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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古代監察制度的作用

發布時間: 2020-12-19 07:24:37

A. 中國古代有哪些主要的監察機構和監察制度

1、春秋戰國:設御史一職,兼著糾察功用,但這個時期還沒有專職的監察機構。
2、秦:中央設御史大夫,監察百官,執掌群臣奏章,其下設御史中丞,輔助皇帝執行彈劾之權;在地方設置監郡御史,監察郡內。(正式出現完善的監察制度)
3、漢:中央設御史府,增設丞相司直和司隸校尉;地方設立十三部剌史,監察地方長吏。(古代監察制度系統建立)
4、魏晉南北朝:中央御史台脫離少府,直接受命於皇帝,監察機構初步統一,監察權擴大。地方由朝廷不定期地派出巡御史監察地方官員。此外,御史「聞風奏事」的制度也在這個時期形成。(諫官系統開始規范化、系統化。)
5、隋:中央設御史台;地方設司隸台,專掌州縣監察,並建謁者台,持節察授。
6、唐:中央御史台下設台院、殿院、察院;地方分十道(後增至十五道)監察區。諫官組織分隸中書、門下兩省,形成台諫並立局面。
7、宋:中央沿襲唐制,御史台仍設三院;地方監察設監司和通判,直隸皇帝。
8、元:中央設御史台;地方設行御史台,統轄二十二道監察區,每道設肅政廉訪使(提刑按察司)。
9、明:中央改御史台為都察院,設六科給事中,成為六部的獨立監察機構;地方設十三道巡按御史和各省提刑按察司,同時設督撫,形成地方三重臨察網路。
10、清:中央六科給事中歸屬都察院,科道合一;地方監察沿用明制。清朝還制定了我國古代最完整的一部監察法典《欽定合規》。

B. 中國古代監察制度的主要特徵

中國古代監察制度主要有四個特徵:
一、同級監察力度弱。古代監察,對權力的監督是一種單向度的上下級隸屬關系,即只能是上位權力對下位權力實行監督,同級別的權力主體之間的監督關系一般不很明顯,更不存在普通民眾對政府官員的監督。
二、是上級對下級的「全方位」監察。古代監督方式是一種整全的監督,即上位權力對下位權力進行全方位的監督,甚至在特定情況下,完全取代下位權力的運作。監督者和被監督者之間不存在明確的職能分工,只有權力行使范圍的大小。
三、制約功能較弱。在古代權力監督機制下,垂直縱向的權力層級呈現不斷增多的趨勢。因為權力沒有分化,不能實現相互制衡的功能,但權力又不能過度集中,因此只有在縱向上設立眾多不同級別的權力機構,使每一個級別的權力逐級縮小,達到以上御下的目的。下級權力需要上級權力來監督,後者又需要更高級別的監督,如此上推級別不斷增加。中國古代的行政級別繁多復雜,與這種權力監督模式有直接的關聯。
四、人治影響力強。在皇權強大,且皇帝開明的日子裡,言官可以通過對地方的控制、對大臣的彈劾和對皇帝的直諫,發揮出應有的作用。然而,在秦朝以後的兩千多年時間里,這樣的「治世」實在是太少了。無論是皇帝昏庸還是權臣當道,都足以讓整個監察體系無處使力。
中國古代監察制度的萌芽產生於春秋戰國時代的法家,初創於秦朝。秦朝還設置了具有監督職能的專門機構。根據《史記》的記載,秦朝在中央設置御史大夫,作為主管監察的最高官吏,其位上卿,「掌副丞相」。御史大夫的屬吏有兩丞,一為中丞,二是御史丞。御史丞主要是在府內協助大夫處理日常公務;中丞則在殿中掌圖書秘籍,並外領監御史以督郡縣,內領侍御史以受公卿奏事,舉劾按章。在御史中丞之下,設有15名侍御史,為臨時性的派遣監官。在郡一級地方機構,則設置了監御史,負責監督郡守和其他官員,即「秦有監御史,監諸郡」。關於秦朝的監察機構設置,盡管尚未出土直接的文物證據,但後世的這些史料已足以證明,中國古代監察制度在秦朝時已經完成初創。

C. 概述古代中國監察制度的發展歷程和主要職能及作用

發展歷程:
中國古代監察制度起源甚早。戰國時,職掌文獻史籍的御史就已有明顯的監察職能。秦代開始形成制度,之後便成為歷代的一項重要政治制度。經過長期的發展,這一制度逐步健全和完備。秦漢時期公元前221年,秦統一中國,建立起專制主義的中央集權制度,並創建了監察制度。中央設立御史大夫,位列三公,以貳丞相,御史府為其官署,掌握天下文書和監察。在地方上,皇帝派御史常駐郡縣,稱「監御史」,負責監察郡內各項工作。
漢承秦制,但較秦制更嚴密。在西漢,中央仍設御史大夫作為長官,御史中丞為副,兼掌皇帝機要秘書和中央監察之職。在地方上,西漢初年廢監御史,由丞相隨時委派「丞相史」,分刺諸州。漢武帝時,為加強中央對地方的控制,全國分為13個監察區,叫州部,每個州部設刺史1人,為專職監察官,以「六條問事」,對州部內所屬各郡進行監督。丞相府設司直,掌佐丞相舉不法。朝官如諫大夫加官給事中,皆有監察劾舉之權。郡一級有督郵,代表太守,督察縣鄉。宣帝時,會侍御史二人掌法律文書,也有評斷決獄是非之權。因特別使命而設的符璽御史、治書御史、監軍御史、綉衣御史(亦稱綉衣直指)等,分別行使御史的職權。西漢末年,御史大夫更名大司空,御史府改作御史台,由御史中丞主管監察事務。東漢時,御史台稱憲台,仍以御史中丞為長官,但職權有所擴大。御史台名義上轉屬少府,實為最高的專門監察機關。它與地位顯要的尚書台、掌管宮廷傳達的謁者台,同稱「三台」。東漢侍御史,掌糾察;治書侍御史,察疑獄。把全國分成13個監察區,包括1個司隸(中央直轄區)和12個州。司隸設司隸校尉1人,地位極為顯赫,朝會時,與尚書台、御史中丞一樣平起平坐,號曰「三獨坐」。司隸校尉負責監察除三公以外的朝廷百官和京師近郡犯法者。每州置1刺史,用以監察地方政情、受理案件、考核官吏。由於事權混雜,後來刺史逐漸變為凌駕於郡之上的一級地方行政長官,失去監察作用,故改稱州牧,州也由監察區變為行政區,地方監察制度便基本瓦解。
魏晉南北朝時期這一時期基本處於封建割據的分裂狀態。各朝的監察機構名目不一,但體制與漢代相同,亦有部分變化。魏晉時,御史台不再隸屬少府,而成為由皇帝直接掌握的全國性的監察機構。南梁、後魏、北齊的御史台(亦稱南台)和後周的憲台,仍以御史中丞為主官,北魏稱御史中尉。由於監察長官權勢日大,出現了防範監察官員犯法瀆職的規定。群臣犯罪,若御史中丞失糾,也要罷官。魏晉以後,為防止監察機構徇私舞弊,以發揮其監察效能,明確規定大士族不得為御史中丞。晉以後,御史中丞下設殿中御史、檢校御史、督運御史等,分掌內外監察之權。此時,地方上不再設置固定的監察機構,由朝廷不定期地派出巡御史監察地方官員。此外,御史「聞風奏事」的制度也在這個時期形成。
隋唐時期隋代時,中央的監察機構仍為御史台,改長官御史中丞為御史大夫,下設治書御史2人為副;改檢校御史為監察御史,共12人,專執掌外出巡察。唐代發展了隋代的監察制度,使監察機構更趨完備。唐初,中央設御史台,由正三品御史大夫為台長,設正四品御史中丞2人為輔佐。御史台稱憲台,大夫稱大司憲。武則天時,改御史台為左右肅政台。中宗後又改為左右御史台。御史台的職權是「掌邦國刑憲典章之政令,以肅正朝列」(《唐六典》卷十三)。御史台下設三院:①台院,侍御史屬之,「掌糾舉百僚,推鞫獄訟」;②殿院,殿中侍御史屬之,「掌殿廷供奉之儀式」;③察院,監察御史屬之,「掌分察百僚,巡按州郡,糾視刑獄,肅整朝儀」(同前)。唐初全國分為10個監察區,稱10道(後增為15道),每道設監察御史1人(先後稱為按察史、采訪處置使、觀察處置使等),專門巡迴按察所屬州縣。唐代進一步擴大了監察機構和御史的權力。御史台享有一部分司法權,有權監督大理寺和刑部的司法審判案件。
諫官系統在唐朝也趨於完備。諫官的設置,秦漢時已有,魏晉南北朝時有較大發展。至唐代,中央朝廷實行三省制,其中門下省的主要職責是匡正政治上的得失,以諫諍為任。門下省置散騎常侍、諫議大夫、補闕、拾遺(其中右補闕、右拾遺隸中書省)、給事中等職,舉凡主德缺違、國家決策,皆得諫正。其中給事中掌封駁(即復審之意)詔制,權力更重。
宋代監察機構隨著封建專制主義的發展而加強。中央沿襲唐制,御史台仍設三院。地方如設通判,與知州平列,號稱監州,有權隨時向皇帝報奏,成為皇帝在地方上的耳目。此外,路一級的轉運使、提點刑獄公事等,也負有監察州縣的責任。為保證監察御史具有較多的從政經驗,宋代明確規定,未經兩任縣令者不得任御史之職。按規定,御史有「聞風彈人」之權,每月必須向上奏事一次,稱「月課」;上任後百日必須彈人,否則就要罷黜為外官或受罰俸處分,名為「辱台錢」。從此開御史濫用職權之例。御史可以直接彈劾宰相,亦有勸諫之責。御史台還有權分派御史參與重大刑事案件的審理。
元代中央設御史台,御史大夫秩高從一品,「非國姓(蒙古貴族)不以授」(《元史·太平傳》)。還在江南和陝西特設行御史台,其組織與中央御史台相同,作為中央御史台的派出機關。這是元代監察制度的重大發展。全國分為22道監察區,各設肅政廉訪使(即監察御史)常駐地方,監察各道所屬地方官吏。
明代監察制度隨著君主專制中央集權的強化而得到充分發展和完備。中央將御史台改為都察院,「主糾察內外百官之司」。都察院設左右都御史、副都御史和僉都御史。下設13道監察御史,共110人,負責具體監察工作。監察御史雖為都御史下屬,但直接受命於皇帝,有獨立進行糾舉彈劾之權。明代還建立御史出使巡按地方的制度。出巡之官受皇帝之命,可兼管地方其他事務。擔任總督和巡撫的官員,其權力比一般巡按御史要大,有「便宜從事」之權。都察院除執行監察權外,還握有對重大案件的司法審判權。戰時,御史監軍,隨同出征。
明代還將地方分區監察和中央按系統監察相結合,專設六科給事中,稽察六部百司之事,旨在加強皇帝對六部的控制。禮、戶、吏、兵、刑、工六科,各設都給事中1人,左右都給事中各1人,給事中若幹人。凡六部的上奏均須交給事中審查,若有不妥,即行駁回;皇帝交給六部的任務也由給事中監督按期完成。六科給事中與各道監察御史合稱科道。科道官雖然官秩不高,但權力很大,活動范圍極廣。因此,對科道官的選用十分嚴格。同時還規定,對監官犯罪的處分比一般官吏要重,「凡御史犯罪加三等,有贓從重論」(《明史·職官志》)。
清代清代監察機構沿襲明代,又有所發展。在中央,仍設都察院。早在入關之前,皇太極即下詔:「凡有政事背謬及貝勒、大臣驕肆慢上、貪酷不清、無禮妄行者,許都察院直言無隱」。「倘知情蒙弊,以誤國論」(《大清會典·事例》卷九百九十八)。各級官吏均置於都察院監督之下。清代都察院以都御史為主事官,他與六部尚書、通政使、大理寺卿等重要官員共同參與朝廷大議。都察院下設15道監察御史(清末增至22道),專司糾察之事。雍正年間,專察六部的六科給事中並入都察院。六科給事中和各道監察御史共同負責對京內外官吏的監察和彈劾。唐代的台、諫並列,明代的科、道分設,清代的科、道則在組織上完全統一。監察權的集中,是清代監察制度的一大特點。
清代,一方面允許監察官風聞言事,直言不諱;另一方面為了防止監察官權力過大,規定御史對百官彈劾要經皇帝裁決。到宣統年間,新內閣成立,都察院被撤銷。作用與特點中國封建社會歷代的監察制度,對加強政府對官吏的監督,清□除害,調整統治階級內部矛盾,起了一定的作用。它成為加強中央對地方的控制、強化皇權、鞏固封建統治的重要手段。但在封建君主專制制度下,監察制度是皇權的附屬品,它能否發揮正常作用,與皇帝的明昏有密切關系。同時,由於封建政權和封建官吏的階級本性所決定,監官本身因貪贓枉法而獲罪者也不乏其人。
主要職能:

中國古代封建王朝為監察政府官員,維護統治秩序,保證國家機器正常運轉而設立的制度。監督法律、法令的實施,維護國家法律、法令的統一,參與並監督中央和地方司法機關對重大案件的審理活動,是中國古代監察機構及監官的主要職能。

作用:
中國古代監察制度具有以下主要作用:①組織獨立,自成系統。自兩漢後,監察機構基本上從行政系統中獨立出來,從中央到地方都有專門機構和職官,自成體系。地方監察官直接由中央監察機構統領,由中央任免;作為「天子耳目」的監官有相對的獨立性,從而為監察制度的逐漸完善和監察效能的發揮提供了組織保證。②歷代對官吏的監察滲透於考核、獎懲制度之中,並實行重獎重罰。③以輕制重,對監官採用秩卑、權重、厚賞、重罰的政策,給級別低的監官以監察級別高的官吏的權力。④監察機構的權力來自皇權。隨著中央集權的加強,皇權的膨脹,監察機構的權力也隨之提高,甚至被任意擴大或濫用,從而使監察制度畸形發展,如元代的監察制度帶有民族壓迫的性質。元世祖時明確規定:「凡有官守不勤於職者,勿問漢人回回,皆以論誅之,且沒其家」(《元史》卷十,《世祖紀》),但蒙古人不在此限。明代除了公開的監察機構六科和都察院外,廠衛等秘密的特務機構也成為監察網的組成部分。

D. 怎樣認識中國古代監察制度的作用

加強了政府抄對官員的監督,調整了統治階級內部的矛盾;加強了中央對地方的控制,強化皇權,在一定程度上穩定了社會秩序,有利於經濟的發展和封建統治的鞏固。
雖然不能從根本上制約皇權,但是一定程度上保證了官員的純潔性,提高了行政水平

E. 中國古代監察制度的主要特徵

古代監察制度 一、中國古代監察制度的發展及其特點 中國古代監察制度,隨同封建制度的產生而萌發,伴隨封建專制主義中央集權的建立而誕生,又隨著封建君主專制的不斷強化而發展、完備,形成了兩大系統,一是御史監察系統,二是諫官言諫系統。御史又稱之為台官、憲官或察官,是皇帝的耳目,職在糾察官邪,肅正朝綱,主要運用彈劾手段進行監察。諫官又稱言官或垣官,職在諷議左右,以匡人君,監察方式主要是諫諍封駁,審核詔令章奏。台官對下糾察百官言行違失,諫官對上糾正皇帝決策失誤。二者構成了封建社會完整的監察體制。其發展過程大致可分為下列六個階段: (一)先秦時期的萌芽階段。在夏商周三代的國家事務中已有監察的因素或監察的活動。春秋戰國時的御史已兼有監察的使命。但這個時期尚未產生專職的監察機構,作為一種嚴格意義上的監察制度還沒有建立。 (二)秦漢時期的形成階段。秦創建御史大夫府為中央監察機構,在地方設置監郡御史。漢承秦制,在中央設御史府的同時,增設丞相司直和司隸校尉為中央監察官,在地方設立十三部剌史,監察地方二千石長吏,並制定了第一個專門性的地方監察法規,給事中與諫議大夫等言官也已問世。 (三)魏晉南北朝時期的發展階段。中央御史台脫離少府,直接受命於皇帝,廢司隸校尉,監察機構初步統一,監察權擴大,自王太子以下無所不糾。諫官系統開始規范化、系統化,南朝建立了專門負責規諫的集---書省。 (四)隋唐時期的成熟階段。隋設御史台、司隸台、竭者台,分別負責內外監察。唐在御史台下設台院、殿院、察院,分工明確,互相配合,地方則分十道(後增至十五道)監察區,形成比較嚴密的監察網。諫官組織分隸中書、門下兩省,形成台諫並立局面。 (五)宋元時期的強化階段。宋設立諫院,台諫職權開始混雜,趨向合一,地方監察設監司和通判,直隸皇帝。至元朝,取消諫院,台諫合一。地方設行御史台,統轄二十二道監察區,每道設肅政廉訪使(提刑按察司),從而使中央與地方在監察機構上渾然一體。元朝還制定了一整套的監察法規。 (六)明清時期的嚴密階段。明改御史台為都察院,又罷諫院,設六科給事中,成為六部的獨立監察機構,科道並立。地方設十三道巡按御史和各省提刑按察司,同時設督撫,形成地方三重臨察網路。至清朝,將六科給事中歸屬都察院,科道合一,地方監察沿用明制。至此,我國古代監察系統達到了高度的統一和嚴密。清朝還以皇帝的名義制定了我國古代最完整的一部監察法典《欽定合規》。這時期,中國封建監察制度已發展到了歷史的頂峰。

F. 中國監察制度建立和發展的積極作用

中國古代御使監察制度是封建王朝為監察政府官員,維護統治秩序,保證國家機器正常運轉而設立的制度,是封建國家政治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其主要職責是監督法律、法令的實施,維護國家法律、法令的統一,糾舉不法官員,參與並監督中央和地方司法機關對重大案件的審理活動等。中國歷代統治者為了鞏固封建專制統治,維護綱紀,保持官員廉潔性,精心制定了一套完備而又嚴密的監察制度,發揮了積極作用,在一定意義上改善了吏治。我國古代御使監察制度在職能上類似於現今的檢察制度,古代御使監察制度中的某些制度和規定,作為中華民族文化遺產的組成部分蘊含著豐富的經驗與智慧,很值得我們研究與借鑒。

一、中國古代御使監察制度發展沿革

中國古代御使監察制度,隨同封建制度的產生而萌發,伴隨封建專制主義中央集權的建立而誕生,又隨著封建君主專制的不斷強化而發展、完備。中國古代御使監察制度的發展過程大致可分為下列六個階段:第一階段是先秦時期的萌芽階段。在夏商周三代的國家事務中已有監察的因素或監察的活動。春秋戰國時的御史已兼有監察的使命。但這個時期尚未產生專職的監察機構,作為一種嚴格意義上的監察制度還沒有建立起來。 第二階段是秦漢時期的形成階段。中國自秦始皇統一七國,建立起大一統的封建專制的帝國之後,就在中央政權內部設置了與行政機關和軍事機關並列的監察機構。秦創建御史大夫府為中央監察機構,在地方設置監郡御史。漢承秦制,在中央設御史府的同時,增設丞相司直和司隸校尉為中央監察官,在地方設立十三部剌史,監察地方二千石長吏,並制定了第一個專門性的地方監察法規。第三階段是魏晉南北朝時期的發展階段。中央御史台脫離少府,直接受命於皇帝,廢司隸校尉,監察機構初步統一,監察權擴大,自王太子以下無所不糾。第四階段是隋唐時期的成熟階段。隋設御史台、司隸台、竭者台,分別負責內外監察。唐在御史台下設台院、殿院、察院,分工明確,互相配合,地方則分十道(後增至十五道)監察區,形成比較嚴密的監察網。第五階段是宋元時期的強化階段。宋設立諫院,台諫職權開始混雜,趨向合一,地方監察設監司和通判,直隸皇帝。至元朝,取消諫院,台諫合一。地方設行御史台,統轄二十二道監察區,每道設肅政廉訪使(提刑按察司),從而使中央與地方在監察機構上渾然一體。元朝還制定了一整套的監察法規。第六階段是明清時期的嚴密階段。明改御史台為都察院,又罷諫院,設六科給事中,成為六部的獨立監察機構,科道並立。地方設十三道巡按御史和各省提刑按察司,同時設督撫,形成地方三重監察網路。至清朝,將六科給事中歸屬都察院,科道合一,地方監察沿用明制。清朝還以皇帝的名義制定了我國古代最完整的一部監察法典《欽定合規》。至此,我國古代監察系統達到了高度的統一和嚴密,中國封建監察制度已發展到了歷史的頂峰。

二、中國古代御使監察制度的特點

古代御使監察制度作為一種以權制權、糾舉不法的政治調節和制衡機制,在兩千多年的封建社會中,逐步完備並不遺餘力地推行,在維護君主專制的大前提下發揮了整飭吏治、肅政懲貪的積極作用。古代御使監察制度之所以能發揮如此巨大的作用,是因為它具備了能有效地發揮權力制衡功能與作用的若干特點:

第一監察權地位崇高,監察體制健全。在專制制度下,最高監察權歸於皇帝,整個監察過程,從糾參到議復,從核實到復劾都必須請旨進行,最後由皇帝裁決。監察體制比較完備,監察系統呈縱向放射狀,上至中央,下至地方,形成了嚴密的監督網路。

第二監察機構獨立,自上而下垂直監察。漢武帝時期,中國歷史上第一個相對獨立的監督機構-蘭台寺的建立,標志著我國的監察開始從紛繁復雜的行政事務中分離出來,成為國家機關不可缺少的重要部分之一。自魏晉御史台脫離少府後,中央監察主體機構與行政機關分離,組成獨立的監察機關。地方監察機構一般也不隸屬於地方衙門。這種監察體制有利於監察機構獨立行使監察權,排除同級或上級行政長官的干擾。

第三強化中央對地方行政監察。為防止地方的離心傾向以及整肅吏治,歷代統治者無一例外地重視對地方各級政府的監督。其操作方式以常駐為其主要形式,並輔以不定期的或定期的巡按制。如漢初設置的「十三州部」即為地方常駐監察機關,每州部設刺史一人,刺史奉皇帝之命,形式上受制於中央御史中丞,對二千石以上的地方官員行使監督權,手中握「便宜從事」大權,特殊情況下,對地方官的處置可以先斬後奏,待事畢再報知皇帝。而唐朝時的監察御史以及明代的「代天巡狩」,由於「銜命出使」,因而具有極大的權威,正所謂「御史出使,不能動搖山嶽,震撼州縣,為不任職」。

第四重視御使監察官的選任。歷代統治者都非常注重御使監察官的遴選。在選任方式上,針對歷代「宰相自用台官,則宰相過失無敢言者」的弊端,自宋朝以後,中央一級監察官多為「帝王親擢」;而地方監察官則實行「台官自選制」,從而使包括宰相在內的各級行政長官置身於御史監察之下。

第五御使監察官任職資格限制很嚴。不僅要求監察官有剛正不阿的品質和豐富的為官經驗和優異的治績,還要求監察官有較高的文化素質。宋代就曾明確規定未經兩任縣令者不得充任御史,明代則在此基礎上進一步規定御史必得科舉出身,否則不選。這樣做的積極意義在於有利於保證監察官員的既有較高文化素質,又有較豐富的治民從政經驗。

第六強調迴避制。早在漢代就已實行地域迴避制度,規定刺史均不應為本籍人,後又實行「三互法」,規定自身本籍,婚姻之家的對方之籍以及兩州人士的對方之籍相互換籍為官,不得相互異地從監。宋代的宰相不僅沒有舉薦御史的權利,而且凡是宰相的親戚故友,以及被宰相舉薦為官者均不得出任監察御史一職。明代的迴避有兩種:一是故地迴避,凡巡迴監察之處如系原籍,或曾為任官、寓居處所,並須迴避。二是仇嫌迴避,凡監察御史、按察司官處理公事,中間如有仇嫌之人,准許提出迴避。若挾私審訊,敢有枉違者,監察御史、按察司官於反坐上加二等判罪。所問雖有事實,被審訊之人亦以不應判罪。明代還進一步規定「大臣之族不得任科道」。事實證明,這樣做在一定程度上了避免監察官籍權行私、袒護包庇,從而鞏固了皇權的統治。

第七憑實績黜陟,嚴格考核監察官。中國封建統治者根據實績對監察官進行考核,並採取了一些定量化的方法,這樣就可促使監察官盡職盡責、積極上進,減少察與不察一個樣的虛監現象。

第八注重監察系統內部監督。監察御使及按察司官在行使監察職權之時,也受到上級、相互之間和其他機構的監督,形成了多重的監督制度。在明朝,凡監察御史所辦文卷,由都察院復查;按察分司所辦文卷,聽總司復查。如有遲錯,即便舉正。如中間確有錯誤、枉法之事,應向皇帝請示如實匯報。監察御史、按察司官巡察之處,所問公事處理措施不當的,都察院、按察總司隨即改正,經辦吏典依法處理。將原問御史及分司官處理措施不當的事由,請示皇帝處理。都察院、按察司主管官員及事務官員,各道監察御史、吏典,如有不公不法及失職,貪淫暴橫者,許互相糾舉。不得徇私容蔽。其所糾舉,並要明其實跡,向皇帝請示審訊,審訊後再請示處理。御史彈劾按察司官失職,按察司官亦得糾巡按失職。按察司文卷從監察御史每年一次,或二年三年一次審察。都察院主管官員及各道文卷俱照例審察。御史巡察歸來,都察院負責官員依例考察,稱職者,向皇帝請示照舊管事。若有不稱,向皇帝請示罷黜。御使回道之日,詳細開列已完未完數目,造冊呈院,以憑考察。

三、中國古代御使監察制度對現今檢察制度的借鑒

不可否認,我國目前的檢察機關性質繼承了許多傳統的東西,但我國真正意義上的檢察機關是引入西方國家的法律制度的結果。古今中外對國家工作人員的基本要求,盡管不同國家、不同政體,在目的與手段上可能存在著差異,但在保持官員廉潔性、對官員實行監督這一點上,卻是共同的。古代御使監察制度和現今檢察制度職能上的相似性,使得在檢察改革中借鑒古代御使監察制度的某些合理內核,無疑是必要的。

(一)中國古代御使監察權都是依附於皇權,官員在行使職權時有充分的身份保障,而我國現今檢察體制下的檢察官的地位同其他國家工作人員一樣,沒有特殊的保障措施,這就使得檢察官在行使職權時顧慮重重。因此有必要加強檢察職業保障。首先可探索實行檢察官終身制,檢察官一經任用,一般不得違反檢察官個人的意願將其罷免、轉職、停職、減薪或調換工作,只有依照法定條件,才能予以彈劾,撤職,調離或令其提前退休,解除檢察官的後顧之憂,使其免受外部干擾而依法行使職權。檢察官無須擔心因依法辦案,嚴格執法而得罪他人,而在職務上受到不利變動,從而能夠保持公正獨立的地位,並依法處理案件。其次是保障檢察官具有較高的社會地位,賦予檢察官與其特殊責任相適應的某些特權,增強檢察官的社會威望,增強社會對檢察官執法的認同感。再次完善檢察官等級制度,逐步實現檢察官待遇與檢察官等級相配套,強化檢察官的身份保障。第四考慮到檢察官工作的特殊性,為了保障檢察官的正常生活,保證檢察官公正執法,檢察官的薪金和其他待遇必須得到充分的保障。建立檢察機關獨立的財政撥款系統,自上而下的在全國檢察系統進行分配,將財權收歸檢察院,免受行政部門通過財權來施加影響。

(二)古代御使監察機構都是垂直管理,有效排除了上級、同級行政長官的干擾。而現今檢察機關實行的是與司法規律格格不入的雙重領導體制,而且在實踐中更偏重受制於橫向的權力體系,地方化和行政化傾向嚴重。因此,應改革雙重領導體制為垂直管理體制。應加強和改善黨對檢察工作的領導,將黨對檢察工作的領導權交由中央統一行使,最高人民檢察院黨委成員由黨中央選配和管理;省級檢察院黨委成員由最高人民檢察院黨委主管,基層人民檢察院黨委成員由省檢察院黨委主管。地方各級黨委對同級人民檢察院黨組實行監督。加強檢察機關的獨立性,建立自成一體,完全獨立的檢察機構。全部檢察官屬於國家系統中的官員,實行自上而下的負責制,最高人民檢察院通過首席大檢察官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負責,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通過檢察長向上一級檢察院負責。改變目前檢察官以及地方各級檢察機關的檢察長的任免程序和方式。將地方檢察機關的檢察官由地方權力機關選舉和任免改為由國家元首或者由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根據一定的程序任命。賦予檢察機關獨立錄用人員的權利,加強上級檢察院對下級檢察院錄用人員、任免檢察官和領導幹部的管理。這樣就使檢察機構完全擺脫了地方當局的控制和影響,改變現行的組織人事管理制度和檢察官的產生方式,使檢察官的任免、晉級、獎懲與地方脫鉤。

(三)古代御使監察制度比較重視中央對地方的控制,御使監察機構的設置也往往與行政機構的設置不一致。這就對加強中央集權,制約地方權力起到了有效作用。現行檢察機關雙重領導體制,按行政區劃,設立不同級別的檢察機關,為地方保護主義滋生製造了條件。造成了就國家而言,檢察官只知有地方,不知有中央;就地方而言,檢察官只知服從地方利益的大局,而不知服從憲法和法律這個大局。改革檢察機關按行政區域設置的現狀,重新劃分司法管轄區,不與行政轄區重合一致。打破檢察機關按行政區劃設置的體系,設立不與行政轄區重合的檢察機關,創制出一套適合國情的可使檢察機關免受利益誘惑和其他地方權力影響的設置體系。這樣不但有利於防止地方勢力的干擾,保證司法機關依法獨立行使司法權,避免司法腐敗行為;而且有利於整合現有司法資源。同時也有利於增強檢察官對國家整體的認同感和使命感,削弱檢察官的地方意識。

(四)縱觀整個封建社會的御使監察制度,御使監察官的選任有一套極其嚴格和完備的制度,監察官員必須具備很高執法能力和綜合素質。而現今檢察機關人員整體素質偏低,不能很好地適應檢察工作的發展,很有必要參酌這一制度,建立一套檢察官職業准入和選任制度。進一步提高檢察官的任職條件。雖然 2001年6月30日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2次會議對檢察官法進行修改,提高了檢察官任職條件中的學歷條件,規定從2002年開始,我國檢察官任職的學歷條件必須達到本科畢業以上。但這一規定還是極大忽視了檢察職業的特殊性要求,建議國家立法機關再次修改檢察官法,將檢察官任職的學歷條件進一步提高到法律專業本科畢業。規范檢察官選任程序,統一檢察官選任標准。改變檢察官的選任的行政化,按照檢察工作規律要求,從傳統行政模式向新型司法模式轉變。建立從律師或法學教師中選任檢察官的制度。逐步實行上級檢察院的檢察官主要從下級檢察院檢察官中擇優選任,形成檢察官自下而上有序流動的機制。

(五)古代御使監察官有著廣泛的監督權,甚至還有先斬後奏的權力。我國憲法規定檢察機關是法律監督機關,但在實踐中,由於與檢察機關法律監督有關的法律制度不健全、現行檢察機關管理體制不科學,致使檢察監督職能不能很好發揮,與憲法定位要求極不相稱。檢察機關的監督基本局限在訴訟監督狹窄領域內,並且基本上事後的監督,不能有效發揮監督作用。筆者認為在強化檢察權,加強法律監督方面,古代御使監察制度最值得借鑒的有兩項制度。一是明代的刷卷制,凡在京大小有印信的機關,直隸衛所、府、州、縣等機關,在外各都司、布政司、按察司文卷,除有關軍機重事不刷外,其餘卷宗監察御史每年一次,或二年三年一次審察。都察院負責官員及各道文卷俱照例審察。其各都司、布政司、按察司所屬衛所府州縣等衙門文卷從本處按察分司審察。參酌該項制度,建立法院生效判決檢察院審查制度。就是指法院的生效判決都應交同級檢察院審查,通過審查決定是否提起抗訴。因為現有法律已有審判監督程序抗訴案件向人大常委會備案制度的規定,但法律法規對法院生效判決向社會公開未作硬性規定,一些當事人未提出疑義的錯誤案件只能將錯就錯。將法院的生效判決都交同級檢察院審查,可避免此類問題的發生,同時也可充分發揮檢察院作為法律監督機關的職權。二是古代御使監察擁有廣泛的審計權,對國家財政預算的執行和決策編制的審核,並稽查財政上的不法行為。唐時,監察御史巡按郡縣,即有檢查屯田、鑄錢等內容;宋代的轉運使司,既是掌管財賦的長官,又是監察官,其職權中有「歲行所部,檢察儲積,稽考帳籍」。到明清尤其是清代,凡封建衙門機構的收支帳目和會計報告,都要送呈都察院檢查。可參酌該項制度,完善檢察機關職務犯罪預防監督的措施,賦予預防職務犯罪機構的「審查權」 ,並對「審查權」程序化、規范化,使預防工作依法行之有效地開展。法律還應當 強化檢察建議的法律效力,賦予檢察機關職務犯罪預防方面應有的強制力。如對檢察建議中預防措施落實不力,存在漏洞的單位檢察機關有權令其整改,否則一旦發生因未整改或整改不力而導致職務犯罪,除追究當事人的責任外,還要追究單位領導的法律責任。

(六)古代御使監察機構內部監督相對比較完善,而現今檢察體制,上下級之間的業務領導比較薄弱,沒有形成全國統一的、上命下從的縱向指揮有力、橫向協作緊密的一體化工作機制。因此有必要加強上級檢察院對下級檢察院的領導,健全工作機制。逐步建成全國各級檢察機關之間互相支持、互相配合、互相協調的工作機制。檢察院內部,可在索檢委會工作新機制強化檢委會的監督制約作用,設立案件督察部門,建立辦案質量督察機制,加強各相關內設機構之間的訴訟程序的監督等方面著手進行改革。

G. 中國古代監察制度的局限性

中國古代監察制度歷時二千多年,在古代國家的政治運行中,對於國家權力、政府權力、官僚權力的監察和約束確實發揮了一定的作用。然而,我們也應該認識到,中國古代監察制度的作用是有限的,有其明顯的歷史局限。可以說,中國古代監察制度的主要特點始終與其歷史局限形成二元對立,單線垂直的歷史局限是監察制度的性質;位高權重的歷史局限是古代國家政治制度結構;監察活動法律化的歷史局限是傳統的人治。 中國古代監察官員通稱為「御史」,這個御史的「御」字,即代表了古代國家最高統治者皇帝(君主)個人擁有和佔有之意。史實也是如此。御史一職早在戰國時期出現,其職事主要是掌管國王身邊之事務,以後才逐漸地演變為監察官員。《周禮·春官》載:戰國時御史總計172人,其最初之職為掌管圖書法令,隨國王左右的書記和秘書之官。後來,國王經常通過御史了解各方面與全國各地方的情況,以後國王又依靠御史監督中央與地方官員。這樣,御史便漸次成為君主的耳目之官。古代監察御史的起源便決定了古代監察制度的性質,是皇帝(君主)的耳目和工具。
此外,中國傳統政治制度自秦代始,就確立了中央集權主義的專制主義國家。在這樣的帝國中,皇帝主要依靠官僚對國家進行統治和治理。但是,在皇帝的眼裡,官僚僅是一種統治工具。貴族是靠不住的,官僚也同樣靠不住。美國著名歷史學家、漢學家列文森在其《儒教中國及其現代命運》一書中認為:中國的歷史變遷存在著兩種變化,一是中國傳統社會內部的變化,二是傳統與近代之間的變化。中國傳統社會並非死水一潭,它充滿著種種緊張和沖突,其中如君主與官僚制度之間的緊張與沖突。(註:(美)列文森著《儒教中國及其現代命運》,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代譯序」第8頁。)列文森認為:君主需要的是私人的官僚代理人,而官僚曾是秦漢和後來唐朝的君主反封建制的一種工具,現在它直接與王權相對立。在幫助王權清除了所有對手之後,官僚自己則成了惟一能與王權相抗衡的力量。中國皇帝既不能一開始就剝奪官僚那可怕的結合,威望和行為功能,也不能在此之後用超出官僚之外的贊賞——授予官僚以真正的貴族頭銜——來吸引官僚。顯然,中國歷代皇帝在與官僚的緊張與沖突中,充分發展和利用了監察制度。在解釋這種監察制度的性質時,《管子·九守》認為:君主設立專職監察的目的是:「一曰長目,二曰飛耳,三曰樹明。」《荀子·君道》也認為君主設立監察御史之用心在於:「牆之外,目不見也;里之前,耳不聞也;而人主守司,遠者天下,近者境內,不可不略知也。」元人葉子奇《草木子》一書所載,元世祖忽必烈有一個說法:管行政的中書省是我的左手,管軍事的樞密院是我的右手,管監察的御史官是我用來醫治這兩手的。非常形象地道明了中國古代監察制度的性質。
既然中國古代的監察制度是皇帝的耳目,皇權的工具,同時也是制約官僚的一種制度,那麼這樣的監察制度就必然導致一個直接的歷史局限:誰來監察皇帝?雖然中國古代的監察體系是單線垂直的,是獨立的,但是其權力的源頭卻在皇帝,其獨立也是相對於官僚系統,絕不可能獨立於皇帝之外。例如,中國古代監察制度中風行的彈劾之制,唯有最高統治者皇帝例外,此與當代法治國家相比,成明顯反差。這種歷史局限所導致的一個直接後果就是:高居於監察制度之上的皇帝,只能依賴於個人理性與能力來約束自己。然而人的理性與能力是有限的,皇帝也是如此。這樣,非但不能保證皇帝本人不犯錯誤,也不能保證皇帝始終如一地維護監察制度的正常運行。此外,從比較監察制度的角度來看,這樣一個歷史局限造成一個事實,中國古代的監察制度是為了強化皇權,而不是代表公民意志,不是保護和伸張公民權利,更不是制約和監督君權的制度機制。以12世紀後期到15世紀英國議會的產生、發展及議會制度的確立過程為例,英國議會首要的職能就是依法審判和監察國王及王族,1194年2月大會議對理查德一世的弟弟,法定的王位繼承人的審判就是如此(註:程漢大著《英國政治制度史》,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第76頁。),1215年6月15日國王簽署通過的《大憲章》,宣告了國王應受監督和國民有權合法反抗政府的原則(註:程漢大著《英國政治制度史》,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第80頁。)。14世紀英國議會取得了批評,監督國王的政治權力,甚至有權廢黜國王,如1327年1月20日廢黜愛德華二世,1399年8月廢黜理查德二世(註:程漢大著《英國政治制度史》,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第108頁。)。比較之下,中國古代的監督制度的歷史局限,使之從未產生或出現,也根本不可能產生或出現監察,廢黜皇帝的制度功能。 李慎之先生最近撰文《中國文化傳統與現代化》(註:《戰略與管理》2000年第4期。)認為:「根據我近年的觀察與研究,中國的文化傳統可以一言以蔽之曰:『專制主義』」。徐復觀先生認為,中國古代國家政體是「皇帝一人專制集權政體」。金耀基先生認為:兩千年中,中國所行的是君主制(註:金耀基著《從傳統到現代》,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第19頁。)。中國古代監察制度的強大和發達,其原因是由中國古代國家政治制度的結構特徵決定的。其特徵從秦漢以後主要表現為「家天下」的皇帝制度,中央集權和官僚制度,是一個一元集權的結構,在權力的最高層次上是一個至高無上的皇權統治。因此,為了鞏固和強化皇權,皇帝一方面必須依靠官僚集團進行統治和治理,一方面必須強化監察制度,對官僚集團進行全方位的嚴密監察。同時,由於中國古代官僚不像現代行政文官,具有嚴格的分工特性,是一個包攬政治、行政、立法、司法等特權的集團,為了對這樣一個特權集團進行有效地監督,強化古代的御史監察制度,以監察權力獨立於和高踞於官僚權力之上,就顯得十分必要。然而,單極的、一元化的集權政治制度特徵,產生了一個至高無上的皇權(君權),因而無法形成建立在最高權力分立的基礎上的、兼有縱向和橫向、乃至雙向間的多元權力監督結構。這樣,權力制衡、法治乃至法律至上的情況是出不來的,權力的相互制約和民主監督也就無法從中產生。因此,中國傳統國家政治制度的結構,既是造成古代監察制度強大和發達的主要原因,也是導致古代監察制度歷史局限的又一陷阱。這種傳統國家政治制度的特徵,導致皇權的至高無上,國家最高權力不受制約。從而使輔助皇帝治理國家的政府也具有了相應的無限權力。這樣一種表現為縱向制約和監督的權力結構,由於缺乏每一個層級的橫向權力制衡、制約與監督,縱向的制約和監督往往是軟弱的,有時甚至是無效的。中國古代官場中盛行的「欺上瞞下」、「官官相護」、地方保護主義都是此種權力結構的反映。
黃敏蘭在撰文探討古代政治權力與官吏腐敗的關系時認為:在中國古代社會中,具有政治能力的社會集團只有一個,這就是官僚集團。官僚集團依靠強權,掌握了社會中一切重要的部門,沒有其他的政治力量能夠從制度上加以制約,而且事實上也根本不存在其他的政治集團。因此,如果官僚集團中個別成員腐敗,那麼從其集團的內部還可以處治。如果整個集團普遍腐敗,則社會上就沒有什麼外部力量可以控制了。所以雖然官僚完全能夠自己從法律上制定合法行為與非法行為的標准,在許多朝代之初也幾乎都能嚴刑竣法,懲治腐敗,但隨後法制便愈漸鬆弛,而後終於廢棄。他認為造成這種後果的根源是:中國古代的權力結構產生了腐敗的必然性,並從三個方面加以概括:一是皇權專制制度對腐敗的影響;二是權臣專權對腐敗的影響;三是普遍的專權造成普遍的腐敗。(註:《北京社會科學》第1995年第2期。)結果,在這樣一種國家政治制度結構所導致的權力結構內,監察可謂監不勝監,察不勝察,面對制度性權力結構的缺陷所造成的腐敗,監察最終是無可奈何的!
再從比較政治制度的方面來看,中世紀英國的政治制度,早在公元10世紀前後,就已經逐步形成一個較為合理的權力結構。簡而言之,在這一時期,英國人創立了雙重分權的政治結構的形式,奠定了英國有限君主制(議會制君主立憲制)傳統的基礎。一方面是中央政府與半自治地方政府之間的縱向分權(有限的單一制),另一方面是各級政府組織內部,即國王與賢人會議、郡長與郡區會議、百戶長與百戶區會議之間的橫向分權,由此構成一種縱橫交錯的雙重權力制約機制:這種政治體制特徵所形成的權力結構,有利於防止過度中央集權化和個人化,有利於抑制王權(君權)的無限彭脹。因此,在中世紀向近代過渡時期,當歐洲各國普遍建立絕對君主制度時,英國王權雖然有所加強,但始終沒有達到絕對君主制的程度,依舊保持著有限君主制的政治權力結構。(註:《英國政治制度史》,第34頁。)此外,在歐美等國家的現代化進程中,正如亨廷頓所言:現代化會滋生腐敗。在美、英、德、法等國家的現代化歷史上,隨著政府權力的增強,以及官僚自主性傾向的擴張,也曾出現過大量腐敗現象。但是,由於歐洲傳統政治制度的權力制衡結構的演進,使歐美等現代化的國家權力、政府權力、官僚權力均受到制約。因此,在歐美等國的現代化進程中並不存在中國古代國家中那種制度性的腐敗。 中國古代監察御史在監察過程中較為重視監察活動的法律化,然而,這種「法律化」並不意味著法治化。中國古代自秦漢以來監察御史所奉行的「察吏六條」,實際上是古代的治官之法,是與古代的「官制」、「官法」同屬於一個法律體系的,這與現代的行政法也不能等同。更不能與現代的法律相提並論。這主要是因為中國傳統國家一貫倡導人治政治,這種人治政治也不是人們一般理解上的不講法制,不制訂法律,而是指法律只是君主手中的工具。
中國傳統的人治政治導致人治的權力運作方式,而人治權力運作方式的制度框架,就是所謂的「金字塔」。最高權力主體只有一個,最高權力所有者只有一人。而且在制度上,法律上,這一個與這一人的權力是不受制約的,不受法律控制的。《管子·叢法》曰:「生法者,君也;守法者,臣也;治於法者,民也」。此是典型的人治論點,君主是法律之源,而官員必須奉行君主所制定的法律,即「治官之法」,一般民眾則成了法律懲治的對象。在這樣一種人治權力的政治制度模式中間,必然造成權力與法律之間緊張。法律、制度賦予了權力運作的人治方式,反過來,人治權力運作方式又造成了表面上發達的法律制度的「不完整性」、「不充分性」和「有限性」。政治制度的主要要素是制度、法律及其權力,其中制度與法律構成了權力的運作方式。可以肯定認為,中國進入中央集權之後,在君主專制主義的政治制度之中,權力的運作方式是人治。最高權力沒有控制,不受制約,則制度與法律就處在了被權力所控制的狀態,此恰恰與現代國家政治制度中,制度與法律處在控制和制約權力的位置上的狀況正好相反。在中國古代這樣一種最高層的制度、法律與權力的關系,就形成了一種自上而下的、單極的或曰單向度的權力與制度、法律的關系,權力在三要素之中是主動的,任意的,而制度與法律則是被動的。制度與法律在歷史上的起源與變遷,可以認為主要是一種個人反復交往、多次博弈的結果。在國家、社會、市場、集體中需要一個共同的框架和規則,一個全體認同的正義的操作系統。因此,制度與法律也是國家、社會、市場和集體的行為准則,應當居於權力之上,應當有主動性,應當控制權力的任意性。雖然權力具有公共性,但是權力並非一定體現公共性。權力往往握在某些階層、某些集團,某些個人之手,因此,權力相對具有一種個人的傾向,如果權力擴大到不被限制,不能控制、不受制約,則權力將變得十分危險。所以,權力應當是居於制度、法律之下,權力應當是相對被動和受控制的。遺憾的是,中國傳統的人治政治,造成權力無限、為所欲為的後果。這是中國歷史上一方面政治制度與法制十分發達,一方面卻是貪污腐敗盛行的矛盾現象的總根源,王亞南先生甚至認為,一部二十四史就是一部貪污史。
這是為什麼?為什麼會產生這種奇特的歷史現象?牟宗三先生在其《中國哲學十九講》中認為:法家理論尊君的結果使得元首的地位無限制,由無限制進而成為無限的。後世的皇帝都是無限體,這是絕對化而非充分客觀化。人間政治組織中任何一個存在若無按照政治法則而來的限制,則這存在就無客觀性。客觀之所以為客觀,即在於服從一政治法則,則為此法則所限制。由此,士或官僚雖有客觀地位,但其政治客觀性未能充分地客觀化。關鍵在於皇帝是無限體,不受任何法律的限制,則士與官僚的客觀地位與政治的客觀性皆不得保障。牟宗三先生這里的「客觀化」,就是指制度與法律的規則對於權力的限制。皇帝是一個無限體,是因為最高權力高居於制度、法律之上,這樣一來勢必影響到從上到下的「客觀性」,使本來由制度、法律所規定的具有客觀性的士或官僚、也變得不充分起來,使本來充分的、發達的、豐富的制度、法律所規定的官僚權力、職責、義務等,變得時明時暗,或有或無,有法不依,有章不循,長官意志,權大於法等等則成為政治活動的普遍現象。
美國著名漢學家孔飛力認為:中國傳統的官僚君主制中存在著常規權力與非常規權力的長期互動,皇帝總對不起作用的規章條例表現得極不耐煩。他的因應之道是,一方面對日常運作的官僚機器上緊螺絲,另一方面則將自己的非常規權力注入到這一機器的運作中去,以此加強君主非常規權力對官僚常規權力的控制。(註:(美)孔力飛著《叫魂》,上海三聯出版社,第251頁。)其結果,君主的非常規權力必然迫使官僚的常規權力遭到壓抑和破壞,也必須迫使監察活動的法律化變得極不穩定,這種不穩定反映在以下幾個方面:其一,監察取決於皇帝本人的聖明與昏庸。也就是說在中國歷代歷朝的皇帝中,有明君,也有昏君,更有暴君。因此,對於監察官員或諫官,不同素質的皇帝就會有不同的態度。例如:明君唐太宗具有納諫與兼聽則明的雅量,遂使魏徵成名;獨斷的皇帝喜歡奉承、面諛,不喜歡逆耳忠言,隋煬帝即以判死罪的辦法對付進諫之官;唐憲宗則因韓愈進言反對迎佛骨一事,一怒之下將其貶放潮州;海瑞在明世宗時上諫,稱地方政府「吏貪官橫」而被打入死牢。其二,皇帝自身難保時,監察亦要遭殃。在中國古代的政治制度中,監察本來就是皇帝的工具,所以當皇帝的統治被削弱的時候,監察御史自然要遭遇滅頂之災。例如,漢代著名官僚李膺在任司隸校尉時激烈攻擊宦官擅權,結果在兩次黨錮之禍中,追隨李膺的監察御史等官僚多數慘遭殺害。唐開元年間玄宗重用李林甫、楊國忠,結果諫路被這些權臣堵死,李林甫曾威脅說:「今明主在上,群臣將順之不暇,烏用多言!」唐僖宗時,一諫官因上言皇帝「專務游戲」而被賜死。明代天順年間曹吉祥、石亨等橫行不法,三道御史聯名彈劾,結果全被罷官流放。其三,監察御史借皇帝之威為所欲為:最典型者如漢代杜周,此人對中國人治政治的門道極為精通,深知最高統治者皇帝的意志就是國家法律的出處。因此在辦案中一切以上意為准,時人批評他:「不循三尺法,專以人主意指為獄!」杜周曰:「三尺安出哉?前主所是著為律,後主所是疏為令,當時為是,何古之法!」漢武帝初繼帝位時需除舊臣,杜周心領神會,大開殺威,濫捕無辜,每年抓到長安的二千石以上高官就達百人,先後殃及六、七萬人,因此得到漢武帝重用,被任用為三公之一的御史大夫!武則天時,有一靠告密起家的御史,不識一字,武則天問:「你不識字如何任文官?」此人回答:「獬豸獸也不識字,不是也能識別忠奸嗎?」 中國古代的監察制度是一種縱向權力監督模式,它有三個特點:
第一、對權力的監督是一種單向度的上下級隸屬關系,即只能是上位權力對下位權力實行監督,同級別的權力主體之間的監督關系一般不很明顯,更不存在普通民眾對政府官員的監督。在中國古代專制政體里,皇帝是一個巨大的權力之源,處在權力金字塔的頂端,可以監督任何部門和官員。除了皇帝之外,所有朝廷命官都由其「上級機關」加以監督,所以古代中國發展出了世所罕見的御史監察制度。秦漢時,御史的地位仍具有附屬性,御史大夫雖與丞相及太尉並稱「三公」,但實際職權是「掌監察,輔助丞相來監察一切政治設施。它是副丞相,依照漢代習慣,須做了御史大夫,才得升任為丞相。」後來御史機構漸漸獨立,監察權慢慢脫離相權。中央發展了御史台、都察院、以及廠衛等特務機構,地方有巡按御史、督撫、按察司等,龐大的御史監察體系得以建立。至此,除了皇帝以外,從中央到地方所有官員都有其對應的「上級」監察官。
第二、這種監督方式是一種整全的監督,即上位權力對下位權力進行全方位的監督,甚至在特定情況下,完全取代下位權力的運作。監督者和被監督者之間不存在明確的職能分工,只有權力行使范圍的大小。兩者的職權是同一性質的,都是一種沒有分化的整全權能,只不過有上下高低之分。因此在進行監督的時候,上位權力能夠代行下位權力。中國幾千年的古代歷史,國家政權始終不存在明確的職能劃分,立法權和司法權從來就沒有獨立,國家政權表現出明顯的整體性和行政性。實現權力監督的手段不是通過職能劃分,而是通過權力的縱向分配,採取「以上制下」的方式,上位權力起初只是局部的監督矯正,漸漸地就全面取代了原來的權力,形成新的權力級別和機構。這一特點在地方行政區域的形成和中央政權機構的演變中,都有鮮明的體現。「以上制下,全面監督」可謂縱向權力監督模式的本質。
第三、在這種權力監督機制下,垂直縱向的權力層級呈現不斷增多的趨勢。因為權力沒有分化,不能實現相互制衡的功能,但權力又不能過度集中,因此只有在縱向上設立眾多不同級別的權力機構,使每一個級別的權力逐級縮小,達到以上御下的目的。下級權力需要上級權力來監督,後者又需要更高級別的監督,如此上推級別不斷增加。中國古代的行政級別繁多復雜,與這種權力監督模式有直接的關聯。中國歷史上,真正的行政區劃只有秦朝的郡縣,此後所謂的行政區域都是由御史巡察區演變而來。這一演變過程已在本文第一部分有詳細的闡述,更可以用如下簡圖直觀地加以描述:
從上圖可以很清楚地看出,每一級新的行政區的形成,都由相應的中央巡察官作為媒介,新的行政區直接或間接來自原有的監察區。中央權力由監察權向行政權轉化,又產生新的監察權,再轉化為新的行政權,如此循環不已。可以想像,假如沒有辛亥之變打斷這一循環,巡撫總督之後一定會有新的地方官形成。實際上,清代在巡撫總督之上已經有了新的監察官,就是清廷經常派出的欽差大臣、經略大臣、參贊大臣之類。即使辛亥革命之後,仍殘留這種循環的痕跡,各省的督軍,不也是中央政府派駐地方進行統治的代表嗎?在新中國的歷史上,建國初期曾先後設立過「東北、華北、西北、華東、華南、西南六大行政區,並設大區人民政府或軍政委員會。當時,大區是我國的地方最高一級行政區劃,其下轄省、市和行署區等。」由此可見,這種傳統的影響不是一朝一夕能消除的。
就中國古代的權力監督制度言,還有一項鮮明的特徵,此即迴避制。迴避原則可以說是我國傳統官制的一大特色,歷唐宋明清愈益完善,尤其以明清兩代為盛。「明清兩代厲行迴避制、流官制,全國除土司地區和規定必須由孔姓掌權的曲阜縣外,其餘所有縣官都必須由外省人擔任,(本省外縣的也不行,甚至即便是跨省為官,任職地距離本人原籍在500里內也在禁列,有的朝代不僅迴避原籍,還要迴避寄居地、居止處、自家和妻家田產所在地)而且任期很短。」迴避制切斷了地方官員與地方勢力相互結合的途徑,便於中央對地方政權的控制。在這種體制下,朝廷政令可以一竿子插到底,地方上盤根錯節的關系網可以削弱到最小限度。
因而,縱向權力監督模式的優點是具有較高的權威和效率,在集權模式下,權力的行使暢通無阻,單向的「行政效率」是很高的。但這種權力監督模式有一個致命的弱點,就是要不斷地設立更高級別的監督者,以對「監督者」進行監督,又從另一方面降低了整個權力系統的運行效率。更為嚴重的是,由於是單向的監督,下位權力不能監督上位權力,所以為了防止上位權力的異化,就必須設立更高位的權力對其進行監督。如此向上延伸,導致監督層級不斷增加。最終必須確立一個具有最高權威、無需任何監督的「終極權力」,否則權力監督將會無窮循環,形成一個「無底洞」。但是,如何保證「終極權力」的正當性,防止終極權力的異化,是縱向權力監督模式無法解決的難題。
在縱向監督模式下,各級官員唯上是從、欺上瞞下、行賄受賄等吏治腐敗現象都是體制性弊端,「監督監督者」的問題始終很難解決。一些具體制度也大多是利弊摻半。比如迴避制,我們知道,西方國家的迴避制主要適用於司法審判領域,其他政府部門則要求具有本地區居民資格者,才能成為該地區的政府官員,其選舉法一般規定候選人必須具有相應的「籍貫」和居住年限,以便於選民更好地了解候選人,監督當選官員。中國古代的迴避制,其「技術上」的優點是明顯的,但它並不具有目的正當性。迴避制的根源在於地方官員不由地方產生,而是中央派駐地方的「代表」,為了防止和減少「中央代表」與地方勢力結合對抗中央,所以必須實行迴避制。在迴避制、流官制下,地方官員往往只對上級負責而罔顧民情,更容易滋生「短期行為」、搜刮行為。

H. 中國古代監察制度有什麼特點有何借鑒意義

事物都具有兩面性特徵,中國古代監察制度的特點上也是這樣。那麼莪分兩個方面總結其特點。

積極性的特點:
1.直接對中央負責,獨立體系,極高的辦事效率。
從西漢時期開始,「監察」就已經形成獨立機構,充當皇帝耳目,監督官員和人民。到了隋唐以後這套制度更加完善,三省六部制度更加明確的確保檢查官員的權利和職責范圍,對中央負責,設立「御史台」,對省察,考核,上報有很高的辦事效率。

2.滲透於考核,憑考試任職,憑能力升遷,相對人性化。
由於科舉制度的發展和完善,官員的任職,升遷,罷黜等都體現著「仁道」和「人性化」。相比古代中世紀歐洲的封建世襲官員而言,西方更趨於物競天擇和原始,比如封建騎士管理不得當或是個人能力欠缺,自然會遭別的封建領主殺戮和兼並,替代。

3.獎懲制度中重獎重罰,具有相對嚴格性和公平性。
這個很取決於皇帝親政能力,如果優秀的皇帝執掌權利,那麼這種嚴格性和公平性的優越之處會體現的很明顯。

4.以輕制重,體現「監察」不受權位干擾,合理和穩定。
以輕制重,對監官採用秩卑、權重、厚賞、重罰的政策,給級別低的監官以監察級別高的官吏的權力。這樣避免了監察的公正性,不至於監察部門權高位重徇私舞弊,威脅中央。非常合理和穩定。相反,比如蒙古入侵殖民中國時期,由於外族殖民和壓迫監視中國各民族,監察機構的權力過大提高,甚至被任意擴大或濫用,從而使監察制度之後畸形發展,不僅難以做到公正,而且威脅中央。蒙古殖民政權也僅僅維持90多年很快瓦解崩潰滾回草原放羊了。

消極特點:
因為監察制度是為「皇權」服務,維護統治秩序,保證國家機器正常運轉而設立的。因此國家的「監察」的性能太過多的受皇帝的個人能力而影響。如果是有識、明智的皇帝執政,那麼這一套體系非常具有優越性。如果說皇帝昏庸甚至是大權旁落,那麼這套監察體系職能成為外戚專政和宦官專權的走狗,並且相反起到紊亂朝綱的反作用= =!比如明朝時期,設置了「東西廠錦衣衛」用於監督視察官員和百姓。然而由於明朝皇帝基因都不怎麼滴,一個比一個昏庸,到後期甚至出現了宦官大權獨攬,架空皇帝,司令百官,使人民生活和社會風氣變得十分晦暗。

借鑒意義:
監督法律、法令的實施,維護國家法律、法令的統一,參與並監督中央和地方司法機關對重大案件的審理活動,是中國古代監察機構及監官的主要職責,這些職責在任何一個時代都是需要的。中國古代對「監察制度」中所提出的「公平性」「合理性」「穩定性」「嚴格性」「高效性」「人性化」等等構想都是值得借鑒的,且不說古代中國的制度下是否真的做到,但是能提出這樣的原則就值得後世子孫承襲和發揚。對於今天來說,能做到以上傳統構想的方法一定是「民主選舉」「分權」「人民監督」「加強思想教育」「嚴格賞罰」等才能保證。。中國古代的監察制度對現今的發展有著十分重要的意義!

I. 中國古代的監察制度有那些

1、春秋戰國:設御史一職,兼著糾察功用,但這個時期還沒有專職的監察機構。
2、秦:中央設御史大夫,監察百官,執掌群臣奏章,其下設御史中丞,輔助皇帝執行彈劾之權;在地方設置監郡御史,監察郡內。(正式出現完善的監察制度)
3、漢:中央設御史府,增設丞相司直和司隸校尉;地方設立十三部剌史,監察地方長吏。(古代監察制度系統建立)
4、魏晉南北朝:中央御史台脫離少府,直接受命於皇帝,監察機構初步統一,監察權擴大。地方由朝廷不定期地派出巡御史監察地方官員。此外,御史「聞風奏事」的制度也在這個時期形成。(諫官系統開始規范化、系統化。)
5、隋:中央設御史台;地方設司隸台,專掌州縣監察,並建謁者台,持節察授。
6、唐:中央御史台下設台院、殿院、察院;地方分十道(後增至十五道)監察區。諫官組織分隸中書、門下兩省,形成台諫並立局面。
7、宋:中央沿襲唐制,御史台仍設三院;地方監察設監司和通判,直隸皇帝。
8、元:中央設御史台;地方設行御史台,統轄二十二道監察區,每道設肅政廉訪使(提刑按察司)。
9、明:中央改御史台為都察院,設六科給事中,成為六部的獨立監察機構;地方設十三道巡按御史和各省提刑按察司,同時設督撫,形成地方三重臨察網路。
10、清:中央六科給事中歸屬都察院,科道合一;地方監察沿用明制。清朝還制定了我國古代最完整的一部監察法典《欽定合規》。
中國古代監察制度起源甚早,中國古代的封建國家為監督政府官員,為國家利益和皇帝利益而服務,維護既有的統治秩序,保證國家機器正常運轉而設立的一項專門的「准司法」性質的國家監督制度。監督法律、法令的實施,維護國家法律、法令和法制(當然,這里是指封建法制)的統一,參與並監督中央和地方司法(在古代,司法從屬於行政,因此,在古代,司法和行政是同義詞)機關對重大案件的審理活動,是中國古代監察機構及監察官員的主要職責。

J. 中國古代監察制度的演變

1、春秋戰國:職掌文獻史籍的御史官已有明顯的監察職能。魏國的李悝編著了我國歷史上第一部較為完整的法典——《法經》。

2、秦朝:在中央設立御史大夫,御史府為其官署;皇帝派御史常駐郡縣,稱「監御史」。

3、漢朝:設御史台,中國歷史上第一次出現了專門的監察機構。漢武帝時期將天下分為十三部監察區,由刺史代表皇帝對地方實行監察。

4、魏晉南北朝時期:御史台成為由皇帝領導的獨立的監察機構,言諫監督得到發展。

5、隋朝:中央的監察機構仍為御史台,監察御史專執掌外出巡察。

6、唐朝:將御史台分為三院,即台院、殿院、察院。形成了監察機構和諫議組織兩個系統。

7、宋朝:把監察官和言諫官合二為一,廣泛推行彈劾制度,允許台諫官「風聞奏事」。

8、元朝:全國分為22道監察區,各設肅政廉訪使常駐地方,監察各道所屬地方官吏。

9、明朝:將御史台改為都察院。設六科給事中,對六部官員督察,向皇帝進行規諫。

10、清:沿襲明代,仍設督察院,以都御史為主事官。雍正年間,將六科給事中並入督察院,實現監察權的統一。

(10)中國古代監察制度的作用擴展閱讀:

中國古代監察制度起源甚早,中國古代的封建國家為監督政府官員,為國家利益和皇帝利益而服務,維護既有的統治秩序,保證國家機器正常運轉而設立的的國家監督制度。

監督法律、法令的實施,維護國家法律、法令和法制的統一,參與並監督中央和地方司法機關對重大案件的審理活動,是中國古代監察機構及監察官員的主要職責。

監察制度在漫長的歷史發展中,對於維持國家綱紀,協調國家機關之間的權力平衡,糾彈官邪,申訴百姓冤枉,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古代的有些監察官不畏強暴,一身正氣也受到百姓稱頌。例如唐代顏真卿為監察御史時,「五原有冤獄,久不決,真卿至,立辨之,天方旱,獄決乃雨。郡人呼之為"御史雨"。

監察御史的官品並不高,最高的監察官也就從一品,而且僅見於元朝,因監察官是皇帝的耳目之司,因此位卑而權重,權力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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