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監督
① 人大代表怎樣監督司法案件
關於人大代表監督權的行使方式,我國《代表法》第二十七條明確規定:「縣級以上的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有權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對各方面工作的建議、批評和意見。有關機關、組織必須研究處理並負責答復。」也就是說,人大代表的建議、批評和意見,可以通過人大常委會向有關機關、組織提出,也可以自行向有關機關、組織提出。但不管採取哪種方式提出,都具有監督的性質和效力。
我國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這就是說,公民有權利對司法機關以批評和建議的方式進行監督,每位公民都有監督司法機關的權利,監督主體中當然也包括人大代表。但是這種建議和批評應以干涉司法機關行使司法權為限。鑒於有時個別代表反映的具體案件,是基於個人或單位、組織反映的意見,所以代表這時所代表的是個人或單位、組織。法律沒有賦予人大代表可以要求司法機關必須如何辦理案件的權利。如果代表提出的建議和批評強烈地要求或指令司法機關如何辦理案件,顯然不是正確的監督方式,是對司法機關行使權利的一種干擾。
在實際中,有的人大代表可能沒有司法方面的專業知識,並不精通法律,往往也不了解案情,但是他接受委託,對案件一方當事人表示堅決支持,並為他多方奔走,積極呼籲,這就會造成誤導,會使當事人誤認為自己的要求絕對合法,於是強化了他對司法機關的不信任感,增強他不服司法機關生效決定的決心也增加了司法機關堅決依法作出的處理決定做通當事人的思想工作和息訴工作的難度。這實際不利於維護司法機關工作的權威,也不利於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更不利於社會的穩定。
法律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獨立行使審判權、檢察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但因為人大代表享有崇高的社會地位和神聖的職權,也許還因為人大代表手中還握有對司法機關工作報告的審議、批准權,所以司法機關處理案件時對人大代表就案件提出的要求會產生較多的顧慮。這種顧慮形成的壓力有時會使司法機關無所適從,要採納意見,與公正原則不符,不採納意見,可能被認為是不接受監督,這樣的壓力,對案件的公正處理不利,是不應該存在的。
在辦理案件時,司法機關應該堅持以法律為准繩,堅決地服從法律。如果不這樣,司法機關獨立行使司法權就成為空話,法律要得到統一正確的實施就無從談起。人大代表在對司法機關的工作進行監督時,也應該理性思考,並正確地開展活動,防止不妥當的做法造成不良的社會效果,既影響司法機關獨立行使司法權,也影響人大代表正確行使監督權。
目前在各級人大代表中,並不是個個都能嚴格要求自己,依法秉公辦事,難免有個別的自律不嚴,從個人和親友的利益出發,以監督為名對司法機關的辦案工作施加壓力,這既不符合現代的法治精神,更玷污了人大代表的神聖和尊嚴。
② 請問司法監督的詞條應該是什麼啊
司法監督通常包括兩種含義:一是監督主體依照憲法和法律的規定,對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司法活動的合法性進行的監督;二是司法機關依法對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司法活動的合法性進行的監督。
一、更新監督理念
司法公正所體現的是以法律意義上的事實、證據為依據,從程序到實體上都受到法律的規范制約。這就決定我們在實施司法監督中,不能用一般的公正的理念來衡量司法公正,而應以憲法、法律、法理為指導,緊密聯系實際,更新司法監督的理念。
1、宏觀監督理念。就是要確立著眼全局抓大事的宏觀監督理念。憲法和法律把人大對司法的監督規定為督促司法機關公正司法,保證憲法和法律正確有效的實施,也是強調要注重宏觀監督。就地方人大對司法的宏觀監督而言,應著眼於確保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人大決議的遵守和執行,抓准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的司法領域帶傾向性的問題,從源頭、方向、根本上實施監督。這是總攬全局的宏觀思維。
2、依法監督的理念。司法監督權是與私權相對應的一種公權。私權只要法律沒有禁止性規定就可行使,而公權的行使則受到法律的嚴格限制。法律沒有明確規定的就不得隨意行使。依法糾錯是指對於違反程序法或實體法,確屬應當糾正的錯案依法糾正。但不能不分錯誤的性質、原因、責任一概而論。這樣做,有利於克服以言代法、以權壓法、權大於法的封建官本位思想。
3、維護司法權威的理念。司法是實現社會公正的最後一道防線,人民法院生效的判決裁定,具有法律上的約束力、強制性、終局性。這是司法權區別於別的糾紛解決機制的一大特徵。建立能夠維護法的誠信和法的權威的司法體制,是我國司法體制改革的首要目的。樹立這一理念,就要求監督主體在行使監督權時,要依法維護生效裁判的既判力。要求人民法院務必嚴肅、公正司法,嚴防執法違法、司法不公。
4、不代行司法權的理念。司法權的行使是通過辦理具體案件而實現的、司法監督對影響重大的案件的關注是可以理解的。但是黨委、人大不宜對個案處理定調子。因為這樣做,一方面,混淆了黨政領導、監督機關、司法機關的職能;另一方面,由於監督主體、權力的特殊性,一些司法人員就可能因此而不敢秉公辦案,就可能保護了一方當事人的權利,而損害另一方面的合法權利。
二、健全監督立法
健全監督立法是完善司法監督的法律保證。制定統一的監督法非常必要,且時機、條件漸趨成熟。
從監督主體的監督權力及方式而言,應當對國家機關、社會組織、新聞媒體、人民群眾(公民)等監督主體的權利方式作出明確規定。如共產黨的領導與監督。中國共產黨與司法機關是領導與被領導的關系。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是司法機關必須堅持的一大基本原則。黨對司法工作的領導和監督主要是:1、領導立法機關制定良法,使司法有法可依;2、向人大推薦司法機關的重要幹部,為公正司法提供組織保障;3、督促司法機關公正司法,責成司法機關和有關職能部門及時嚴肅查處司法領域的違紀違法犯罪行為;4、總攬全局,協調各方,支持司法機關依法獨立行使司法權,督促各類監督主體克服監督缺陷,規范、完善、加強對司法的監督,確保法律的正確有效實施。
檢察機關作為國家專門的法律監督機關,主要職責是代表國家依法行使公訴案件的起訴和抗訴權力,對民事案件的抗訴監督應當遵循民事私權行使的特點和規律,強調當事人主義,把國家干預嚴格限定在只涉及國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人身保護的范圍之內。對其他民事案件,為保護當事人的平等訴訟權利和合法權益,節約訴訟資源,防止公權對私權的侵犯,不宜行使抗訴權。在審判監督方面,應著重規范上級法院對下級法院的監督。司法權依法獨立行使的特徵,決定上級法院與下級法院之間不是領導與被領導的關系,而是指導與監督的關系。
三、規范監督機制
規范監督機制是完善司法監督的實踐保障。
1、規范監督途徑。現在信訪途徑多,黨委、人大和司法機關內部都有處理申訴信訪的部門,應統一歸口到本機關內設的一個部門登記處理(包括審查、交辦、督查)。建議黨委、政法委的這種監督統一歸口到其信記辦處理;人大的監督以及人大代表批評、建議、質詢等宜統一歸口到人大內設的一個委員會處理。以盡可能避免案件交辦督辦上的沖突和重復。
2、規范監督方式。民主黨派對司法的監督,宜通過政治協商會議這個組織渠道,對司法機關提意見或批評來實施監督。輿論對司法的監督,是新聞媒體以發表意見、建議或批評等方式來表達公眾對司法的監督意願。作為監督主體的機關、組織在實施集體監督時,不宜輕易對個案作出具體的結論性的處理意見。
同時,法院內部也應正確處理好自覺接受監督與加強內部監督的關系。法院對各種監督主體對司法的監督,要認真負責地研究,從司法監督的宏觀長遠上著眼,各級司法機關內部,應把功夫下在健全強化提高司法隊伍素質、嚴防和遏制辦關系案、金錢案、枉法裁判、司法不公的長效機制上。特別是在刑事審判方面,應突出在嚴防辦錯案、嚴防放縱犯罪、嚴防傷及無辜等「三個嚴防」上狠下功夫。
3、規范監督時間。監督主體不應對正在審理的案件作出決定或就實體處理發表傾向性的意見,只應在人民法院作出判決裁定和人民檢察院作出決定後依法實施監督,以保證司法機關和司法人員依法獨立行使司法權。
4、規范啟動再審的程序。立案是啟動司法機關內部監督程序的首要環節,必須把好關。黨委、人大、新聞輿論、社會團體和人民群眾涉及具體案件的監督,不論是交辦、轉辦或者申訴,都應當統一歸口司法機關的立案部門登記,先依法進行審查,符合法律規定再審條件的,才能啟動再審程序,盡可能避免再審立案過濫、訴訟資源浪費、訴訟惡性循環。
四、提高監督者的素養
當前作為監督主體的監督機關和監督人員,應重視提高政治思想和法律素養。要樹立正確的世界觀,善於運用馬克思主義的辯證唯物主義和歷史唯物主義的立場、觀點、方法,處理司法監督問題。特別是一些負責同志,在對待法制統一、司法監督的問題上,要有唯物辯證的思維。
要克服權大於法、以權代法、以權壓法的封建「官本位」意識,樹立依法執政、依法治國、依法監督的「法治」觀念。
③ 司法機關的監督包括什麼
包括,檢查機關的監督,和法院的監督!人大常委會的監督是權力機關的監督!
④ 司法監督和執法監督有何區別
司法不同於行政執法。前者與後者的區別主要在於以下三個方面:
第一,司法是以訴訟方式來解決紛爭的活動,而行政執法並不採用訴訟方式。「訴訟」的本義就是既有告,也有辯,並且是要使紛爭得以解決的活動,它有一套嚴格的程序來保障當事人充分爭辯的權利,並且最終由法院作出是非曲直的裁斷。相比之下,行政執法活動就較為簡單,盡管也要作出是非的裁斷,但往往不可能為當事人提供充分爭辯的程序和機會。
第二,司法是具有最終裁決力的活動,而行政執法則不具有這一功能。司法的最終裁決力是只有法院才能擁有的一項國家權力。行政執法雖然具有裁決是非的功能,但如果當事人不服行政裁決,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並通過訴訟程序來獲得最終解決。盡管法院的最終裁決結果可能與行政裁決結果是一致的,但現代法治理論認為,只有經過法院依照嚴格訴訟程序作出的裁斷才被認為是公正的。這就有了「司法是社會公正的最後一道防線」的說法。現代法治理念之所以要確立和強調司法最終解決的原則,並不等於說司法解決的結果最後一定就比行政解決的結果要公正,而是在於司法是依照包括公開審判、辯護、迴避、上訴等一系列程序來最後實現的裁斷是非的方式,它具有兼聽則明的特點,因此,較之行政解決能夠最大限度地保障紛爭當事人的權利,最大限度地給予其申辯和權利救濟的機會。正是在這個意義上,司法本身內含著公平正義的價值取向。
司法公正是司法機關的司法活動體現出來的公平正義。司法內含的公平正義並不等於這一價值的必然體現。司法作為解決紛爭,判明是非曲直的方式,是一個解決問題的過程,也是司法機關的執法活動。司法公正就是指司法機關對紛爭的解決所體現出來的對公平正義原則的符合性,因此,司法內含的公平正義需要司法機關的公正執法活動來體現。司法公正包括司法活動的結果和過程都要堅持和體現公平與正義的原則。具體地講,司法公正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第一,司法機關對當事人作出的裁決或處理結果是公正的;第二,訴訟活動的過程對有關人員來說是公正的,或者說訴訟參與人在訴訟過程所受到的對待是公正的。因此,司法公正包括了實體公正和程序公正兩個方面的內容。
司法公正是司法活動的根本要求和最高准則。司法之所以具有平定紛爭的功能,主要取決於兩個不可或缺的因素:一是司法裁判應當具有強制執行力;二是司法裁判應當具有公正性。如果裁判沒有強制執行力,紛爭當事人可以不去執行其裁判結果,紛爭就可能難以平息,裁判也就變得毫無意義;如果裁判不公正,則不可能服人,也不可能真正平息紛爭,或者說即使強制當事人執行了不公正的裁判結果,也還可能導致新的紛爭。由於司法裁判被賦予了國家強制執行力,因此,司法裁判的結果是否公正,當事人都會被強制接受。如果司法不公,實際上就等於對紛爭當事人的人身、權利和財產的侵害和掠奪,是對公平正義價值的嚴重損害。因此,司法活動正當性的關鍵在於司法公正。具體來說,司法公正對於維護公平正義的作用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司法公正是民主法治建設的重要內容。當今時代,和諧社會應當建立在民主法治的基礎之上。按照科學發展觀的要求,發展不僅僅是經濟增長與效率,而且應當包括民主法治在內的社會的全面發展。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的法治國家是我們黨的治國方略,其基本要求就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司法公正是這一基本要求的題中應有之義。在這個意義上,和諧社會必定是法治社會,法治社會則必須維護司法公正。法治社會的重要特徵之一,就是要在整個社會確立法律具有高於任何個人和組織的權威,樹立起法律至上的意識和觀念。只有這樣,才能保證依法辦事,實現依法治國的方略。公平正義是法律的最高價值,法律也是公平正義的象徵。司法公正對法律至上觀念的形成和維護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司法機關通過公正執法可以向人們明確昭示:什麼行為是合法的,什麼行為是不受法律保護的,人們可以從中獲得一種穩定的行為預期,並在此基礎上形成尊法和守法的心理,從而使法律的評判功能和導向功能得以充分發揮。人們對法律的尊崇和擁護,必然進一步維護法律至上的權威。反之,如果司法過程和結果是不公正的,人們不僅會懷疑司法機關的權威性,而且也必然動搖對法律尊崇的理念,進而影響對法律權威和法治社會秩序的維護。
第二,司法公正是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重要內容。正是由於司法作為社會公正的最後一道防線,具有維護公平正義的功能,因此,如果司法是公正的,即使社會上存在著不公正的現象,亦可通過司法來矯正和補救.
⑤ 司法監督包括()
司法機關的監督包括:
(一)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並報告工作,接受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監督。
(二)依法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議案。
(三)領導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的工作。確定檢察工作方針,部署檢察工作任務。
(四)依法對貪污案、賄賂案、侵犯公民民主權利案、瀆職案以及認為需要自己依法直接受理的其他刑事案件進行偵查。領導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的偵查工作。
(五)對重大刑事犯罪案件依法審查批捕、提起公訴。領導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對刑事犯罪案件的審查批捕、起訴工作。
(六)領導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開展民事、經濟審判和行政訴訟活動的法律監督工作。
(七)對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監所派出檢察院依法對執行機關執行刑罰的活動和監管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八)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確有錯誤的判決和裁定,依法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抗訴。
(九)對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在行使檢察權作出的決定進行審查,糾正錯誤決定。
(十)受理公民控告、申訴和檢舉。
(十一)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職務犯罪預防工作進行研究並提出職務犯罪的預防對策和檢察建議;負責職務犯罪的法制宣傳工作;負責全國檢察機關對檢察環節中其他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的指導。
(十二)受理對貪污、賄賂等犯罪的舉報,並領導全國檢察機關的舉報工作。
(十三)提出全國檢察機關體制改革規劃的意見,經主管部門批准後,組織實施;規劃和指導全國檢察機關的檢察技術工作和物證檢驗、鑒定、審核工作。
(十四)對於檢察工作中具體應用法律的問題進行司法解釋。
(十五)制定有關檢察工作的條例、細則和規定。
(十六)負責檢察機關的思想政治工作和隊伍建設。領導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依法管理檢察官的工作。制定書記員管理辦法。
(十七)協同地方黨委管理和考核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的檢察長、副檢察長,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或不批准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任免;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任免專門人民檢察院的檢察長;建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撤換下級人民檢察院的檢察長、副檢察長和檢察委員會委員。
(十八)協同主管部門管理人民檢察院的機構設置和人員編制。
(十九)組織指導檢察系統幹部教育培訓工作,規劃和指導檢察系統的培訓基地及師資隊伍建設等工作。
(二十)規劃和指導全國檢察機關的計劃財務裝備工作。
(二十一)組織檢察機關對外交流,開展有關國際司法協助;審批與港、澳、台地區間的個案協查工作。
(二十二)管理機關幹部和直屬事業單位的領導幹部;審批院直屬事業單位的工作計劃和發展規劃。
(二十三)負責其他應當由最高人民檢察院承辦的事項。
⑥ 健全司法監督機制要政府,法院及哪些部門相互協調,監督
當前,我國政府監督機制主要由下列幾部分組成:政黨監督、人大監督、政府自身的行政監督、人民群眾的監督、新聞輿論監督和司法監督。政黨監督包括共產黨的黨內監督和各民主黨派的監督;政府自身的監督包括行政監察、行政復議和審計監督,司法監督包括檢察院監督和法院監督。一個國家各種監督的執行力度並不相同,應該說一個國家對權力的監督力度,與這個國家的社會發展水平密切相關。監督力度大的,政府的廉政水平就高,監督力度弱的,政府的廉政水平就低。如果根據比較得到國際上廣泛認可的國際透明組織(Transparency)對全球146個國家和地區的廉政調查,芬蘭排名第一;丹麥、冰島並列第三。而我國排名在百位開外。
⑦ 我國司法監督的主體是什麼
司法監督,是法律監督的一種,它是指由國家司法機關依據法定職權,依照法定程序,對法律實施的情況進行監督。主體的特定性是司法監督的顯著特徵。
所謂司法監督的主體就是國家司法機關,我國國家司法機關僅指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因此我國司法監督的主體是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
⑧ 司法機關的監督
【司法機關的監督的概念】是指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對行政機關進行的監督。司法機關的監督主要有審判監督和檢察監督。
【審判監督】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行使國家審判權,通過審理有關案件對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實施的監督。《行政訴訟法》規定,公民、法人或其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通過審理行政訴訟案件,對符合法律規定受案范圍的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進行審查,對違法的具體行政行為有權判決撤銷、部分撤銷、變更、責令履行和賠償,以監督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嚴格依法行政。
【檢察監督】是指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律規定行使檢察權,通過檢察活動對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實施的監督。人民檢察院作為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除了對公安等機關的偵查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外,還可以對公安、監獄等執行機關的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等。
⑨ 司法機關的監督包括那些
審判機關的監督
司法行政機關的監督
⑩ 司法的外部監督方式包括哪些
司法的外部監督方式主要包括:人大監督、輿論監督和公民監督。
(一)人大監督
人大作為國家權力機關,對由其產生的國家司法機關的監督是其憲法地位的一項重要權力。人大監督司法權的實質,是按照憲法和法律賦予的職權,對國家司法權進
行制約,以保證司法機關按照人民的意志和需要運轉。人大監督是國家最高層次、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監督。主要具有以下特點:
1.權力來源的權威性
人大作為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其監督權直接來源於憲法。人大法律監督所依據的是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國家根本大法,而在行政監督和司法監督中,行政機關和司法
機關所依據的可以是憲法,但更多的是依據法律、法規行使監督權。人大監督代表的是國家意志、人民意志,體現的是我國國體和政體的本質與內容。
2.監督對象的廣泛性
人大的法律監督,從對象上,包括立法、司法、行政機關;從客體上,包括了三機關的人事、財政、立法、執法活動。[1]在我國,沒有任何其他機關能夠像人大一樣同時擁有監督全部國家機關重要活動的權力。
3.監督層次的至上性
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監督,是代表國家和人民的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監督。人大監督同其他國家監督形式之間是授權與被授權機關的關系,國家機關體系內一切其他層次的監督都必須向它負責,並接受它的監督和制約。
4.監督方式的間接性
人大的監督權側重於對監督對象起威懾、督促、指導作用,主要是通過間接手段來達
到監督目的,一般不直接去糾正、處理違法行為。主要表現在人大在聽取「一府兩院」的工作報告,或對它們進行質詢時,通常只發表一些評價性意見,對有關機關
的違法行為提出批評性意見,要求自行糾正其違法行為等方面。人大最嚴厲的監督方式是罷免或撤職,而這也僅僅是促使司法機關依法辦案的手段。
(二)輿論監督
輿論監督,是指電視、廣播、網路、報紙報刊等大眾傳媒對各種社會現象所進行的揭露、報道、批評或抨擊。輿論監督具有相對的言論自由性、及時性、廣泛性。
1.新聞輿論監督是公眾了解、參與和監督社會公共事務管理活動的重要媒介,是防止和糾正司法腐敗,推進公正執法、文明執法,實現司法公正的一支重要監督力
量。司法通過公開接受輿論的監督,滿足憲法賦予媒體的新聞自由權、公眾對司法的監督權、參與權、知情權和表達權;輿論通過司法公開監督司法行為,從而能更
好地促進公正審判、防止司法權的濫用,同時也是確保司法公正能夠以人們看得見的方式實現的有效方式。
2.新聞媒體監督在現代法制國家已成為一種誰也無法漠視、不敢小看的監督力量。平民百姓街頭小巷的議論成不了氣候,而新聞媒體的評論就不一樣,對法院的審
判具有強大影響力,甚至決定了法院判決的走向,因而素有「媒體審判」之稱。而輿論監督本身具有覆蓋面大、影響深遠、及時有效等特點,它通過營造輿論環境進
而影響人們的心理、思想、行為,並藉此形成強大的輿論壓力,從而起到約束國家權力、保障司法公正的作用。輿論監督可以提升司法的透明度和公開度,拓寬公眾
參與權力運作的渠道,一定程度上可以防止和糾正司法偏差,有助於捍衛公民的權利和實現社會的正義。從「房姐事件」「問題奶粉事件」「郭美美炫富事件」等諸
多案件來看,輿論都發揮了積極的作用,提升了司法機關的辦事效率及公開程度,推動了社會公正的落實。同時,正面的輿論報道可以提升法院的公信力,宣傳普及
法律知識,促進法治社會的建構與發展。拿「孫志剛」案件來說,正是由於輿論的廣泛關注,引起了國務院的重視,推動了《城市生活無著落人員救助管理辦法》的
出台,進一步保障了人民的利益。
(三)公民監督
公民監督,一般是指公民依照憲法和法律規定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行為進行監督的活動。根據我國憲法的規定,公民的監督權具體內容分為三部分:一是批評和建議權;二是申訴和控告權;三是檢舉權。
1945年7月,毛澤東在和黃炎培談論如何避免「其興也勃焉」、「其亡也忽焉」政權更迭周期時,曾經說道:「我們已經找到了新路,我們能跳出這個周期率。
這條新路,就是民主,只有讓人民來監督政府,政府才不敢鬆懈。只有人人起來負責,才不會人亡政息。」[2]公民監督權是公民依法享有的監督國家機關及其工
作人員活動的權利,是一項重要的憲法權利,而公民監督司法權則是公民監督權的具體表現形式之一,也是公民參與公權力行使的重要途徑,當前我國公民監督司法
權主要通過人民陪審員制度和人民監督員制度實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