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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設備的安全監察

發布時間: 2020-12-20 01:11:44

A. 下列是特種設備安全監察的內容的是( )。

【答案】A、B、D、E
【答案解析】特種設備安全監察的內容主要包括以下內容:(1)特種設專備設計、制屬造、安裝、檢驗、修理、使用單位貫徹執行國家法律、法規、標准和有關規定的情況;(2)特種設備、特種設備操作人員及其他相應人員的持證上崗情況;(3)建立相應的安全生產責任制情況;(4)特種設備的設計、製造、安裝、充裝、檢驗、修理、改造、使用、維修保養、化學清洗是否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的規定;(5)參加或進行特種設備的事故調查。

B.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國務院令第549號)調整的特種設備有哪些

增加了: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

調整前為7大類(第373號令),調整後(第549號令)為8大類: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下同)、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和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 第549號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特種設備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險性較大的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下同)、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和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
前款特種設備的目錄由國務院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以下簡稱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制訂,報國務院批准後執行。
第九十九條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鍋爐,是指利用各種燃料、電或者其他能源,將所盛裝的液體加熱到一定的參數,並對外輸出熱能的設備,其范圍規定為容積大於或者等於30L的承壓蒸汽鍋爐;出口水壓大於或者等於0.1MPa(表壓),且額定功率大於或者等於0.1MW的承壓熱水鍋爐;有機熱載體鍋爐。
(二)壓力容器,是指盛裝氣體或者液體,承載一定壓力的密閉設備,其范圍規定為最高工作壓力大於或者等於0.1MPa(表壓),且壓力與容積的乘積大於或者等於2.5MPa·L的氣體、液化氣體和最高工作溫度高於或者等於標准沸點的液體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動式容器;盛裝公稱工作壓力大於或者等於0.2MPa(表壓),且壓力與容積的乘積大於或者等於1.0MPa·L的氣體、液化氣體和標准沸點等於或者低於60℃液體的氣瓶;氧艙等。
(三)壓力管道,是指利用一定的壓力,用於輸送氣體或者液體的管狀設備,其范圍規定為最高工作壓力大於或者等於0.1MPa(表壓)的氣體、液化氣體、蒸汽介質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蝕性、最高工作溫度高於或者等於標准沸點的液體介質,且公稱直徑大於25mm的管道。
(四)電梯,是指動力驅動,利用沿剛性導軌運行的箱體或者沿固定線路運行的梯級(踏步),進行升降或者平行運送人、貨物的機電設備,包括載人(貨)電梯、自動扶梯、自動人行道等。
(五)起重機械,是指用於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並水平移動重物的機電設備,其范圍規定為額定起重量大於或者等於0.5t的升降機;額定起重量大於或者等於1t,且提升高度大於或者等於2m的起重機和承重形式固定的電動葫蘆等。
(六)客運索道,是指動力驅動,利用柔性繩索牽引箱體等運載工具運送人員的機電設備,包括客運架空索道、客運纜車、客運拖牽索道等。
(七)大型游樂設施,是指用於經營目的,承載乘客游樂的設施,其范圍規定為設計最大運行線速度大於或者等於2m/s,或者運行高度距地面高於或者等於2m的載人大型游樂設施。
(八)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是指除道路交通、農用車輛以外僅在工廠廠區、旅遊景區、游樂場所等特定區域使用的專用機動車輛。

C.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的主要職責有哪些

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依照本法規定,對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使用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實施監督檢查。
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應當對學校、幼兒園以及醫院、車站、客運碼頭、商場、體育場館、展覽館、公園等公眾聚集場所的特種設備,實施重點安全監督檢查。

(1)積極宣傳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和特種設備安全法律、法規,督促有關單位貫徹執行。
(2)制定或參與審定有關特種設備的安全技術規程、標准。
(3)向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其他有關人員調查、了解與涉嫌從事違反《條例》的生產、使用、檢驗檢測有關的情況。
(4)查閱、復制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的有關合同、發票、賬簿以及其他有關資料。
(5)對有證據表明不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或者有其他嚴重事故隱患的特種設備或者其他主要部件,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6)對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實施安全監察,對每次安全監察的內容、發現的問題及處理情況做出記錄,填寫《特種設備現場檢查記錄》,並由參加安全監察的特種設備安全監察人員和被檢查單位的有關負責人簽字後歸檔。被檢查單位的有關負責人拒絕簽字的,特種設備安全監察人員應當將情況記錄在案。
(7)發現有違反《條例》和安全技術規范的行為或者在用的特種設備存在事故隱患的,特種設備安全監察人員以書面形式發出《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指令書》,責令有關單位及時採取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隱患。緊急情況下需要採取緊急處置措施的,應當隨後補發書面通知。
(8)發現重大違法行為或者嚴重事故隱患時,在採取必要措施的同時,應當及時向上級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對違法行為或者嚴重事故隱患的處理需要當地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的支持、配合時,應當報告當地人民政府,並通知其他有關部門。
(9)監督有關單位對從事特種設備作業等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的培訓和考試,核發作業證。有權制止沒有作業證的人員從事特種設備的製造、安裝、維修保養、使用操作,有權制止其他特種設備作業人員違章操作。
(10)有權組織、參加或進行特種設備的事故調查,提出處理意見。

D.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員a類和b類的區別

1、具備相應來的專業知源識不同:

A類安全監察員應具有理工科專業大專以上學歷,並參加特種設備相關專業知識培訓不少於120學時。

B類安全監察員應具有中專及以上學歷,並參加特種設備相關專業知識培訓不少於40學時。

2、工作經驗要求不同:

A類安全監察員,從事特種設備安全監察相關工作、檢驗檢測工作2年或從事特種 設備生產、使用管理工作3年以上;

B類安全監察員從事特種設備安全監察相關工作、檢驗檢測工作1年或從事特種設備生產 、使用管理工作2年以上。

3、職責不同:

A類安全監察員從事包括行政程序類監察執法(特種設備 以及生產使用單位和相關人員、檢驗檢測機構和人員是 否符合行政許可資格要求等等)和安全技術類監察執法(特種設備以及生產使用單位和相關人員的工作、檢驗檢測機構和人員是否符合安全技術規范及標準的要求等等);

B類安全監察員從事行政程序類監察執法。

E. 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和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件的區別是什麼

你好,主要區別是:
特種設備安全法高於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回條例是行政法規答,特種設備安全法是法律.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法規體系構成為:
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安全技術規范----引用標准五個層次
第一層次:法律特種設備安全法
第二層次:行政法規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
第三層次:部門規章事故處理規定等總局令
第四層次:安全技術規范各項技術規程、規則
第五層次:引用標准安全技術規范引用的標准

F. 特種設備使用安全監察有哪些內容

(一)「三落實」內容

「三落實」的內容是: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安全管理機構、人員和各項管理制度及操作規程;落實定期檢驗。

1.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五條明確了「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第九十一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在本單位發生重大生產安全事故時,不立即組織搶救或者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或者逃匿的,給予降職、撤職的處分,對逃匿的處十五日以下拘留;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對生產安全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的,必須依照安全生產法規定處罰。

國務院頒發的《特種設備監察條例》,其中第五條明確規定:「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特種設備安全、節能管理制度和崗位安全、節能責任制度。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應當對本單位特種設備的安全和節能全面負責。」

為了有效地防範特大安全事故的發生,嚴肅追究特大安全事故的行政責任,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國務院302號令頒發了《國務院關於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規定》,明確了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領導人和政府有關部門正職負責人對下列特大安全事故的防範、發生、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該規定的規定有失職、瀆職情形或者負有領導責任的,依照該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玩忽職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特大火災事故;

(2)特大交通安全事故;

(3)特大建築質量安全事故;

(4)民用爆炸物品和化學危險品特大安全事故;

(5)煤礦和其他礦山特大安全事故;

(6)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和特種設備特大安全事故;

(7)其他特大安全事故。

2.落實安全管理機構、人員和各項管理制度及操作規程

(1)落實安全管理機構、人員,是做好特種設備使用管理工作的前提條件。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根據企業的具體情況設置安全管理機構,可以是專職機構,也可以是兼職機構。同時在特種設備安全管理機構內應根據本企業特種設備使用數量及技術狀況,配備具有特種設備基礎和技術知識、懂得管理業務、工作責任心強、有一定組織能力的工程技術人員,具體從事特種設備安全使用管理工作。

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等為公眾提供服務的特種設備運營使用單位,應當設置特種設備安全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的安全管理人員。

特種設備的安全管理人員應當對特種設備使用狀況進行經常性檢查,發現問題的應當立即處理;情況緊急時,可以決定停止使用特種設備並及時報告本單位有關負責人。

(2)落實各項管理制度及操作規程。

根據特種設備各自的使用特點,建立、完善特種設備使用管理規章制度。企業的管理層次、管理形式不同,制定的規章制度也有所不同,但至少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①各級崗位責任制。這是使用單位最基本的管理制度之一,明確崗位責任制度有利於分清工作職責,確定各自的工作范圍,便於實行技術責任、經濟責任和安全責任考核。

②基本工作管理制度。包括特種設備的選購、驗收、安裝、調試、使用登記、備件管理、作業人員培訓和考核、技術檔案管理和統計報告等制度。這些制度的貫徹實行,奠定了使用管理基礎工作。

③使用過程中的管理制度。有安全檢查、維護保養、檢驗、事故應急措施和救援預案、維修保養、改造、事故報告及接受國家安全監察等制度。

④操作規程。主要包括工藝操作規程和安全操作規程,這是保證正確使用特種設備,做到安全運行和維持正常生產(使用)的先決條件。

(3)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建立特種設備安全技術檔案。安全技術檔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①特種設備的設計文件、產品質量合格證明、使用維護說明等文件以及安裝技術文件和資料;

②特種設備的定期檢驗和定期自行檢查的記錄;

③特種設備的日常使用狀況記錄;

④特種設備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測量調控裝置及有關附屬儀器儀表的日常維修保養記錄;

⑤特種設備運行故障和事故記錄;

⑥高耗能特種設備的能效測試報告、能耗狀況記錄以及節能改造技術資料。

3.落實定期檢驗

定期檢驗這是國家對特種設備實施的法定的強制性檢驗,通過定期檢驗,可以及時發現和消除危及安全的缺陷隱患,防止事故發生,達到延長使用壽命,保證特種設備安全經濟運行的目的。因此,使用單位應做到:

(1)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定期檢驗要求,在下一次檢驗期前1個月向特種設備檢驗單位提出定期檢驗申請,根據使用單位自身的特點,安排定期檢驗計劃,確保檢驗工作如期實施;

(2)主動與有關檢驗單位落實檢驗時間和檢驗有關的工作要求,檢驗單位接到定期檢驗要求後,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及時進行檢驗;

(3)盡量做到按計劃的檢驗時間停車檢驗;

(4)檢驗後,應針對特種設備技術狀況和檢驗單位出具的檢驗報告,及時採取技術處理或改造更新等措施,對其技術性能符合使用要求的,及時辦理使用手續,未經定期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不得繼續使用。

(二)「兩有證」的要求

「兩有證」的含義是特種設備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後30日內,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向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的特種設備安全監察部門(或受權的縣級安全監察部門)辦理使用登記手續。使用登記證(合格標志)應當置於或者附著於該特種設備的顯著位置;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及相關安全管理人員(以下統稱特種設備作業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特種設備安全監察部門考核合格,取得國家統一格式的特種作業人員資格證書,方可從事相應的作業或者安全管理工作。特種設備作業人員持證上崗,這是加強特種設備使用管理,實現規范化管理的十分重要手段。

1.特種設備憑證(合格標志)使用

特種設備使用管理分為行政管理、技術管理和經濟管理三部分,實施特種設備注冊登記、辦理使用登記證(合格標志)是國家對特種設備使用採取行政管理和實施安全監察的行之有效的手段。通過行政規定,逐台(套)使用登記,促進使用單位合法使用特種設備。在使用登記時,對安全技術狀況較好,沒有缺陷危及使用安全的特種設備發放使用登記證(合格標志),從行政和技術上明確了該台(套)設備在正常的工作條件下,可以安全運行一個周期,當然這並非表明特種設備在使用中絕對安全無恙。

為使特種設備安全運行,除了對本體要求外,還必須根據特種設備的各自特點,裝設必要的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測量調控裝置及有關附屬儀表,並進行定期校驗、檢修,保證其靈敏可靠,正常運行,達到安全保護的目的。

2.特種設備作業人員持證上崗

俗話說,人的因素決定一切,任何機械、設備都離不開人的監視、控制和操作。因操作不當或違章操作引起的機毀人亡事故屢見不鮮、不勝枚舉。故對作業人員應進行嚴格的培訓和考核,使其掌握基本理論知識、特種設備安全節能作業知識和達到「四懂四會」(懂特種設備的結構、性能、用途、工作原理,會使用、會保養、會檢查、會排除故障)。作業人員應嚴格遵守操作規程和安全規程,認真填寫運行記錄或工藝生產記錄,嚴格執行各項規章制度,嚴禁違章操作,拒絕執行違章的指揮,積極主動參與特種設備的使用管理工作,確保特種設備的正常使用與安全運行。

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在作業過程中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應當即向現場安全管理人員和單位有關負責人報告。

(三)正確使用

特種設備的存在價值在於使用,而任何特種設備都有一定的使用范圍和特定的工作條件,其使用壽命長短,生產運行效率的高低,又直接影響到使用價值。保證其正確使用的主要措施:一是正確確定使用條件,加強使用過程中技術要素的控制,嚴禁超壓、超溫、超負荷運轉;二是合理制定操作規程,嚴格執行操作規程;三是合理選用安全保護裝置,確保動作可靠;四是作業人員持證上崗,嚴禁違章作業。

在機場、車站、碼頭、商場、學校、幼兒園、體育場館、娛樂場所、旅遊風景區等公眾聚集場所使用特種設備,可能危及公眾安全的,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配備專職人員進行現場安全管理,設置安全隔離區和明顯的安全標志,並應當採取必要的防範措施,防止事故發生。

(四)精心維修保養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對在用特種設備應當至少每月進行一次自行檢查,並做出記錄。特種設備使用單位在對在用特種設備進行自行檢查和維護保養時發現異常情況的,應當及時處理。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對在用特種設備的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測量調控裝置和附屬儀器儀表進行定期校驗、檢修,並做出記錄。

特種設備出現故障或者發生異常情況,使用單位應當對其進行全面檢查,消除安全隱患後,方可重新投入使用。特種設備不符合能效指標的,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採取相應措施進行整改

——摘自《領導幹部質量安全知識讀本》

G. 從事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是做什麼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工作職責。
(一)積極宣傳貫徹國家有關特種設備的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規及規程、規定,督促責任區貫徹執行。
(二)對全縣安全監察人員進行法律法規、安全技術和業務知識培訓,指導、協調各市場監管所開展特種設備安全監察工作,對特種設備行政執法工作進行業務指導。
(三)制定全縣特種設備安全監察工作年度目標和工作計劃。制定全縣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使用單位年度監督抽查計劃,按計劃組織監督抽查工作,督促檢查各市場監管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工作的開展和落實。
(四)負責縣內特種設備施工告知受理,對檢驗機構開展的特種設備安裝、改造、維修監督檢驗工作實施監督。負責統計縣內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組織參加考試機構開展的考試。
(五)接到特種設備事故報告後,立即核實事故基本情況,按規定上報轄區政府和市局,協調並參與特種設備一般事故調查處理。
(六)按時限向上級報送工作總結、統計報表和相關信息等。完成上級下達的年度特種設備安全監察目標任務,完成轄區政府和市局交辦的其他工作。
(七)牢固樹立為基層服務意識,加強對基層的業務指導和培訓。關心支持基層,服務、督查要到位,做到有問必答、隨叫隨到。
(八)確保信息暢通,上傳下達要及時。

H.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有哪些內容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主要內容
1、企業對特種設備安全全面負責制度;
2、對特種設備實現使用登記制度;
3、對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實現考核發證制度;
4、對使用單位實施以「三落實、兩有證」等為主要內容
的監督檢查制度;
5、對新安裝、改造、修理特種設備實行監督檢驗,在用
特種設備實行定期檢驗制度;
6、要求建立應急救援預案,對事故進行調查處理;
7、對違法違規行進行相應的責任追究;
8、建立特種設備動態監督管理機制。

I. ●●●什麼叫特種設備安全監察

1、 國務院制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的宗旨是什麼?
答:①加強特種設備的安全監察;
②防止和減少事故;
③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
④促進經濟發展。
2、什麼是特種設備?
答: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險性較大的設備和設施的總稱。
3、什麼叫安全監察?
答:指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政府機關為了實現安全的目的,而從事的決策、組織、管理、控制和監督檢查等活動的總和。
4、 什麼叫行政許可?
答:指行政機關根據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申請、經依法審查、准予其從事特定活動的行為。
5、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的七個環節是什麼?
答:①設計;
②製造;
③安裝;
④改造;
⑤維修;
⑥使用;
⑦檢驗檢測。
6、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的六個屬性是什麼?
答:①強制性;
②排他性;
③公正性;
④公開性;
⑤規范性;
⑥系統性。
7、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的五項原則是什麼?
答:①安全至上的原則;
②企業負責的原則;
③權責一致的原則;
④統一監管的原則;
⑤綜合治理的原則。
8、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的機制是什麼?
答:①部門依法監管;
②企業全面負責;
③政府督促協調;
④社會廣泛監督。
9、特種設備安全監察的三大制度是什麼?
答:①特種設備的政府責任制度;
②特種設備的市場准入制度;
③特種設備的監督檢查制度。
10、什麼叫行政行為?
答:指國家行政機關依法實施管理、直接或間接產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為。
11、行政行為的特徵是什麼?
答:①行政行為是政府機關的行為;
②行政行為是實施行政管理的行為;
③行政行為是一種法律行為。
12、什麼是行政違法行為?
答:指行政法律關系的主體違反行政法律規范,尚未構成犯罪的過錯行為。
13、行政違法行為的三個條件是什麼?
答:①行政違法行為人要具有明確的法定義務;
②行為人要有不履行法定義務的行為,包括作為或不作為,並給社會造成一定危害;
③違法行為由行為人的過錯造成的。
14、政府在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中應負哪些責任?
答:(1)對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不重視的責任;
(2)對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不布置的責任;
(3)對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不督促的責任;
(4)對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不檢查的責任;
(5)對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不落實的責任;
(6)對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不支持的責任;
(7)對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不協調的責任;
(8)對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不解決的責任;
(9)對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監管不力的責任;
(10)對特種設備領域違法行為查處不力的責任;
(11)對特種設備事故不調查處理的責任;
(12)對特種設備事故責任人的責任不追究的責任。
15、行政許可的特點是什麼?
答:1)是一種依申請行為;
2)是一種行政機關單方面的行政行為;
3)是一種經依法審查行為;
4)是一種授益性行為;
5)是一種要式性行為。
16、政府行政管理的三要素是什麼?
答:1)管理者:包括政府機關及其工作人員;
2)管理者的活動:包括制定規范和採取行政措施;
3)對管理者及活動進行監督----政府責任制度:包括立法監督、行政監督和司法監督。
17、行政許可的功能是什麼?
答:1)控制危險;
2)培植資源;
3)證明和提供各種信息和機遇。
18、行政許可的種類是什麼?
答:1)普通許可;
2)特殊許可;
3)認可認定;
4)考核發證;
5)登記注冊。
19、行政許可的基本原則是什麼?
答:1)合法原則;
2)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3)便民原則;
4)救濟原則;
5)信賴保護原則;
6)監督原則。
20、特種設備行政許可的項目有哪幾項?
答:1)特種設備設計單位許可及設計文件的鑒定;
2)特種設備製造單位許可;
3)特種設備安裝、改造、維修單位許可;
4)氣瓶、罐車充裝單位許可;
5)特種設備使用登記;
6)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考核;
7)特種設備檢驗檢測單位資格核准;
8)特種設備檢驗檢測人員考核。

J. 從事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是做什麼就是工作的內容是什麼

1、積極宣傳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和特種設備安全法規,督促有關單位貫徹執行。

2、對專特種設備設計、制屬造、安裝、充裝、檢驗、修理、改造、使用、維修保養、化學清洗單位進行監督檢查,發現有違反設備安全法律法規行為時,有權通知違規單位予以糾正。

3、對特種設備的製造、安裝、充裝、檢驗、修理、改造、使用、維修保養、化學清洗活動進行檢查,有權制止無資質或違章作業行為,發現安全質量不符合要求的,要求相關單位限期解決;逾期不解決,有權通知停止設備製造和使用。

4、監督有關單位對司爐工、焊工、壓力容器操作人員、醫用氧艙維護人員、水處理人員、電梯操作人員、起重機械操作人員、客運索道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的培訓考核,有權制止非持證人員上崗作業。

(10)特種設備的安全監察擴展閱讀:

開展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為督促相關單位和個人依法生產、經營、使用、檢驗、檢測特種設備,實現預防事故、保障安全、促進社會經濟安全發展。

監督檢查的對象主要包括特種設備生產單位、經營單位、使用單位、檢驗單位、檢測單位;重點檢查以下特種設備使用單位:學校、幼兒園、醫院、車站、客運碼頭、商場、體育館、展覽館、公園等公眾聚集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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