,皇權的膨脹,監察機構的權力也隨之提高,甚至被任意擴大或濫用,從而使監察制度畸形發展,如元代的監察制度帶有民族壓迫的性質。元世祖時明確規定:「凡有官守不勤於職者,勿問漢人回回,皆以論誅之,且沒其家」(《元史》卷十,《世祖紀》),但蒙古人不在此限。明代除了公開的監察機構六科和都察院外,廠衛等秘密的特務機構也成為監察網的組成部分。

❺ 高人指點:按察史司、監察御史、都察院、科道(六部給事中)有什麼區別

1. 春秋戰國:御史兼有監察的使命,但這個時期還沒有專職的監察機構。

2. 秦:創建御史大夫府為中央監察機構,在地方設置監郡御史。

3. 漢:在中央設御史府的同時,增設丞相司直和司隸校尉為中央監察官,在地方設立十三部剌史,監察地方二千石長吏,並制定了第一個專門性的地方監察法規,給事中與諫議大夫等言官也已問世。

4. 魏晉南北朝:中央御史台脫離少府,直接受命於皇帝,廢司隸校尉,監察機構初步統一,監察權擴大,自王太子以下無所不糾。諫官系統開始規范化、系統化。

5. 隋:設御史台、司隸台、竭者台,分別負責內外監察。

6. 唐:在御史台下設台院、殿院、察院,分工明確,互相配合,地方則分十道(後增至十五道)監察區,形成比較嚴密的監察網。諫官組織分隸中書、門下兩省,形成台諫並立局面。

7. 宋:設立諫院,台諫職權開始混雜,趨向合一,地方監察設監司和通判,直隸皇帝。

8. 元:取消諫院,台諫合一。地方設行御史台,統轄二十二道監察區,每道設肅政廉訪使(提刑按察司),從而使中央與地方在監察機構上渾然一體。元朝還制定了一整套的監察法規。

9. 明:改御史台為都察院,罷諫院,設六科給事中,成為六部的獨立監察機構,科道並立。地方設十三道巡按御史和各省提刑按察司,同時設督撫,形成地方三重臨察網路。

10. 清:將六科給事中歸屬都察院,科道合一,地方監察沿用明制。清朝還制定了我國古代最完整的一部監察法典《欽定合規》。

❻ 古代監察制度的特點

古代監察制度的特點:

1、監察機關與監察權逐步獨立,成為掌握在封建皇帝手中的制約行政、司法、軍事等部門及其官吏的獨立力量。

2、監察許可權愈益向皇帝集中。

3、監察組織體制不斷完善和系統化。

4、監察許可權和范圍不斷擴大。

❼ 中國古代的中央和地方關系以及中國古代的監察制度

古代中央與地方的關系是:專制主義的中央集權制

中央集權—指中央與地方的關系,中央對地方擁有統帥權,地方聽命於中央。

我國古代中央對地方官吏的監察,始終是封建政治中的一個重大問題。數千年來,封建統治者憚思竭慮地
設計並推行了多種監察地方的方案和措施,即使在今天看來,其中也不乏合理的、有價值的因素。本文試就古
代對地方監察的幾種主要形式,分別進行考察,並比較其利弊,以期總結出一些有益的經驗和教訓。
一、任用行政長官監察地方官吏
秦始皇統一中國的前六年,秦國南郡的郡守騰給本郡各縣、頒發了一部文告——《語書》,其中說:「今
且令人案行之,舉劾不從令者,致以律,論及令、丞。有(又)且課縣官,獨多犯令而令、丞弗得者,以令、
丞聞。」〔1〕課為考核;聞即上報。 說明當時秦國對縣一級長官令、丞的監察由郡守負責,郡守所遣之人,
當是身邊行政官員無疑。他們可能是最早有史料記載的監察地方的行政官員。由於當時只在局部地區實行,影
響不大。
西晉王朝建立不久,晉武帝即全面推行以行政長官監察地方官吏的制度。秦始四年(268年)六月,晉武帝
頒布詔書, 內稱:「郡國守相,三載一巡行屬縣」;「若長吏在官公廉,慮不及私,正色直節,不飾名譽者,
及身行貪穢,諂黷求容,公節不立,而私門日富者,並謹察之。揚清激濁,舉善彈違」〔2〕。由於武帝重視,
監察活動在當時發揮了一定作用。但西晉歷史不長,到了東晉,地方監察制度逐漸遭到破壞。泰寧二年(324
年)十月, 江州刺史應詹上疏說:「漢朝使刺史行部,乘傳奏事,猶恐不足以辨彰幽明,弘宣政道,故復有綉
衣直指。今之艱弊,過於往昔。」〔3〕寥寥數語,披露了地方監察失靈的狀況。
宋代加強了對地方官的監督,實行以監司為主、通判為輔的監察系統。
北宋初設立十五路,每路設轉運司,對地方財政進行監督。轉運使無固定任期,一般以朝臣充任,「歲行
所部,檢察儲積,稽考帳籍,凡吏蠹民瘼,悉條以上達,及專舉刺官吏之事」〔4〕。 此時的轉運使還是監察
官,但隨著中央專制集權的加強,「邊防、盜賊、刑訟、金谷、按廉之任,皆委於轉運使」,一路之事無所不
總〔5〕, 成為地方最高行政長官。後來又在各路設立提點刑獄司,除掌管一路司法外,兼管「舉刺官吏之事
」〔6〕。此外還有掌管賑災、鹽鐵茶酒, 兼察吏治的提舉常平司。轉運司、提點刑獄司、提舉常平司統稱監
司,其長官都屬於路一級的監察官。通判是北宋初年設置的州(郡)一級行政區的監察官。通判不是知州的副
職和屬官,而是具有與知州共同處理政務,並且負有監督知州職責的監察官。至南宋紹興年間,通判的權力加
重,「入則貳政,出則按縣」〔7〕,監察對象擴展到屬縣官吏。 監司和通判一身數職,與行政長官無異,卻
又都兼管地方的監察工作。他們互相侵越許可權,關系混亂。這樣做的最大好處就是便於皇帝控制駕御,而於實
際工作弊多利少。因此,監司與通判的監察效果不會理想。這一點是不言而喻的,無需過多地論述。
明代地方的督撫曾負責監察工作。督撫是總督與巡撫的概稱,兩者先有巡撫後有總督。
巡撫之制形成於明永樂十九年(1421年)〔8〕。 巡撫由行政長官擔任,最初不握有監察權,但在宣德七
年(1432年)八月,明帝正式命各處巡撫侍郎,同巡按御史與按察使一同考察州縣官吏〔9〕。 這是巡撫擁有
監察權的開端。景泰四年(1453年),巡撫兼領都御史頭銜,更具有監察官的性質〔10〕。巡撫任期一年,任
滿回京奏事。至弘治十三年(1500年),有人指出:「若巡撫不久任,與巡按無異,何復用巡撫為哉?」要求
巡撫久任,內地省分任期三年,邊防省分任期五年〔11〕,遂形成正式制度。巡撫駐節省城,巡按及分巡道員
成為其直接下屬。明代的總督是在巡撫制度普遍推行的基礎上產生的,出任總督的絕大多數為朝官。盡管督撫
制度已經形成,但終明一代,督撫都處在向地方大臣過渡階段。這個過渡的最終完成是在清代。需要說明的是
,無論是明還是清,監察權只是督撫許可權中的一部分,而且這部分的比重愈往後愈下降。換言之,明清時期中
央對地方的監察主要並不是通過督撫進行的。
綜上所述,似可得出這樣的認識:以行政官員監察地方官吏,在晉代並沒有收到預期效果;宋代的監司、
通判與明清的督撫都是兼職的監察官(清代的督撫後已演變為純粹意義上的地方行政長官),他們對地方官的
監察,不會有什麼明顯的作用,也應是可以肯定的事實。用行政長官監察地方何以收效甚微?早在兩千三百多
年前的戰國時代,商鞅就從官吏之間的利害關系入手,闡明了其中的原委。他說:「吏雖眾,事同體一也。夫
事同體一者,相監不可。且夫利異而害不同者,先王所以為保也。故至治,夫妻交友不能相為棄惡蓋非,而不
害於親,民人不能相為隱。上與吏也,事合而利異者也。今夫騶、虞,以相監,不可;事合而利同者也。若使
馬焉能言,則騶、虞無所逃其惡矣,利異也。利合而惡同者,父不能以問子,君不能以問臣。吏之與吏,利合
而惡同也。夫事合而利異者,先王之所以為端也。」〔12〕
按照商鞅的理論,行政官員之間利害一致,不可相監;只有確立職務相聯系而利益相異的鉗制關系,才能
使監察發揮作用。
二、設定固定的、專職的地方監察機構
到元代,正式出現固定的地方監察機構。至元十四年(1277年)七月,忽必烈在揚州路(治今揚州)置江
南行御史台,後幾經遷徙,最終定署於建康路(後改集慶路,治今南京)〔13〕。至元十九年(1282年)三月
,元廷在撤銷畏兀兒提刑按察司的基礎上,建立河西行御史台,但次年罷除〔14〕。七年後,改雲南道提刑按
察司為雲南諸路行御史台,治於中慶路(治今昆明)〔15〕。成宗大德元年(1297年)四月,經御史中丞崔y
ù@①建議,移雲南行台於京兆,更名陝西行御史台,定署於奉元路(治今西安)〔16〕。元朝先後設立了四
個行御史台,最後只剩下江南行台和陝西行台。行台的基本建制和官員編制與中央御史台相仿。行台之下,在
各地還設有諸道肅政廉訪司,這是元代地方上的基層監察組織。元世祖至元六年(1269年),首先建立了山東
東西等四道提刑按察司(道即監察區)〔17〕,此後逐年增設,並改提刑按察司為肅政廉訪司〔18〕。至元三
十年(1293年),定為二十二道,分別隸屬於御史台和江南、陝西兩個行台。二十二道肅政廉訪司分屬三台,
其中兩台又隸於中央御史台。這樣就形成了一個以中央御史台為中心、地方行御史台為重點向全國覆蓋,各道
肅政廉訪司為經緯的嚴密的監察網,使封建社會的監察體系進一步完備。
明代借鑒元代的方法,在各道設置提刑按察司,主管地方監察。按察司設有按察使、副使、僉事等職。朱
元璋在委任按察使監察地方的同時,又經常派遣監察御史出巡,稱巡按御史。《明會典》指出:「國初,監察
御史及按察司分巡官巡歷所屬各府州縣,頡頏行事。」〔19〕所謂「頡頑行事」,是指雙方共同行事,在地位
上不相上下,而且還有兩者可以互相舉糾的含義。可知這時按察使和監察御史共同執行監察地方的任務,即在
地方上實行一種雙重的監察體制。
朱元璋為什麼在按察司之外另遣監察御史監臨地方?因為他發現單靠按察司難以完成監察地方的重任。這
種看法在他晚年的一次談話中徹底流露出來,他感嘆說:「朕臨御三十年矣,求賢之心,夙夜孜孜,而鮮有能
副朕望。任風憲者(即監察官——引者按)無激揚之風,為民牧者無撫宇之實。」〔20〕這成為後來巡按御史
取代按察司的根據。
洪武朝以後,巡按御史的權力加重,獲得了對布政司、按察司的舉劾權。弘治九年(1496年),明廷宣布
:「在外布、按二司府州縣等官及教官有政績才行者,並許(督)撫、(巡)按奏舉。」〔21〕這樣,就賦予
了巡按御史對布政司、按察司官員的舉薦權,巡按御史地位隨之上升。因此,《明會典》稱:「迨後按察司官
聽御史舉劾,而御史始專出巡之事。」〔22〕這並不是說按察司官員不再出巡,而是說他們僅為承行之官了。
自明中葉以後,巡按御史權力不斷加大,按察司官員職權日漸縮小,原來並重的監察體制遭到破壞。
地方固定監察機構的出現是有其歷史背景的。我國封建社會後期的元、明、清三代王朝,都是版圖遼闊的
大一統國家。由於疆域廣袤,民族眾多,加強中央對地方的監察以及中央與地方監察機構之間聯系的問題,就
顯得尤為突出。在地方上設置固定、專門的監察機構,有利於對這兩個問題的解決。因此,在省一級的行政區
設立監察機構成為古代監察制度發展的一個必然趨勢,並對舉刺地方官吏的不法行為發揮了積極的作用。但是
,監察官久任一地在工作中的利弊都是明顯的。明末學者王夫之指出,監察官「任之久而官於其地,其利也,
久任則足以深究民情,博考吏治,不以偶爾風聞、瞥然乍見之得失而急施獎抑;其害也,與郡邑習處而相狎,
不肖之吏,可徐圖欣合以避糾劾。」〔23〕所以從負面看,監察官常駐一方,「人情久則熟,熟則慢,慢則事
不立矣」〔24〕。永樂初年,河南連續數年發生災害,當地官員不顧百姓死活,依然貪得無厭,「而按察司未
嘗有一人言者,坐視民病而不留意」〔25〕,即為明證。
在地方設置監察機構的必要性勿需贅言,問題是如何盡量避免監察官與地方行政官員日久易於形成的千絲
萬縷的聯系,即利與弊之間怎樣取捨。如果這個問題具有先天的兩重性因而在實踐中難以找到滿意答案的話,
那麼更為現實的問題是,地方監察機構設在哪一級更為合適?明洪武十五年(1382年)九月,朱元璋因「言者
多陳守令貪鄙不法」,又在府、州、縣一級設立按察分司,以儒士王存中等五百三十一人為試僉事,規定每人
按治兩縣,「凡官吏賢否,軍民利病,皆得廉問糾舉」。這在當時不失為一支龐大的監察隊伍,朱元璋想通過
他們去監察州縣一級的地方官吏。但事與願違,這些試僉事「既受命而往,政無所聞,未知果能設施與否及污
潔何如」,有些人行為還多有違戾〔26〕。所以半年後,朱元璋即將試僉事統統撤回,府州縣按察分司盡數罷
除。這件事足以令人深思。朱元璋為什麼撤回了試僉事?因為他們沒能很好地履行自己的職責;朱元璋為什麼
在撤人的同時又罷去了按察分司,即沒有再改派一批人而是廢止了府州縣的監察機構?因為他覺得問題的根本
不是出在五百三十一個試僉事身上,而是在於按察分司的本身。朱元璋並不一定有多麼成熟的理性認識,但他
在實踐中看到此法是行不通的。他給後人留下了這樣一個問題:為什麼在州縣設立監察機構沒能達到預期目的
?按照商鞅的監察原理,監察者與被監察者必須要做到「利異而害不同」。相對來說,中央的監察官與省一級
的行政官員利害相異,中央監察官在省里是超然的,易於行使其監察權;省一級的監察官與同級的行政官員雖
然藕絲難斷,但對於下一級的行政官吏卻也超然些,也能發揮較好的作用;但作為地方行政建制中最低一級州
縣的監察官來說,他們沒有超然的餘地。中國古代監察制度的一個突出特點是自上而下的監督,如果一個監察
官不是自上而下地行使職權,即沒有擺脫與其監察對象的利害關系,就不可能指望他會卓有成效地進行工作。
明初在府州縣設立按察分司之所以失敗,原因就在這里。
三、以「乘傳周流」為特徵的刺史出巡制
秦始皇統一中國後,「分天下以為三十六郡,郡置守、尉、監」〔27〕。「監」即「監御史」,也叫「監
郡御史」,負責對地方官的監督。漢初曾一度廢除。漢惠帝三年(前192年), 又恢復了秦的御史監郡制度,
派遣御史監察京師三輔。漢武帝即位後,對地方監察制度進行了重大改革。元封元年(前110年),廢除御史監
郡制〔28〕。 元封五年(前106年),建立了新的監察制度。他把全國劃分為十三個監察區,稱為十三部(州
)。每部置一刺史,共十三刺史,假印綬,秩六百石,任期九年,期滿可升任郡守〔29〕。刺史每年八月起巡
行所部郡國,巡察時「乘傳(乘坐公家驛站馬車——引者按)周流」〔30〕,年底回京奏報。十三部刺史的出
現標志著漢代地方監察制度的正式確立。雖然刺史的地位較低,但職責很大,其監察任務為六條:「一條,強
宗豪右田宅逾制,以強凌弱,以眾暴寡;二條,二千石不奉詔書遵承典制,倍公向私,旁詔守利,侵漁百姓,
聚斂為奸;三條,二千石不恤疑獄,風厲殺人,怒則任刑,喜則淫賞,煩擾刻暴,剝截黎元,為百姓所疾,山
崩石裂,襖祥論言;四條,二千石選署不平,苟阿所愛,蔽賢寵頑;五條,二千石子弟恃怙榮勢,請托所監;
六條,二千石違公下比,阿附豪強,通行貨賂,割損政令。」〔31〕監察的對象,除第一條是強宗豪右外,其
餘五條都是二千石的郡守。即以中級人員(六百石)巡行考察大吏(二千石),隨時向中央匯報。這種方法被
後世學者所稱道,說:「夫秩卑而命之尊,官小而權之重,此小大相制,內外相維之意也」〔32〕。刺史隸屬
於中央的御史中丞,職權僅限於六條,六條之外不察〔33〕,不得干預地方行政事務。由於刺史秩卑而權重賞
厚,所以擔任刺史的人多能恪盡職守,大膽工作。昭帝時,魏相「遷揚州刺史,考案郡國守相,多所貶退」〔
34〕。翟方進「遷朔方刺史,居官不煩苟,所察應條輒舉,甚有威名」〔35〕。這類記載,史不乏例。十三部
刺史制度對於整頓地方吏治,加強中央集權統治,無疑起到了積極作用。
刺史工作的特點是流動式的,即所謂「乘傳周流」,巡察各地。這種做法可以防止刺史與地方官吏串通一
氣,割斷他們在利害關繫上的聯系,保證監察工作收到實效。基於這種考慮,武帝設立十三部刺史之初,很可
能有意不安排刺史在其監察區內有固定的治所。
西漢初置刺史時有無治所,歷來說法不一。傳統的說法是無固定治所的。《後漢書·百官五》劉昭註:「
孝武之末始置刺史,監糾非法,不過六條,傳車周流,匪有定鎮。」唐人沿襲了這種說法〔36〕。到了清代,
有人提出異議。全祖望在《經史問答》中指出:「刺史行部必以秋分,則秋分以前當居何所,豈群萃於京師乎
?」王鳴盛《十七史商榷》卷十六「刺史治所」條,進一步舉出《漢舊議》和《漢書·朱博傳》的例子〔37〕
,證明西漢刺史有治所。《漢舊儀》的作者衛宏是東漢初人,當熟知西漢制度,但他只是籠統地說刺史「有常
治所」,沒有指明時間,因而並不排出他是指後來之事;朱博為西漢末年成帝時人,他講的刺史治所,是指他
赴冀州上任時的事。這里要把西漢設置刺史之初有無固定治所與西漢末年出現固定治所的兩個問題區別開來。
因此,類似的例證似不足以說明刺史設置初即在行部內有固定治所。因為,畢竟《後漢書·郡國志》於刺史治
所之地均註明「刺史治」,而《漢書·地理志》卻於刺史治所無一提及。這是《漢書》作者的疏漏嗎?問題好
像並不這么簡單。《北堂書鈔·設官部》引《漢官儀》載:「孝武元封四年始御史、丞相之遷部刺史十三人乘
驛奏事。」此處「御史」當指御史中丞而非御史大夫〔38〕。這是一條重要的史料,說明十三部刺史最初可能
是由武帝責成御史中丞和丞相共同派遣的,即當時刺史的來源是在朝的監察官和行政官員。那麼他們在秋分行
部以前的時間不是可以仍居原來在京的官署嗎?這雖然只是一種推測,卻不宜令人忽視。而且從當時十三部刺
史還是中央派駐地方的監察官、行部之後即回京奏報這一性質來看,他們在行部內是不應有固定或者說正式的
治所的。
從西漢末期開始,刺史的地位上升,並逐漸干預地方行政事務。成帝綏和元年(前8年),改刺史為州牧,
秩二千石〔39〕, 加重了刺史的權力和地位,結果造成刺史本身性質的變化。至東漢末年,原來的地方監察官
終於逐步演變成地方行政長官。
唐代監察御史對尚書省六部實行監察,還負責巡按郡縣,檢查地方官吏。監察御史定員十人,正八品上〔
40〕。品秩雖低,但許可權很大。唐朝初年,中央還隨時派遣其他御史或行政官員出使地方。貞觀初,殿中侍御
史崔仁師奉命出使青州〔41〕;貞觀二十年(646年)正月, 唐太宗派遣大理卿孫伏伽、黃門侍郎褚遂良等二
十二人,沿用漢代六條,「巡察四方,黜陟官吏」〔42〕。到了中宗神龍二年(706年), 唐朝又設置了十道
巡按使,以十道巡按的方式監察地方。《新唐書·百官志》載:「凡十道巡按,以判官二人為佐,務繁則有支
使」,任期兩年。十道巡按與監察御史共同擔負監察地方的職責,但兩者也有所區別:十道巡按是一種經常性
的地方巡按制度,擔任十道巡按的官員可以是監察御史,也可以是其他御史甚至行政官員〔43〕;監察御史出
巡時間不定,一般是地方出了大案要案,需要中央監察官前往處理時才出巡,帶有皇帝敕命,具有特使色彩。
唐朝前期,政治開明,中央主要通過十道巡按以及監察御史的方式,對地方行使有效的監察,巡按也能夠
較好地發揮作用。後人認為,這一時期的監察制度是成熟的。十道巡按是這一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玄宗開元
年間,十道巡按使改為采訪處置使。這絕不僅是名稱上的簡單變化。在此之前,十道巡按使只是中央派出監察
州縣官吏的使臣,在地方上沒有固定的治所,並不是一級機構組織。改稱采訪處置使後,開始有治所,常駐地
方,並帶有印信,成為地方一級的監察機構。後來,采訪處置使又更名觀察處置使,權力加大。「安史之亂」
以後,節度使多兼觀察使一職,觀察使遂成為道一級的最高行政官員。
明朝開國後,朱元璋十分注意地方吏治問題,不時遣派要員出巡〔44〕,但更多的時候是以監察御史巡按
。當時監察御史的出巡還屬於臨時派遣,尚未形成制度。永樂元年(1403年),朱棣下詔:「遣御史分巡天下
,為定製。」〔45〕從這時起,明代御史巡按制度正式確立。巡按御史是從十三道監察御史中選派的。從十三
道監察御史中選派巡按御史的規定十分嚴格,對選擇的標准、巡按的地區、職責、時間以及回京考察等都有明
確的要求。選派出巡御史的工作十分慎重。史稱「御史巡按一方……責任甚重,非有司可比。故凡御史差遣分
巡追問等項,本院官遵守成憲,必引於御前,請旨點選。」〔46〕即由都察院官員選出兩名候選人,引至皇帝
面前,請旨點差其中一人,以示慎重,並表示是由皇上親自選派的欽差。巡按的地區,為「北直隸二人,南直
隸三人,宣大一人,遼東一人,甘肅一人,十三省各一人」〔47〕。如某省難治,也有一地派兩名御史巡按的
。巡按的職責,《明史·職官二》載:「巡按則代天子巡狩,所按藩服大臣、府州縣官諸考察,舉劾尤專。大
事奏裁,小事立斷。按臨所至,必先審錄罪囚,吊刷案卷,有故出入者理辯之。」察劾的范圍,上自藩王、總
督、巡撫,下至地方州縣長官及其僚佐。所謂「大事奏裁,小事立斷」, 落實到人, 可以用永樂十三年(14
15年)成祖對即將分行各地的巡按御史講的一番話作為標准。他說:「凡朝廷所差人及郡縣官有貪刻不律者,
執之;郡縣官有tà@②茸不職及老病者,悉送京師;惟布政司、按察司堂上官以狀來聞。」〔48〕對郡縣官
吏的違法可以「立斷」,對布、按二司方岳重臣的案子只能奏請上裁。巡按的時限,一般是一年〔49〕。 出巡
的時間, 洪熙元年(1425年)「定巡按以八月出巡」〔50〕,稱為行部或按部,次年四月回京。後來也不限於
此時。巡按御史期滿後先要回京,接受都察院對其一年工作的考核。嘉靖十三年(1534年),頒布了考核巡按
御史的表格——「巡按御史滿日造報冊式」,將考核工作具體分為二十八項〔51〕,巡按御史回京時必須逐項
填寫上報,由都察院長官考察,稱職者仍回十三道管事,不稱職者奏請罷黜。御史巡按期間貪贓枉法,處罰較
普通官吏為重〔52〕。
明代巡按御史在澄清地方吏治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宣德年間,黃潤玉擢為交趾道御史,他「出按湖廣,
斥兩司以下不職者至百有二十人」〔53〕。成化時鄭已巡按山西,「時勛貴出鎮,紈絝子弟怙勢凌下,監司(
按察司——引者按)莫敢問。已捕而杖之濱死,實勛貴親弟也」。無怪當時吏部尚書王恕感慨地說:「天下貪
官污吏強軍豪民所忌憚者,惟御史耳。」〔54〕
後來,巡按御史獲得了考察舉劾布政司、按察司的大權。於是,開啟了巡按御史干預地方行政事務的局面
。由於布、按二司以及府州縣官員的仕途在很大程度上已在巡按御史的掌握之中,所以這些地方官吏唯巡按之
命是從,一些巡按趁機越俎代庖,包辦地方政務,使巡按御史的職能迅速向行政方面轉化。監察官員一旦行政
化,而且權力急劇膨脹,又無約束,就不可避免地和行政官吏一樣產生自身的腐敗。結果,巡按御史從整體上
逐漸失去原有的監察作用,有些人甚至成為本應由其糾舉彈劾的對象。
清初於順治元年(1644年)開始實行巡按制度〔55〕,至順治十八年五月止,中經幾度停復,最後省罷〔
56〕。雍正三年(1725年),因「巡按御史久經裁汰,自不可復」,乃選滿、漢御史並部員「巡察盜案、驛站
」〔57〕。於是,設置巡察各省御史〔58〕。無論巡按還是巡察都是以一年為期,在選派、履行職能和考核等
方面均有嚴格規定〔59〕。
中國古代對地方的監察,以這種周行巡察的方式實行的時間最長,影響最大。它發韌於西漢武帝時的十三
部(州)刺史出巡制,每部(州)為一個監察區,以專職官員刺史巡行監察部屬郡國。唐代在地方上依山川形
勢劃分十道(監察區),由中央派遣十道巡按使在各自的監察區內行使職權,同時輔之以監察御史,不定期的
巡按郡縣。明代略有變化,在地方設十三道(按省劃分),置十三道監察御史,再從他們中間選派巡按御史出
巡地方。此外,還有常駐地方的按察司和督撫,但作為地方監察主幹的還是借鑒漢代刺史經驗的巡按御史制度
〔60〕。漢、唐、明三代都是中國歷史上強盛與輝煌時期,典章制度多有建樹、並趨於完備,因而這些王朝所
實行的一脈相承的地方監察方式,顯然有其合理的內涵。
我們以為,漢、唐、明所實行的這套地方監察方式的成功之處,就是在實踐中把監察官與行政官的利害關
系割裂開來,從而達到使監察官最大限度地發揮作用的目的。具體的做法就是監察官周行流動,不常駐一地。
行政官員之間自無有效的監察可言;監察官員長駐於某一地方,久而久之,也會與當地形成各種關系網路,導
致事實上的利益相通而官官相護。只有採用流動的方法,經常對監察官進行更換,才能做到監察者與被監察者
「水火相濟,鹽梅相承」〔61〕。漢、唐、明諸王朝監察地方措施的實質正是如此。這不能不說是一種中國特
色。漢代刺史「乘傳周流」,但任職時間較長,一般「居部九歲舉為守相」〔62〕。唐代十道巡按使任期縮短
為兩年〔63〕。明代巡按御史「歲一更代,正以防上下稔情之故」〔64〕,變為一年一輪換。明末清初的大學
者顧炎武對此十分贊賞,說:「又其善者在一年一代,夫守令之官不可以不久也,監察之任不可久也。久則情
親而弊生,望輕而玩法。故一年一代之制又漢法之所不如,而察吏安民之效已見於二三百年者也。」〔65〕顧
氏是深得監察原理的精髓的。
乘傳周流還是刺史以小監大,以卑督尊的先決條件。中國封建社會的官場尊卑有序,等級森嚴,在這個體
系內有的只能是自上而下的單向性監察,而且妨於人情及利害關系,這種監察也容易流於形式。刺史受命於中
央,乘傳周行,不與行政官員發生利益上的聯系,因此才能夠不受官場尊卑秩序的制約履行職責。漢代刺史秩
僅六百石,只相當於一個中下等縣令的品秩,卻「奉詔條察州」,監察秩二千石的郡國守相,權力極重。唐代
監察御史的品秩為正八品上,明代巡按御史為正七品。中國古代監察官的品秩從總的情況或發展的趨勢看,是
愈來愈高〔66〕,但監察御史和巡按御史的品秩卻相對不高。這樣做的目的,在於承襲漢代刺史以小制大、以
卑督尊的體制。因為「官輕則愛惜身家之念輕,而權重則整飭吏治之威重」〔67〕。雖然監察御史、巡按御史
的起點不高,但升遷較快〔68〕。這是因為他們責在糾察、帶有風險的工作性質所決定的。同時,地方監察官
秩低位卑也含有對其約束的意思,以防止他們干預地方行政,背離監察的初衷。西漢末年的刺史、唐後期的十
道巡按使以及明弘治以後的巡按御史,在權力超出監察職能後,都開始干預政務,使其本身發生異化,並不同
程度地產生了自身的腐敗。這是一個深刻的教訓。
中國古代監察地方的風憲官何以最終向行政官員轉化,並使有效的監察方式遭到破壞呢?究其原由,問題
出在封建制度本身。西漢成帝綏和元年,丞相翟方進和大司空何武上奏說:「《春秋》之義,用貴治賤,不以
卑臨尊。刺史位下大夫而臨二千石,輕重不相准,失位次之序。臣請罷刺史,更置州牧,以應古制。」〔69〕
「用貴治賤」四個字,道破了其中的奧秘。這個觀點代表了當時官僚士大夫階層的普遍心態。刺史以卑督尊,
自然為封建制度所不容。所以說,是森嚴的封建等級制扼殺了這種行之有效的監察方法。從深層次考察,唐朝
以及明朝的情況也都與此有關,而這又是封建統治階級所無法解決的問題。

❽ 中國從秦到元的監察制度是怎樣的

自秦代(前221~前206)確立監察制度以來,單線垂直的監察體系就初具規模,秦在中央設立了最高監察機構御史府,其長官是御史大夫。在御史大夫之下設御史中丞、侍御史、監察史等各級監察官員,而以監察史負責地方各郡的監察事務。漢承秦制,以御史大夫為全國最高長官,全國最高監察機構亦稱御史府,又稱御史大夫寺,別號「憲台」。漢代在御史大夫之下設有御史中丞和中丞,其具體的職務是內掌圖書秘籍,外督十三部刺史,舉劾案章,居殿中察舉非法。御史中丞之下設御史、侍御史,其具體職責是監察違法、舉劾違失、受理中央諸公卿奏事,典法度、掌律令、督察部刺史等。漢代在完善中央御史府機構的基礎上,還先後設立了丞相司直和司隸校慰。司直系丞相,司隸則直屬皇帝。漢代在地方設立監察區,漢武帝時將全國劃分為十三個監察區,稱為州部,各州部均設刺史一名,直接聽命於皇帝及皇帝屬下的中央御史府。這樣,漢代監察單線垂直的獨立體系遂告成形。
到了三國魏晉南北朝時期,中國古代監察制度經歷了一個較低落的發展時期之後,進入隋唐,隨著皇權的再次強化,發展到了一個鼎盛時期。隋代中央監察機構沿用東漢以來的名稱御史台,首長仍為御史大夫。唐代的監察制度在單線垂直獨立體系的建設上最具規模。唐代在中央設御史台,為最高監察機構,至唐高宗時改名為憲台,武後臨朝,又改為肅政台。唐中宗時,又改為左右御史台。唐代中央監察機構不同於前代的是,在御史台之下設立三院,即台院、殿院和察院,三院分立,相互牽制,相互配合,形成一個完善嚴密的中央監察機制。這是唐代中央監察系統高度完備的重要標志。其中,台院是御史台的基本構成部分,有侍御史四人,行權對象主要是中央各級官員,並可以參加審判機構的案件審理。察院與台院相輔,主要權力是負責巡按和監察地方各級行政官員、唐太宗貞觀十八年,派遣官員分十七道巡察地方州縣。唐玄宗時,增改全國為十五道監察區,監察和糾彈地方官吏。
宋元明清時期的監察制度,在單線垂直的獨立體系方面雖大致沿襲前代,但在某些方面還是有重大創設和發展。例如,實行台諫之制,即中央監察機構將御史台與諫院合一,下設台院、殿院和監院。宋代在地方設置的監察機構較前代更趨復雜,總稱為「監司」,主要由中央派轉運使、按察使、觀察使、通判、走馬承受等對地方執行多元交叉的監察。就是由中央御史台察路級政府,以路線政府察州縣長官,同時將路對州縣的監察權一分為四,由轉運使等分掌。此外,在州一級設通判一職,專掌州縣監察。元代中央的監察機構,廢除了唐宋以來的御史台三院制,設察院和殿中司,而以察院為主。元代在地方設置了行御史台的監察機構,下轄內台、江南行御史台、陝西行御史台,使中央和地方單線垂直的監察體系更為強化。明太祖時廢除御史台,在中央新設都察院,完成了自宋元以來監察獨立體系的一個轉變,都察院長官稱台長。明代廢除宰相制度之後,六部直屬皇帝,在六部各設一都給事中,稱「六科給事中」,加強了對六部官員的監督。明代在地方設十三道監察御史。到了清代,其單線垂直的獨立監察體系基本沿用明制。
註:節選自網路《中國古代監察制度》。

❾ 明代六科給事中相當於現在的什麼官

相當於現在的監察部部長。

六科給事中的職權大體上與御史相近,但是更加專門化,要求能夠及時發現並糾正各行政部門違法失職行為,及時消除造成損失的可能性。因此在任用上要求相當嚴格,按規定,一般是「在各衙門辦事進士及歷俸二年以上行人、博士並推官、知縣三年考滿到部者」。

同時明朝也很重視給事中的考核,七品小官,其升降任免都要由皇帝來親自定奪。可見,明朝統治者對這個機構的重視程度。

六科給事中的執掌主要包括以下:

①封駁奏章與注銷案卷。所謂封駁,是指負責文書審核的機構對朝廷詔令及臣民奏章,認為有違失或不當時,有權對之進行封還駁正。

《明史》卷七四《職官志三六科》載:「凡制救宜行,大事扭奏,小事署而頒之,有失封還執奏。凡內外所上章疏下,分類抄出,參署付部,駁正其違誤」,顧炎武曾說:「明代雖罷門下省長官,而獨存六科給事中以掌封駁之任,旨必下科,其有不便。

給事中駁正到部,謂之科參」所謂注銷案卷,是指六科對各行政機關依旨所處理的事務,稽查相關的案卷文件,查驗其是否依照期限完成工作。

如發現有稽延遲誤的的情況,則對之進行參奏究治的一種制度。封駁的作用主要在於駁正六部處事中的違誤不當,而注銷的主要目的則在於糾舉六部處事中的拖延積壓。二者實際上是互為表裡。六科給事中除稽查六部外,對於地方政務也有稽查權。

「在外司府衙門,每年將完銷過兩京六部行移勘合,填寫底薄,送各科收貯,以備查考」。六科注銷各部案卷的工作,對國家政令的推行和官員的考核所起的作用很大。

②諫諍與彈劾,明代六科給事中的另一項重要職權是諫諍皇帝。是指言官對君主的言行、政事的得失進行規正而言的。明代的政治體制,自洪武十三年廢除宰相之後,六部的地位提高,掌管一切庶政,而大權則完全集於皇帝一身,使君主集權的程度達到了頂峰。

就皇帝與國家的關系而言,皇帝居於「統」和「治」的雙重地位,一方面,皇帝「君臨億兆」,代表國家;另一方面,皇帝又政柄自操,乾綱獨斷。國家政令由皇帝發布,文武大臣由皇帝任免,對皇帝負責。君主的個人行為與國家政事休戚相關,關系至為密切。

(9)監察給事中擴展閱讀

明代給事中作為言官,其建言的首要任務,就是對君主進行諫諍。明代的六科給事中,雖沿襲唐、宋舊制,職掌言諫封駁,但自永樂、宣德以後,給事中也逐漸擁有了糾核權,弘治時以法律的形式將該項職權明確予以了規定。

《大明會典》記載:「凡兩京大臣方面等官有不職者,具的核奏或大班面核」。所以,六科給事中與十三道監察御史對官吏的彈勤,雖然對象稍有不同,但許可權並無多大差別。

就彈劾權行使的方式而言,同樣有有露章面核與封章奏核兩種。因明代六科的本職在於監察中央機構,糾舉六部的違法失職,所以會典規定給事中彈劾的對象,在中央則是兩京大臣,在地方則是方面等官。

建議政事是指科臣對於國家政事所擁有的建議權。明代的給事中掌「出納帝命,封駁章奏」,稽查六部百司之事。凡制赦宣行,「旨必下科」,給事中對明代政府施政的得失最為了解,所以明朝統治者授予給事中「議論政事,建言興革」的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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