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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督法的主要內容

發布時間: 2020-12-18 11:17:25

A. 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制體系包括哪些主要內容

以憲法為統帥、法律為主幹,包括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等多個層次的法律規范在內,由憲法相關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經濟法、社會法、刑法、訴訟與非訴訟程序法等多個法律部門組成的有機統一整體。

從法律體系的層次來看。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在結構上表現為統一而又多層次的特徵,既有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也有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還有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依照法定許可權制定的地方性法規。

從法律體系的部門來看。涵蓋社會關系各個方面的法律部門已經齊全,各個法律部門中基本的、主要的法律已經制定,這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形成的兩個重要標志。目前,我國已經形成以憲法為統帥,包括憲法相關法、民法商法等多個法律部門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

(1)監督法的主要內容擴展閱讀:

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與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國情相適應,與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進程相適應,與法律體系自身發展規律相適應,具有以下幾個特徵:

第一,這個法律體系體現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本質要求。

第二,這個法律體系體現了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時代要求。

第三,這個法律體系體現了結構內在統一而又多層次的科學要求。

第四,這個法律體系體現了繼承中國法制文化優秀傳統和借鑒人類法制文明成果的文化要求。

第五,這個法律體系體現了動態、開放、與時俱進的發展要求。

B. l論述我國憲法在監督實施方面的主要內容

請看下面!!!!!!!!!!!

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在一國的法律體系中居於最高的法律地位和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我國現行的1982年憲法是一部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憲法,同時也是新中國建國以來制定得最好的一部憲法。為了保證憲法的貫徹實施,必須對憲法實施實行有效的監督。

一、我國憲法監督制度的建立

綜觀我國憲法發展的歷史,中國的憲法監督和解釋制度的發展主要經歷了以下幾個階段。

第一個階段以1954年憲法規定為代表。根據1954年憲法,全國人大有權「監督憲法的實施」;全國人大常委會有權「解釋法律」以及「撤銷國務院的同憲法、法律和法令相抵觸的決議和命令」。雖然1954年憲法沒有明確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有權監督憲法的實施,但卻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擁有法律解釋權,此處「解釋法律」權應理解為立法解釋。實踐中,當時的立法解釋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憲法解釋的作用,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行使立法解釋權對憲法中的存疑問題作出了解釋和回答。因此,從憲法規定精神和內容看,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均行使憲法實施的監督權。因此,可以說1954年憲法確立了以立法解釋為表現形式的憲法監督制度。但是該部憲法並沒有明確規定憲法解釋制度,未形成一個很完善的憲法監督體系。

第二個階段以1978年憲法規定為代表。1978年憲法規定,全國人大有權「監督憲法和法律實施」;全國人大常委會有權「解釋憲法和法律,制定法令」以及「改變或撤銷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權力機關的不適當的決議」。由此可以看出,在憲法解釋問題上,1978年憲法明確建立了憲法解釋制度,比1954年憲法有所進步。但1978年憲法只是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有權「改變或撤銷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權力機關的不適當的決議」,而沒有像1954年憲法那樣明確提及「同憲法……相抵觸」,且針對的是「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權力機關的決議」而非1954年憲法規定的「國務院的違憲法令和命令」。因此,可以說1978年憲法建立了以憲法解釋為表現形式的憲法監督制度,但沒有將憲法解釋和憲法監督這兩個職能分開,實際上也是沒法行使這一權力。

第三個階段以1982年憲法規定為代表。1982年憲法明確規定,全國人大有權「監督憲法的實施」,「改變或者撤銷全國人大常委會不適當的決定」。全國人大常委會有權「解釋憲法,監督憲法的實施」;有權「解釋法律」;「撤銷國務院制定的同憲法、法律相抵觸的行政法規、決定和命令」;「撤銷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權力機關制定的同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地方性法規和決議」。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1982年憲法通過憲法解釋權制度與違憲法規等的撤銷制度相結合的方式,已經形成比較完整意義上的違憲審查制度。但是1982年憲法仍然沒有明確規定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違反憲法的法律的撤銷與審查問題。因此,中國現行憲法監督制度仍然還不健全。憲法監督制度首先應當包括違憲立法審查權和撤銷權。對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立法違憲問題,在現行憲法監督制度下是難以解決的。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兩個機構監督憲法的實施,但這兩個機構沒有辦法監督其本身。在憲法之下的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和人大常委會制定的法律這兩個層次,都沒有被監督。所以,嚴格來講,憲法監督制度在我國實際上並未真正建立起來。

二、我國憲法監督的現狀

我國現行憲法在總結我國憲法監督實踐經驗教訓的基礎上,根據我國社會主義建設新時期的發展需要,同時借鑒世界其他國家憲法監督的有益做法,對我國的憲法監督制度作出了新的規定,使我國的憲法監督制度得到了進一步的發展和完善。現行憲法對憲法監督制度的規定主要體現在以下方面。

(一)明確宣布了憲法的根本法地位和最高的法律效力。序言最後一段規定:「本憲法以法律的形式確認了中國各族人民奮斗的成果,規定了國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務,是國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國各族人民、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以憲法為根本的活動准則,並且負有維護憲法尊嚴、保證憲法實施的職責。」

(二)規定了憲法監督的總的原則。第5條規定:「國家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一和尊嚴。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一切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必須予以追究。任何組織或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

(三)明確了憲法監督機關,擴大了憲法監督機關的范圍。現行《憲法》第62條和第67條分別規定了全國人大和全國人大常委會擁有監督憲法實施的職權,從而明確了我國的憲法監督機關。現行憲法增加全國人大常委會同為憲法監督機關的規定,彌補了前幾部憲法只規定全國人大為憲法監督機關所造成的全國人大閉會期間憲法監督機關缺位的不足,使憲法監督活動更具經常性和規范性。不僅如此,現行憲法第70條和第71條還規定了全國人大各專門委員會和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協助全國人大及人大常委會行使監督憲法實施的功能。

(四)建立了逐級監督和保證憲法實施的監督體系。現行憲法規定:(1)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有權改變或者撤銷全國人大常委會不適當的決定;(2)全國人大常委會有權撤銷國務院制定的同憲法、法律相抵觸的行政法規、決定和命令,有權撤銷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權力機關制定的同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地方性法規和決議;(3)國務院有權改變和撤銷各部委發布的不適當的命令、指示和規章,有權改變或者撤銷地方各級行政機關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4)縣以上地方各級人大有權改變或者撤銷本級人大常委會不適當的決定;(5)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大常委會有權撤銷本級人民政府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撤銷下一級人大的不適當的決議;(6)縣級以上的地方各人民政府有權改變或者撤銷所屬各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的不適當的決定。此外,我國現行憲法還規定,省、直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須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自治區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須報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後生效;自治州、自治縣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須報省或自治區的人大常委會批准後生效,並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

(五)規定了事先審查和事後審查相結合的監督方法。現行《憲法》規定的「自治區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須報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後生效;自治州、自治縣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須報省或自治區的人大常委會批准後生效,並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批准後生效」和「備案」顯然是一種事先審查的監督方法。現行憲法規定的「全國人大常委會有權撤銷國務院制定的同憲法、法律相抵觸的行政法規、決定和命令,有權撤銷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權力機關制定的同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地方性法規和決議」。「撤銷」顯然是一種事後審查的監督方法。

三、我國憲法監督存在的問題

我國的憲法監督制度得到了進一步的完善,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憲政建設也取得了一定成就。但也要看到,在現實生活中,不同程度的違憲現象仍然存在,憲法監督制度還存在許多不完備的地方,憲法監督有待進一步專業化、制度化、法律化。

(一)缺乏專任的憲法監督機關。雖然我國現行憲法規定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是負責監督憲法實施的專門機關,但是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並不是專任憲法監督實施的專任機關。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是我國的最高權力機關。按照《憲法》規定,全國人大的職權有15項之多,全國人大常委會的職權有21項之多。憲法監督只是這些職權中的一項職權。在全國的憲法監督體制中,相對於其他國家機關、社會組織和個人來說,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是憲法監督專門機關。但就它們的法律地位和職權來說,並不是專任監督憲法實施的機關。在它們的輔助性機構中,包括法律委員會,也不是專任憲法監督的。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也不是只有在處理違憲問題的情況下才成立的。因此,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是我國憲法監督的專門機關,但不是專任機關。專門機關要求它們主持憲法監督和全權處理違憲問題,而非專任機關又使它們不能集中時間和精力來專注於憲法監督工作。由於上述原因,致使目前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的憲法監督作用沒有充分發揮出來。

(二)缺乏完善的憲法監督程序及相關規定。現行憲法雖然規定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有權監督憲法的實施,但這種監督權具體包括哪些方面、如何具體行使、程序如何,《憲法》都未作出具體規定。2000年制定的《立法法》對違憲審查程序作了一定的補充和完善,這對於進一步完善我國的憲法監督制度,提高憲法的權威,保證憲法的有效實施,具有極大的積極作用。但從憲法監督的實踐角度來看,我國的憲法監督程序仍有待進一步完善。

(三)監督內容不全面,監督方式相對單一,具有較大的局限性。我國憲法序言和憲法第5條雖然規定「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一切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必須予以追究。任何組織或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憲法》第62和67條雖然也明確規定全國人大和全國人大常委會的職權之一是「監督憲法的實施」,但就憲法規定的全國人大和全國人大常委會的具體監督內容來看,主要是側重於對法律、法規的合憲性監督,而對其他具體行為的合憲性監督則不夠明確具體;並且這種監督只是側重於對國家機關的監督,而對「各政黨、各社會團體和各企業事業組織」等其他憲法主體特別是執政黨的監督則缺乏明確的規定。

(四)違憲制裁措施的制裁性或懲罰性不夠強,使得憲法監督還缺乏應有的嚴肅性和強制性,從而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憲法監督的權威。從制裁角度來說,無論是撤銷違憲法律、法規,還是不批准違憲法律、法規,都不具備嚴格意義上的制裁性。雖然罷免具有一定的制裁性,但它本身不是一項專門的違憲制裁措施,因而在對違憲責任者的制裁中所起的作用並不大。

(五)立法機關進行憲法監督的制度實質上是排除了法律的違憲及其審查,因而是一種不完全的憲法監督制度。在立法機關審查制下,法律的合憲性,主要是通過立法機關對法律的立、改、廢來保證的。在我國國家權力機關的立法和監督中,實際上也是將法律違憲的可能性排除在外。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監督憲法的實施,實際上只對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等規范性文件進行合憲性審查,並不包括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在當今世界憲法監督制度的發展與完善中,法律的合憲性已成為憲法監督的一項重要內容。我國現行憲法也明確規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都不得與憲法相抵觸。因此,法律違憲的可能性及其補救措施,理當在為完善我國法律監督制度的一項重要內容。在我國,大量的立法工作是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承擔的,而由其來裁決自己通過的法律違反憲法,顯然是不可能的,也是不現實的。在現行的憲法監督體制下,通過增設憲法監督的專門委員會,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促進對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規章的違憲性審查,卻難以解決法律的合憲性審查問題。

四、完善我國憲法監督制度的理論思考

為了提高憲法的權威,保證現行憲法的全面貫徹實施,必須進一步完善憲法監督制度。目前,我們應在以下幾個方面努力:

(一)建立專任的憲法監督機關,進一步加強和完善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憲法監督職能。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我國的一項根本政治制度。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是憲法確定的我國憲法監督機關。完善我國的憲法監督制度,最根本的是進一步加強和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強化最高權力機關的憲法監督職能。為此,可考慮在全國人大現有的體制內建立一個專門負責憲法監督的機關——憲法委員會。憲法委員會與目前存在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一樣,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受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領導。憲法委員會專門負責調查、研究憲法實施的狀況,並就憲法實施中需要解決的問題及時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法律、行政性法規、地方性法規等規范性文件,進行初步審查,確定其是否與憲法或法律相一致,並向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提出正式的報告意見;監督國務院及其所屬機關、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的活動是否符合憲法;裁決有關國家機關的許可權爭議,主要是中央國家機關之間、中央與地方之間的許可權爭議;解釋憲法,等等。憲法委員會這一專任憲法監督機關的建立,將會進一步加強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的憲法監督職能,使其能夠更好地發揮憲法監督的作用。

(二)制定有關憲法監督的法律,使憲法監督實施進一步規范化、法律化。為了使憲法監督活動具有權威和有效實施,必須根據憲法的有關規定製定有關憲法監督的具體法律,如《監督法》《政黨法》等,對憲法監督專門機關的組成、職權、行使職權的方式和監督內容、監督程序等進行規定,從而使憲法監督有章可循。

(三)在現有的國家體制內,建立有限的憲法訴訟制度。憲法訴訟是公民的憲法權利受到非法的或不當的侵害後,能向有關機關申訴,消除侵害,並請求給予救濟的訴訟制度。憲法訴訟與同民事、刑事、行政訴訟有密切的關系,但又有所不同。一般來說,憲法權利通常能成為民法、刑法、行政法所保護的對象。但在許多情況下,一個國家的法律制度往往是不完備的,而且法律也不可能完全囊括和體現憲法的全部權利,總會有一些憲法權利得不到部門法的具體保護,這樣就在公民權利的法律保護方面留下了空白。這些空白如果不給予填補,法律對公民權利的保護就是不全面的。我國的現行憲法相對來說比較簡括和原則,我國的法律也還談不上達到了完備無缺的程度。因此,建立相應的憲法訴訟制度是必要的。當然,由於憲法的特殊性質和作用,憲法訴訟應是一種特殊的訴訟。這種憲法訴訟需要受到一定的限制,即凡是有部門法具體保護的權利,一律由部門法加以保護。這就是憲法訴訟的有限性。但是當窮盡部門法而對憲法規定的權利無法給予救濟和保護時,就可以通過憲法訴訟來加以解決。建立憲法訴訟制度,是增強憲法權威、完善憲法監督制度不可缺少的環節。

(四)加強和改善黨對憲法監督工作的領導。黨在憲法監督中的領導地位和作用是由黨在整個國家中的地位和作用決定的。在我國,無論是建立憲法監督制度,還是加強憲法監督工作,都離不開黨的正確領導。任何企圖消弱或者擺脫黨的領導的思想和做法都是錯誤的。但是,另一方面,又必須改善黨對憲法監督工作的領導,實現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和依法治國特別是依憲治國的統一。堅持和改善黨的領導,就要求黨必須堅持依法執政,依法實施黨對國家和社會的領導;要求黨的各級組織和全體黨員必須模範地遵守憲法和法律,嚴格按照憲法和法律辦事;要求必須消除一些黨的組織和黨員不尊重及違反憲法和法律的現象,從而切實保證「黨必須在憲法和法律的范圍內活動」的規定得到貫徹落實。

(五)應該在《憲法》中明確規定違憲審查制度。所謂「違憲」,是指一國的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決議、決定、命令等規范性文件以及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行使憲法、法律規定的職權職責行為與憲法的原則、內容及精神直接相違背。所謂「違憲審查監督制度」,是指通過對一國的立法和行政行為是否符合憲法進行審查,對違憲行為予以糾正和制裁,以保證憲法的實施,維護憲法的尊嚴。違憲審查的目的是通過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違憲審查、糾正機制,保障憲法的真正貫徹與實施;通過對違憲行為的審查處理來保障公民權利和自由的實現,保證國家權力的運行符合憲法和人民的利益,維護憲法所確立的國家政治、經濟和社會生活等方面的基本制度和基本原則。如前所述,目前我國憲法審查范圍過窄,只規定了對立法的違憲審查而沒有規定對其他違憲行為的審查,也沒有規定全國人大是否可以對自己的立法進行違憲審查。完善我國的憲法監督制度,必須把違憲審查置於首要的地位。依法治國,首先是依憲治國。如果缺乏有效的違憲審查制度,違憲 行為不能及時予以糾正,不僅會破壞法制的統一與尊嚴,不利於實現依法治國的目標,而且也會危及我國改革與開放所取得的成果和社會的穩定。

C. 法規體系包括哪些內容

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主要內容:
目前以憲法為核心,以法律為主幹,包括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等規范性文件在內的,由七個法律部門、三個層次法律規范構成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已經形成。國家的經濟、政治、文化和社會生活基本的、主要的方面已經做到了有法可依,為全面落實依法治國方略、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實現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宏偉目標,奠定了堅實的法律基礎。
憲法是我國的根本法,是治國安邦的總章程,是保持國家統一、民族團結、經濟發展、社會進步和長治久安的法律基礎,為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提供了根本制度保障。我國先後有四部憲法,即1954年憲法、1975年憲法、1978年憲法和現行的1982年憲法。憲法以法律的形式確認了中國各族人民奮斗的成果,規定了國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務,具有最大的權威性和最高的法律效力。憲法規定了我國的基本經濟制度和分配製度,明確堅持改革開放,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為深化改革、擴大開放、促進發展提供了堅實的法律保障。憲法規定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的多黨合作與政治協商制度、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等,在實踐中得到堅持和完善,有力地推動了我國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的發展。憲法對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作了全面的規定,為廣大人民群眾充分享有民主權利,在國家生活中發揮積極性、主動性、創造性提供了可靠的法律保障,極大地促進了我國人權事業和各項社會事業的發展。憲法規定的實行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得到有力的推進,促進和保障了我國的社會主義民主法制建設。
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法律不斷健全。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基層群眾自治制度等不斷完善和發展,公民的基本權利得到尊重和保障。選舉法、全國人大組織法、國務院組織法、地方各級人大和地方各級政府組織法、民族區域自治法、法院組織法、檢察院組織法、立法法、監督法等,規定了立法、行政、司法機關的產生、職能、活動以及監督等,保證了人民依照法律規定,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務,管理社會事務,保證了在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下,整個國家機構按照一切權力屬於人民和民主集中制的原則組成和運轉,國家各項工作有序、高效地進行。行政許可法、行政處罰法、行政監察法、行政復議法等法律的頒布實施,適應了加強社會管理,提供公共服務,建設法治政府的需要,加強了對行政權力的規范、制約和監督,推進了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的深化。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等,進一步擴大了農村、城市的基層民主,保證人民群眾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權利,依法管理自己的事情,有力推進了基層民主的發展。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的頒布實施,為香港、澳門施政、立法和司法提供法律依據,體現了「一國兩制」的構想,維護了國家的主權和領土完整,維護促進了香港、澳門的繁榮穩定。反分裂國家法將黨和國家關於對台工作的一系列重大原則和方針政策措施以法律形式確定下來,對反對和遏制「台獨」分裂勢力及其活動、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發揮著重大作用。
規范和保障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法律不斷完善。改革開放以來,我國陸續制定了民法通則等民事法律。民法通則規定了民法的調整對象、基本原則、民事主體、民事行為、民事權利、民事責任,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提供基礎法律規則。特別是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建立與完善,規范市場主體及其行為、維護市場秩序、保護知識產權、加強宏觀調控、促進對外開放等方面法律相繼出台,為經濟健康協調可持續發展,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物權法體現了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遵循平等保護物權的市場法則,強化國有資產保護,貫徹現階段黨在農村的基本政策,規范了現實生活中群眾最為關心的問題。合同法提供了市場平等主體在交易中需共同遵守的規則。公司法、合夥企業法、個人獨資企業法、商業銀行法等,對各類市場主體及其行為進行規范,保障其公平參與市場競爭。企業破產法確立了優勝劣汰機制和陷入困境企業的挽救制度。擔保法、保險法、票據法、拍賣法、信託法、招標投標法、證券法等規范了特定領域內的市場行為。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等,為知識產權提供法律保護。反不正當競爭法、反壟斷法、產品質量法等,在保護和促進公平競爭,維護市場秩序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在充分發揮市場機制優化資源配置的同時,運用法律手段對經濟發展進行適度宏觀調控。預演算法、個人所得稅法、企業所得稅法、稅收徵收管理法等,為相關領域進行宏觀調控提供法律保障。中國人民銀行法等,加強對金融業的監督管理,保證了國家貨幣政策的正確制定和執行,促進了中央銀行調控體系的建立和完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外資企業法、對外貿易法等,有力地推動了對外開放事業的發展。2001年以來,為適應加入世貿組織的要求和建立統一市場的需要,又修訂了對外貿易法,確立了統一、透明的對外貿易法律制度。
促進社會主義社會建設和文化事業的法律不斷完善。制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就業促進法、安全生產法、職業病防治法等,規范、調整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權利義務關系,依法促進就業,保護勞動者人身安全和身體健康。制定社會保險法,建立和完善社會保障制度,保障公民的生存權和發展權。制定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婦女權益保障法、未成年保護法、殘疾人保障法等,對弱勢群體的合法權益予以保護。制定了科技、文化、衛生等方面的法律,促進社會事業健康發展。制定治安管理處罰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國防法、海關法、教育法、科學技術進步法、房地產管理法、體育法、食品衛生法、葯品管理法、居民身份證法、護照法等社會管理法律,促進了我國經濟、文化、教育、衛生、科技等各個領域健康發展。刑法以及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刑事訴訟法等,維護了社會穩定,加強了人權司法保護。
促進社會主義生態文明建設的法律不斷完善。適應建設資源節約型和環境友好型社會,實現可持續發展的要求,環境法制建設不斷加強。環境保護法、環境影響評價法、大氣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海洋環境保護法、環境雜訊污染防治法、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清潔生產促進法、節約能源法、可再生能源法、水土保持法、礦產資源法等,明確了環境保護的基本制度、防治環境污染和其他公害,保護和改善環境、促進資源的合理開發和利用,促進了我國生態文明建設。
總之,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是社會主義制度和社會主義價值觀的重要載體,體現了黨的主張和人民意志的有機統一,反映了我國現代化建設的歷史進程,總結和確認了改革開放以來的最新成果,推動了我國改革開放偉大事業,對於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統一、保證國家長治久安、堅持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發揮了重要作用。當然,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需要與時俱進,不斷完善。

D. 政府的社會服務職能具體包括什麼內容實施的目的是什麼有什麼具體的政策措施

推進政府的公共服務職能建設
「十一五」規劃把著力推進行政管理體制改革放在了深化體制改革的突出重要位置,強調要推進政府職能轉變,加強各級政府的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這對加快我國公共服務型政府建設,更好地保障和促進社會和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加快政府職能轉變的總體原則

從世界市場經濟發展進程看,市場經濟國家的政府職能定位也是不斷演變的,履行政府職能的模式也是不同的。

政府職能轉變是一個世界性的趨勢,適應了不同歷史時期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目前,世界各主要發達國家的政府職能定位正基本趨於一致,即建設一個有限政府,一個公共服務型政府。

我們要從我國國情出發,進一步把各級政府的思想認識統一到中央對政府職能轉變的要求上來,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快推進公共服務型政府建設,建立符合本國、本區域特點的公共服務型政府模式,探索建立健全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的公共服務體系,這是我國市場化改革進程的必然選擇,是推進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建設的必然要求。所謂公共服務型政府,就是以人為本,為人民服務的政府;一個無私的、沒有私人利益的政府;一個最小化的、有限政府,必須把政府職能集中到宏觀調控、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上來,主要提供製度供給、確定公共政策、公共產品和公共服務。總的原則是要堅持做到以下幾點:

1、以人為本來決定服務導向。政府服務要充分體現為民服務的宗旨。這是公共服務提供從政府本位、官本位向社會本位、民本位轉變的一個根本思路選擇,也是政府與社會之間正確關系的體現,是科學發展觀以人為本要求的體現。其主要途徑有:一是擴大政府決策的公眾參與。政府提供什麼公共服務,怎樣提供,應當事先聽取公眾的意見,以公眾意願作為第一價值取向,並建立有關了解民意、公共參與決策的渠道、規則和程序;二是政府公共服務如何應當以社會的評價為主,以服務對象的評價為主,加大公眾影響比重。

2、以市場競爭來提高服務效能。要按照「誰受益誰付費」的原則,科學設計安排政府與市場主體的分工,擴大公共服務中市場競爭的領域,通過招投標、合同承包、特許經營等市場運作方式向公眾提供公共服務,通過市場機制來調節公共服務的供給和需求,從而達到降低成本、提高效率的目的。這方面已經進行的改革嘗試必須堅定不移地繼續進行下去,並在實踐中不斷完善。

3、以社會力量來改善服務供給。在建設公共服務型政府過程中,要充分調動社會力量改善公共服務,鼓勵各種民間組織參與興辦公益事業和社會服務。要根據不同公共服務項目的性質和特點,逐步把原來由政府承擔的一些公共服務職能,轉移給非政府組織和私人部門,實現公共服務供給主體的多元化和供給方式的多樣化,建立以政府為主導、各種社會主體共同參與的公共服務供給格局。

4、以法治化建設來強化服務保障。要大力推進公共服務的法治化建設,在國家相關立法中進一步明確政府公共服務的職責,通過一系列的實體法和程序法的建構,為公共服務提供製度性的保障。要強化法律規章的實施,進一步加強對公共服務型政府的規范和監督,增強政府的責任意識、法制意識。我國目前推出的監督法等已經在這方面邁出可喜的步伐。

加快政府職能轉變的若干建議

加快建設公共服務型政府,關鍵是要加快政府職能轉變步伐,強化政府公共服務職能,使為社會提供公共產品和服務真正成為各級政府的核心職能,切實解決好政府在公共服務領域的「越位」、「錯位」、「缺位」問題。

1、強化支撐,推進公共財政體制建設。建設公共服務型政府,要加快建立公共型財政體制,構建政府履行公共服務職能的制度基礎。要通過財政支出結構的調整,促進政府職能從經濟建設主導向公共服務主導轉變。財政支出結構的轉型要做到「兩降五增」。「兩降」即降低財政支出中行政管理費的比重、降低財政支出中經濟建設費的比重;「五增」即增加五大公共領域的財政投入。一是公共安全;二是公共衛生,不斷提高公共衛生在財政總支出中的比重,加強公共衛生和醫療基礎設施建設,加快建立和完善統一有效的醫療保障體制,重建農村的合作醫療體系;三是公共的教育與職業培訓;四是轉向公共的救濟體制;五是公共便利,加大對包括交通、電力、橋梁、通信等基礎設施建設的投入,切實提高全體人民的公共便利程度。

2、加強保障,推進政府行政體制改革。加快政府職能轉變,要著力克服體制性障礙,進一步推進政府機構改革,強化政府提高公共服務水平和能力的體制保障。總的是要按照精簡、統一、效能的原則和決策、執行、監督相協調的要求,進一步理順部門分工,合理設置機構,加強綜合協調,改進和完善政府事務綜合管理。推進我國行政機構設置法治化的進程,盡快制定頒布機構編製法規,將機構改革和編制管理納入法律規范范疇進行依法管理,增強公共財政預算對機構編制的硬約束作用。

3、夯實基礎,加強公民監督。必須強化和完善對行政權力的全方位監督機制,進一步增強監督的獨立性、公開性和民主參與。擴大基層民主,完善基層政權、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企事業單位的民主管理制度,堅持和完善政務公開、廠務公開、村務公開等辦事公開制度,保證基層群眾依法行使選舉權、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等民主權利。建立保護公民權利的行政執法制度,行政機關要做到權力與責任相統一,公民應做到義務與權利相統一。

4、優化結構,建立穩定高效的公共服務人才隊伍。要加強對政府公務員的培訓,建設學習型政府,著力推動政府部門成為一種精簡、扁平、網路化、有彈性、能夠不斷學習、不斷自我創新的組織。要鼓勵公務員終身學習,重視發揮公務員的創造性思維能力。重視建立科學的激勵制度,吸引集聚優秀人才進入公務員隊伍。

5、科學決策,提高公共政策的服務水平。改革和完善決策機制,推進決策的科學化、民主化,保證公共政策符合民意、科學有效。各項重大決策,都要經過深入調查研究,做到深入了解民情、充分反映民意、廣泛集中民智、切實珍惜民力。建立社情民意反映制度,保證基層幹部群眾和下級組織的意見能及時反映上來。進一步提高決策透明度,建立決策項目的預告制度和重大事項的社會公示制度、公開聽證制度,激發群眾參政議政的熱情,保證決策的科學化、民主化。

6、完善評估,修改和完善地方政府和政府部門的政績考核指標體系。必須盡快按照公共服務型政府的要求,建立並認真實施以公共服務為取向的,能夠體現科學發展觀的政府政績考核體系,尤其是調整縣鄉級政府和公務員政績考核的指標體系,使其真正反映經濟社會的全面進步。

E. 如何完善我國的憲法監督制度

憲法的核心精神是權力制約。為了提高憲法的權威,我們必須盡快建立具有中國特色的憲法監督制度,來保證現行憲法的全面貫徹實施。如對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如何行使憲法監督權,怎樣處理違憲事件;公民的基本權利受到損害,在一般法律沒有規定救濟措施的情況下,如何得到憲法救濟等,都應有一些具體制度和法律規定[5]。鑒於我國目前體制上的弊端和困難,筆者認為應盡快制定《監督法》等法律以明確其具體職責及工作程序,從而使憲法監督進一步專業化、制度化、法律化。
(一)制定監督法律。比如制定《監督法》等相關憲法監督的法律,以明確其具體職責及工作程序,使憲法監督實施進一步規范化、法律化。在近幾屆全國人大的歷次會議上,有不少全國人大代表曾提出制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監督法的議案。2002年 8 月的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審議了監督法草案。因此,為了使憲法監督活動具有權威和有效實施,我們要加快研究制定並出台監督法,對憲法監督專門機關的組成、職權、行使職權的方式和監督內容、監督程序等進行規定,從而使憲法監督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二)設立專門機構。也就是建立專門的憲法監督機關,從而進一步加強和完善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憲法監督職能。國外實施憲法監督的機構,有普通法院、憲法法院、憲法委員會等。我國設立一個什麼機構監督憲法的實施?我國不是三權分立的體制,最高人民法院接受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監督,最高人民法院不能同時是憲法監督機關。全國人大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也不能在全國人大之外、之上設立專門的憲法監督機構。因此,筆者認為,在全國人大常委會下設憲法委員會專施憲法監督之責。因為設立憲法委員會有憲法的依據,它協助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監督憲法實施也符合憲法規定的精神。憲法委員會與目前存在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一樣,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受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領導。憲法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專門負責調查、研究憲法實施的狀況,並就憲法實施中需要解決的問題及時提出建議和意見;對法律、行政性法規、地方性法規等規范性文件,進行初步審查,確定其是否與憲法或法律相一致,並向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提出報告意見;監督國務院及其所屬機關、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執法活動是否符合憲法精神;裁決有關國家機關的許可權爭議;解釋憲法,等等。憲法委員會這一專任憲法監督機關的設立,將會進一步加強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的憲法監督職能,使其能夠更好地發揮憲法監督的作用。
(三)建立憲法訴訟制度。憲法訴訟是公民的憲法權利受到非法的或不當的侵害後,能向有關機關申訴,消除侵害,並請求給予救濟的訴訟制度。憲法訴訟是雙方當事人發生爭議並解決爭議的活動。憲法訴訟與同民事、刑事、行政訴訟有密切的關系,但又有所不同。一般來說,憲法權利通常能成為民法、刑法、行政法所保護的對象。但在許多情況下,一個國家的法律制度往往是不完備的,而且法律也不可能完全囊括和體現憲法的全部權利,總會有一些憲法權利得不到部門法的具體保護,這樣就在公民權利的法律保護方面留下了空白。這些空白如果不給予填補,法律對公民權利的保護就是不全面的。我國的現行憲法相對來說比較簡括和原則,我國的法律也還談不上達到了完備無缺的程度。因此,建立相應的憲法訴訟制度是必要的。當然,由於憲法的特殊性質和作用,憲法訴訟應是一種特殊的訴訟制度。這種憲法訴訟需要受到一定的限制,即凡是有部門法具體保護的權利,一律由部門法加以保護。這就是憲法訴訟的有限性。但是當窮盡部門法而對憲法規定的權利無法給予救濟和保護時,就可以通過憲法訴訟來加以解決。建立憲法訴訟制度,是增強憲法權威、維護和完善憲法監督制度不可缺少的環節。
(四)完善領導機制。為了保證憲法的實施,我們必須加強和改善黨對憲法監督工作的領導。一方面,要堅持黨的領導,這是建立憲法實施保障制度的重要政治保證和前提條件。因為黨在憲法監督中的領導地位和作用是由黨在整個國家中的地位和作用決定的。在我國,無論是建立憲法監督制度,還是加強憲法監督工作,都離不開黨的正確領導。任何企圖消弱或者擺脫黨的領導思想和做法都是錯誤的。另一方面,又必須改善黨對憲法監督工作的領導。實現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和依法治國特別是依憲治國的統一。堅持和改善黨的領導,就要求黨必須堅持依法執政,依法實施黨對國家和社會的領導;我們黨領導人民制定憲法監督制度,黨又領導人民遵守、執行憲法監督制度,黨自己也必須在憲法和法律的范圍內活動,嚴格遵守、執行憲法監督制度,按照憲法監督制度辦事。另外,憲法監督制度的建立有利於加強和改善黨的領導。黨代表工人階級實施政治領導,是人民當家作主和依法治國的政治保證。因此,適應經濟發展和社會全面進步的要求,積極穩妥地推進憲法監督制度的改革,是我黨政治體制改革的需要,也是進一步完善黨和國家的領導制度的需要,更是改革和完善黨的領導方式和執政方式的需要。
(五)建立違憲審查制度。所謂「違憲」是直接違反了憲法的一種形態,它是指一國的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決議、決定、命令等規范性文件以及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行使憲法、法律規定的職權職責行為與憲法的原則、內容及精神直接相違背。所謂「違憲審查監督制度」,是指通過對一國的立法和行政行為是否符合憲法進行審查,對違憲行為予以糾正和制裁,以保證憲法的實施,維護憲法的尊嚴[6]。違憲審查既可以作為對少數人利益的保護,也可以作為對多數人利益的警告,對多數人行為的警告、限制,讓多數人在立法時必須考慮到少數人的利益。違憲審查的目的是通過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違憲審查、糾正機制,保障憲法的真正貫徹與實施;通過對違憲行為的審查處理來保障公民權利和自由的實現,保證國家權力的運行符合憲法和人民的利益,維護憲法所確立的國家政治、經濟和社會生活等方面的基本制度和基本原則。因此,筆者認為,違憲審查制度是一個比較成型的制度,要完善我國的憲法監督制度,必須把違憲審查置於首要的地位來進行考慮,唯有如此,才能維護我國法制的統一與尊嚴,才能真正實現依法治國的目標。

F. 監察法具體內容是什麼

您好:
《行政監察法》第十八條規定的內容。
《行政監察內法》
第十八條 監察機關對監察對象執容法、廉政、效能情況進行監察,履行下列職責:
(一)檢查國家行政機關在遵守和執行法律、法規和人民政府的決定、命令中的問題;
(二)受理對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違反行政紀律行為的控告、檢舉;
(三)調查處理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違反行政紀律的行為;
(四)受理國家行政機關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不服主管行政機關給予處分決定的申訴,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由監察機關受理的申訴;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由監察機關履行的其他職責。
監察機關按照國務院的規定,組織協調、檢查指導政務公開工作和糾正損害群眾利益的不正之風工作。

G.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的內容

第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
社會主義制度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根本制度。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破壞社會主義制度。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
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
人民依照法律規定,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
第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機構實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則。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都由民主選舉產生,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
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都由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對它負責,受它監督。
中央和地方的國家機構職權的劃分,遵循在中央的統一領導下,充分發揮地方的主動性、積極性的原則。
第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各民族一律平等。國家保障各少數民族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維護和發展各民族的平等、團結、互助關系。禁止對任何民族的歧視和壓迫,禁止破壞民族團結和製造民族分裂的行為。
國家根據各少數民族的特點和需要,幫助各少數民族地區加速經濟和文化的發展。
各少數民族聚居的地方實行區域自治,設立自治機關,行使自治權。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
各民族都有使用和發展自己的語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風俗習慣的自由。
第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
國家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一和尊嚴。
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
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一切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必須予以追究。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
第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社會主義經濟制度的基礎是生產資料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社會主義公有制消滅人剝削人的制度,實行各盡所能、按勞分配的原則。
國家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堅持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基本經濟制度,堅持按勞分配為主體、多種分配方式並存的分配製度。
第七條 國有經濟,即社會主義全民所有制經濟,是國民經濟中的主導力量。國家保障國有經濟的鞏固和發展。
第八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實行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農村中的生產、供銷、信用、消費等各種形式的合作經濟,是社會主義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經濟。參加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勞動者,有權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經營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副業和飼養自留畜。
城鎮中的手工業、工業、建築業、運輸業、商業、服務業等行業的各種形式的合作經濟,都是社會主義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經濟。
國家保護城鄉集體經濟組織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鼓勵、指導和幫助集體經濟的發展。
第九條 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等自然資源,都屬於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規定屬於集體所有的森林和山嶺、草原、荒地、灘塗除外。
國家保障自然資源的合理利用,保護珍貴的動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用任何手段侵佔或者破壞自然資源。
第十條 城市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
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屬於集體所有。
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徵收或者徵用並給予補償。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佔、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的使用權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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