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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梯安全監督管理

發布時間: 2020-12-20 05:31:31

❶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對電梯負有哪些責任

你好,簡單的說就是::全過程的安全監督管理。
詳細的請看以下各條規定:

第四條 國家對特種設備的生產、經營、使用,實施分類的、全過程的安全監督管理。
第十一條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應當加強特種設備安全宣傳教育,普及特種設備安全知識,增強社會公眾的特種設備安全意識。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五十七條 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依照本法規定,對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使用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實施監督檢查。
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應當對學校、幼兒園以及醫院、車站、客運碼頭、商場、體育場館、展覽館、公園等公眾聚集場所的特種設備,實施重點安全監督檢查。
第五十八條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實施本法規定的許可工作,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和程序以及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審查;不符合規定的,不得許可。
第五十九條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在辦理本法規定的許可時,其受理、審查、許可的程序必須公開,並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第六十條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對依法辦理使用登記的特種設備應當建立完整的監督管理檔案和信息查詢系統;對達到報廢條件的特種設備,應當及時督促特種設備使用單位依法履行報廢義務。
第六十一條 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在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進入現場進行檢查,向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使用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的主要負責人和其他有關人員調查、了解有關情況;
(二)根據舉報或者取得的涉嫌違法證據,查閱、復制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使用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的有關合同、發票、賬簿以及其他有關資料;
(三)對有證據表明不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要求或者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的特種設備實施查封、扣押;
(四)對流入市場的達到報廢條件或者已經報廢的特種設備實施查封、扣押;
(五)對違反本法規定的行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第六十二條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在依法履行職責過程中,發現違反本法規定和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行為或者特種設備存在事故隱患時,應當以書面形式發出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指令,責令有關單位及時採取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隱患。緊急情況下要求有關單位採取緊急處置措施的,應當隨後補發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指令。
第六十三條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在依法履行職責過程中,發現重大違法行為或者特種設備存在嚴重事故隱患時,應當責令有關單位立即停止違法行為、採取措施消除事故隱患,並及時向上級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報告。接到報告的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應當採取必要措施,及時予以處理。
對違法行為、嚴重事故隱患的處理需要當地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的支持、配合時,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應當報告當地人民政府,並通知其他有關部門。當地人民政府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採取必要措施,及時予以處理。
第六十四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不得要求已經依照本法規定在其他地方取得許可的特種設備生產單位重復取得許可,不得要求對已經依照本法規定在其他地方檢驗合格的特種設備重復進行檢驗。
第六十五條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的安全監察人員應當熟悉相關法律、法規,具有相應的專業知識和工作經驗,取得特種設備安全行政執法證件。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人員應當忠於職守、堅持原則、秉公執法。
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實施安全監督檢查時,應當有二名以上特種設備安全監察人員參加,並出示有效的特種設備安全行政執法證件。
第六十六條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對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使用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實施監督檢查,應當對每次監督檢查的內容、發現的問題及處理情況作出記錄,並由參加監督檢查的特種設備安全監察人員和被檢查單位的有關負責人簽字後歸檔。被檢查單位的有關負責人拒絕簽字的,特種設備安全監察人員應當將情況記錄在案。
第六十七條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得推薦或者監制、監銷特種設備;對履行職責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
第六十八條國務院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特種設備安全總體狀況。

❷ 杭州市質量技術監督局發的電梯安全管理員證怎麼年審

可以的 只要你的證在有效期內就可以年審
到質監局培訓年審
年審需要提前三個月作業 過期作廢
年審復審 考電梯安全管理員證

到 廣州電工培訓貼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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❸ 的電梯安全,到底歸哪個部門監管

政府職能機構:安監局、質監局
企業內部:維修管理部門

❹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是哪個部門

由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監管,一般指質量技術監督局。

1、《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五條 國務院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對全國特種設備安全實施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特種設備安全實施監督管理。

2、東莞市質量技術監督局職責第八條規定了其有對特種設備監督的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質量技術監督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訂並組織實施提高全市質量水平的發展戰略規劃及有關政策。

(二)負責產品質量宏觀管理和誠信體系建設工作。組織實施國家質量發展綱要,推進質量強市和名牌發展戰略;完善質量監管體系,營造公平規范的市場秩序,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完善標准和質監法規體系。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重大工程設備質量監理制度,組織重大產品質量事故調查,監督管理產品防偽工作。

(三)負責產品質量監督工作。負責產品質量安全強制檢驗、風險監控、監督抽查工作;協助做好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工作;監督管理產品質量仲裁檢驗、鑒定工作,協助實施缺陷產品召回制度。

(四)負責監督管理標准化工作。推進技術標准戰略,監督標準的貫徹執行;推行採用國際標准和國外先進標准,指導企事業單位的標准化工作,監督管理本行政區域組織機構代碼和商品條碼工作。

(五)負責監督管理計量工作。組織執行國家計量制度,推行法定計量單位;依法管理計量器具,規劃和建設社會公用計量標准,組織量值傳遞、溯源工作;推進工業、服務業計量現代化和能源計量管理;規范和監督商品量和市場計量行為。

(六)負責全市食品相關產品質量監督管理工作。組織實施生產許可的證後監管、監督抽查、風險防範和傷害監測等工作,按規定許可權組織調查食品相關產品生產加工涉及的質量安全事故。

(七)負責監督管理認證工作。按許可權依法對產品質量檢驗檢測機構進行監督管理,依法監管認證中介機構,依法監督管理體系認證和產品認證工作。

(八)按規定許可權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察、監督、風險防範和傷害監測工作,負責高耗能特種設備節能監管工作,依法承擔特種設備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九)依法查處產品質量違法行為,組織開展產品質量安全專項整治工作,對重大案件組織協調查處和督查督辦。承擔全市打擊制售假冒偽劣商品違法行為的組織協調工作。

(十)制訂並組織實施質量技術監督科技發展和技術機構建設規劃,組織重大科研攻關和重大技術引進工作。

(十一)承辦市人民政府和上級質量技術監督機關交辦的其他事項。

(4)電梯安全監督管理擴展閱讀:

案例:新疆質監局:加強特種設備安全監管能力水平

為更好地履行新形勢下特種設備安全監管工作職責,進一步提高安全監察從業人員的履職盡責能力,2018年7月23日-8月5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質監局分兩批在烏魯木齊市舉辦特種設備安全監察員(B類)考前輔導班。

培訓班邀請了自治區質監局、自治區特檢院等特種設備監管方面的專家和技術骨幹進行授課,分別就特種設備安全法律法規、特種設備部門規章、特種設備使用管理規則等內容進行詳細解讀和教學。

此次培訓為期10天,來自全疆各地州市縣質監局及兵團各質監局從事特種設備安全監察的工作人員220餘人參加此次培訓。

❺ 需給市場監督管理局提供的電梯安全管理協議怎麼寫

需要給市場監督管理局提供的電梯安全管理協議,那應該兼顧雙方利益

❻ 電梯存在安全隱患屬於房管局哪個部門管理

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負責。

《安徽省電梯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以下統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電梯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住房城鄉建設(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電梯機房、井道、底坑等土建工程的質量監督,會同財政部門負責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監督管理。

公安機關負責依法查處破壞電梯設施、危害公共安全等違法犯罪行為,對危及公民人身安全的電梯安全事故實施應急救援。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電梯安全綜合監督管理,根據本級政府授權,組織或者參加電梯安全事故調查處理,監督事故查處和責任追究落實情況。

(6)電梯安全監督管理擴展閱讀:

監管部門不作為,將追究責任。

《安徽省電梯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在電梯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發現未經許可擅自從事電梯生產、使用、維護保養或者檢驗檢測活動不予取締或者不依法處理的;

(二)發現違反本辦法規定和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行為或者電梯存在安全事故隱患,不立即處理的;

(三)未及時受理並處理電梯安全事故隱患及電梯安全違法行為舉報的;

(四)泄露舉報人身份信息,致使舉報人受到打擊報復的;

(五)有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情形的。

❼ 天津市電梯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的政府令

津政令第47號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❽ 電梯無證安裝的處罰相關法律..

電梯安裝是一項專業技術性強、關系電梯性能和施工安全的重要工作,對安裝技術、安全質量保證體系有著嚴格的要求,安裝單位和安裝人員必須取得相應許可。但少數施工單位為了惡意降低成本,請無證人員進行施工,給電梯安裝質量和安全工作帶來極大的事故隱患。
相關法律:1、 關於加強電梯管理的暫行規定
2、電梯管理的暫行規定實施細則
3、 關於提高電梯質量的若干規定
4、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第七十五條 未經許可,擅自從事鍋爐、壓力容器、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的製造、安裝、改造以及壓力管道元件的製造活動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予以取締,沒收非法製造的產品,已經實施安裝、改造的,責令恢復原狀或者責令限期由取得許可的單位重新安裝、改造,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觸犯刑律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於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非法經營罪、重大責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六條 特種設備出廠時,未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附有設計文件、產品質量合格證明、安裝及使用維修說明、監督檢驗證明等文件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處違法生產、銷售貨值金額30%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七十七條 未經許可,擅自從事鍋爐、壓力容器、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的維修或者日常維護保養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予以取締,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觸犯刑律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於非法經營罪、重大責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八條 鍋爐、壓力容器、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的安裝、改造、維修的施工單位以及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的改造、維修單位,在施工前未將擬進行的特種設備安裝、改造、維修情況書面告知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即行施工的,或者在驗收後30日內未將有關技術資料移交鍋爐、壓力容器、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的使用單位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九條 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元件、起重機械、大型游樂設施的製造過程和鍋爐、壓力容器、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的安裝、改造、重大維修過程,以及鍋爐清洗過程,未經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核準的檢驗檢測機構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監督檢驗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已經出廠的,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已經實施安裝、改造、重大維修或者清洗的,責令限期進行監督檢驗,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撤銷製造、安裝、改造或者維修單位已經取得的許可,並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其營業執照;觸犯刑律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於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一條 電梯製造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予以通報批評:
(一)未依照本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對電梯進行校驗、調試的;
(二)對電梯的安全運行情況進行跟蹤調查和了解時,發現存在嚴重事故隱患,未及時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的。
第八十二條 已經取得許可、核準的特種設備生產單位、檢驗檢測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其相應資格:
(一)未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辦理許可證變更手續的;
(二)不再符合本條例規定或者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條件,繼續從事特種設備生產、檢驗檢測的;
(三)未依照本條例規定或者安全技術規范要求進行特種設備生產、檢驗檢測的;
(四)偽造、變造、出租、出借、轉讓許可證書或者監督檢驗報告的。
第八十三條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使用或者停產停業整頓:
(一)特種設備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後30日內,未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登記,擅自將其投入使用的;
(二)未依照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建立特種設備安全技術檔案的;
(三)未依照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對在用特種設備進行經常性日常維護保養和定期自行檢查的,或者對在用特種設備的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測量調控裝置及有關附屬儀器儀表進行定期校驗、檢修,並作出記錄的;
(四)未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定期檢驗要求,在安全檢驗合格有效期屆滿前1個月向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提出定期檢驗要求的;
(五)使用未經定期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的;
(六)特種設備出現故障或者發生異常情況,未對其進行全面檢查、消除事故隱患,繼續投入使用的;
(七)未制定特種設備事故應急專項預案的;
(八)未依照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對電梯進行清潔、潤滑、調整和檢查的; (九)未按照安全技術規范要求進行鍋爐水(介)質處理的;
(十)特種設備不符合能效指標,未及時採取相應措施進行整改的。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使用未取得生產許可的單位生產的特種設備或者將非承壓鍋爐、非壓力容器作為承壓鍋爐、壓力容器使用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使用,予以沒收,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第八十四條 特種設備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無改造、維修價值,或者超過安全技術規范規定的使用年限,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未予以報廢,並向原登記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辦理注銷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 第八十五條 電梯、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的運營使用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止使用或者停產停業整頓,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一)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每日投入使用前,未進行試運行和例行安全檢查,並對安全裝置進行檢查確認的;
(二)未將電梯、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的安全注意事項和警示標志置於易於為乘客注意的顯著位置的。
第八十六條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止使用或者停產停業整頓,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依照本條例規定設置特種設備安全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兼職的安全管理人員的; (二)從事特種設備作業的人員,未取得相應特種作業人員證書,上崗作業的;
(三)未對特種設備作業人員進行特種設備安全教育和培訓的。
第八十七條 發生特種設備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單位,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對主要負責人,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處4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依法給予處分;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關於重大責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特種設備使用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在本單位發生特種設備事故時,不立即組織搶救或者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或者逃匿的;
(二)特種設備使用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特種設備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的。
第八十八條 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單位,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
(二)發生較大事故的,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
(三)發生重大事故的,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款。
第八十九條 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依法履行職責,導致事故發生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並依法給予處分;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關於重大責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罰款;
(二)發生較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罰款;
(三)發生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罰款。
第九十條 特種設備作業人員違反特種設備的操作規程和有關的安全規章制度操作,或者在作業過程中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未立即向現場安全管理人員和單位有關負責人報告的,由特種設備使用單位給予批評教育、處分;情節嚴重的,撤銷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資格;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關於重大責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十一條 未經核准,擅自從事本條例所規定的監督檢驗、定期檢驗、型式試驗以及無損檢測等檢驗檢測活動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予以取締,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觸犯刑律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於非法經營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十二條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其檢驗檢測資格:
(一)聘用未經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組織考核合格並取得檢驗檢測人員證書的人員,從事相關檢驗檢測工作的;
(二)在進行特種設備檢驗檢測中,發現嚴重事故隱患或者能耗嚴重超標,未及時告知特種設備使用單位,並立即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的。
第九十三條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和檢驗檢測人員,出具虛假的檢驗檢測結果、鑒定結論或者檢驗檢測結果、鑒定結論嚴重失實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對檢驗檢測機構沒收違法所得,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其檢驗檢測資格;對檢驗檢測人員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其檢驗檢測資格,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關於中介組織人員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中介組織人員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和檢驗檢測人員,出具虛假的檢驗檢測結果、鑒定結論或者檢驗檢測結果、鑒定結論嚴重失實,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十四條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或者檢驗檢測人員從事特種設備的生產、銷售,或者以其名義推薦或者監制、監銷特種設備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撤銷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和檢驗檢測人員的資格,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❾ 《武漢市電梯安全管理辦法》里有哪些亮點

武漢市電梯安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電梯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電梯的生產(包括製造、安裝、改造、修理)、使用、維護保養、檢驗、檢測以及相關安全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電梯,包含載人(貨)電梯、自動扶梯和自動人行道等。具體范圍按照國家規定的特種設備目錄及特種設備安全技術規范確定。

第三條 市、區人民政府(含開發區、風景區、化工區管委會,下同)應當加強對電梯安全工作的領導,將電梯安全工作納入安全生產責任制考核范圍,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及時協調解決電梯安全監督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督促電梯使用管理單位負責查找和報告本轄區電梯安全使用隱患;督促落實電梯社會監督員制度;組織和協調業主委員會籌措電梯修理、改造、更新資金。

第四條 市、區(含開發區、風景區、化工區,下同)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對本轄區內的電梯安全實施監督管理。

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建築物中電梯規格、數量配置的設計審查以及電梯井道、機房、底坑、監控用房等建築質量的監督管理;督促建設單位在電梯移交給使用管理單位前履行電梯安全管理職責。

住房保障房管部門負責指導和監督受委託作為電梯使用管理單位的物業服務企業依法履行電梯管理職責;指導和監督其對住宅電梯日常運行維護費用單獨設賬、專款專用;依法辦理、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用於住宅電梯修理、改造、更新工作。

公安部門負責建立電梯應急救援平台,做好電梯故障的應急救援工作,實現與特種設備監督管理部門信息共享。

規劃、安監、工商、物價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電梯安全監督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 特種設備行業協會應當建立行業自律機制,推行行業誠信體系建設,提供電梯安全宣傳、技術培訓、安全評價服務,收集、發布電梯維護保養工時、參考價格等行業信息,推廣電梯安全責任保險,加強行業交流,促進行業健康發展。

第六條 鼓勵電梯生產、使用、維護保養等單位購買電梯安全責任保險。

第二章 生 產

第七條 電梯生產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特種設備生產許可,按照國家相關標准和安全技術規范開展生產活動,對生產的電梯質量負責。

第八條 電梯製造單位對出廠的電梯,應當提供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設計文件、產品質量合格證明、安裝及使用維護保養說明等相關技術資料和文件,並在電梯顯著位置設置產品銘牌、安全警示標志及其說明。

第九條 電梯製造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明確質量保證期限,在質量保證期限內電梯出現質量問題的,予以免費修理或者更換相關零部件;

(二)向電梯使用管理單位提供必需的電梯備品備件、技術培訓和其他技術幫助;

(三)在跟蹤調查和了解電梯安全運行情況時發現電梯存在隱患的,應當向使用管理單位提出改進建議;

(四)因設計、製造等原因造成電梯存在危及安全的同一性缺陷的,應當立即停止生產、主動召回,及時告知使用管理單位,並向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十條 電梯的安裝、改造、修理,必須由製造單位或者其委託的取得相應資質的單位實施。受委託單位不得轉委託或者變相轉委託電梯安裝、改造、修理業務。

原製造單位
已經注銷或者不再具有相應型式電梯製造許可的,使用管理單位經電梯的所有權人同意可以委託取得相應資質的單位實施改造或者修理。實施改造的,改造單位應當
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對電梯進行校驗和調試,出具質量證明書,更換電梯產品銘牌,在產品銘牌、質量證明書上標明改造單位名稱、許可證書編號和改造日期等
信息,並對電梯的安全性能負責;實施修理的,修理單位應當對電梯修理質量負責。

電梯的安裝、改造、重大修理,必須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由特種設備檢驗機構進行監督檢驗。未經監督檢驗或者監督檢驗不合格的電梯,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一條 電梯安裝、改造、修理單位應當將擬施工的時間、地點和內容等情況,於施工前告知區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區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督促電梯安裝、改造、修理單位申報對其電梯進行監督檢驗。

第十二
條 需要安裝電梯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和標准設置電梯,保證電梯規格、數量配置與建築物的結構、使用需求相適應;電梯機房應當設置通風、
降溫設施,滿足機房環境要求;應當設置電梯監控用房,並保證監控用房到電梯轎廂的通訊報警、監控線路通暢;鼓勵電梯使用雙迴路供電、配置備用電源或者電梯
斷電應急平層裝置。對電梯配置不符合要求的建設項目,規劃行政管理部門不予發放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行政管理部門不予發放施工圖審查備案證明。

機場、碼頭、車站、軌道交通站點、人行天橋和人行地下通道等公共交通場所的自動扶梯、自動人行道,應當選用符合國家標準的公共交通型電梯。

第十三條 學校、幼兒園、醫院、車站、軌道交通站點、人行天橋和人行地下通道、機場、客運碼頭、商場、體育場館、展覽館、公園等公眾聚集場所以及新建住宅的電梯,應當安裝視頻監控設施並保證正常運行;既有住宅的在用電梯,鼓勵安裝視頻監控設施。

第十四條 在本市新安裝的電梯,製造單位應當配備具有運行參數採集和網路遠程傳輸功能的監測裝置並提供標准數據介面。

電梯維護保養單位應當利用物聯網等先進科技手段建立電梯遠程監測系統,對新裝電梯、公眾聚集場所的在用電梯的運行和維護保養情況實施遠程監測;應當按要求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傳送相關信息,並對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電梯運行監測信息系統平台,並與維護保養單位的遠程監測系統聯網,對其運用情況實施監督。

第三章 使 用

第十五條 業主是建築物附屬電梯的所有權人,依法承擔電梯安全運行的相應義務,並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明確使用管理單位。

住宅(小區)業主委員會應當加強對電梯使用管理單位的監督,履行下列職責:

(一)監督使用管理單位履行電梯安全管理職責;

(二)委託物業服務企業管理電梯的,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時,應當明確物業服務費中的電梯運行維護費用,並將電梯運行維護費用單獨設賬、專款專用;

(三)組織籌措電梯修理、改造、更新費用;

(四)在有電梯的單元選定1名業主作為電梯社會監督員,監督電梯日常運行情況,及時向電梯安全管理人員報告發現的安全隱患。

第十六條 電梯使用管理單位應當對電梯使用安全負責,履行電梯安全管理責任,未確定使用管理單位的電梯不得投入使用。電梯使用管理單位按照下列規則予以確定:

(一)電梯安裝後,建設單位尚未移交給電梯所有權人的,建設單位為電梯使用管理單位;

(二)實施物業服務企業管理的電梯,受委託的物業服務企業為電梯使用管理單位;

(三)未實施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委託其他單位管理的電梯,只有1個所有權人的,該所有權人為電梯使用管理單位;有多個所有權人的,應當共同協商確定電梯使用管理單位;經協商無法確定的,電梯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督促業主委員會(業主)明確使用管理單位;

(四)出租配有電梯的場所,租賃合同中應當約定電梯使用管理單位;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電梯所有權人為電梯使用管理單位。

第十七條 電梯使用管理單位應當自電梯投入使用之日起30日內,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辦理使用登記手續,領取電梯使用登記證書。

電梯使用管理單位發生變更的,新的電梯使用管理單位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到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電梯報廢的,電梯使用管理單位應當在30日內到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辦理注銷登記手續。

電梯使用標志有效期內,使用標志破損、遺失或者相關信息發生變更的,使用管理單位應當到特種設備檢驗機構申領新的電梯使用標志;維護保養單位發生變更的,使用管理單位應當自維護保養單位變更之日起15日內持維護保養合同申領新的電梯使用標志。

第十八條 電梯使用管理單位應當在電梯檢驗合格有效期屆滿前1個月向特種設備檢驗機構申請定期檢驗,未經定期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電梯,不得繼續使用。

第十九條 電梯使用管理單位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職責:

(一)建立並嚴格執行電梯安全運行管理制度,建立完整的電梯安全技術檔案;

(二)設置電梯安全管理機構或者按照規定配備取得相應資格的電梯安全管理人員;

(三)委託依法取得資質的電梯維護保養單位進行電梯日常維護保養,並簽訂有效期覆蓋檢驗周期的維護保養合同;

(四)保持電梯通訊報警裝置與使用管理單位的安全管理機構或者值班人員聯系暢通;

(五)負責組織電梯使用安全宣傳,在電梯顯著位置張貼使用安全注意事項、警示標志、救援值班電話號碼和電梯使用標志;

(六)監督、配合電梯的安裝、改造、修理工作,並安排安全管理人員對維護保養單位的維保工作情況進行現場監督、確認;

(七)電梯存在事故隱患停止使用的,在顯著位置張貼電梯隱患標志,及時組織電梯生產、維護保養單位消除隱患,並向區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八)發生電梯乘客被困故障時,應當迅速採取措施對被困人員進行撫慰,並組織實施救援,不具備應急救援條件時,應當立即通知電梯維護保養單位趕赴現場實施救援;

(九)制訂應急預案並定期演練;

(十)法律、法規、安全技術規范規定的其他安全管理職責。

第二十條 對機場、碼頭、車站、軌道交通站點、人行天橋和人行地下通道等公共交通場所的電梯,使用管理單位應當委託製造單位或者製造單位同意的取得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維護保養;在客流高峰時段,使用管理單位應當在關鍵位置安排專人值守,疏導客流,引導乘客安全乘梯。

第二十一條 醫院提供患者使用的電梯、直接用於旅遊觀光的速度大於每秒2.5米的乘客電梯以及其他按照電梯安全技術規范要求必須採用電梯司機操作的電梯,應當由持電梯作業人員證書的電梯司機操作。

第二十二條 使用管理單位應當按照管理的電梯數量合理配備安全管理人員,每50台電梯配備1名,不足50台電梯的至少配備1名。

使用管理單位應當督促電梯安全管理人員履行下列職責:

(一)對管理的電梯每日巡查不少於1次,並如實記錄電梯日常使用狀況,記錄至少保存2年;

(二)保證電梯內安全注意事項、警示標志、救援值班電話號碼和電梯使用標志清晰,內容完整;

(三)電梯安裝、改造、修理和檢驗、檢測時,做好現場配合工作,協助施工單位落實安全防護措施;

(四)配合維護保養單位開展工作,並對維護保養單位的維護保養記錄簽字確認;

(五)發現電梯運行事故隱患需要停止使用的,應當決定停止使用,並且立即報告本單位負責人;

(六)接到故障報警後,立即趕赴現場,組織實施救援,不具備應急救援能力時,應當立即通知電梯維護保養單位趕赴現場實施救援。

第二十三條 物業服務企業作為住宅電梯使用管理單位的,電梯日常運行維護費用從物業管理費用中列支。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將與業主委員會約定的電梯運行維護費用單獨設賬,專款專用,每半年向業主公布1次電梯運行維護費用的收支情況。

電梯日常運行維護費用包括維護保養費用、易損件更換費用、檢驗費和保險費等。

第二十四
條 住宅電梯需要修理、改造、更新的,使用管理單位和業主委員會應當及時組織落實,業主應當履行資金籌集義務。已建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按照《武漢市住
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辦理;未建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或者專項維修資金不足的,按照「誰受益、誰出資」的原則,由電梯所有權人承擔。

住宅電梯存
在嚴重事故隱患,不採取重大修理、改造或者更新難以消除隱患且相關方對經費籌集、整改方案等達不成一致的,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組織使用
管理單位、業主代表和區住房保障房管、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等行政管理部門共同商議,確定電梯修理、改造或者更新方案和費用籌集方案。

第二十五條 電梯使用管理單位對電梯轎廂裝修,應當採取有效的安全防護技術措施,不得影響電梯安全性能;裝修結束後,應當通知維護保養單位進行測試,經測試符合國家相關安全技術規范要求後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六條 乘客使用電梯時,應當按照電梯安全注意事項和警示標志正確使用電梯,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使用明確標示處於非安全狀態下的電梯;

(二)採用非正常手段開啟電梯層門、轎廂門;

(三)破壞電梯安全警示標志、報警裝置或者電梯零部件;

(四)使用超過額定載荷的電梯;

(五)其他危及電梯安全運行或者危及他人安全使用的行為。

第四章 維護保養

第二十七條 電梯維護保養單位應當具備電梯安裝、改造或者維修資質。電梯維護保養單位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和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開展電梯日常維護保養工作,對其維護保養的電梯安全性能負責,並履行以下職責:

(一)制訂電梯日常維護保養計劃,並按照計劃要求進行半月、季度、半年、年度維護保養,保證電梯至少每15天進行1次日常維護保養,並如實填寫維護保養記錄和故障記錄;

(二)每年度至少進行1次自行檢查,並向使用管理單位出具自行檢查報告;

(三)建立電梯日常維護保養以及自行檢查記錄檔案,檔案至少保存4年;

(四)更換的電梯零部件應當滿足設計、使用要求,具有產品質量合格證書,安全部件具有合格的型式試驗報告;

(五)不得將電梯日常維護保養業務轉包、分包,或者變相轉包、分包;

(六)嚴禁設置技術障礙,影響電梯正常運行;

(七)協助使用管理單位制定電梯安全管理制度和應急救援預案,配合特種設備檢驗機構進行電梯定期檢驗;

(八)法律、法規、規章和安全技術規范規定的其他安全管理職責。

第二十八條 電梯維護保養單位發現電梯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及時排除;暫時難以排除的,應當將解決方案書面通知使用管理單位。發現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的,應當通知使用管理單位停止使用電梯,並向區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二十九條 電梯維護保養單位應當建立24小時值班制度,設立應急救援電話。電梯維護保養單位接到電梯乘客被困故障報告後,應當及時到達現場開展救援;救援結束後,應當在24小時內將乘客被困故障和救援情況向區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三十
條 電梯維護保養單位在本市開展日常維護保養業務的,應當如實將本單位名稱、資質范圍、辦公地址、作業人員、儀器設備情況、維護保養客戶、應急救援電話等
信息,錄入市特種設備安全管理信息系統;信息發生變更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重新錄入,並對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第五章 檢驗檢測和安全評價

第三十一條 特種設備檢驗機構應當依法取得許可,按照國家安全技術規范的相關規定開展檢驗檢測工作;應當在檢驗檢測工作完成後10個工作日內出具檢驗檢測報告,並對檢驗檢測結果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特種設備檢驗機構應當按照要求使用市特種設備安全管理信息系統,實現與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實時雙向傳送相關設備和工作信息,並對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第三十二條 特種設備檢驗機構進行電梯檢驗檢測時,發現電梯存在事故隱患的,應當書面告知電梯使用管理單位和維護保養單位及時採取相應措施;發現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的,應當及時書面告知電梯使用管理單位停止使用,並立即報告區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

第三十三條 電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電梯使用管理單位可以委託特種設備行業協會或者特種設備檢驗機構按照有關技術標准規范進行安全評價,並根據安全評價結果,提出繼續使用或者修理、改造、更新的建議。

(一)故障頻率高影響正常使用的;

(二)需要改變主要參數的;

(三)其他需要進行安全評價的。

電梯使用管理單位應當將安全評價的結果張貼在電梯轎廂內或者出入口的顯著位置。

第三十四條 對使用年限超過15年的電梯,使用管理單位應當進行安全評價,確定繼續使用的,使用管理單位和維護保養單位應當根據電梯運行的實際狀況,增加維護保養頻次和維護保養項目。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五條 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制訂電梯安全監督年度檢查計劃,並報市人民政府備案。區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根據年度檢查計劃,按照有關規定對電梯生產、使用、維護保養和檢驗檢測機構實施日常監督檢查。

對本市超過設計使用年限或者次數的電梯和自監督檢驗合格之日起使用年限超過15年的電梯,作為監督檢查重點。

第三十六條 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每年選取不少於10%的在用電梯,委託符合規定條件的技術機構對其生產、維護保養、檢驗檢測的質量實施專項監督抽查,並向社會通報監督抽查情況。監督抽查工作經費由財政予以保障,不得向監督抽查對象收取任何費用。

第三十七
條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在實施監督管理時,發現違反法律、法規和安全技術規范的行為或者在用電梯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的,應當發出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指
令,責令相關單位整改,及時消除事故隱患。對逾期未整改的電梯生產、使用管理、維護保養單位以及檢驗機構,可以約談其主要負責人,並依法給予處罰;對存在
嚴重事故隱患的電梯,依法責令停止使用並予以查封。

第三十八條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電梯生產單位、使用管理單位、維護保養單位的誠信監管,建立信用檔案。信用檔案應當包括資質范圍、舉報投訴、現場檢查、獎懲、事故、故障救援、演練情況等內容,並定期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九條 電梯發生事故後,使用管理單位應當組織排險、救援,保護事故現場,並及時向區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報告。區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在接到電梯事故的報告後,應當立即趕赴現場,核實情況,並按規定上報。

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會同監察、公安等機關和工會等組織對一般事故進行調查,並將調查報告報市人民政府。較大以上事故的處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條 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電梯安全應急專項資金,用於特殊情況下的電梯應急和事故處理工作。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二條 電梯製造單位違反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由區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二款規定,電梯改造單位在電梯改造後未更換產品銘牌、標明相關信息的,由區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四條 公眾聚集場所以及新建住宅的電梯建設單位或者使用管理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的,由區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五條 使用管理單位未履行管理職責,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和第十九條第二項至第五項、第七項,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第一項,第二十五條規定的,由區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六條 醫院等電梯使用管理單位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的,由區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七條 物業服務企業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的,由區住房保障房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區住房保障房管部門記入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檔案。

第四十八條 電梯維護保養單位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和第二十九條規定的,由區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九條 電梯維護保養單位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七條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規定的,由區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以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條 電梯維護保養單位違反本辦法第三十條規定的,由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一條 特種設備檢驗機構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規定的,由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的規定,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等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出的有關申請、申訴、舉報和控告未及時受理的;

(二)違法實施行政處罰的;

(三)違法實施查封、扣押等行政強制措施的;

(四)對移交或者上級交辦案件敷衍、拖延、拒絕辦理的;

(五)其他玩忽職守、貽誤工作的行為。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三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改造,是指採用更換、調整、加裝等作業方法,改變原電梯主要受力結構、機構(傳動系統)或者控制系統,致使電梯性能參數與技術指標發生改變的活動。

(二)修理,是指用新的零部件替換原有的零部件,或者對原有零部件進行拆卸、加工、修配,但不改變電梯的原性能參數與技術指標的活動。具體范圍按照國家相關規定確定。

(三)日常維護保養,是指為保證電梯符合相應安全技術規范以及標準的要求,對電梯進行的清潔、潤滑、檢查、調整以及更換易損件的活動。

(四)電梯故障,是指在電梯使用過程中,因某種原因喪失規定功能或者危害安全的事件,如電梯的控制系統或者機電部件動作異常、安全保護裝置動作導致電梯停止運行、困人、沖頂、蹲底等。

(五)安全評價,是指評估機構接受委託方委託,以實現電梯安全為目的,通過查找設備本體、使用管理、日常維護保養等一個或者多個環節中存在的風險隱患,對其進行風險分析和評定,並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對策的活動。

第五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❿ 建築電梯( )符合要求後,可向經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核準的檢驗檢測機構報驗要求監督檢驗。

建築電梯( 檢驗)符合要求後,可向經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核準的檢驗檢測機構報驗要求監督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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