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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執法新聞

發布時間: 2020-11-20 15:41:07

『壹』 四川閬中城管被曝暴力執法,真相究竟如何

大家都知道,公職人員是為人民服務的,這是國家對他們職責的要求,但在現實生活中,卻有一小部分公職人員,存在濫用職權的行為。不過那都是曾經出現過的現象,如今的公職人員,在國家的整頓和要求之下,一般是不會出現這種情況的。但是在網路上,我們還是能偶爾看到某某地方城管暴力執法的新聞,就比如四川閬中的城管,就被曝光說出現了暴力執法的行為,因為在城管執法執法過程中,跟商家產生了沖突,而在此期間一位小女孩被傷到了臉部,而且比較嚴重。所以四川閬中城管暴力執法的新聞就成為了網友關注的熱門新聞,那四川閬中城管的這次執法,究竟屬不屬於暴力執法呢?這個事情的真相究竟是什麼呢?接下來,冷眼就給大家聊一聊這個事情,給大家大致還原下四川閬中城管的整個執法過程,讓大家看到這個事情的真相,看看四川閬中的城管們是不是暴力執法。

『貳』 有看到有關城管的新聞了,我以後要當城管

第一,處罰權與管理權的分離,人為製造了城管與其管理對象之間的對立。作為一個除了處罰權以外再沒有其他任何管理職能的部門,「城管」在行政相對人眼裡的形象可想而知,更不必說城管的管理對象多是生活在社會下層的人群,例如無照經營的小商販,廣東人稱之為「走鬼」,其實是一聲呼喊「走——鬼來了」的簡寫,城管被稱作「鬼」。這個俗語,很形象地反映了城管與小商販之間的關系。

第二,城管執法人員無法達到該項工作所真正需要的素質。不是說城管人員自身素質差,而是說「相對集中行使行政處罰權」給執法主體提出了絕大多數人所無法實現的素質要求——只有當執法人員對其工作所涉及的工商、環境、園林、衛生、規劃等多個領域的行政管理相關專業知識和法律知識都非常精通時,他作出的處罰才比較專業、比較容易為相對方所接受。必須清楚,處罰權是行政權中最嚴厲、對相對方影響最大、最容易引發社會矛盾的一項權力,因此它需要最謹慎的行使。而城管執法所特有的跨多個領域行使處罰權,卻使得必要的謹慎都無法實現。

第三,市容治理的關鍵是否在於城管?這是問題的焦點所在。造成城市臟、亂、差的「罪魁禍首」,看起來似乎是那些無照商販、佔道經營者、違法建設的主人等;而一說市容問題,城管就責無旁貸。城管任務之艱巨、以至於依賴現行制度幾乎是不可能完成,就因為城管執法的目標,直接指向了上述底層人群的生存手段。他們當中的很多人本來應該是社會援助的對象,卻因為自謀生路(當然,為了降低謀生成本而普遍涉嫌違法)而成了城管打擊的對象。當下層人群的生存被人為置於天平的一端,而與城市的整潔、秩序「PK」時,對這種嚴重不平衡之間所可能導致的後果,立法者和管理者是否有足夠的心理准備和制度准備?

從根本上來說,政府對於城管所寄予的厚望,是後者所不可能單獨完成的任務;現行制度所提供的手段(「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不僅不能支持城管去實現使命(突出表現在小商販們與城管之間的「游擊戰」),反而使它成為「眾矢之的」——上級的要求、市民的抱怨和相對人的抵觸,將成為城管所不能承受之重。在更多、更激烈的矛盾沖突爆發之前,尋找更有效的城市管理(例如提供更多的廉價交易市場,而不僅僅是處罰無照經營者)手段,比絞盡腦汁設計如何「加強」城管執法(處罰)的力度,應該具有更多的積極意義。

『叄』 最近,新聞上看到了綜合執法的體制改革問題,不是很懂,難道城管執法部門要取消嗎求解

恰恰相反,就是把一些比較糟糕和難處理的職能增加給綜合執法部門。
比如,
超限超載是交警專的,非機動車道違屬停是交警的,
人行道違停劃轉給綜合執法局,城管要管停車。
工業園區排放廢氣、廢水達標是環保局的,餐飲油煙排放達標劃轉綜合執法局,
也就是說城管要去管炒菜的。
如果環保局去查工廠,估計會獲得大力支持,
如果城管局去查餐飲店排放油煙問題,應對飯店周邊居民油煙投訴
要求飯店整改,然後其實投訴的人也去飯店吃飯,
有沒有感覺,城管要比以前更「壞」了,
以前買菜馬路菜場不安生,現在連吃飯都不安生了?

『肆』 新聞評論 小商販與城管執法局

永遠不會贏

『伍』 城管為什麼那麼招人痛恨我看了很多有關城管的新聞,幾乎所有的網友都對城管恨之入骨

那是因為 它們 太不得了了

我前幾年在深圳待了一段時間

看到過

賣 菠蘿 臭豆腐專 玩具 熟食 不只是這些

它們見屬到就收 不用擔心沒地方放(有專車的)

車還好說(他們都記得它們的車牌號)

小販們最怕的還是便衣 來的無聲無息

見東西就 搶 實在拿不動的就 砸

都是人

怎麼就不想一下別人怎麼生活

這樣的人



城管要是真的能 管 就好了

『陸』 那些經常有的城管新聞當中,擺攤是被允許的嗎還是執法方式不對

佔道經營,隨地擺攤是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管理法》和《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的,城管有權驅趕,教育,處罰違規人員,對違規人員處以罰款,沒收生產工具,經營工具等。但是,打罵違規人員是絕對無法容忍的,是違反工作紀律的行為,即使有些時候城管不被理解,甚至遭到抗拒執法,但是他們也沒有權力對人民動手,暴力抗法,應該由公安機關解決,他們是沒有權力解決的。

『柒』 當前社會對城管執法的輿論導向是什麼樣的

近年來,涉及城管執法的社會輿論「一邊倒」現象突出。從宣傳角度看,主要存在個問題:一是一些媒體報道存在價值偏差。甚至部分網路媒體使用未經證實的社交媒體消息,進行「標題黨」式報道,誤導公眾。二是城管系統缺乏整體宣傳規劃和策略。各地的宣傳努力蒼白無力並且分散,沒能形成強有力輿論引導。三是缺乏公關技巧,應對輿情失當。不僅沒有增進公眾理解,反而遭到輿論圍觀、調侃。

為此建議:

一、全面客觀宣傳城管工作。建議宣傳部門堅持正確的輿論導向,弘揚法治理念,不斷提升城鎮化進程中的市民素質,全面介紹為民、便民、服務於民的城管工作宗旨,解讀發展中的難點,爭取公眾理解支持。

二、主動作為,引導輿論,重塑正面形象。重視宣傳工作。主動設置議題,動態、持續、正面發布信息。選樹先進典型。建立與媒體良好互動關系,在加強與傳統媒體溝通合作的同時,重視新媒體。積極製作、傳播公益廣告、影視作品等文化產品。

三、建立輿情快速處置機制。一是健全預警機制。成立城管和宣傳等部門構成的小組,對輿情進行預警監測,對可能發生的涉城管事件類型、影響程度、處置措施做好預案,遇事應有效聯動。二是完善新聞發言人制度。面對輿情第一時間發聲,優先佔領傳播高地。主動發布真相,及時說明調查進展。同時依法打擊網路謠言。三是加強城管執法中的視聽材料取證,增強自我保護,倒逼城管執法公開化。四是聯絡一批網路意見領袖,發揮影響力引導網民理性和冷靜;組織一批網宣員,以不同身份參與引導,形成有優勢的正面言論。五是面對問題不護短不遮掩,堅決處理當事責任人,強化政府公信力。
網路輿情監測要求達到實時性、全面性和准確性。多瑞科輿情數據分析站能滿足系統輿情信息服務市場三個要素,實時性:輿情獲得越早,給應對和處置留下的餘地就越大,而網路輿情的發展往往是爆發式的,機會稍縱即逝,一旦錯失最佳時機將追悔莫及;全面性:網路輿情容易攻其一點,不及其餘,信息量大,容易使很多重要信息被忽略;准確性:海量信息條件下,如何准確地掌握問題核心,不為紛擾所困,是得出正確判斷的關鍵。

『捌』 為什麼城管負面新聞多

作為改革的排頭兵,深圳在完善法制法規、建立健全制度等工作上會有哪些創新和突破?昨天下午,晶報邀請市政協委員佘國治、市城管局法制處處長馮增軍和知名網友秦子建做客晶報兩會微訪談,就如何有效解決城管執法難等問題進行討論。 秦子建:作為普通市民,我很客觀地說,深圳的城市管理工作成效要好於很多內地大城市,在深圳的小攤販可以有尊嚴地活著。但說到對城管的印象,我個人感覺還是負面的多一些,身邊的一些人甚至很反感城管,認為城管只會欺負弱小,只會沒收攤檔和打人。 馮增軍:城管的這種形象不僅在深圳這樣,在全中國恐怕都是這樣,因為城管做和不做都會挨罵。比如對違規養犬進行處罰,把狗暫扣,愛狗人士就會在網路論壇上大罵城管沒人性,如果接到舉報不處理違規養犬的,討厭狗的又會罵城管不作為。再比如清理亂擺賣,清理路邊燒烤,不沒收會反復,附近被煙熏騷擾的居民會投訴城管,半夜出勤沒收了,吃燒烤的食客就會罵城管暴力執法,如果又遭到攤主暴力抗法,往往容易引發群體事件。嚴管和非嚴管都被人指出不對,這就是城管工作的無奈。 現在深圳的城管執法權已經下沉到街道的層面,由街道綜合執法隊完成具體的巡查、警告、處罰等措施,各區主要落實貫徹市裡的要求和規章辦法,市城管局則負責建章立制,進行宏觀監察,如出台「紅黃牌警示制度」,強化基層執法隊伍的責任意識,發現問題立即督辦,可以說自查措施十分嚴格。同時,市民撥打「12319」熱線舉報和投訴城市管理問題的渠道也很暢通。 話題2「城管外包」將成為一種趨勢 佘國治:我去過國內很多大城市,可以說深圳城市管理的水平的確很好,作為國內的標桿毫不為過。但另一方面,我認為我們城管工作還有很多不足之處,首先就是權力太大,幾乎沒有管不了的事情,比如戶外廣告的申請,到底什麼標準是好看?什麼標准不影響市容?這些都由城管「一支筆」來批。另外協管員有的素質很低,使綜合執法的效力大打折扣。我以前在深圳高級中學任校長的時候,中午經常帶領老師自發在學校周邊清理亂擺賣,那些賣盒飯的、賣燒烤的很不衛生,對學生身體危害很大,可有市場,他們一定不會輕易作罷,但學校周邊應該是重點區域,這時候城管執法力量的薄弱和不足就體現出來了。 另外,我認為城管執法要嚴格,也要人性化,嚴格體現在不應存在亂擺賣的零容忍區和疏導區之分,要一視同仁,嚴管嚴查;人性化體現在對確有困難的不要簡單處罰,沒收貨物了之,能幫的要幫,能助的要助。 馮增軍:首先,「城管外包」這個叫法並不準確,應該是社會組織參與市容秩序輔助管理,這種工作模式今後將成為一種趨勢,不會取消,會在細化監管規范的前提下進行推廣。 這種社會組織參與市容秩序輔助管理的雛形,最早始於2008年的「西鄉模式」。但西鄉的這種做法是以社區工作站為核心,由物業公司聘請專人負責城市綠化、道路清潔、救助流浪乞討人員、清理亂擺賣等多項工作內容,而且嚴格明確了監督和考核的具體制度,所以才會出現「花園街區」被樹為典型。 但去年我們通過全面調研發現,「西鄉模式」經驗推廣開來後,有些區和街道就只是把最難辦的清理亂擺賣等城管工作發包給缺乏專業性的物業公司,又無統一的標准和監管,而一些「中標」的物業公司所招收的保安員背景復雜,在沒有經過審核培訓的前提下,就開始上街「執法」,這樣難免會出現問題。 今年,市城管局出台《社會組織參與市容秩序輔助管理若干指導意見》,其中明文規定了只有正規的,有資質的保安公司和物業公司才可以參與輔助管理;對公司聘請的保安員提高門檻,並必須到派出所備案;明確了監管主體,也就是由街道綜合執法隊對這些社會組織進行監管,出現問題責任倒查;對公司和保安員進行嚴格的考核,明確了相關處罰辦法。《意見》的出台,應該可以有效解決社會組織輔助管理市容秩序中出現的各種弊端。 話題3「協管員」打鐵還須自身硬 佘國治:據我所知,人大並沒有審議通過容許執法機關聘請「協管員」這樣的審議,但現在公安、城管等單位都有自己龐大的協管員隊伍,而且在執法的時候往往都是協管員在幹活,找不到正式的執法人員,加之很多協管員自身素質不高,沒有執法權的要執法,不懂法的也要執法,這樣久了一定會出問題。難道學校缺教師,醫院缺醫生,也可以找些協教和協醫來解決問題嗎?我個人並不認同城管配置協管員這一做法,如果必須,那就一定要持證上崗,具有專業知識,經過嚴格培訓和考核才可以。 馮增軍:我很贊同佘委員的意見,協管員上崗前必須要經過培訓和考核,具有一定協助能力後才可以配置到各個執法隊,而且我們還會定期進行業務培訓考察,不斷提升協管員的綜合素質。 至於設立協管員這個隊伍,說實話我們也是被迫無奈,相信公安部門也和我們一樣,主要就是因為執法力量嚴重不足。拿城管來說,全深圳1500多萬人,有編制的正式城管執法人員只有1200多人,這種比例何談有效執法。拿西鄉街道來說,全街道120多萬居民,正式在編的城管執法人員只有30多個,沒有協管員,就算把他們全部派上路,一天不休息都巡查不過來。目前,《深圳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條例》已經通過了市人大的二審,我們城管部門會積極推進《條例》的頒布實施,這樣就將城管執法人員的職責法定化,知道哪些能管,哪些不能管,也使綜合執法處罰有依據,有說服力。《條例》對協管員的輔助行為也進行了規范和約束。說到底,解決城管執法遇到的各種問題,制度規范很重要。

『玖』 為什麼城管那麼多負面新聞

首先我帶大家來看一個例子:

如果你家樓下變成這樣,

你是希望城管管還是不管?

一、摒棄陋習,做城市環境的維護者

(一)不亂扔果皮、紙屑、煙蒂、塑料袋、飲料瓶(盒)等廢棄物,不亂倒垃圾、污水或者糞便,不隨地便溺。

(二)不在建築物的頂部、窗外、陽台外、綠化樹上、綠化池內堆放、吊掛或者晾曬有礙城市容貌的物品。

(三)不在建築物的外牆或公共設施等處進行張貼、塗寫或者刻畫。

(四)不亂設攤點,不佔道經營,不超出門面、門窗或者外牆擺賣物品。

(五)不隨意摘花摘葉、損壞花木,不侵佔綠地、不踐踏花池、草坪。

(六)不亂搭亂建,不擅自設置戶外廣告,

(七)不擅自挖掘城市道路、損壞公共設施。

(八)不攜帶犬、貓等寵物進入公共場所,不讓寵物糞便污染環境。

二、文明出行,自覺維護交通秩序

(一)大力倡導機動車禮讓斑馬線、機動車按序排隊通行、機動車有序停放、文明使用車燈、行人和機動車各行其道、行人和非機動車過街遵守信號等文明交通行為。

(二)自覺摒棄機動車隨意變更車道、佔用應急和公交車道、開車打手機、不系安全帶、駕乘摩托車不戴頭盔、亂鳴喇叭、行人過街闖紅燈、行人橫穿馬路等交通陋習。

(三)堅決抵制酒後駕車、超速行駛、疲勞駕駛、闖紅燈、逆行、強行超車、超員超載等危險駕駛行為。

(四)貨運車輛一律進入停車場停放,不得在城區主幹次道、背街小巷停放。

(五)從我做起,文明乘車,在站台等候公交車,做到車輛停穩後有序上下車。不將身體任何部位伸出窗外,不向車外拋棄物品,不將車輛交給沒有駕駛資格的人駕駛。

(六)從我做起,自覺配合相關部門的管理,宣傳交通文明常識,糾正不文明交通行為,維護交通秩序,形成人人講交通安全、個個守交通法規的良好氛圍。

讓我們一起努力,共同創造更美好的城市!

『拾』 深圳城管局:為什麼城管負面新聞多

深圳的市容市貌干凈美麗,在全國都屬於榜樣標桿;但另一方面,城管綜合執法經常出現違規或暴力現象,「龔波」事件被眾多媒體轉載,此類問題使深圳城管尷尬無奈。作為改革的排頭兵,深圳在完善法製法規、建立健全制度等工作上會有哪些創新和突破?昨天下午,晶報邀請市政協委員佘國治、市城管局法制處處長馮增軍和知名網友秦子建做客晶報兩會微訪談,就如何有效解決城管執法難等問題進行討論。 秦子建:作為普通市民,我很客觀地說,深圳的城市管理工作成效要好於很多內地大城市,在深圳的小攤販可以有尊嚴地活著。但說到對城管的印象,我個人感覺還是負面的多一些,身邊的一些人甚至很反感城管,認為城管只會欺負弱小,只會沒收攤檔和打人。 馮增軍:城管的這種形象不僅在深圳這樣,在全中國恐怕都是這樣,因為城管做和不做都會挨罵。比如對違規養犬進行處罰,把狗暫扣,愛狗人士就會在網路論壇上大罵城管沒人性,如果接到舉報不處理違規養犬的,討厭狗的又會罵城管不作為。再比如清理亂擺賣,清理路邊燒烤,不沒收會反復,附近被煙熏騷擾的居民會投訴城管,半夜出勤沒收了,吃燒烤的食客就會罵城管暴力執法,如果又遭到攤主暴力抗法,往往容易引發群體事件。嚴管和非嚴管都被人指出不對,這就是城管工作的無奈。 現在深圳的城管執法權已經下沉到街道的層面,由街道綜合執法隊完成具體的巡查、警告、處罰等措施,各區主要落實貫徹市裡的要求和規章辦法,市城管局則負責建章立制,進行宏觀監察,如出台「紅黃牌警示制度」,強化基層執法隊伍的責任意識,發現問題立即督辦,可以說自查措施十分嚴格。同時,市民撥打「12319」熱線舉報和投訴城市管理問題的渠道也很暢通。話題2 「城管外包」將成為一種趨勢 佘國治:我去過國內很多大城市,可以說深圳城市管理的水平的確很好,作為國內的標桿毫不為過。但另一方面,我認為我們城管工作還有很多不足之處,首先就是權力太大,幾乎沒有管不了的事情,比如戶外廣告的申請,到底什麼標準是好看?什麼標准不影響市容?這些都由城管「一支筆」來批。另外協管員有的素質很低,使綜合執法的效力大打折扣。我以前在深圳高級中學任校長的時候,中午經常帶領老師自發在學校周邊清理亂擺賣,那些賣盒飯的、賣燒烤的很不衛生,對學生身體危害很大,可有市場,他們一定不會輕易作罷,但學校周邊應該是重點區域,這時候城管執法力量的薄弱和不足就體現出來了。 另外,我認為城管執法要嚴格,也要人性化,嚴格體現在不應存在亂擺賣的零容忍區和疏導區之分,要一視同仁,嚴管嚴查;人性化體現在對確有困難的不要簡單處罰,沒收貨物了之,能幫的要幫,能助的要助。 馮增軍:首先,「城管外包」這個叫法並不準確,應該是社會組織參與市容秩序輔助管理,這種工作模式今後將成為一種趨勢,不會取消,會在細化監管規范的前提下進行推廣。 這種社會組織參與市容秩序輔助管理的雛形,最早始於2008年的「西鄉模式」。但西鄉的這種做法是以社區工作站為核心,由物業公司聘請專人負責城市綠化、道路清潔、救助流浪乞討人員、清理亂擺賣等多項工作內容,而且嚴格明確了監督和考核的具體制度,所以才會出現「花園街區」被樹為典型。 但去年我們通過全面調研發現,「西鄉模式」經驗推廣開來後,有些區和街道就只是把最難辦的清理亂擺賣等城管工作發包給缺乏專業性的物業公司,又無統一的標准和監管,而一些「中標」的物業公司所招收的保安員背景復雜,在沒有經過審核培訓的前提下,就開始上街「執法」,這樣難免會出現問題。 今年,市城管局出台《社會組織參與市容秩序輔助管理若干指導意見》,其中明文規定了只有正規的,有資質的保安公司和物業公司才可以參與輔助管理;對公司聘請的保安員提高門檻,並必須到派出所備案;明確了監管主體,也就是由街道綜合執法隊對這些社會組織進行監管,出現問題責任倒查;對公司和保安員進行嚴格的考核,明確了相關處罰辦法。《意見》的出台,應該可以有效解決社會組織輔助管理市容秩序中出現的各種弊端。話題3 「協管員」打鐵還須自身硬 佘國治:據我所知,人大並沒有審議通過容許執法機關聘請「協管員」這樣的審議,但現在公安、城管等單位都有自己龐大的協管員隊伍,而且在執法的時候往往都是協管員在幹活,找不到正式的執法人員,加之很多協管員自身素質不高,沒有執法權的要執法,不懂法的也要執法,這樣久了一定會出問題。難道學校缺教師,醫院缺醫生,也可以找些協教和協醫來解決問題嗎?我個人並不認同城管配置協管員這一做法,如果必須,那就一定要持證上崗,具有專業知識,經過嚴格培訓和考核才可以。 馮增軍:我很贊同佘委員的意見,協管員上崗前必須要經過培訓和考核,具有一定協助能力後才可以配置到各個執法隊,而且我們還會定期進行業務培訓考察,不斷提升協管員的綜合素質。 至於設立協管員這個隊伍,說實話我們也是被迫無奈,相信公安部門也和我們一樣,主要就是因為執法力量嚴重不足。拿城管來說,全深圳1500多萬人,有編制的正式城管執法人員只有1200多人,這種比例何談有效執法。拿西鄉街道來說,全街道120多萬居民,正式在編的城管執法人員只有30多個,沒有協管員,就算把他們全部派上路,一天不休息都巡查不過來。目前,《深圳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條例》已經通過了市人大的二審,我們城管部門會積極推進《條例》的頒布實施,這樣就將城管執法人員的職責法定化,知道哪些能管,哪些不能管,也使綜合執法處罰有依據,有說服力。《條例》對協管員的輔助行為也進行了規范和約束。說到底,解決城管執法遇到的各種問題,制度規范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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