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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執法依據什麼法律責任

發布時間: 2020-12-20 04:42:21

❶ 亂沒收公民私人財產的城管應該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一是法律列舉的受案范圍8項,即:①對拘留、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版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不權服的。②對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不服的。③認為行政機關侵犯法律規定的經營自主權的。④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和執照,行政機關拒絕頒發或者不予答復的。⑤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復的。⑥認為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給撫恤金的。⑦認為行政機關違法要求履行義務的。⑧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的。二是除列舉的8項以外,人民法院還受理法律、法規明文規定可以提起訴訟的其他行政案件。

❷ 城管和執法局是什麼性質的單位

城市管理執法(簡稱城管)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機構中負責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監察部門的規范化稱呼,其全國監督部門為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城市管理監督局。其省、自治區級部門為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其直轄市、較大的市、縣級的部門為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基層的執法組織分別為鄉、鎮城市管理執法所和縣、市城市管理執法局街道執法所。

城管執法局,作為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監察主管部門,是城市政府負責綜合執法監察的主管部門,屬政府機構,其職能主要是依法對城市管理法律關系主體執行和遵守城市管理相關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並對違法者實施行政處罰的行政執法活動。
按照中央的要求,城管綜合執法局的機構性質是政府機構,城管執法監察員應屬於政府公務員編制。雖然北京等城市的城管綜合執法局從成立之初就是政府機構,城管執法監察員都是公務員編制,但由於歷史原因,城管綜合執法監察制度的發展呈現出自下而上的探索,一些城市的城管綜合執法局還不是政府機構,甚至是事業單位,執法監察員還是事業編,這些與中央對綜合執法改革的要求不符,隨著綜合執法改革的推進將通過行政執法類公務員的規范得到根本解決。

城管執法局的兩方面職能
綜合執法局,以城市管理領域為切入點,全面推進集中行使城市綜合管理與公共服務領域的行政處罰權及相關的監督檢查權(即行政執法鏈條末端的執法監察,一般不含前端的行政許可等行政執法權),一般包括兩方面職能:
①對城市管理法律法規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即巡查監察職能;
②對違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實施法律制裁,即處罰懲戒職能。

城管執法局的職能范疇
城管執法局以城市綜合管理領域為切入點,是將過去城市各政府機構所擁有的各自范疇內的城市執法監察職能,即行政處罰懲戒與綜合監督檢查職能集中到一個機構,即綜合執法局行使,這些職能一般覆蓋以下范疇:
市容環境衛生、城市規劃管理(無證違法建設處罰)、道路交通秩序(違法佔路處罰)、工商行政管理(無照經營處罰)、市政管理、公用事業管理、城市供水管理、停車管理、園林綠化管理、環境保護管理、施工現場管理(含拆遷工地管理)、城市河湖管理、黑車、黑導游等各方面開展巡查檢查及實施行政處罰的職能。
綜合執法不是簡單多部門的聯合執法(物理聯合),而是將多部門交叉的執法監察權綜合到一個機構(化學整合),成立專門的綜合執法監察局。隨著綜合執法改革的深入,綜合執法監察的范圍還在不停的擴大,強化綜合監管,推進執法監察一體化,以減少多頭執法、職能交叉、推諉扯皮、執法擾民等行政執法監察領域的突出問題,同時形成綜合規劃決策、到專業運行服務管理、到綜合執法監察「兩頭收斂、激活中間」的橄欖型城市綜合管理現代城市治理結構。

城管執法局機構的來源及其制度演變
城管執法局是城管執法監察制度演變的產物,是強化城市綜合管理、依法管理的產物。《城市管理三維結構視野下的城管綜合執法與監察》一文以城管執法監察制度為例,介紹了從城建管理監察、到城市管理監察、到城市管理監察綜合執法、到城市管理執法監察的發展脈絡,指出執法監察的二重性,即執法監察的一體兩面。城管執法監察制度的探索經歷了從城建監察大隊,到城市管理監察大隊,到城市管理監察辦公室,到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再到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監察局的發展。主要經過了以下三個階段的發展:第一階段,城建管理監察制度的誕生(1978—1995);第二階段,城管監察綜合執法制度的探索(1996—2012);第三階段,城管綜合執法監察的探索與發展(2012至2019) 。
城建監察的誕生
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設,經濟社會深刻變革,城市建設事業迅猛發展,市容環境衛生等城市建設管理問題凸顯,地方各級城市人民政府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從市容環境監察入手,相繼組建城市建設管理領域的監察隊伍,包括市容環衛、城市規劃、市政公用、園林綠化、房地產、風景名勝區等專業監察大隊,通過行政執法工作監督傳統單位及社會主體依法履行在城市建設管理中的責任,這也是城管執法監察制度的早期發展階段。
城管監察綜合執法
1996年3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頒布,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確認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制度,為我國行政管理體制改革提供了新的法律途徑,也為開展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據,城建管理監察演變為更加綜合的城市管理監察。1997年5月,按照國務院法制局對北京市政府開展城市管理綜合執法試點工作的批復,北京市宣武區作為全國第一個試點,成立了宣武區城市管理監察大隊,啟動了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1998年到2000年,北京市所有區縣均完成了城市管理監察大隊的組建。2003年1月,在原北京市城市管理監察辦公室基礎上,北京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掛牌成立。
城管綜合執法監察
2012年9月,北京市的感知、分析、服務、指揮、監察「五位一體」城管物聯網平台投入運行,保障黨的十八大順利召開,作為城市管理執法監察一體化探索,成為依託信息技術推進城市綜合管理與執法監察發展的新方向。2013年,北京市各區城市管理監察大隊在更名時,在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基礎上增加了「監察」,正式更名為區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監察局,強化城管執法的監察職能,明確了城管執法監察隊伍的綜合執法、綜合協調、綜合監管三大職能。黨的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連續就城管執法體制改革提出明確要求,並相繼出台一系列關於城市管理與執法的重要文件,城管執法體制改革被放置於更廣闊的政府服務轉型與社會共治視野下審視,城管執法被作為推進依法治國和國家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重要組成部分。2015年12月,中央城市工作會議在北京召開,工作會配套文件《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入推進城市執法體制改革改進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印發,就深入推進城市管理執法體制改革,改進城市管理工作提出明確要求,要求推進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實現數字化城市管理的「五位一體」智慧化升級。這是新中國歷史上第一次以黨中央、國務院名義發出的關於城市管理與城管執法工作的重要文件。2017年1月,《城市管理執法辦法》(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34號)發布,對城市管理執法工作進行規范。

參考資料:
宋剛, 王毅, 王旭. 城市管理三維結構視野下的城管綜合執法與監察[J]. 城市發展研究, 2018, 25(12):119-127.
本刊編輯部. 綜合執法改革與大數據環境下的橄欖型城市治理結構[J]. 北京城管科技信息動態, 2019, (9):3-5.
本刊編輯部. 以執法監察一體化推進城市法治共治精治[J]. 北京城管科技信息動態, 2019, (5):3-4.
城管簡史:城市綜合管理、城管監察與綜合執法發展演進[EB/OL]. 城市管理與復雜性, 2018.

❸ 城管執法和老闆姓有沖突,把人開車拖走啦,沒管屬於什麼行為該付什麼法律責任

來回答這個問題,城管執法和老百姓發生沖突,開車拖走了,沒管屬於這城管是屬於什麼行為,他是屬於強制行為,他屬於強制行為,是應該負法律責任的。

❹ 城管沖起飛踹老人可以依據法律責任起訴嗎

1、受害人應先行報警,由警方追究打人者的相應責任,再請司法機關就民事賠償問題進行調解,調解未果的可以單獨就民事賠償發起訴訟,如果對方構成犯罪的,可以在檢察機關提起公訴階段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賠償的訴訟。
涉案城管已經涉嫌故意傷害他人身體,是否構成故意傷害罪,這取決於受害老人的傷情是否達到輕傷二級或以上,如果達到則構成,如果未達到則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追究行政違法責任。
如果對方構成故意傷害罪,當地城管局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39條第六款之規定與其解除勞動合同。
即便對方不構成故意傷害罪,也會被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追究打人的行政違法責任,同時受害人可以將該違法、違背社會公德行為曝光,要求當地城管局對其予以行政處罰,一般可能是行政撤職、降級等

2、受害人因醫療傷情所導致的,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住宿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費用,賠償義務人應依法給付。
受害人因傷致殘,其生活上需要所導致的必要費用,包括,傷殘賠償金、殘廢扶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的生活費以及因康復治療、後續治療所實際發生的護理費、後續治療費等費用,賠償義務人也應依法給付。

司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34條
司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43條
司法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17條

❺ 城管執法人員執法過程中造成他人重傷要負哪種法律責任

這個還真不好說,得看法院怎麼判,如果要是按他人
暴力抗法
的話,城管不要負任何責任,還得追究受傷的,如果要是按互歐的話,就得負刑事責任,全國各地不一樣,沒有統一的標准

❻ 城管執法人員執法過程中造成他人重傷要負哪種法律責任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234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回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答的 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人死亡或以特別殘忍的手段致人重傷造成殘疾的 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 無期徒刑 或死刑
235條、過失致人重傷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綜上所述,致人重傷,分主觀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重傷,和主觀並非故意而是過失致人重傷。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重傷,量刑原則為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果經法院審理認為,犯罪嫌疑人系以特別殘忍的手段致人重傷 造成受害人終生殘疾的
量刑原則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 無期徒刑 或死刑
過失致人重傷 處 3年以下有期徒刑
無論是故意還是過失 都需要承擔受害人的民事賠償責任
同時,城管局作為國家行政機關,對於被追究刑責的城管隊員 可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39條第六款解除勞動合同
該局對業務的主管副局長將同時面臨因此事所導致的惡劣社會影響 而被追究的行政處罰之責。

❼ 城管能對發傳單的人進行怎樣的處罰

未經允許發傳單違反了城市管理的相關條例,城管有權責令其糾正違法行為、採取補救措施外,可以並處警告、罰款。具體處罰標准因地而異。
如果對於人民政府所做出的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向作出處罰部門向上一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
第三十四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託的單位除責令其糾正違法行為、採取補救措施外,可以並處警告、罰款:
(一)隨地吐痰、便溺,亂扔果皮、紙屑和煙頭等廢棄物的;
(二)在城市建築物、設施以及樹木上塗寫、刻畫或者未經批准張掛、張貼宣傳品等的;
(三)在城市人民政府規定的街道的臨街建築物的陽台和窗外,堆放、吊掛有礙市容的物品的;
(四)不按規定的時間、地點、方式,傾倒垃圾、糞便的;
(五)不履行衛生責任區清掃保潔義務或者不按規定清運、處理垃圾和糞便的;
(六)運輸液體、散裝貨物不作密封、包紮、覆蓋,造成泄漏、遺撒的;
(七)臨街工地不設置護欄或者不作遮擋、停工場地不及時整理並作必要覆蓋或者竣工後不及時清理和平整場地,影響市容和環境衛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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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二十三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擾亂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秩序,致使工作、生產、營業、醫療、教學、科研不能正常進行,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
(二)擾亂車站、港口、碼頭、機場、商場、公園、展覽館或者其他公共場所秩序的;
(三)擾亂公共汽車、電車、火車、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攔截或者強登、扒乘機動車、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響交通工具正常行駛的;
(五)破壞依法進行的選舉秩序的。 聚眾實施前款行為的,對首要分子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依照本法申請行政復議:
(一)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等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
(二)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等行政強制措施決定不服的;
(三)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變更、中止、撤銷的決定不服的;
(四)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於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五)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合法的經營自主權的;
(六)認為行政機關變更或者廢止農業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七)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徵收財物、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八)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或者申請行政機關審批、登記有關事項,行政機關沒有依法辦理的;
(九)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受教育權利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沒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請行政機關依法發放撫恤金、社會保險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費,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放的;
(十一)認為行政機關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第十三條
對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上一級地方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對省、自治區人民政府依法設立的派出機關所屬的縣級地方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該派出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❽ 廣州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條例的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及其執法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所在單位、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履行巡查職責,未能及時發現違法行為,或者發現後不制止,情節嚴重的;
(二)違法使用或者損毀先行登記保存、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
(三)粗暴執法,給公民人身或者財產造成損害、給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損失的;
(四)未經舉報人同意,泄漏舉報人信息,情節嚴重的;
(五)幫助違法行為人逃避查處,情節嚴重的;
(六)在實施先行登記保存時,不依法送達清單,情節嚴重的;
(七)在實施查封、扣押時,不依法送達清單和查封、扣押決定書,情節嚴重的;
(八)將沒收、查封、扣押的違法所得或者財物以及罰款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的;
(九)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的;
(十)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或者處罰的違法行為不制止、不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遭受損害的。
第四十三條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不制止聘用人員實施行政處罰、行政強制,情節嚴重的,或者安排聘用人員實施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聘用的人員違反本條例第十條的規定實施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的,由其所在單位給予通報批評或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予以處理。
第四十四條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及其執法人員違法行使職權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五條相關行政機關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和第三十六條的規定,不履行執法協作義務,造成嚴重後果的,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七條的規定,造成嚴重後果的,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六條阻礙城市管理綜合執法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處罰。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城市管理綜合執法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七條本市縣級市的城市管理執法工作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四十八條本條例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199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廣州市城市管理監察條例》同時廢止。

❾ 如何增強責任意識,努力干好城管執法工作

責任重於泰山。
增強責任意識,就是要有不願服輸、不甘人後的精神。
增強責任意識,就是要有雷厲風行、敢作敢為的作風。
增強責任意識,就是要有迎難而上、未雨綢繆的思維。
責任在肩,無可推卸;責任在心,身體力行。

試論城管執法工作的基本原理

法治原理

城管執法,顧名思義就是城市管理領域的行政執法工作。行政執法概念很廣,本文涉及的主要是行政處罰權以及相關的監督檢查權、行政強制權。執法工作重在合法性與合理性的有機統一。

一、合法性是城管執法工作的本質要求和首要課題。執法與法治之間並不能劃完全的等號,實踐中還存在人治的行政執法與法治的行政執法兩種可能性。如果偏離法治的軌道,執法工作就很容易滑向歧路,作出的行政決定就很可能直接或間接侵犯相對人的權利。我們認為,城管執法的合法性至少要包括以下三點內容:

(一)行政處罰權等行政權的存在必須有法律根據。目前城管執法機構主要依據《地方政府組織法》的相關規定組建,城管執法的權力、職責主要根據《行政處罰法》的規定來實施。

(二)行政執法權的行使必須符合法律程序。既要實質上的法治,又要求程序上的法治。我們制定了《杭州市城管執法系統行政執法責任制實施方案》、《杭州市城市管理規范執法程序》等相關規定,並開展了案例評選、規范執法模擬演示等活動,有效地提高了全系統的執法水平。

(三)行政執法權的行使違反法律規定即構成違法,須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執法部門必須建立嚴格依法執法的制度和規定,如嚴格實施錯案責任追究等制度。

二、合理性是城管執法工作的重要內容。評判執法是否正確有效的關鍵是要看能不能達到法律的目的,而執法的具體方法只是實現法律目的的手段。執法既要遵照法律規定,執法手段又須必要適當。

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關於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中,其中一條就是合理行政,「行政機關實施行政管理,所採取的措施和手段應當必要、適當;行政機關實施行政管理可以採用多種方式實現行政目的的,應當避免採用損害當事人權益的方式」。事實上,我們也並不總是需要運用強制性行政來實現管理目標。通過教育糾正、行政指導、道德規范等一些非強制性行政管理方式,調動被管理者遵守法律的積極性和主動性,有時更有成效。這些方式體現了對相對人的尊重和行政管理的民主性,在許多場合,相對人也願意接受,既有助於改善執法機構與相對方之間的關系,又能以較小的阻力、較小的代價、較有效地促成管理目標的實現。 我們認為,任何一種執法手段和管理方式,只要符合法律目的,建立在合理和正當考慮基礎上的,都可以大膽進行嘗試。

當然,教育糾正、行政指導等柔性手段並不能完全替代命令、強制處罰等傳統的管理手段。作為一種新的手段,它只能是對傳統管理手段的完善與補充。因此,在實際執法工作中,在盡量避免執法人員隨意運用強制手段的同時,也必須切實有效地規范非強制手段的運用,否則就可能導致執法不力、執法不公等現象的泛濫。

系統原理

任何社會組織都是由人、物、信息等要素組成的系統,任何管理都是對系統的管理。城管執法也不例外。

城管執法系統的主要特徵表現為:

一、綜合性。與歷史上的城市管理相比,現代城市管理最大特點是從內容到目標都體現了綜合性。

(一)簡單對象——復雜對象。起初執法管理的對象是人、財、物、生態四大要素,後來又加上了信息和時間,現在又包括了城市文化和管理方法。這些管理內容和要素互聯互動,任何一個要素的發展變化都會引起其他方面的一系列轉變。如果其中某個要素沒有相應變化,管理的整體水平就會受到影響。比如現在不少城市硬體設施、建築雕塑等城市傢具都非常精緻漂亮,但是被毀壞的現象普遍相當嚴重,其中一個主要原因,就是城市文化管理落後於基礎設施的建設,市民素質落後於物質文明的發展。所以,提高城管執法整體水平就必須綜合考慮到方方面面的因素。

(二)單一目標——復合目標。傳統的城市管理執法以管理主體為中心,一切都從管理者的意願出發,表現為單一目標追求。現代城市是多元化的社會,管理執法工作要兼顧多個群體多樣化的利益追求,需要一個綜合考慮的目標。比如,對無照流動商販,從大部分公眾和合法經營商家的利益出發,應當予以無條件取締;而從無照流動商販本身——主要是外來人員、本地失業人員、無業人員以及一部分低收入群體的利益出發,應首先考慮解決他們的生活出路、社會保障等問題,則須規范疏導,而不是一味的堵塞。對這樣一個綜合性的問題,需要政府或一個權威的牽頭部門來綜合平衡目標和措施,系統加以解決。

二、整體性。從科學分類的角度來說,城市管理屬於一個完整的行政管理事項。對於該事項應當由一個或幾個行政管理主體來行使職權,各主體的行為應當是協調一致的。但事實上,管理機構體系及其行政管理過程中目標不一致、行動不協調的現象十分嚴重。特別是審批權和處罰權分離後,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和城管執法機構之間的相互配合、相互協作,是取得管理和執法成效的重要保證。所以,主管部門和執法部門都必須摒棄「單打獨斗」的做法,樹立資源、信息共享和力量整合的觀念。

三、集合性。如果把整個城市管理看作是一個大系統,城管執法是大系統的子系統。但這個子系統內部又是一個個更小系統的集合,富有層次性。大小各系統既相對獨立又相互關聯,每一級都有不同的目標與活動。根據城管執法系統的上述特點,我們認為:

(一)要制定適宜的目標。理想的城市管理,應當是自上而下制定綜合性的目標和政策,再由相應的管理主體進行分解和實施。而實際的狀況往往是自下而上在確定目標和措施,有時甚至是各不相干,協調和統一的難度可想而知。

(二)既要保證全局整體利益,又要發揮各子系統的積極性。大多數情況下,局部和整體是一致的。但在現實情形中,局部之間不協調,互相扯皮經常發生。各子系統之和未必能達到最佳效果,有時候甚至損害全局利益。我們既要保證全局整體利益,又要發揮各子系統的積極性。如在實行執法隊伍重心下移過程中,市局對區局實行雙重領導(重點是業務領導),區局又對派駐街道鄉鎮中隊實行雙重領導(重點是隊伍建設和業務領導,下放日常指揮權),既強化區塊的聯系,又保持行政執法權的相對獨立和集中,同時要建立完善的監督制約機制,這樣才能對城管執法事務進行有效的管理。

(三)使用現代化的管理方法和手段解決愈來愈復雜的城市管理問題。隨著城市現代化進程的發展,城市決策和管理難度也越來越大。城市管理的科學化既是一個大趨勢,也是一個大難題,它要求城市管理者密切關注社會和科技的急劇變化,積極探索和引進科學管理方式以適應現代化城市的管理需要。

人本原理

在行政法發展過程中,由於對行政權認知和定位的不同,形成不同的理論模式。這些理論可歸納為兩種。第一種是管理(控權)理論,認為行政主體和行政相對方是支配和服從的關系,所以以命令——服從為管理的基本特徵,通過強制手段促進相對人的服從,達到維持管理秩序的目的。但管理者單向支配、一廂情願地實現目標,壓制了被管理人的利益需求,扼殺了他們的參與熱情。縱然目標有益於被管理者,也難以得到積極的回應、支持和合作。第二種是平衡理論,認為行政關系的各方都是能動的、擴張的,雙方既對立又合作,既要制約,又要激勵,所以強調要從「以管為本」轉變到「以人為本」,管理更多的將依靠公眾的自覺。管理者應維護和增進相對方的合法權益,特別要通過建立回應的、互動的參與機制,形成和諧、合作的行政關系格局。這種模式標志著執法管理職能的全新運作,體現了管理的人性化,有利於培育社會自治,催生行政民主,充分動員和整合社會力量。要把這種理論從「可能」變成「可行」,特別需要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

一、樹立城管執法的本質就是為人服務的觀念。城市管理的最根本的服務對象不是城市本身,而是生活在城市裡的一個個活生生的人。城管執法工作的價值不在於處罰了多少人,更在於通過執法管理,充分調動人的積極性和自覺性,把最活躍的人的因素同其他各種物的因素有機地結合起來,推動城市的發展,從而滿足人的各種生存和發展需要,並最終實現人的全面發展。

二、引入激勵機制,積極構築公眾參與良性互動的平台。在城市執法管理中,公眾既是管理對象,又是管理主體。引入激勵機制,宣傳、組織、發動公眾參與執法管理,真正實踐「人民城市人民管」的理念,是我們當前的一個重要任務。沒有公眾的響應和參與,任何執法工作都是難以奏效的。

三、不斷提高執法人員的素質,適應新的職能運行方式。相對於傳統的管理手段,新的運行方式越來越體現出民主協商的品格,對執法人員思想水平和工作能力要求更高。只有具備良好綜合素質的執法人員,才能有效運用新的職能運行方式。

績效原理

一、績效評價的意義。績效是指社會經濟管理活動的結果及成效。把績效管理引入公共部門的實踐由西方國家於20世紀初肇始,到70年代全面推行,90年代達到鼎盛和廣泛應用,在新公共管理運動和政府再造過程中起到了重要作用。在城管執法工作中樹立績效觀念具有重要的理論意義和實踐意義。

一是有助於正確評估自身工作。通過評估可以發現問題,改進不足,不斷提高工作效率。比如,2004年我局大力推行質量和數量考核體系,實行執法業務量化考核,充分調動隊員辦案的積極性和主動性,提高了街面違法行為查處率,促進了七項職能的全面有效履行。

二是有助於提升隊伍形象。績效管理和評估實際上也是一種相關信息的公開過程,把執法部門在各方面的客觀情況作出全面描述並公布於眾,無疑有助於廣大群眾對城管執法工作的了解、理解和支持。

二、績效評價的內涵。有效的績效評價關鍵是要建立健全科學、合理、系統、完善的評估體系和機制。我們認為,城管執法的績效內涵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執法管理的成本。主要是指執法機構的運行成本。一般來說,執法機構投入的成本越低其效率就越高,成本越大,效率就越低。但由於執法工作的特殊性,成本和效率效果並不成簡單的正比,高耗不一定就低效,因而不能以單一的成本比較來作為評估的方法。

(二)執法效益。主要是指執法管理的質量和公眾滿意程度。一是相關法律法規是否得到有效履行,履行效果是否有改善。二是城市管理的熱點難點問題是否得到解決,解決的程度如何。三是群眾投訴的問題是否得到迅速的處理,簡捷程度如何。這些要求都可以通過量化指標予以反映。

(三)社會效益。主要指城管執法隊伍的形象是否有改善,執法管理時的態度和作風如何等。

三、績效管理的重點和方向。

(一)創新執法管理的目標。要以執法的社會效果、整體效果代替單純的辦案數量,以各相關群體的整體評價作為評估執法效益的標准。

(二)創新工作戰略。在不斷強化自身業務、提高自身履職能力的同時,樹立大城管和執法為管理服務意識,加強與相關管理部門的合作,積極爭取雙贏、多贏,促進城市管理最大效益。

(三)創新運行系統,倡導將成熟的工商管理方法和技術應用於執法管理以提高效率。比如運用成熟的管理方法和統籌思維安排現有的執法力量,運用信息技術手段代替完全的人力勞動,實現城管執法的科學化、專業化。

(四)創新組織體系,建立責任型、學習型組織。

平衡原理

辯證唯物主義認為,不平衡與平衡,循環往復,以至無窮,是事物發展的普遍規律,也是城市管理和執法工作的必然過程。

有城市才有城市管理,有城市的發展才有城市管理的發展,城市管理的實踐永遠落後於城市發展的速度,不可能超越城市特定的發展階段。城市管理這種滯後性決定了城市管理與城市發展的平衡只是暫時的,城市一旦發展,兩者間的平衡即被打破,城市管理必須及時更新內容,否則城市內部的各種關系就會發生混亂。城市管理總是遵循「不平衡一暫時平衡一新的不平衡一相對平衡一再次不平衡」這樣的規律而向前發展的。不平衡是絕對的、永遠的,而平衡是相對的、暫時的。城市管理就在這種反復的循環中螺旋式的提升,從而推動城市的發展。

平衡原理對城管執法工作的指導作用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

一、從宏觀平衡出發,努力使城管執法工作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要根據社會經濟發展的階段和程度,恰當地確定城市管理目標和相關政策措施,不跨越特定的歷史階段,去追求執法管理的自我滿足。只有堅持城市管理與城市可持續發展相協調,由社會經濟發展水平來決定城市管理力度,城市管理和執法工作才是健康的、可持續的、長效的。農改超在杭州推廣困難重重,一個重要原因就是忽視了普通市民和外來人員的消費習慣和水平,使一項理論上先進的管理措施推行不下去。而我們提出治理無照攤販要「堵疏結合」、犬類管理要「低額規范」等觀點,應當說是符合實際、實事求是的,也是有效的。

二、注重維護微觀動態平衡,推動城市管理不斷前進。在微觀的具體事務管理過程中,經常會遇到一些多發的、反復出現的問題,如無證設攤遍布城市的角角落落,分布在每一個時段,流動性極強,管理具有明顯的即時性、臨時性,短時期內極易回潮,管理達到的平衡瞬間即會打破。我們要做的就是在事件發生以後能夠迅速反應,並按照法律程序進行最快速的處理,保持暫時的平衡。局部、微觀的努力最終將促成宏觀的平衡和城市管理整體水平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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