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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在於監督

發布時間: 2020-12-18 04:38:45

① 如何做好審判監督工作的幾點思考

審判監督工作,因其職能,在糾正錯案,從根本上化解矛盾,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社會和諧。其工作范圍很廣,既跨越刑事、民事、行政三個司法領域,又包括不同監督途徑和渠道進入人民法院的案件。由於某些案件處理的社會效果不好,公眾滿意度不高,出現了許多上訪、纏訴現象,甚至激發了一些有嚴重影響的群體性事件,給審判工作帶來了壓力和困難。多年來的審判監督工作中,確實充分發揮了審判監督職能作用,起到了糾正錯誤、化解矛盾、彰顯裁判公正、維護各方當事人合法權益的重要作用,切實維護了司法公正,維護了人民法院嚴格執法、秉公執法形象。但當前審判監督工作還面臨著不少困難和問題:一是面對新形勢、新任務,審判監督隊伍司法能力尚待提升;二是依法糾錯功能的發揮尚不充分,不願改、不敢改、不依法改問題依然存在;三審理難度加大、息訴任務艱巨;四是審判監督工作面臨的司法環境尚待改善。五是人民群眾更加迫切期待審判監督工作公正與高效等等。在今後相當長的一個時期內,繼續加強和改進審判監督工作,繼續提高司法能力,依然是法院面臨的共同任務和使命。我認為在工作中應當做到、做好以下幾點:
一是審判向人性化轉變。裁判結果只有被普通公眾所接受,才能獲得恰當有效的社會效果。這就要求法官在認定案件事實適用法律時,不但要從法律職業的角度去思量案件處理的結果,還要以一個理智正常的普通人的角度思量觀察判斷問題,甚至應該經常作一些換位思考,從當事人的角度來檢視自己所作出的裁判結論是否正當,以便作出貼近百姓生活的判決結論。要心懷善良帶著深厚的感情為當事人排憂解難,無論案件大小,當事人身份如何,但他們內心對平等和正義的渴望是相同,我們都要充分尊重他們,讓信任、理解、耐心、傾聽這些溫暖的詞彙在法官身上得到體現,給看似冰冷的法律融入善良的基因,若此,才能拉近與當事人的距離,讓當事人接近你,與你溝通,接受你的觀點。對弱勢群體方的困難給予充分理解,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盡量給予滿足,以安撫其情緒。對於確實生活困難,又被駁回訴請的當事人,可依靠黨委領導,充分利用相關救助政策,予以社會救濟。唯此,我們的裁判才能更多地被當事人及公眾所接受。 二是審判要以促進和諧與穩定為最終目標。任何案件都是現實發生的利益紛爭。法官面對一個案件時,不能把它僅僅看成一個法律問題和事實問題,還要善於從「案件之外」和「案件之上」多角度、多方面地分析思考問題,決不能就案辦案、機械司法。不僅要看到眼前的當事人,還要看到其背後還有著無數個潛在的利益主體。許多糾紛也不是純粹的法律糾紛,應看到其後的民生、民權、民主問題。很多群眾對具體的法律規定知之甚少。所以,我們在辦理案件的過程中,要就案件涉及的法律問題多多向當事人解釋,以幫助當事人更好的參與訴訟,表達訴求。法官不僅是法律適用者,更是法律宣傳者,法院不單是運用審判手段解決糾紛,它還影響著社會的和諧穩定、秩序文明、公平正義,肩負著社會管理的政治功能。 三是審判應遵循「調解優先,案結事了」的原則。調解具有多元化、多途徑,簡便靈活、高效經濟的特點,能減輕當事人的訴訟負擔,也可以有效消除當事人過分的緊張,降低訴訟的對抗性,創設良好的溝通氛圍,避免訴訟過程心理的偏激,使當事人更加理智、文明地訴訟。只有當事人自己最清楚糾紛的真象和他的利益所在,所以他們自願選擇的處理結果應當說是最符合他們的利益需求的,也最接近當事人追求的實體公正。特別對涉及社會穩定的群體性糾紛案件、婚姻家庭、相鄰糾紛等矛盾易激化案件,通過細致溫和的調解工作尋找各方當事人的利益平衡點,可以使糾紛得到實質解決,減少申訴信訪,減少執行難度,增加和諧,我們應當充分認識調解的正面價值。再審案件當事人之間糾紛持續時間長,對立情緒大,積怨深,社會影響大,有時還會受到社會各界和有關機關、領導的關注,使法院難以及時作出判決,但如果能夠正確認識再審調解的特點,把握其中規律,把握調解節奏,調解成功後也會帶來特別好的社會效果。對於不宜調解或調解不成的案件,要按照「調判結合」的要求,及時作出裁判,不能久調不結。在裁判中,要依據法律自身原則,結合具體案情,尋找利益平衡點並作出合法、合情、合理、相對公正的判決。製作裁判文書時,要將法理與情理結合起來,做到以理服人、以情感人,增強司法裁判的親和力,增強公眾對法律的理解、信仰和對法院的信任。 四是審判要多措並舉,促進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 裁判並不是解決案件糾紛的唯一手段,而且在一定情形下也不是最佳的手段,例如群體性糾紛的一個重要特點就是政治、經濟、社會等多種因素摻雜其中。一些深層次社會問題和矛盾糾紛,甚至一些因民間糾紛引發的訴訟案件,單靠司法手段難以有效解決。因此,通過「案外手段」解決糾紛實現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就顯得更為重要。某些案件會有說情者出現。既然無法杜絕人情和關系,那我們就充分利用說情者的「人情」和「關系」為倡導的訴訟和諧調解服務,讓他們協助法官去做說服調解工作。許多案件的審判實踐表明,就是因為有了說情者的參與,才使當事人消除了疑惑與顧慮,使案件得到了及時的妥善處理。對涉及群體性糾紛、企業破產、勞動和社會保障、拆遷安置等易激化、敏感的案件,應充分發揮「三調聯動」機制的作用,主動通過黨委政府的指導和協調,整合政府和各類社會資源,形成解決糾紛的合力,使各部門能夠互相配合和支持,並集思廣益、統一認識、排除干擾和阻力,共同做好當事人的思想疏導工作,將群體性糾紛中無關法律的問題和矛盾剝離出來,交由相關政府職能部門解決,不僅有利於維護群眾的合法利益,而且還解決司法權的有限性與群體性糾紛的復雜性之間的矛盾。同時,積極發揮基層調解組織和人民調解員的作用,盡量使絕大多數的糾紛、矛盾消化在基層非訴階段、消解在萌發狀態。 五是認真辦理人民群眾反映比較強烈、社會各界廣泛關注的案件,強化溝通協調意識,不斷改善外部監督環境。在辦理人大、政協及其代表、委員關注案件過程中,注重加強與人大、政協及其代表、委員的及時聯系與溝通,主動邀請代表、委員旁聽再審開庭,與關注機關和代表、委員等充分溝通交流,爭取最大限度的理解與支持。要做到依法快速處理,及時反饋答復。對確有錯誤的裁判應依法撤銷並改判,以切實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維持或駁回處理的案件,也及時答復,並注意做好服判息訴工作。同時,應重視接受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與檢察機關協調配合,形成合力,努力化解矛盾與糾紛,共同維護司法公正與權威。審判工作應最大限度地取得積極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這不僅是公正司法的要求,也是社會和諧穩定發展的要求。審判監督要堅持依法糾錯,更要依法及時糾錯,避免引發更多的訴訟成本、公信成本、甚至道德成本。同時也要依法維護正確的生效裁判,注意生效裁判的穩定性,防止因隨意啟動再審程序而帶來法律關系、社會關系乃至生活秩序的紊亂。在工作中,要堅決落實「司法為民」的思想,堅持以人為本,體現人文關懷,更適時、更適度、更有力、更有效地平衡各種社會利益關系,以不斷促進法律秩序、交易秩序和社會秩序的規范與穩定。第1頁 共1頁

② 報紙上發表撰文,指出機關工作問題屬於什麼監督

媒體監督。

媒體對司法活動進行報道並監督司法權的行使,已是一種司空見慣的社會現象。在我國,傳統上媒體對司法的監督作用非常有限。近年來,隨著進行司法改革、促進司法公正的呼聲日益強烈,加強對司法的監督成為一項緊迫的任務。

黨的十五大報告特別指出,要「推進司法改革,從制度上保證司法機關依法獨立公正地行使審判權和檢察權」,要「把黨內監督、法律監督和群眾監督結合起來,發揮輿論監督的作用」。由於媒體報道是輿論的主導,輿論監督主要通過新聞媒體的監督來實現,因此媒體監督已成為我國加強司法監督、促進司法公正的一支重要力量。

(2)工作在於監督擴展閱讀:

由於我國當前輿論監督的實際范圍較寬,輿論監督目前的職責范圍大致包括三個方面:保證公共權力的正確行使、促成並維護以法治國的社會機制、遏制腐敗的滋生和蔓延。

「輿論監督」要正常運行,其前提是公眾知情,即公眾對公共事務信息,尤其是政務信息的全面、及時、客觀的掌握。只有公眾知情,輿論才能產生監督的效應。同時,傳媒作為重要的監督渠道,其報道活動也應受到法律、具有可操作性的職業道德規范和自律條文的監督和制約。

③ 請問:安全生產工作職責中出現的「監督管理」和「指導督促」有什麼區別謝謝!

安全生產工作職責中出現的「監督管理」和「指導督促」區別在於:監督管理~可以是個體也可以領導集體行使權力,事務比較寬泛。指導督促~有專業能力的人員進行業務上的知道和督促,事務很具體

④ 2.當我們獨自一人,無人監督的情況下應該怎麼工作

工作,上一個成年人基本的生活部分,每個人離不開,工作為個人家庭帶來收入專,維持自己和家人屬的生存。也為社會的發展帶來好處。所以工作很重要。
現在的工作,都是會有同事的,與人交往。這是基本的狀態。自己一個人獨自工作的機會很少。不過,也是有的!隨著,社會發展,或者其他情況,一個人工作的情況是有出現。一個人進入一個,無人監管,獨自工作的狀態很不適應!這個需要去正確認識,適應!有沒有人監督,與工作沒有直接關系。只是不適應而已。當一個人工作,明確今天工作任務,專心去做就可以了。因為工作任務就是約束,是一種監督。無論自己一個人,還是多人一起工作,關鍵在於自己中心是工作,不是和誰工作。弄明白這些,你的困惑就沒有了!

⑤ (多選)監督權是指公民有監督一切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活動的權利。根據憲法規定我國公民的監督權包括(

憲法規定我國公民的監督權的內容主要包括:
(1)批評、建議權。
批評權是指公民有對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工作中的缺點和錯誤提出批評意見的權利;建議權則指公民有對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議的權利。我國公民可以通過新聞報刊、來信來訪、座談討論會等多種形式和途徑來行使批評、建議權。批評、建議權的行使對於防止官僚主義,提高工作效率有著重要意義。
(2)控告、檢舉權。
控告是指公民對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機關進行揭發和指控的權利。檢舉權是指公民對於違法失職的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向有關機關揭發事實,請求依法處理的權利。兩者的共通之處在於:都是同違法失職行為作斗爭。區別有二:一是控告人通常是直接受到不法侵害的人,而檢舉人則不一定與事件有直接關系;二是控告是為了保護自己的權益而要求對違法失職行為進行處理,檢舉則多為出於正義感和維護公共利益的目的。公民行使控告權和檢舉權可通過如下途徑:①對違法犯罪行為,向司法機關提出;②對違反政紀的行為,向主管單位、上級單位或監察機關提出;③對國家機關的違法決定,向同級國家權力機關或者上級國家權力機關提出;④對國家機關中黨的組織或黨員的違法犯罪行為,向同級或上級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提出。
(3)申訴權。
申訴權是指公民的合法權益因行政機關或司法機關作出的錯誤的、違法的決定或裁判,或者因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而受到侵害時,有向有關機關申述理由,要求重新處理的權利。我國公民的申訴權主要在下面兩種情況下行使:一是公民對於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向其上級機關或者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要求改正或者撤銷原決定;二是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裁定,當事人、被告人及其家屬或者其他公民,可以向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以至向國家權力機關提出申訴,要求前兩個單位改正或者撤銷原判決或裁定。我國於1999年4月由第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行政復議法,以利於公民行政申訴權的保護。其他訴訟法也都規定廠對公民申訴權的相應保護,主要是審判監督程序的規定等。為了保障公民監督權的有效行使,憲法第41條第2款規定:「對於公民的申訴、控告或者檢舉,有關國家機關必須查清事實,負責處理。任何人不得壓制和打擊報復。」同時,我國刑法和其他法律也都規定了對公民監督權行使的保護。

⑥ 怎樣實施監督考核從而提高員工工作積極性求解答

監督考核的有效實施,有助於調動員工積極性,激勵員工不斷提高工作效率,通過不斷改善員工的個人目標來實現企業整體業績的提升。
然而,現實往往並不盡如人意。以前在其他企業中發現沒有實行監督考核的時候企業內部員工之間的關系比較融洽,大家在工作上合作得也比較好。但實施監督考核之後,員工為了維護自己的利益,在工作中不再從企業的整體利益出發,而是首先維護自己的利益,只為完成自己的指標,對於工作中同事遇到的困難也不像從前那樣施以援手,而是坐觀其亂。幹得多、錯得多、扣得多,監督考核使員工推諉扯皮,不想多干工作,導致員工積極性不升反降。究竟監督考核能否調動員工的積極性,還是懸在員工頭頂的一把利劍呢?根據目前企業的現況,我如果想做好監督考核這項工作,我個人認為必須從以下三個方面進行工作:
首先,我們必須消除員工對監督考核的恐懼和抵觸心理,要讓員工認識到績效考核並不是對他們「秋後算賬」。考核的結果可以讓管理層充分了解每個員工當前的工作狀態,從而更好地制定調遷、升降、委任、獎懲等人事決策。同時,通過考核結果的反饋,被考核者也可以清楚地看到自身在工作過程中存在的問題,與其他員工相比自己有哪些優勢和不足,力求在未來的工作中揚長避短,取得事業上更大的進步。因此,一個良好運作的監督考核制度完全可以實現企業和員工的「雙贏」。
其次,開展監督考核時企業要做好人員崗位的合理安排,要有詳細的崗位職責描述,明確工作目標和職責,盡量將工作量化,為考核指標的設定打下良好基礎。標準的設計力求科學,避免盲目追求面面俱到和「一刀切」,還要注重各個不同職能部門之間的相互協調。監督考核的最終目的在於激勵員工,因此,企業薪酬分配體系的設計必須和監督考核體系保持高度的一致,不管是個人獎金還是職位的變動,企業員工監督考核的結果都必須要有相應的個人利益兌現。
第三,對考核成果要充分進行利用,要及時由管理人員對有關的責任人進行溝通,對考核結果指出的責任人的優點給予充分的、具體的肯定,最好能以事例補充說明,讓責任人感覺到領導不是泛泛地空談,而是真誠的認可。對於被考核者存在的不足,要明確提出,並問清楚責任人原由,聽取他對改進工作的意見建議,如有道理要盡可能採納。如繼續任用,則應提出具體的建議要求及改進工作的途徑,以保證工作質量提高。即使不再任用,也要明確提出,使責任人充分理解,使之心服口服。
1、主動幫助缺勤的同事去處理積壓的工作;
1. 主動去做不是職責范圍內的工作;
2. 主動幫助新同事適應新環境;
3. 主動分擔其他同事的工作量;
4. 主動協助領導的工作;
5. 主動提供意見以改善團隊的工作;
6. 主動參與對企業形象有幫助的活動;
7. 在沒有報酬的情況下超時工作;
8. 下班後仍想工作;
9. 如不能准時上班會預先通知並做好工作安排;
員工工作積極性的消極性因素包括:
1. 經常上班剛好准時或者遲到一點;
2. 缺勤率比別人要高;
3. 遲到或早退的次數剛好等於或超過公司規定的次數;
4. 工作休息次數、時間超過單位的一般規定;
5. 臨近下班時間減慢工作速度;
6. 在工作時間與別人閑談。
另外,我們還可以根據考勤的數據來推測員工的工作積極性水平,如統計缺勤率、遲到率、早退率等。
採用上面的框架進行數據收集之後,就可以對員工工作積極性水平及其表現方式進行分析了。對積極性水平的統計描述可以看出員工積極性的平均水平和差距,以了解員工之間在工作積極性上是否存在差異,是否是水平一致,還是有的員工工作積極一些,而另外一些員工相對來說則不是很積極。

⑦ 全國人大常委會的監督工作分為哪幾個方面

一要堅持依法行使監督職權。人大對「一府兩院」的監督,是代表國家和人民進行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監督,體現了國家一切權力屬於人民的憲法原則。人大監督的職權是法定的,行使職權的程序和方式也是法定的。人大及其常委會要忠實履行憲法和法律賦予的職責,既敢於監督又善於監督,確保監督工作在法定許可權范圍內、依照法定程序進行。
二要圍繞黨和國家工作大局開展監督。把事關改革發展穩定全局的重大問題和人民群眾普遍關注的熱點難點問題作為監督重點,加強對憲法和法律實施的監督,強化對權力運行的制約和監督,推動中央重大決策部署的貫徹落實;正確處理監督與支持「一府兩院」工作的關系,推進「一府兩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三要完善監督工作方式方法。繼續開展專題詢問,完善組織方式和工作機制,增強針對性和實效性。健全對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司法解釋等規范性文件的備案審查制度。改進執法檢查、監督調研方式,認真聽取和反映民意,有的放矢地提出有分量的意見和建議。督促有關方面認真研究處理常委會組成人員審議意見,切實改進工作。

⑧ 談新形勢下如何加強幹部監督工作

加強幹部監督,是《幹部任用條例》的法定要求,也是建立適應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的高素質幹部隊伍的迫切需要。但是,當前幹部監督工作中存在以下幾個突出問題。 一是監督意識淡薄,迫切需要提高自覺性。一方面,有的監督者怕傷感情,或怕得罪領導,怕遭打擊報復,往往不願、不敢、不去監督;另一方面,有的黨員領導幹部不能正確理解和對待黨內監督,只想行使權力,不想接受監督,甚至存在抵觸情緒。 二是貫徹執行《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的力度不夠。少數單位和個人對貫徹執行《條例》的重要性必要性缺乏全面認識,在執行《條例》上打折扣;極少數幹部在幹部的選拔任用上畫圈子,搞小團體,嚴重妨礙了幹部監督工作的正常開展。 三是監督區間窄、辦法舊,存在局限性。幹部監督管理的內容應是全方位的,它包括政治上的堅定、作風的勤廉、執紀的一以貫之等等,監督范圍除了「八小時內」的工作圈外,還有「八小時之外」的社交圈、生活圈、親屬圈等。但在實際的幹部監督工作中,還存在不少「真空地帶」和「盲區」。 四是監督主體的作用發揮還不夠。目前,看起來幹部似乎已處在全方位的監督之中,既有黨內監督,又有黨外監督;既有人大、紀檢監察、司法等專門監督機關的監督,又有幹部群眾、新聞輿論的監督;既有上級、同級的監督,又有下級的監督,但是,目前這個監督網路中各監督主體的作用還未得到充分發揮,監督主體之間在工作上的聯系和聯合還不夠緊密,影響了監督網路整體合力的發揮。 針對當前幹部監督工作中的問題,筆者認為,應從以下幾個方面來進一步加大監督力度,制定監督長效機制,規范幹部的管理,打造勤廉、務實、高效的幹部隊伍。 一是突出重點領域,確保幹部監督有的放矢。 1、對重點人員實行重點監督。把幹部隊伍中的特殊群體,即各單位黨政「一把手」、即將離職的領導幹部、管理人財物等重要崗位的幹部,作為監督的重點對象來管理,尤其要將「一把手」作為監督的重中之重,實行經常關注、重點監督,常敲警鍾,引導他們保持良好的心態,樹立領導幹部應有的價值取向。 2、對重點工作實行全程監督。在黨委換屆、重點項目建設、城市拆遷等重點工作中,進行全程監督,保證工作公正、透明、規范。特別在幹部選拔任用中,要看是否真正堅持了幹部選拔任用的原則和標准,是否嚴格遵守了幹部選拔任用的程序和紀律,從源頭上杜絕幹部「帶病提拔」、「 帶病上崗」 的現象。 3、對重點時間實行專項監督。每年的春節、端午、中秋等傳統節日是送禮、收受現金、公款吃喝風等高發期,要通過社區監督、明察暗訪、聘請社會監督員來加強監督。另一方面,要全面落實領導幹部個人重大事項報告制度,要求領導幹部在崗位變動、職務升遷、購房建房、子女升學、婚喪嫁娶等個人重大事項時,及時匯報有關情況,防止領導幹部借機斂財。 二是把握關鍵環節,確保幹部監督不留盲區。 1、堅持在事前的警示教育上下功夫。堅持教育在先、警示在先,強化源頭管理,對發現的苗頭性、傾向性問題,做到早打招呼,及時預警,幫助廣大幹部築牢反腐倡廉思想道德防線。 2、堅持在事中的制度監督上下功夫。要將制度建設作為加強幹部監督的重點,用制度的硬性要求對幹部實行剛性監督,用制度管人、管事、管權,促進幹部管理的規范化、制度化和程序化。 3、堅持在事後的問題查處上下功夫。對監督中發現的問題,絕不姑息遷就,對違紀、違法、違規的必須從嚴從快追究責任,達到查處一個案件,健全一套制度,教育一批幹部的目的。 三是發揮監督合力,確保幹部監督齊抓共管。 1、發揮黨內監督的制約功能,規范幹部的決策行為。要進一步提高幹部監督機制與權力運行機制的匹配度,進一步推進領導班子民主集中制建設,確保幹部監督和權力運作、重大決策同步並進,做到相互制約、相互監督。嚴格執行黨員領導幹部民主生活會、述職述廉、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等規定,落實誡勉談話和函詢等制度。 2、發揮社會監督的震懾功能,提高幹部的履職能力。充分發揮新聞媒體、行風熱線、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幹部監督員的作用,增強監督的實效性;進一步加大政務公開力度,推進行政權力公開透明運行,讓群眾最大限度地享有知情權和監督權,使領導幹部全方位處於社會的監督之下,督促幹部更好地履行崗位職責。 3、發揮群眾監督的輻射功能,增強幹部的自律意識。 (江蘇省泗洪縣機關黨委 陳敏)

⑨ 紀檢工作為什麼要加強日常監督檢查

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黨委負主體責任,紀委負監督責任。所以在強調紀律的監督責任時,必須全面辯證地看待這個問題,而不能單獨地強調紀律的監督責任。

黨委主體責任與紀委監督責任的辯證關系

十八屆三中全會《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乾重大問題的決定》第一次明確提出: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黨委負主體責任,紀委負監督責任。十八屆中央紀委三次全會要求:各級黨委(黨組)要切實擔負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各級紀委(紀檢組)要承擔監督責任。兩個責任的提出進一步豐富了中國特色反腐倡廉理論體系,完善了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格局,是新形勢下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的重大理論創新成果。正確把握兩個責任的基本內涵及其辯證關系,促進兩個責任的互動共進,對全面推進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具有深遠的意義。

紀委的監督責任主要包括監督的地位、監督的客體或對象、監督的職責內容等方面。從監督地位上看,黨的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是從事黨內監督的專門機關,具有黨內監督的權威地位和不可替代的作用;從監督客體或對象上,紀委的監督對象主要包括黨的各級領導機關和黨員領導幹部,具體包括對所在委員會及其派駐機構、派出的巡視機構的工作進行監督;對所在委員會常委、委員和派駐機構、派出的巡視機構的負責人進行監督,特別是對各級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進行監督。從監督責任來看,紀委的監督職責主要包括協助同級黨委組織協調黨內監督工作,組織開展對黨內監督工作的督促檢查;對黨員領導幹部履行職責和行使權力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處理黨的組織和黨員違反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的比較重要或復雜的案件;向同級黨委和上一級紀委報告黨內監督工作情況,提出建議,依照許可權組織起草、制定有關規定和制度,作出關於維護黨紀的決定;受理對黨組織和黨員違犯黨紀行為的檢舉和黨員的控告、申訴,保障黨員的權利等。

從總體上看,黨委的主體地位和紀委的監督地位都是不可動搖的。然而,黨委的主體責任和紀委的監督責任的內容體系並不是固定不變的,必須隨著經濟社會發展和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的需要而不斷豐富和發展。

一、兩個責任的辯證關系

兩個責任存在著辯證的邏輯關系,黨委的主體責任是前提,紀委的監督責任是保障,二者相互依存、相互促進、缺一不可。黨委的主體責任強調的是如何通過進一步強化各級黨委對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的領導地位和領導責任,進一步加強和完善黨對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的領導,為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提供基本方向。只有不斷強化黨委的主體責任,不斷建立健全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的領導體制和工作機制,才能保障紀委監督地位的權威性,確保紀委監督責任的有效發揮。紀委的監督責任強調是如何通過進一步強化紀委作為黨內專門監督機關的監督地位,明確紀委的執紀監督主責,確保紀委正確履行監督權力,全面提高監督能力,為進一步推進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提供加強保障。只有充分發揮紀委的監督責任,協助黨委做好各項黨內監督職責,才能保證黨的先進性和純潔性,不斷鞏固黨的執政地位,提高黨的執政能力,最終保證黨委的主體責任的有效履行。

黨委的主體責任和紀委的監督責任既相互聯系、又相互區別。黨委的主體責任主要是指黨委在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中具有毋庸置疑的主體地位,負有不可推卸的領導責任,必須把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作為黨的建設的重要內容,納入經濟社會發展的整體布局之中,統籌謀劃,全面部署。各級領導班子、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領導班子成員必須分清職責,釐清集體責任和個人責任界限,切實履行「一崗雙責」,既不能用黨委的集體責任掩蓋個人領導責任,也不能用紀委的監督責任代替黨委的主體責任。紀委的監督責任主要是指各級紀委必須在同級黨委和上級紀委的領導下,圍繞中心,服務大局,突出主業,履行主責,切實履行黨章賦予的「三項任務」、「五項經常性工作」,協助黨委做好各項黨內監督職責,組織協調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切實發揮黨內監督專門機關的作用。既不能越皰代俎,以紀委的監督責任干擾黨委的領導地位,也不能缺位失責,以黨委的主體責任推卸紀委的監督責任。

二、強化兩個責任的途徑

全面貫徹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根本在於明確兩個責任界限,關鍵在於落實責任追究。

一是明確黨委的主體責任。要進一步強化黨委的主體責任意識。各級黨委深刻認識到新形勢下黨所面臨的四大挑戰、四種危險、四風問題,清醒認識堅持黨要管黨、從嚴治黨的現實緊迫性,切實將作風問題和腐敗問題上升到黨和國家生死存亡的政治高度來對待,不斷增強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的憂患意識、擔當意識、責任意識;要進一步明晰黨委的主體責任內容,制定《關於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規定》實施細則,細化黨委班子、黨委第一責任人以及班子成員在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的具體職責,科學劃分領導班子、第一責任人、分管領導班子成員等責任主體之間的責任界限,建立完善工作程序和保障機制,切實做到「一崗雙責」;要不斷提高黨委的主體責任的履行能力,不斷建立健全反腐敗工作協調機制,推進黨的紀律檢查雙重領導體制具體化、程序化、制度化,完善腐敗治理的組織架構、監控體系和運行方式,不斷提高黨對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的主體責任能力。

二是強化紀委的監督責任。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推進紀委監督責任的履行,進一步明確紀委作為黨內監督專門機關的法律地位,強化紀委監督的責任意識和使命意識,提高紀委對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履行情況進行監督的主動性和積極性;要進一步推進紀檢監察機關轉職能、轉方式、轉作風,明確監督職責,聚焦監督主業,突出監督主責,不斷提高紀委監督能力,增強紀委在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中履行監督職責的獨立性和權威性;要建立健全加強紀委監督責任的制度機制,不斷創新紀委監督方式,完善紀委對同級黨委及其領導班子成員履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監督機制,加強上級紀委對下級黨委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經常性監督,探索對紀委監督責任的再監督機制,不斷提高紀委監督責任履行的規范性和公信力。

三是落實責任追究。責任追究是貫徹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最後一道防線,守不住這個防線,責任制就會流於形式、陷入空談。要進一步建立完善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考核制度,構建科學客觀、務實可行的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考核體系和工作機制,特別是加強對各級黨委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日常監督,堅決糾正當前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考核中的形式主義傾向,為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追究提供科學依據;要盡快建立兩個責任追究的制度體系、工作程序和保障機制,形成責任分解、檢查監督、倒查追究的完整鏈條,有錯必究,有責必問,建立「一案雙查」制度,既要追究當事人責任,又要追究相關領導責任,逐步實現黨風廉政建設責任追究的制度化、程序化和常態化。如果發現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在黨風廉政建設方面有失職等責任問題,必須採取倒查的辦法予以追究,絕不能以集體名義敷衍了事。如果紀委對職責范圍內的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有問題不報告、不反映,敷衍塞責、不抓不管,造成不良後果和惡劣影響的,也要堅決追究紀委相關人員監督失職的責任。

⑩ 紀檢和監察有什麼區別

紀檢是黨的機構,監察是國家的機構,是政府的組成部門。紀檢部門負責查處黨內的違紀事件,視情節輕重予以不同的處理。而監察部門是以政府的角度給予查處和行政處分的。對於黨員幹部,違法和犯罪後不但要予以黨紀處風,還要給予政紀處理。

在體制上,紀檢、監察部門實行兩塊牌子、一套人馬的管理體制。 各級行政監察機關的主要任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的規定,行政監察是行政監察機關依法對監察對象履行職責方面貫徹執行國家法律法規決定命令中的問題的監督檢查及違法失職行為的查處。

行政監察工作的目的是:維護黨和政府的權威,保證政令暢通,促進監察對象正確履行職責,依法辦事,廉潔奉公,恪盡職守,勤政高效地為人民服務。

行政監察工作的主要任務是:一是檢查監察對象遵守和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和人民政府的決定、命令中的問題並提出意見和建議;二是依法界定監察對象的行政行為是否正確;三是依法糾正錯誤的行政行為;四是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紀律責任。

行政監察工作的基本原則:

(1)監察權相對獨立原則。《行政監察法》規定:「監察機關依法行使職權,不受其他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首先,獨立意味著依法獨立行使監察權,監察機關是在法定職權范圍內獨立監察,監察的依據是國家的法律、法規、規章。監察機關可以拒絕沒有法律根據的任何干涉。

其次,監察機關是行政系統中的專門執行監察職能的機關,專門性決定了它的獨立性,其他行政機關是其監視、督察、糾舉、誡勉活動的對象,無權對其活動加以干涉。各種社會團體和個人雖然對監察機關的工作進行監督,監督的目的在於使監察工作更好地獨立行使監察權,這與干涉監察機關的工作是兩回事。

再次,監察機關是國家行政機關的一部分,它當然要接受同級政府和上級監察機關的領導。正因為如此,所以我們說監察機關獨立行使監察權具有相對的性質,但領導也不至於可以干涉監察機關的具體工作。這種領導主要表現為:

①方針、政策的領導;

②通過法定程序和方式對監察業務進行指導。但不能對監察工作包辦代替、不能搞非法干擾。

(2)實事求是、重證據、重調查研究的原則。《行政監察法》第4條規定:「監察工作必須堅持實事求是,重證據、重調查研究,在適用法律和行政紀律上人人平等。」這是保證行政監察辦案質量所必須貫徹的原則,也是對監察工作人員的工作態度、工作作風、思想品質和業務水平提出的要求。辦案要正確,必須有確鑿的證據。證據的取得靠的是辦案人員深入細微的調查、研究,這就要求辦案人員具有實事求是的態度,不主觀臆斷、不貪贓枉法的品德修養和高度的業務能力。

(3)在適用法律和政紀上人人平等的原則。這也是《行政監察法》第4條明確規定的監察工作的基本原則。這一原則的實質是反對特權,在法律和政紀面前,不管是行政機關首長也好,還是一般公務員也好,都有平等遵紀守法的義務,不允許有任何特權,只有要違法違紀監察機關必須平等地加以追究。

(4)教育和懲罰相結合。監督檢查與改進工作相結合的原則。 《行政監察法》第5條規定:「監察工作應當實行懲處與教育相結合、監督檢查與改進工作相結合。」這就是說監督檢查也好、懲處違法違紀人員也好都不是行政監察的目的,而只是一種手段,檢查、監督、懲處的目的是教育、挽救違紀違法者,教育大家。以減少行政管理工作中的違法違紀現象,從而改進工作。

(5)專門工作和依靠群眾相結合的原則。行政監察是由專門機關進行的專門工作,但是要做好這項工作也必須依靠群眾,走群眾路線。所以《行政監察法》第6條規定:「監察工作應當依靠群眾。」這是因為我們是人民當家作主的社會主義國家,人民有權對國家管理工作提出批評建議,有權對公務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進行檢舉、控告和申訴,也有權對行政監察機關的工作進行監督。而政府的管理工作是在群眾中進行的,專門的監察人員只有深入群眾、調查研究、依靠群眾的幫助,才能搞清事實真像,才能正確地做好監察工作。

行政監察的基本原則。

行政監察的基本原則,是指監察機關在履行各項職責過程中必須遵守的基本准則。《行政監察法》第3條至第6條,明確規定了行政監察的基本原則,這些原則體現了依法治國和加強社會主義法制建設的要求,是我國行政監察實踐經驗的科學概括,反映了做好監察工作必須遵循的帶規律性的要求。

一、行政監察機關依法行使職權,不受其他行政部門、社會團體和個人干涉的原則。

監察機關依法行使職權,不受其他行政部門、社會團體和個人干涉的原則,有以下三點基本含義:

(一)依法監察。監察機關是維護社會主義法制和促進法制建設的機關,它的一項重要職責就是檢查和糾正違法違紀行為,保證法律、法規、政策、政令的貫徹實施。這樣的法律地位,要求監察機關和監察人員,自身必須具有很強的法制觀念和紀律觀念,嚴格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進行活動,堅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法規、政紀為准繩,妥善處理問題,做到依法監察。

(二)自主行使監察權。行政監察機關是依法行使監察職權的主體。按照責權一致的原則,它依法擁有自主行使監察職權的權力。這是使監察機關正確履行職責、提高工作質量和效率的法律保障。

(三)監察機關依法行使職權不受其他部門、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所謂干涉,是指其他行政部門、社會團體和個人利用職權、地位、影響,採取種種不正當手段,非法干預、影響監察活動的行為。監察機關和監察人員為了秉公執法,就必須堅決排除各種干擾,做到依法獨立行使監察權。

二、實事求是,重證據、重調查研究的原則。

實事求是,重證據、重調查研究的原則,體現了黨的「一切從實際出發,理論聯系實際,在實踐中檢驗真理和發展真理」 的思想路線的精神,也貫徹了「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准繩」的社會主義法制原則的精神。貫徹實施這一項原則,對於搞好各項監察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這一原則的基本內容有三點:

(一)堅持實事求是。堅持實事求是,就是要尊重客觀實際,一切從實際出發。監察機關和監察工作人員應自覺貫徹實事求是的原則,根據實際情況決定工作方針、做出工作部署、進行工作指導、解決各方面的問題。要堅持調查研究,詳細掌握材料,對錯綜復雜的實際情況進行深入分析,總結和借鑒歷史的和現實的經驗教訓,研究探索做好各項監察工作的規律,提高監察工作的質量和水平;防止和克服在工作中的主觀性、片面性、表面性和盲目性。

(二)重證據。重證據,就是注重事實、重證據,就要充分收集和掌握證據,使政紀案件的處理建立在尊重客觀事實的基礎上,確保案件質量。

(三)重調查研究。調查研究是堅持實事求是的基本環節,是了解真實情況的基本途徑和方法、監察機關在開展的各項監察工作中,都必須經過艱苦細致的調查研究,全面、客觀地了解情況,再加以去偽存真、由表及裡的分析研究,才能對監察事項的性質做出正確的判斷,才能為做出監察決定和提出監察建議提供符合客觀實際的依據。

三、在適用法律和行政紀律上人人平等的原則。

在適用法律和行政紀律上人人平等的原則,是指監察機關在查處違反行政紀律案件等工作中,在適用法律和行政紀律上,對任何監察對象都要一律平等,不允許任何人有超越法律、法規和行政紀律的特權。這體現了我國憲法關於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任何組織或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的社會主義法制原則。我國憲法和《行政監察法》之所以要規定這一重要法制原則,旨在堅持平等,反對特權,保護所有公民的合法權益,維護法律的尊嚴。

堅持和實行這一原則,在行政監察工作中的要求是:

(一)任何監察對象的合法權益都平等地受法律保護;

(二)任何監察對象都必須履行法定義務,遵守法律和行政紀律,不允許有超越法律和行政紀律的特權;

(三)一切違反法律和行政紀律的行為都必須受到追究,任何監察對象都不能例外。

四、教育與懲處相結合的原則。

教育與懲處相結合的原則,是監察機關在查處違反政紀案件等工作中必須遵循的一項基本原則。行政監察機關是政府維護政紀的專門機構,通過嚴肅懲處違紀者,可以給監察對象以正確的導向,使違紀者及其他人員認識到政紀是必須遵守的,違反了就要受到懲處,從而增強遵紀守法的自覺性,並遏制和防範違反政紀行為的發生。這對於維護行政機關的正常工作秩序,保證政令暢通,嚴格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推動廉政勤政建設,都具有重要促進作用。

另一方面,懲前毖後是我們黨的一貫方針,因此監察機關應堅持懲處與教育相結合,通過懲處,教育那些違反行政紀律的人員認識錯誤,改正錯誤,做好工作,將功補過;同時,通過案件的解剖,分析產生錯誤的客觀環境和主觀原因,總結教訓,來對廣大的監察對象進行法制和紀律教育,促使他們增強法制觀念、紀律觀念和遵紀守法的自覺性,為搞好廉政、勤政建設提供思想保證。

五、監督檢查與改進工作相結合的原則。

監督檢查與改進工作相結合的原則,是監察機關在辦理所有監察事項中都必須堅持的一條原則,它要求行政監察機關必須把履行職責同要達到的目的統一起來。行政監察機關的基本職責,是對監察對象遵紀和守法執法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揭露存在的缺點和錯誤,對違反行政紀律者給予應得的政紀處分。但是,發現問題和執行紀律並不是目的,其目的在於,除了對監察對象進行教育、提高其思想道德素質之外,就是要通過發現問題、執行紀律,去分析產生錯誤的客觀環境和主觀原因,研究糾正錯誤、改進工作的對策和措施,以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促進廉政建設,保證政令暢通,有效推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

六、監察工作依靠群眾的原則。

監察工作依靠群眾的原則,體現了黨的群眾路線的精神和要求,是做好新時期行政監察工作的基本保證。這是因為:

首先,監察對象的執法活動是在人民群眾中進行的,人民群眾對監察對象遵紀執法和工作情況的好壞最為了解;因此,監察機關必須通過各種形式聽取人民群眾對監察對象的反映和意見,認真受理其控告、檢舉,從而,把行政監察與人民群眾的監督緊密結合起來。

其次,人民是國家的主人,他們具有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進行批評監督的權力,也有同各種腐敗現象進行斗爭的政治責任感和積極性,行政監察機關應當支持和保護人民群眾的這種積極性。

第三,人民群眾往往是監察對象違紀行為的直接受害者,具有糾正和懲處監察對象違紀行為的強烈要求,行政監察機關應當認真受理並支持、保護、鼓勵人民群眾對監察對象違紀行為的控告、檢舉。

依靠群眾開展監察工作,是我國行政監察機關的優良傳統。而且,在這方面已積累了不少經驗,找到了許多依靠群眾開展監察工作的有效辦法和途徑:

(一)建立舉報和來信來訪制度,受理群眾對國家行政機關、國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違反行政紀律行為的控告、檢舉,並對檢舉、控告有功人員給予獎勵。

(二)實行特邀監察員制度。聘請民主黨派、無黨派人士、專家學者、勞動模範以及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中的知名人士作為特邀監察員。特邀監察員的職責是負責了解並反映監察對象執行法律、法規和人民政府決定命令中的問題;向監察機關傳遞人民群眾對監察對象違反行政紀律的控告、檢舉和法律規定應由監察機關受理的申訴;參與研究或起草行政監察的法規、規章,對行政監察工作提供咨詢;參加某些執法監察和案件調查工作;反映人民群眾對監察機關的意見和要求。

(三)在開展各項工作中,都要注意調動、發揮群眾的積極性。在查處違反行政紀律案件中,要深入群眾進行調查,收集和核實證據,聽取群眾意見;在糾正部門和行業不正之風工作中,要把群眾意見大、反映強烈的問題列為糾風工作的重點;聘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民主黨派人士及群眾代表,對政府部門、公用事業單位的行業風氣進行評議,提出意見與建議;在執法監察、領導幹部廉潔自律、有關規章制度建設等各項工作中,都要通過各種形式請群眾廣泛參與。

(四)通過新聞媒體及其他各種形式,將行政監察工作的方針、政策、重要案件的查處結果、重要工作情況等向群眾公開,讓群眾知情,聽取群眾意見,接受群眾監督。同時,還應在監察工作實踐中,探索依靠群眾開展監察工作的新辦法、新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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