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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監察機制

發布時間: 2020-12-17 20:35:16

Ⅰ 人才招聘會的人才招聘會管理監督機制

各級人事部門要逐步完善人才招聘會的監管機制,加強與公安、工商、勞動保障、物價等部門間的溝通協作,齊抓共管,進一步加大對人才招聘會的管理力度。同時通過新聞媒體、政府人事人才網和畢業生就業網等媒介,及時公布合法中介機構、經審批的人才招聘會名稱、舉辦單位信息與舉報投訴電話等,主動接受社會各界的監督,努力營造誠信守法的社會氛圍,為促進人才資源合理流動創造良好的環境。

Ⅱ 中國古代人事行政制度的演變

一、中國古代中央官制
1.秦朝:中央設三公九卿制,「三公」指丞相、太尉、御史大夫,分管行政、軍事、秘書和監察;「九卿」是虛指,是中央各部門的專職官員。
2.隋唐:三省六部制由隋文帝確立,唐太宗完善,中書省草擬政令(中書發令),門下省審核批駁(門下審令),尚書省頒發執行(尚書行令),三省集權於皇帝;六部分吏、戶、禮、兵、刑、工。三省六部制削弱了相權,提高了行政效率,是封建社會官制的重大變革。
3.宋元:(1)北宋:按「分化事權」原則設三個副宰相,參知政事管行政,樞密使管軍事,三司使管財政。(2)遼:實行「蕃漢分治」,中央設北面官,由契丹人擔任,管理契丹和其他少數民族;又設南面官,由契丹人或漢人擔任,管理漢人和渤海人。(3)西夏:實行黨項官職和漢族官職分開的制度。(4)元朝:在中央設中書省為全國最高行政機關(相當於秦朝丞相和唐朝尚書省),設樞密院為最高軍事機關;設御史台為最高監察機關;設宣政院專管西藏和宗教事務。
4.明清:(1)明初:中央廢丞相,權分六部,六部尚書直接聽命於皇帝。(2)清初:議政王大臣會議限制了皇權;康熙帝設南書房;雍正帝設軍機處;乾隆帝撤銷議政王大臣會議;中央設理藩院專管民族和外交事務。
規律小結
1.各部門分工合作又相互制約,是中國古代中央官制的一個基本特點。
2.皇權與相權的矛盾是中國古代中央官制必須要面對的問題。皇權的強化和相權的弱化是一個基本趨勢。
3.歷代中央官制之間有繼承和發展關系,如秦與漢、隋與唐等。

二、中國古代監察制度
1.秦漢:秦朝在中央設御史大夫,主管秘書兼管監察;西漢武帝時開始實行刺史制度,刺史「位卑權重」,可以監督諸侯王和地方高官。
2.隋唐:吏部分管監察事務。
3.宋元:北宋在地方上設通判,用以牽制監督知州;元朝在中央設御史台為最高監察機關。
4.明清:明初在中央設都察院管監察;在地方設提刑按察司,分管監察和司法。
規律小結
1.中國古代監察機構是以皇權為中心的專制政體下的職能部門。
2.中國古代監察部門的設立實現了中央或地方各部門的分權、制約,為中央集權制度的鞏固和發展提供了一定的保障。

三、中國古代選官制度
1.先秦:從夏朝到春秋,選官主要按爵位;戰國時期,商鞅變法等地主階級改革才重視按軍功授爵。(標准從爵位到軍功)
2.秦漢:西漢武帝時開始實行察舉制,分察舉(自下向上推薦)和皇帝徵召(自上向下招聘)等,先重「孝廉」,德才皆備,到東漢時注重門第族望,世家大族形成。(標准從才能到門第)
3.南北朝:九品中正制,按照「中正」所評品級決定官員獎懲,反映了世家大族(士族地主)的壟斷地位。(標准為門第)
4.隋唐:隨著士族門閥的衰落和庶族地主的興起,產生了科舉制。隋文帝時分科考試,隋煬帝時設進士科,唐太宗時以進士明經為主,武則天時設武舉和殿試,唐玄宗時任用高官主持考試。科舉制意義:打擊門閥勢力;擴大官吏來源;提高文化素質;加強中央集權。(積極作用為主)
5.宋元:北宋科舉制進一步發展,分鄉試、省試、殿試三級,實行糊名法,錄取名額大增;王安石變法改革科舉,不考詩賦,考經義和時務策,設明法科,考試成績好的可直接授官。(特點:更嚴密;人數增;更實用)
6.明清:實行八股取士,從內容到形式都有嚴格限制,為君主專制培養了忠順奴才,但嚴重製約了中國科技、思想的發展。(消極作用為主)
規律小結
1.中國古代選官標准經歷了爵位—軍功—才能—品第—才能—忠順的變化,其核心是為奴隸主階級或地主階級統治者選拔維護統治的人才。
2.應以發展變化的觀點和辯證的方法看待中國古代選官制度的變化。如察舉制在西漢和東漢時的不同情況;科舉制由隋朝產生直到明清,其內容與作用都有很大的變化。

四、中國古代地方行政制度
1.先秦:西周—分封制(分封制是西周分封建諸侯的制度,是奴隸社會的上層建築;周王把土地和人民分封建給王族、功臣和先代貴族;諸侯要服從命令,按期納貢,隨從作戰。作用:初期鞏固了統治,擴大了疆域;後期造成了割據,削弱了奴隸制);戰國—商鞅變法建立縣制。
2.秦漢:秦朝—郡縣制(在地方上推行郡縣制,縣以下設鄉、里等基層行政組織,郡守和縣令都由皇帝任免);兩漢:刺史制度的演變(監察—地方行政:漢武帝時實行刺史制度,刺史級別不高,但可監察諸侯王和地方高官;東漢末年,刺史改為州牧,執掌州的軍政大權;東漢末年地方行政區劃變為州、郡、縣三級制);郡國並行與王國問題的解決(漢初郡國並行;其中,王國與割據無異,侯國受所在郡監督;漢武帝頒布「推恩令」、「附益法」、「左官律」,逐步解決了王國問題);編戶齊民制度(既是賦稅制度,也是戶籍管理制度)。
3.宋元:北宋—知州與通判相牽制;遼—蕃漢分治(遼實行「蕃漢分治」,南面官任漢契人,統治漢人渤海人;北面官是契丹人,統治契丹少民人;北面大於南面官);金—猛安謀克制(兵農合一,加深了女真族的封建化);元—行省制度(元朝在地方實行行省制度;中書省直轄河北、山西、山東;蒙古地區為嶺北行省;東北地區為遼陽行省)。
4.明清:明—廢行省設三司(布政司管民政財政;按察司管監察司法,都司管軍政);明朝在西藏實行僧官制度(最高僧官是法王);土司制度(當地少數民族首領擔任宣慰司、土知府長官)與「改土歸流」(取消土司衙門、改由朝廷派遣有任期、不世襲、可調動的流動官員直接統治的變革,稱為「改土歸流」。但明朝時西南大部分地區仍實行土司制度 。康熙帝平定「三藩之亂」,為大規模推行「改土歸流」創造了條件。雍正帝大量委派流官代替土司。改土歸流的意義:加強中央統治→→改變落後紛爭→→促進民族交流→→國家鞏固發展);清—十八行省五將軍轄區(黑龍江、吉林、盛京、烏里雅蘇台、伊犁)兩個辦事大臣轄區(青海、西藏)一個盟旗(蒙古)。
規律小結
1.地方分權與中央集權,是中國古代地方行政制度的基本矛盾。
2.中央是否能採取措施有效地控制地方,成為中央集權國家是否鞏固的關鍵點。
3.很多地方行政制度都有一個漫長的演變過程,如分封制、刺史制度和「改土歸流」。

Ⅲ 如何建議人事幹部機制

幹部人事制復度改革的基本目標已經制確定。經過中央批準的《深化幹部人事制度改革綱要》提出:通過不斷推進和深化幹部人事制度改革,到2010年,要建立起一套與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經濟、政治、文化相適應的幹部人事制度,為建設一支符合「三個代表」要求的高素質幹部隊伍提供製度保證。
深化幹部人事制度改革的基本目標是:
建立起能上能下、能進能出、有效激勵、嚴格監督、競爭擇優、充滿活力的用人機制;
完善幹部人事工作統一領導、分級管理、有效調控的宏觀管理體系;
形成符合黨政機關、國有企業和事業單位不同特點的、科學的分類管理體制,建立各具特色的管理制度;
健全乾部人事管理法規體系,努力實現幹部人事工作的依法管理,有效遏制用人上的不正之風和腐敗現象;
創造尊重知識,尊重人才,有利於優秀人才脫穎而出、健康成長的社會環境,實現人才資源的整體開發與合理配置。

Ⅳ 如何健全和完善我國行政監察體制

伴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入,市場經濟的不斷推進,行政法制監督體系逐漸完善,我國對行政的監督有政治的、經濟的、法律的、社會的,數量大、機構多,具有中國特色。盡管如此,政府管理中的問題長時間成為社會關注的焦點,一再加大治理力度,卻達不到百姓滿意的效果?既影響著科學發展觀的落實,也影響了社會的和諧進步。逼迫著我們必須認真反思,尋根溯源,以提出有效對策。
一、傳統行政體制的慣性影響
建國後,我國政府體制主要受以下因素的影響而建立發展:1.意識形態——即馬克思主義關於社會主義政府體制的理論構想和基本原則;2.蘇聯政府體制模式;3.我黨長期革命斗爭中的實踐經驗;4.中國傳統政府體制和政治文化;5.發展的目標定位和戰略選擇。這使得我國政府體制具有全能主義的特徵。這一體制的外在特徵表現為:(1)政府時刻「在線」,社會功能萎縮。百姓完全依賴政府部門處理社會公共事務;社會中介組織都被刷上了行政機關的色彩而不能正常發育,在某種程度上成為政府的延伸而不是政府與社會之間的中介;社會自我約束力弱,對不良社會行為的約束主要靠政府,而社會對政府的約束很乏力。(2)政府職能過度膨脹,即管了很多不該管也管不好的事情。(3)政府職能內容不合理。經濟職能過強,社會職能過弱;在經濟職能中,微觀管理功能過強,宏觀管理功能過弱;社會管制功能過強,社會服務功能過弱。 (4)機構臃腫,部門林立,各自為政缺乏有效的協調。(5)行政機關工作人員隊伍龐大,素質低下。(6)行政權力過分集中。
改革前,傳統的行政體制曾經起到積極的作用,在行政管理史上應有一席之地。同時,這一體制在形成時就孕育著許多難以克服的內在矛盾:
首先是用單一的行政手段去追求政治、經濟、教育、文化、社會等各個領域的目標。行政手段以權力為基礎,層級節制、明確的權威和相應的服從則是其根本特徵。手段單一性在實踐中表現為以「人治」取代法治,忽略和排斥經濟手段、經濟杠桿作用,結果是目標與手段之間缺乏內在適應性,行政體制必然缺乏活力。
其次是政府的角色沖突和角色錯位。長時間里政府部門追求著本應由企業追求的東西,從而導致角色沖突:一方面,作為企業的所有者,各政府部門要追求經濟收益和利潤;另一方面,作為公共權力的擁有者,它們要促進公益並保護公眾作為公民和消費者的權益。當所有者的角色壓倒了公共權力擁有者的角色,對經濟效益的追求以犧牲社會效益和消費者的權益為代價時,就是政府角色的錯位。
第三是大一統要求。全能的政府追求社會統一意志,統一行動,統一目標。而這個統一不是自然形成的,而是靠政府內部各部門的高度統一、協調來實現。實際上深層次的利益差異和矛盾又使得協調統一非常困難。
第四是政府責任的無限與能力有限性之間的矛盾。職能和權力范圍的擴張導致政府責任的膨脹。不論是政府自覺主動地承擔了過多的職能和責任,還是社會對政府的依賴和無限期望。最終是兩者互為因果,相互強化。然而,與政府責任無限性相對立的卻是政府能力的有限性。由於受客觀條件和資源的限制,政府難以在所有職能領域中實現自己的目標,只能有所妥協,有所取捨。
最後的結果是,傳統行政體制的內在矛盾是理想與現實的矛盾。我們從懷著良好的願望出發卻很難達到目的地。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入由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的轉軌被提上議事日程。為適應市場經濟的需要,建立在計劃經濟基礎上並為之服務的行政體制的轉軌就是不可避免的了。
然而,長期處於無限責任環境中,集中掌握公共權力資源的政府,是說一不二的政府,體制轉軌中新制度要求政府置身於全面的監督之下,要求政務公開、透明,政府做事要讓老百姓評判,要遵規守制,要有服務意識,要接受全面監督。出現的「病症」是不習慣、不情願、很反感,甚至是不允許。一是一些人和部門尤其是領導者成為新體制約束的對抗者。二是還在建設中或原本脆弱的監督制度、監督體系難以招架、不敢阻擋。三是監督缺少權力和權威。利益和管理,權力和責任,服務與監督總是處在激烈對抗之中,
二、 新舊體制轉軌過程中監督作用乏力
政府在體制轉換過程中扮演著制度設計者、資源調動者、變革推動者、利益協調者等多重角色,因而帶來了許多難以解決的矛盾:政府既是改革的主體,同時又是改革的客體;改革的目標是克服社會萎縮,但社會的強化卻依賴政府的自我剋制;市場經濟本質上是「看不見的手」,而看不見的手卻要靠政府這只「看得見的手」去創造。
缺少強大的外部約束力量的體制轉軌,結果是舊問題未消除新問題又凸顯,普遍的權力失范現象令人擔憂,尤其是腐敗現象呈現高發勢態影響政府形象和社會的健康發展。可見我們不但需要改制轉軌,需要建章立制,更需要有力、有效的法制監督。遺憾的是我國行政法制監督存在著機制方面的缺陷,需要下狠心、花大力氣去調整、完善。
三、我國行政法律監督機制的缺陷
「法律監督機制」,是指以權力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和行政機關為監督主體所形成的法律監督有機整體和運行體制。我國目前的法律監督機制從總體上看,其缺陷可歸納為以下幾點:
(一)法律監督制度的權力整體配置---不合理
總體看權力機關監督、內部監督、司法監督和社會監督的力量對比不合理,體制設計上有所欠缺。監督機關相互間缺乏應有的配合溝通和有機協調,或推諉謙讓或重復監督,使監督工作難以真正落到實處,影響了對行政監督的權威性和有效性。無論是人大監督、政黨監督,還是監察、審計監督等形式上很健全,實際上由於監督的分散,主體在隸屬關繫上受多重領導的制約,未能真正形成監督合力。司法機關監督力量偏弱,這種事後監督主要是做一些修修補補的工作。監督內容上較為狹窄,在我國行政訴訟中對抽象的行政行為不受理,使行政相對人的權益受到一定損害。內部監督雖然得到一定程度的重視,但像專業監督,即行政監督和審計監督也還未建立高效而相對獨立的監督。專業監督部門作為行政系統內部地位相對較低的部門,往往是監督不力,同時,也出現無力監督的現象。社會監督,除了中央紀委查辦大案要案的力度加強之外,其他如新聞監督、人民監督不能真正發揮應有的作用。
在我國現行的行政法制監督體系中,監督機構之間尚未形成有序的關聯結構,這主要表現為:一是各監督機構在職能配置方面相互交叉重復,責任不清,在監督運作中彼此缺乏溝通和聯系。二是整個監督體系未能形成「主輔匹配,環形封閉」的系統,從而導致諸多不合理現象的出現。如對一些跨地區、跨行業、跨部門、多層次、多構成的公職不法案件的處理,要麼幾路人馬同時「興師問罪」,弄得發案單位無所從;要麼相互推諉、「踢皮球」,長期拖延不辦;要麼撒手不管,影響了行政監督的權威和有效性,甚至還有相當一些行政領域處於「監督真空」狀態,如:對違憲行為的監督,對行政機關的抽象行政行為的監督,對於屬於行政訴訟范圍的國家行為、行政自由裁量行為和行政機關最終裁決行為的監督。各監督主體之間各自的監督范圍、領域、許可權劃分不清,沒有形成疏而不漏的監督網路,存在大量「虛監」、「漏監」等問題,又如對領導班子「一把手」權力的監督嚴重空位,實際上是「管得著的不了解,了解的管不著」,嚴重影響了監督行政的實效。
(二)權力機關的法律監督權——虛置化
權力機關監督停留在形式上,沒有切實可行的配套監督制度,難以發揮相應的監督作用。憲法賦予了其對「一府兩院」進行工作監督和法律監督的權力,但人大在實際操作中,更多的只是藉助於人大會議期間的審議和質詢,對日常的政府行為的監督鞭長莫及,總有隔著一層皮的感覺。人大法律監督權的虛化導致了整個法律監督機制的乏力。這種虛化表現在:1.立法監督方面:(1)缺少違憲審查制度;(2)法律對違憲審查程序規定過於籠統,不便於操作,使得監督流於形式;(3)行政機關的立法監督權與人大的立法監督權之間的協調缺乏切實可行的制度安排,往往損及人大的知情權力,從而無從監督。2.執法監督方面:(1)人大法律監督與行政機關內部監督,一方面存在職能重疊,另一方面兩者關系沒有法定化、制度化,沒有協調和溝通的渠道;(2)非立法性抽象行政行為的監督沒有制度上的安排,人大對此難以給予立法監督,而且法律還明確規定了抽象行政行為的不可訴性,也排除了司法機關的監督,從而導致行政機關利用非立法性抽象行政行為來躲避監督、違法行政的現象日益嚴重;(3)政務公開制度不完善,行政權力運作的公開性和透明度不夠,影響人大的知情權和執法監督的開展。3.司法監督方面:(1)對司法解釋的合法性審查缺乏制度的安排;(2)人大與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許可權、職能劃分不清;(3)對人大監督與司法獨立之間沒有找到平衡點並在制度上、法律上予以確定。
(三)法律監督機制——缺乏整體協調
1.縱向看,人大監督作為最高法律效力和最高層次的監督,與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職權的劃分不清,行政機關在監督職能上與權力機關也存在重疊,與其他國家機關在法律監督方面缺少溝通、配合及控制的制度化路徑,由此人大監督往往受到人力、物力及信息的限制而難以取得實效。 2.橫向看,國家機關在法律監督方面缺乏協調制度,相互之間的監督關系不順,權力配置失衡,如檢察機關既要行使偵查、批捕、審查起訴、公訴的職能,又要監督公安機關、審判機關的司法活動,而公安機關、審判機關的抗衡手段明顯不足。而且司法機關的財政權、人事權在當地黨政領導管理的體制下,確難發揮監督作用。3.內外看,內外監督存在主輔倒置。就行政機關、檢察機關而言,對他們的監督應該以外部監督為主,但是目前在制度上,注重的是其內部監督制度的建立,而其外部監督制度的建立相對較弱。這就形成了行政機關、檢察機關以其內部監督為主的現狀,然而由於其內部監督的監督主體受制於監督客體,難以實施有效的監督。
法律監督職權不清,監督職能重疊,上下溝通、配合及控制渠道不暢,左右缺乏協調,內外本末倒置,使得我國的法律監督在體制上缺乏有序性和統一性,各搞一套,缺乏系統協調,相關國家機關在法律監督方面聯系不密切,相互磨擦、相互掣肘,導致整個國家法律監督機制難以發揮其應有的效能。
(四)監督主體——缺乏獨立性
權力機關的監督表面看獨立性很強,實際上還是被一些因素所困擾,不能真正獨立的行使監督權力,平時主要靠人大會議及人大常委會的事後監督。由於實行的集體領導制,對行政機關不能有效行使彈劾,罷免、質詢等權力,因而監督工作不能落實到人而切實可行。
雖然憲法和訴訟法都規定司法機關獨立行使司法權。但實際上司法獨立未能真正實現,司法機關的人、財、物沒有獨立於政府,造成了司法的依附性,作為社會最後的救濟權力和公平正義象徵的司法權很難得到人們的充分信任。
行政內部監督不論從形式到內容都缺乏獨立性。上、下級之間的一般監督,由於隸屬關系導致下對上的監督力度微弱。 政府職能部門之間監督是「同仁」間的監督,往往是你好我好,難動真格。專門監督雖有專門法律規定,但因監督部門的人員隸屬於行政系統內部,受雙重領導,財物由政府提供,實際上相對獨立性缺失,監督空位。
社會監督中,輿論監督的多數新聞媒體受控於政府,與之關系密切。雖然一些電台的節目起到一定的監督效果,但自上而下,廣泛的、無縫不入的新聞監督還尚未形成,尤其是長期以來報喜不報憂的宣傳模式,使得批評報道由次要降至更低,時代和人民代言者的作用難以奏效。
公民作為人數最多、無所不在的監督力量,作用卻極其微弱,監督渠道不暢,積極性不大,很難形成合力。
(五)法律監督——規則的欠缺
1.法律監督實體規則的欠缺 。我國現行法律監督實體規則存在諸多欠缺,主要體現在對於法律監督權各項權能的完備和細化、監督客體相應的義務和責任存在空白和模糊。原因在於憲法、法律雖然對法律監督主體的基本職權作了的規定,但由於根本法和基本法受其原則性、概括性所限,不可能做出具體明細的規定;而對於法律監督客體的義務和責任,一方面由於法律監督主體許可權的不完備和不具體,法律監督客體的相應義務和責任隨之也出現欠缺,另一方面,法律雖然賦予了法律監督主體某項監督權力,但出於各種各樣的考慮,而未規定法律監督客體的相應義務和責任,導致監督缺乏剛性和權威。
2.法律監督程序規則的欠缺。法律監督程序完備是現代法治的重要標志。而在我國法律監督程序規則的欠缺問題尤為突出,比如,至今人大法律監督程序仍無專門立法,即使1993年頒布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對法律實施情況檢查監督的若干規定》,也只作了原則性規定,並未作系統化的、步驟性的程序安排,也沒有明確參與者的程序權利及義務,人大法律監督的在程序上基本上處於無法可依的狀態。正是程序的缺失導致各項監督權或難以啟動,或難以行使,或行使以後也被人為地轉換掉。
(六)監督對象——缺乏制衡性
1.行政法制監督對象缺乏均衡性。從法理上說,行政法制監督應當均衡地作用於對象,但在我國往往對行政工作人員監督多,對行政工作機關監督少;對一般公務員監督多,對中高級領導幹部監督少,把監督的著力點放在「糾偏於既遂」上,漠視甚至放棄了「防範於未然」的工作。其結果是使監督主體陷入「頭疼醫頭、腳疼醫腳」的窘境,監督的路子越走越窄。監督濫用權力者多,監督失職不作為者少;自上而下監督多,自下而上監督少;內部監督多,外部監督少,尤其對「第一把手」的監督幾乎出現「漏監」,沒有形成以領導幹部為監督重點的監督機制。
2.在監督手段和監督方式上效果差。許多監督沒深入到內部去,做表面文章,走過場甚至是做秀的監督,令人失望。等待有人上門反映問題多,主動出擊進行監督少。在查閱手段、控制手段上,未能採取先進科學手段;在監督方式上,經常採用定期監督,而專項監督、全面監督、臨時監督等方式沒被充分使用;在監督過程中,監督部門的交通工具、通訊設備、調查取樣工具、強制執行手段、檔案管理設施相對比較落後,其結果便是難以開展監督工作。
3.監督程序缺乏透明度,不能充分保障社會的知情權。監督部門對行政的監督在立法上缺乏具體的實施細則、操作程序,未能形成制度化、具體化。一是一些重要的規范如《行政程序法》、《行政行為監督法》、《人民監督法》等未能推出,使一些重大的監督活動缺乏法律依據;二是既有的一些監督規則措辭籠統,缺乏清晰明確的標准和可供操作的細則,使監督主體難以准確裁量和及時查糾被監督對象的越軌、違法行為。公開監督的程度也低,往往習慣採用「暗箱操作」。
四、完善我國行政法制監督機制的具體設想
(一)重新配置法律監督權的構想
造成我國法律監督機制中存在上述缺陷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其主要的原因之一是法律監督權的配置不科學,由此入手,通過對法律監督權的重新配置,來構建一個主體明確、許可權清晰、整體協調的法律監督機制,從而克服現有法律監督機制存在的缺陷。筆者贊同有的學者提出的法律監督權進行重新配置方案:設置法監院,專司法律監督權 。法監院與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是平行國家機關,共同向人大負責並報告工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將其法律監督權授予法監院專司,法監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人大監督的重點定在工作監督,而由法監院具體對其他國家機關進行法律監督。
(二)整體協調法律監督機制。科學合理的法律監督運行機制不僅需要制度上的合理設計,理順各種關系,達到良性運行,同時,也需要在操作層面上構建與之相關的措施,互相配合,形成一個動態體系。
我國的行政法制監督需要從體制上重新進行調整設計,具體做法: 1.充分發揮人民代表大會的權力監督作用。根據我國憲法規定,權力機關對行政的監督是根本的監督,鑒於我國目前權力機關的監督缺乏具體操作手段,而且權力機關監督的力量不是十分明顯,借鑒國外成功的監察專員模式,結合我國的實際情況,建議設立人大監察專員制度,設立行政監督委員會。
權力機關監督專員制度起源於瑞典,隨後,芬蘭、英國、加拿大、澳大利亞、法國、挪威等國家相繼效仿,並取得了良好效果。大多數國家的議會專員,除了議會指令外,專員獨立於議會,自主行使職權,作為議會代錶行事,如挪威制定的《挪威議會行政監察專員法》第一條規定,議會可以就專員的職責發布一般性指令,除了議會的指令外,專員獨立於議會,自主履行職責,以此確定其與議會關系和獨立至高的地位,並在工作方法、專員產生、專員的待遇、退休保障上予以切實充分的保障。
按照我國憲法規定,行政機關產生於人大,受人大監督,對人大負責。人大進行聽取政府報告、質詢、評議等監督,但效果不盡人意。如從1998年開始,國務院向百家大型國有企業派出稽查特派員,可以作為專員制度的一個雛形。我國是否應嘗試在人大設立監察專員,以實現有效的監督,更加體現憲法確立的精神和政治體制。從我國的實際情況看,監察專員的職能范圍包括:第一專員是行政監察專員;第二專員是公檢法司監察專員;第三專員是武裝部隊監察專員;第四專員是企事業單位監察專員。分別對不同領域的公共權力進行監督。其中第一專員應是這一制度中的最為重要的內容。專員的產生、權力范圍、監督程序、監督責任、專員的權利保障等應在立法上進行明確規定。在我國,人大的監察專員應歸屬於人大常委會的日常工作監督,但只對人大負責、報告。人大監察專員,只設一個等級及派出機構,不設中央與地方兩套體系。人大監察專員的監督重點主要是行政系統。應加強人大監察專員的監察裁判力度和所擁有的處理案件的權力,使其權威性和嚴肅性大大加強。人大監察專員的監督權力起碼應包括通報權、建議權、處置權,以至於送交司法機關提起公訴及送人大會議討論。人大監督專員制度作為一種較高地位的權威監督而存在,有助於打破地方保護主義和其它權力對監督工作的干預,也能體現精簡高效的監督原則,是對監督制度的一種重要補充。
(三) 擴大監督范圍。逐步將所有的抽象行政行為處於全方位的監督之下,將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范圍擴及全部抽象行政行為。在加強對羈束裁量行政行為的監督時,還要加強對自由裁量行政行為的監督,這也是依法治國與以德治國相結合理論在行政法制監督中的具體體現。同時,要著重加強對行政工作機關、中高級領導幹部特別是「第一把手」、對失職行政、下級行政機關和公務員對上級行政機關及領導幹部監督制度,同級不相隸屬行政機關公務員互相監督制度,對監督機制進行調整,盡可能在突出重點的同時達到監督均衡。
(四)建立廣泛而普遍的一般行政監督。一般行政監督,即上下級政府的法制監督。政府的法制監督是一種對全部行政行為進行事前、事中、事後監督,而且是具有行政強制性的監督,可以通過首長監督、上下級政府監督、政府各部門監督而實現。事中、事後監督而且有行政強制性和權威性,通過首長監督、上下級政府監督、政府各部門監督而實現。為增強監督責任心,可設立政務公開制、重大事項報告制、行政失察責任制等,在監督中有過錯的應予行政處理。
(五)完善行政監察和審計監督。我國的行政監察和審計監督在立法上已逐步向法制化制度化,但其監督地位還有待於提高。目前把這兩個部門置於政府內部,其人、財、物、權歸同級政府控制,故很難有效的對本地區和本部門的案件作出強有力的監督,對於所屬地區的首長更是無法實施監督,無法真正處於監督的地位。行政監察和審計監督在實踐中需要相對獨立地位,只有這樣,才能實施真正意義上的監督。鑒於我國的情況,可以將審計機關移交人大設立,借鑒香港廉政公署的體制設置,只對人大負責,才能真正做到審計獨立,充分發揮審計在防止官員腐敗中的重要作用。同時,行政監察和審計監督部門應明確監督權責,建立監督責任制。而且也應加強行政監察和審計監督部門監督的程序。監督工作的實施應依法定的職權和程序進行,不得越權監督,越出職權范圍監督。
(六)新聞監督的立法應提上議程。新聞監督作為獨立於立法、行政、司法的第四種權力,具有廣泛性、公開性、權威性、及時性、後果嚴厲性、渠道暢通等優點,是一種有極大影響力而靈活的監督力量。當然,對新聞的真實性和客觀公正性應作監控,以保證新聞的有法可依,大膽的客觀公正的監督。
(七)建立渠道暢通的公民監督方式。在行政公開、行政聽證的條件下,公民的信訪、舉報、檢舉等制度應及時完善,使憲法規定的公民的監督權、批評權、建議權、申訴權、檢舉權難以切實行使。與以上監督機制相配套,在具體運作上,我們針對監督機制,還應建立科學合理的監督人員遴選機制和激勵機制。監督人員應具備嚴格的條件,具有專門的知識、經驗和品德,並經選舉推薦產生,專職地實施監督,不得實行其它職務。同時,在監督人員的工資、獎金、退休金及家庭安全方面應予以切實保障。
總之,健全行政法制監督制度,是一個復雜的系統工程,我們還需要做大量的工作,還要通過長期不懈的努力,我國行政法制監督制度必將進一步完善,人民期盼建立的民主、法制、高效和廉潔的政府也一定會實現。

Ⅳ 政府人事監督管理制度有哪些

良好的人事制度包括:是關於用人以治事的行動准則、辦事規程和管理體制的總和。廣義的人事制度包括工作人員的選拔、錄用、培訓、工資、福利、監督、退休與撫恤等各項具體制度。狹義的人事制度指國家公務人員的任用、管理制度。人事制度是國家政治制度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屬於上層建築范疇,由經濟基礎決定並為經濟基礎服務。西方國家一般稱為文官制度,中國古代稱為官吏制度,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後稱為人事制度,又稱幹部制度。它是馬克思主義關於國家政權建設、組織建設的理論同中國革命和建設實際相結合的產物。其基本原則是:黨管幹部的原則,民主集中制的原則,計劃指導統籌安排的原則,任人唯賢、合理使用、用其所長的原則。其發展分為3個階段:
①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初~1966年5月文化大革命開始。從中央到地方,各級各部門都建立了人事管理機構,形成了吸收錄用、調配任免、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大中專畢業生分配派遣以及工資福利、退休退職等制度,制訂了一些成文的人事法規,奠定了中國人事制度初步的基礎。
②1966年5月~1976年10月文化大革命期間的10年。各級人事管理機構被沖垮,人事管理十分混亂,人事制度遭到嚴重破壞。
③1976年10月以後,特別是1978年12月中共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後,隨著馬克思主義思想路線、政治路線、組織路線的重新確立,人事管理機構得以恢復,人事管理工作逐漸正常,人事制度在經濟改革的帶動下開始改革,向科學化、法制化、現代化的方向發展。
1992年黨的十四大提出,要按照機關、企業和事業單位的不同特點,逐步建立健全分類管理的人事制度。按照十四大的精神,人事部啟動了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試點,不斷摸索路子、積累經驗。2000年以後,隨著聘用制的全面推行和公開招聘的正式開展,以及崗位管理的逐步實施,改革逐漸加速。
目前,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正在逐步深入,並將日益規范。
改革已觸及深層次的矛盾
1995年的鄭州會議拉開了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試點的序幕。2000年,黨中央下發的《深化幹部人事制度改革綱要》針對事業單位用人機制不靈活、效率不高、存在實際上的幹部身份終身制等弊端,提出了以推行聘用制度和崗位管理制度為重點深化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的總體要求。同年,中組部、人事部《關於加快推進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見》提出了改革的具體要求,對改革進行了部署。2002年,國務院轉發人事部《關於在事業單位試行人員聘用制度的意見》,為事業單位試行聘用制度提供了政策依據。
近年來,人事部先後出台了關於試行聘用制度的政策解釋、公開招聘暫行規定、崗位設置管理試行辦法、聘用合同範本等政策文件,進一步規范了改革。在改革實施過程中,人事部會同有關部門先後制定了科研、衛生、高校、中小學、文化、廣播影視、新聞出版等事業單位深化人事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積極配合行業體制改革,加快人事制度改革步伐。全國各地區各部門也都結合各自的實際情況,制定了改革的政策措施和辦法,穩步推進改革。
截止到2006年9月底,全國已推行聘用制度的單位占事業單位總數的51%,簽訂聘用合同的人員占事業單位人員總數的59%。通過改革,逐步改變了按照管理黨政機關工作人員的辦法管理事業單位人員的做法,淡化了身份,強化了崗位,轉換了機制,增強了活力,調動了事業單位各類人才的積極性創造性,促進了社會事業的健康發展。
隨著改革的深化,改革遇到的問題和困難也更加復雜,觸及到深層次的矛盾。
首先是事業單位轉換用人機制的任務還很艱巨。比如,進人方面尚存在進人不公開不透明、向事業單位亂塞人的問題;在管理上,聘用合同還沒有真正成為確定人事關系的依據;崗位管理還沒有真正建立起來;出口政策不完善,出口不暢;人事監管方面也缺乏對事業單位用人的監督管理手段。
其次,事業單位人事法制建設亟待加強。目前,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急需一套完整的法律法規加強規范,同時,人事管理的單項政策規定也需要進一步建立健全。
再次,改革發展不平衡。從全國情況看,有的省、市聘用制度已經全面推開,一些地方已超過80%;有的還處在試點階段。即使在同一地區,也不平衡,機關直屬事業單位、地處偏遠的事業單位和鄉鎮所屬的事業單位改革相對滯後。
最後,整體改革需要配套推進。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也需要與事業單位管理體制、機構編制、社會保障和財政體制等領域的改革相配套。
制度建設有步驟分階段進行
事業單位層次不一、類型多樣、隊伍龐大,截至2005年底,全國事業單位總計125萬個,涉及教科文衛、農林水、廣播電視、新聞出版等多個領域,工作人員超過3035萬人。其中專業技術人員1983.7萬人,占事業單位總人數的66.4%,佔全國國有單位專業技術人員總數的72%,佔全國專業技術人員總數的47.3%。其人事制度改革的難度和復雜程度不難想像。因此,下一步改革將在繼續堅持試點先行、加大聘用制度推行力度的同時,大力加強制度建設。目前,人事部正在積極研究制定包括《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以及十幾個配套文件在內的制度規定,逐步形成健全的管理體制、完善的用人機制和完備的法規體系。
在人員進口上,實行公開招聘。人事部已經出台了《事業單位公開招聘暫行規定》,對公開招聘的范圍、條件、程序、許可權、方式等作出了明確規定,改變目前事業單位進人不規范、不嚴格的狀況,擴大選人視野,提高人員素質。
在人員管理上,推行崗位管理,包括規范崗位設置,實施競聘上崗,完善考核獎懲,實行合同管理。
在人員出口上,完善退出機制。主要是建立與聘用制度相配套的、保證人員正常流動的解聘辭聘制度,在解決社會保障基礎上暢通人員出口,形成正常的人員退出機制。
在人事監管上,在事業單位建立起人員總量、結構比例、收入分配的宏觀調控體系,建立起宏觀管理、政策監管和個案爭議處理相結合的監管機制。
在此過程中,要特別注意有步驟、分階段進行,通過先行試點、全面推開、深化完善等改革過程,逐步實現改革的目標。要特別注意處理好改革發展穩定的關系,並充分依靠群眾,單位的改革方案要廣泛聽取廣大職工的意見,使整個改革平穩推進。
以聘用制度和崗位管理為突破口
聘用制度是我國事業單位的一項基本用人制度,要求在人事管理方面做到按需設崗、競聘上崗、以崗定酬、合同管理,這些制度目標需要通過推行聘用合同制度和崗位管理制度來實現。這也是國務院轉發人事部《關於在事業單位試行人員聘用制度的意見》的明確規定。
全面推行聘用合同制度,須不斷擴大實行聘用合同制度單位和人員的比例,把聘用合同作為事業單位人事管理的基本依據,建立起以合同管理為基礎的用人機制。事業單位各種形式的用人都要簽訂聘用合同,做到同工同酬、一視同仁。
積極探索不同行業、不同類型事業單位實行聘用合同制度的辦法,實行長期聘用與短期聘用相結合、專職與兼職相結合的用人辦法。有條件的單位可積極探索採用項目聘用、人才派遣等新型用人方式,搞活用人機制。對關鍵崗位、骨幹人員可按有關規定實行長期聘用,以保持隊伍的相對穩定。推行聘用合同制度,各地區、各部門要根據實際情況,有計劃、分階段積極推進。
崗位管理是事業單位新型用人制度的主要內容,是實行聘用制度的內在要求,是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實踐的迫切需要。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職員)、工勤人員都要實行崗位管理。
崗位設置是崗位管理的重要環節,是順利實施崗位管理、實現事業單位人員由身份管理向崗位管理轉變、逐步打破職務終身制的前提和基礎。科學設崗既是推行聘用制度的前提和基礎,也是建立健全事業單位崗位管理制度的需要。
事業單位收入分配製度的改革也對制定崗位設置規定提出了更加迫切的要求,黨中央、國務院批準的事業單位收入分配製度改革方案確定,事業單位實行崗位績效工資制度,將崗位作為確定工資的主要因素,規范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管理規定,將為實施收入分配製度改革提供依據和基礎。
為規范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管理,人事部下發了《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管理試行辦法》及《〈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管理試行辦法〉實施意見》,還在與教育、科研、文化、衛生等行業主管部門研究制定崗位設置管理的行業指導意見。各地區、各部門和事業單位要按照《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管理試行辦法》、實施意見和行業指導意見的要求,規范崗位設置管理,按照核準的崗位總量、結構比例和最高等級開展崗位設置工作,從本單位工作需要出發,科學合理地設置不同等級的專業技術崗位、管理崗位和工勤崗位,優化崗位梯次結構,使崗位管理成為事業單位人事管理的基本管理制度。
借鑒經驗實現改革目標
深化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要有利於各項社會事業的發展,有利於建立分類管理的人事制度,有利於調動人才的積極性。要按照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和幹部人事制度改革的總體要求和全國人事廳局長會議的部署,以轉換用人機制和搞活用人制度為重點,以推行聘用制度和崗位管理制度為主要內容,堅持整體推進與分行業實施相結合,堅持政府宏觀管理與落實單位用人自主權相結合,並積極促進綜合配套改革。改革重在創新管理體制,轉換用人機制,整合人才資源,凝聚優秀人才,促進公共服務和社會事業的發展壯大,並實現事業單位人事管理的科學化、法制化。
回顧幾年來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的發展歷程,有四條經驗值得借鑒堅持:
第一,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必須以科學發展觀為統領。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的目的不是簡單地減少人員,減輕財政負擔,更重要的是堅持以人為本,通過創新管理體制,轉換用人機制,整合人才資源,凝聚優秀人才,調動廣大工作人員的積極性,促進公共服務和社會事業的發展。
第二,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必須符合事業單位的特點。事業單位專業化公共服務的特點,決定了其組織形式和管理方式應不同於機關;事業單位公益性公共服務的特點又決定了其組織形式和管理方式應不同於企業。因此,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制度既要區別於黨政機關,也要區別於企業,必須遵循事業單位的規律和特點,建立有別於機關和企業的人事管理制度。
第三,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必須堅持分類指導。我國的事業單位數量大,類型多,涉及的領域廣。要根據不同事業單位的性質和職能,根據不同地區、不同層級事業單位的特點,分類推進改革。要緊密配合行業體制改革,及時跟進人事制度改革,把全面推行與分行業實施結合起來。
第四,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必須做到積極穩妥。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是一場思想觀念的深刻變革、體制機制的重要轉變,利益關系的重大調整。我們既要積極推進改革,又不能急於求成、一蹴而就。要遵循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規律,積極穩妥,逐步深化,正確處理改革、發展、穩定的關系,正確把握改革力度、發展速度、群眾承受程度的關系,確保改革平穩有序推進。

Ⅵ 中國監察制度建立和發展的積極作用

中國古代御使監察制度是封建王朝為監察政府官員,維護統治秩序,保證國家機器正常運轉而設立的制度,是封建國家政治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其主要職責是監督法律、法令的實施,維護國家法律、法令的統一,糾舉不法官員,參與並監督中央和地方司法機關對重大案件的審理活動等。中國歷代統治者為了鞏固封建專制統治,維護綱紀,保持官員廉潔性,精心制定了一套完備而又嚴密的監察制度,發揮了積極作用,在一定意義上改善了吏治。我國古代御使監察制度在職能上類似於現今的檢察制度,古代御使監察制度中的某些制度和規定,作為中華民族文化遺產的組成部分蘊含著豐富的經驗與智慧,很值得我們研究與借鑒。

一、中國古代御使監察制度發展沿革

中國古代御使監察制度,隨同封建制度的產生而萌發,伴隨封建專制主義中央集權的建立而誕生,又隨著封建君主專制的不斷強化而發展、完備。中國古代御使監察制度的發展過程大致可分為下列六個階段:第一階段是先秦時期的萌芽階段。在夏商周三代的國家事務中已有監察的因素或監察的活動。春秋戰國時的御史已兼有監察的使命。但這個時期尚未產生專職的監察機構,作為一種嚴格意義上的監察制度還沒有建立起來。 第二階段是秦漢時期的形成階段。中國自秦始皇統一七國,建立起大一統的封建專制的帝國之後,就在中央政權內部設置了與行政機關和軍事機關並列的監察機構。秦創建御史大夫府為中央監察機構,在地方設置監郡御史。漢承秦制,在中央設御史府的同時,增設丞相司直和司隸校尉為中央監察官,在地方設立十三部剌史,監察地方二千石長吏,並制定了第一個專門性的地方監察法規。第三階段是魏晉南北朝時期的發展階段。中央御史台脫離少府,直接受命於皇帝,廢司隸校尉,監察機構初步統一,監察權擴大,自王太子以下無所不糾。第四階段是隋唐時期的成熟階段。隋設御史台、司隸台、竭者台,分別負責內外監察。唐在御史台下設台院、殿院、察院,分工明確,互相配合,地方則分十道(後增至十五道)監察區,形成比較嚴密的監察網。第五階段是宋元時期的強化階段。宋設立諫院,台諫職權開始混雜,趨向合一,地方監察設監司和通判,直隸皇帝。至元朝,取消諫院,台諫合一。地方設行御史台,統轄二十二道監察區,每道設肅政廉訪使(提刑按察司),從而使中央與地方在監察機構上渾然一體。元朝還制定了一整套的監察法規。第六階段是明清時期的嚴密階段。明改御史台為都察院,又罷諫院,設六科給事中,成為六部的獨立監察機構,科道並立。地方設十三道巡按御史和各省提刑按察司,同時設督撫,形成地方三重監察網路。至清朝,將六科給事中歸屬都察院,科道合一,地方監察沿用明制。清朝還以皇帝的名義制定了我國古代最完整的一部監察法典《欽定合規》。至此,我國古代監察系統達到了高度的統一和嚴密,中國封建監察制度已發展到了歷史的頂峰。

二、中國古代御使監察制度的特點

古代御使監察制度作為一種以權制權、糾舉不法的政治調節和制衡機制,在兩千多年的封建社會中,逐步完備並不遺餘力地推行,在維護君主專制的大前提下發揮了整飭吏治、肅政懲貪的積極作用。古代御使監察制度之所以能發揮如此巨大的作用,是因為它具備了能有效地發揮權力制衡功能與作用的若干特點:

第一監察權地位崇高,監察體制健全。在專制制度下,最高監察權歸於皇帝,整個監察過程,從糾參到議復,從核實到復劾都必須請旨進行,最後由皇帝裁決。監察體制比較完備,監察系統呈縱向放射狀,上至中央,下至地方,形成了嚴密的監督網路。

第二監察機構獨立,自上而下垂直監察。漢武帝時期,中國歷史上第一個相對獨立的監督機構-蘭台寺的建立,標志著我國的監察開始從紛繁復雜的行政事務中分離出來,成為國家機關不可缺少的重要部分之一。自魏晉御史台脫離少府後,中央監察主體機構與行政機關分離,組成獨立的監察機關。地方監察機構一般也不隸屬於地方衙門。這種監察體制有利於監察機構獨立行使監察權,排除同級或上級行政長官的干擾。

第三強化中央對地方行政監察。為防止地方的離心傾向以及整肅吏治,歷代統治者無一例外地重視對地方各級政府的監督。其操作方式以常駐為其主要形式,並輔以不定期的或定期的巡按制。如漢初設置的「十三州部」即為地方常駐監察機關,每州部設刺史一人,刺史奉皇帝之命,形式上受制於中央御史中丞,對二千石以上的地方官員行使監督權,手中握「便宜從事」大權,特殊情況下,對地方官的處置可以先斬後奏,待事畢再報知皇帝。而唐朝時的監察御史以及明代的「代天巡狩」,由於「銜命出使」,因而具有極大的權威,正所謂「御史出使,不能動搖山嶽,震撼州縣,為不任職」。

第四重視御使監察官的選任。歷代統治者都非常注重御使監察官的遴選。在選任方式上,針對歷代「宰相自用台官,則宰相過失無敢言者」的弊端,自宋朝以後,中央一級監察官多為「帝王親擢」;而地方監察官則實行「台官自選制」,從而使包括宰相在內的各級行政長官置身於御史監察之下。

第五御使監察官任職資格限制很嚴。不僅要求監察官有剛正不阿的品質和豐富的為官經驗和優異的治績,還要求監察官有較高的文化素質。宋代就曾明確規定未經兩任縣令者不得充任御史,明代則在此基礎上進一步規定御史必得科舉出身,否則不選。這樣做的積極意義在於有利於保證監察官員的既有較高文化素質,又有較豐富的治民從政經驗。

第六強調迴避制。早在漢代就已實行地域迴避制度,規定刺史均不應為本籍人,後又實行「三互法」,規定自身本籍,婚姻之家的對方之籍以及兩州人士的對方之籍相互換籍為官,不得相互異地從監。宋代的宰相不僅沒有舉薦御史的權利,而且凡是宰相的親戚故友,以及被宰相舉薦為官者均不得出任監察御史一職。明代的迴避有兩種:一是故地迴避,凡巡迴監察之處如系原籍,或曾為任官、寓居處所,並須迴避。二是仇嫌迴避,凡監察御史、按察司官處理公事,中間如有仇嫌之人,准許提出迴避。若挾私審訊,敢有枉違者,監察御史、按察司官於反坐上加二等判罪。所問雖有事實,被審訊之人亦以不應判罪。明代還進一步規定「大臣之族不得任科道」。事實證明,這樣做在一定程度上了避免監察官籍權行私、袒護包庇,從而鞏固了皇權的統治。

第七憑實績黜陟,嚴格考核監察官。中國封建統治者根據實績對監察官進行考核,並採取了一些定量化的方法,這樣就可促使監察官盡職盡責、積極上進,減少察與不察一個樣的虛監現象。

第八注重監察系統內部監督。監察御使及按察司官在行使監察職權之時,也受到上級、相互之間和其他機構的監督,形成了多重的監督制度。在明朝,凡監察御史所辦文卷,由都察院復查;按察分司所辦文卷,聽總司復查。如有遲錯,即便舉正。如中間確有錯誤、枉法之事,應向皇帝請示如實匯報。監察御史、按察司官巡察之處,所問公事處理措施不當的,都察院、按察總司隨即改正,經辦吏典依法處理。將原問御史及分司官處理措施不當的事由,請示皇帝處理。都察院、按察司主管官員及事務官員,各道監察御史、吏典,如有不公不法及失職,貪淫暴橫者,許互相糾舉。不得徇私容蔽。其所糾舉,並要明其實跡,向皇帝請示審訊,審訊後再請示處理。御史彈劾按察司官失職,按察司官亦得糾巡按失職。按察司文卷從監察御史每年一次,或二年三年一次審察。都察院主管官員及各道文卷俱照例審察。御史巡察歸來,都察院負責官員依例考察,稱職者,向皇帝請示照舊管事。若有不稱,向皇帝請示罷黜。御使回道之日,詳細開列已完未完數目,造冊呈院,以憑考察。

三、中國古代御使監察制度對現今檢察制度的借鑒

不可否認,我國目前的檢察機關性質繼承了許多傳統的東西,但我國真正意義上的檢察機關是引入西方國家的法律制度的結果。古今中外對國家工作人員的基本要求,盡管不同國家、不同政體,在目的與手段上可能存在著差異,但在保持官員廉潔性、對官員實行監督這一點上,卻是共同的。古代御使監察制度和現今檢察制度職能上的相似性,使得在檢察改革中借鑒古代御使監察制度的某些合理內核,無疑是必要的。

(一)中國古代御使監察權都是依附於皇權,官員在行使職權時有充分的身份保障,而我國現今檢察體制下的檢察官的地位同其他國家工作人員一樣,沒有特殊的保障措施,這就使得檢察官在行使職權時顧慮重重。因此有必要加強檢察職業保障。首先可探索實行檢察官終身制,檢察官一經任用,一般不得違反檢察官個人的意願將其罷免、轉職、停職、減薪或調換工作,只有依照法定條件,才能予以彈劾,撤職,調離或令其提前退休,解除檢察官的後顧之憂,使其免受外部干擾而依法行使職權。檢察官無須擔心因依法辦案,嚴格執法而得罪他人,而在職務上受到不利變動,從而能夠保持公正獨立的地位,並依法處理案件。其次是保障檢察官具有較高的社會地位,賦予檢察官與其特殊責任相適應的某些特權,增強檢察官的社會威望,增強社會對檢察官執法的認同感。再次完善檢察官等級制度,逐步實現檢察官待遇與檢察官等級相配套,強化檢察官的身份保障。第四考慮到檢察官工作的特殊性,為了保障檢察官的正常生活,保證檢察官公正執法,檢察官的薪金和其他待遇必須得到充分的保障。建立檢察機關獨立的財政撥款系統,自上而下的在全國檢察系統進行分配,將財權收歸檢察院,免受行政部門通過財權來施加影響。

(二)古代御使監察機構都是垂直管理,有效排除了上級、同級行政長官的干擾。而現今檢察機關實行的是與司法規律格格不入的雙重領導體制,而且在實踐中更偏重受制於橫向的權力體系,地方化和行政化傾向嚴重。因此,應改革雙重領導體制為垂直管理體制。應加強和改善黨對檢察工作的領導,將黨對檢察工作的領導權交由中央統一行使,最高人民檢察院黨委成員由黨中央選配和管理;省級檢察院黨委成員由最高人民檢察院黨委主管,基層人民檢察院黨委成員由省檢察院黨委主管。地方各級黨委對同級人民檢察院黨組實行監督。加強檢察機關的獨立性,建立自成一體,完全獨立的檢察機構。全部檢察官屬於國家系統中的官員,實行自上而下的負責制,最高人民檢察院通過首席大檢察官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負責,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通過檢察長向上一級檢察院負責。改變目前檢察官以及地方各級檢察機關的檢察長的任免程序和方式。將地方檢察機關的檢察官由地方權力機關選舉和任免改為由國家元首或者由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根據一定的程序任命。賦予檢察機關獨立錄用人員的權利,加強上級檢察院對下級檢察院錄用人員、任免檢察官和領導幹部的管理。這樣就使檢察機構完全擺脫了地方當局的控制和影響,改變現行的組織人事管理制度和檢察官的產生方式,使檢察官的任免、晉級、獎懲與地方脫鉤。

(三)古代御使監察制度比較重視中央對地方的控制,御使監察機構的設置也往往與行政機構的設置不一致。這就對加強中央集權,制約地方權力起到了有效作用。現行檢察機關雙重領導體制,按行政區劃,設立不同級別的檢察機關,為地方保護主義滋生製造了條件。造成了就國家而言,檢察官只知有地方,不知有中央;就地方而言,檢察官只知服從地方利益的大局,而不知服從憲法和法律這個大局。改革檢察機關按行政區域設置的現狀,重新劃分司法管轄區,不與行政轄區重合一致。打破檢察機關按行政區劃設置的體系,設立不與行政轄區重合的檢察機關,創制出一套適合國情的可使檢察機關免受利益誘惑和其他地方權力影響的設置體系。這樣不但有利於防止地方勢力的干擾,保證司法機關依法獨立行使司法權,避免司法腐敗行為;而且有利於整合現有司法資源。同時也有利於增強檢察官對國家整體的認同感和使命感,削弱檢察官的地方意識。

(四)縱觀整個封建社會的御使監察制度,御使監察官的選任有一套極其嚴格和完備的制度,監察官員必須具備很高執法能力和綜合素質。而現今檢察機關人員整體素質偏低,不能很好地適應檢察工作的發展,很有必要參酌這一制度,建立一套檢察官職業准入和選任制度。進一步提高檢察官的任職條件。雖然 2001年6月30日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2次會議對檢察官法進行修改,提高了檢察官任職條件中的學歷條件,規定從2002年開始,我國檢察官任職的學歷條件必須達到本科畢業以上。但這一規定還是極大忽視了檢察職業的特殊性要求,建議國家立法機關再次修改檢察官法,將檢察官任職的學歷條件進一步提高到法律專業本科畢業。規范檢察官選任程序,統一檢察官選任標准。改變檢察官的選任的行政化,按照檢察工作規律要求,從傳統行政模式向新型司法模式轉變。建立從律師或法學教師中選任檢察官的制度。逐步實行上級檢察院的檢察官主要從下級檢察院檢察官中擇優選任,形成檢察官自下而上有序流動的機制。

(五)古代御使監察官有著廣泛的監督權,甚至還有先斬後奏的權力。我國憲法規定檢察機關是法律監督機關,但在實踐中,由於與檢察機關法律監督有關的法律制度不健全、現行檢察機關管理體制不科學,致使檢察監督職能不能很好發揮,與憲法定位要求極不相稱。檢察機關的監督基本局限在訴訟監督狹窄領域內,並且基本上事後的監督,不能有效發揮監督作用。筆者認為在強化檢察權,加強法律監督方面,古代御使監察制度最值得借鑒的有兩項制度。一是明代的刷卷制,凡在京大小有印信的機關,直隸衛所、府、州、縣等機關,在外各都司、布政司、按察司文卷,除有關軍機重事不刷外,其餘卷宗監察御史每年一次,或二年三年一次審察。都察院負責官員及各道文卷俱照例審察。其各都司、布政司、按察司所屬衛所府州縣等衙門文卷從本處按察分司審察。參酌該項制度,建立法院生效判決檢察院審查制度。就是指法院的生效判決都應交同級檢察院審查,通過審查決定是否提起抗訴。因為現有法律已有審判監督程序抗訴案件向人大常委會備案制度的規定,但法律法規對法院生效判決向社會公開未作硬性規定,一些當事人未提出疑義的錯誤案件只能將錯就錯。將法院的生效判決都交同級檢察院審查,可避免此類問題的發生,同時也可充分發揮檢察院作為法律監督機關的職權。二是古代御使監察擁有廣泛的審計權,對國家財政預算的執行和決策編制的審核,並稽查財政上的不法行為。唐時,監察御史巡按郡縣,即有檢查屯田、鑄錢等內容;宋代的轉運使司,既是掌管財賦的長官,又是監察官,其職權中有「歲行所部,檢察儲積,稽考帳籍」。到明清尤其是清代,凡封建衙門機構的收支帳目和會計報告,都要送呈都察院檢查。可參酌該項制度,完善檢察機關職務犯罪預防監督的措施,賦予預防職務犯罪機構的「審查權」 ,並對「審查權」程序化、規范化,使預防工作依法行之有效地開展。法律還應當 強化檢察建議的法律效力,賦予檢察機關職務犯罪預防方面應有的強制力。如對檢察建議中預防措施落實不力,存在漏洞的單位檢察機關有權令其整改,否則一旦發生因未整改或整改不力而導致職務犯罪,除追究當事人的責任外,還要追究單位領導的法律責任。

(六)古代御使監察機構內部監督相對比較完善,而現今檢察體制,上下級之間的業務領導比較薄弱,沒有形成全國統一的、上命下從的縱向指揮有力、橫向協作緊密的一體化工作機制。因此有必要加強上級檢察院對下級檢察院的領導,健全工作機制。逐步建成全國各級檢察機關之間互相支持、互相配合、互相協調的工作機制。檢察院內部,可在索檢委會工作新機制強化檢委會的監督制約作用,設立案件督察部門,建立辦案質量督察機制,加強各相關內設機構之間的訴訟程序的監督等方面著手進行改革。

Ⅶ 簡述秦朝的人事管理制度

樓上的簡直胡說八道!看我的!
回答: 秦朝的中央行政機關實行三公九卿制。皇帝之下設三公,三公為: (1)丞相,承受皇帝之命,輔助皇帝掌管天下的行政的官; (2)太尉,掌管軍事的最高官吏; (3)御史大夫,主要管理記事,其地位相當於副丞相,主要職責是管理圖籍、奏章,監察文武百官。御史大夫下設御史中丞,掌管圖書秘籍,同時監察文武官吏;侍御史,掌管文書;監御史,中央派到地方各郡負責監督郡守的御史。 三公之下設九卿,作為中央行政機關分掌具體行政事務,如祭祀、禮儀、軍事、行政、司法、文化教育等。包括: (1)奉常,掌管宗廟禮儀,地位很高,屬九卿之首; (2)郎中令,掌管宮殿警衛; (3)衛尉,掌管宮門警衛; (4)太僕,掌管宮廷御馬和國家馬政; (5)廷尉,掌管司法審判; (6)典客,掌管外交和民族事務; (7)宗正,掌管皇族、宗室事務; (8)治粟內史,掌管租稅錢谷和財政收支; (9)少府,掌管專供皇室需用的山海池澤之稅。
最高權利者為皇帝,皇帝下設三公(即:太尉,丞相,御史大夫)。 丞相下設中尉,九卿(即:衛尉,郎中令,太僕,廷尉,典客,奉常,宗正,少府,治粟內史)並管理下屬各郡。 郡設郡尉,郡守,監御史。 郡守管理下屬各縣,縣設縣尉,縣令。 縣令管理下屬各鄉,鄉下設游徼,三老,嗇夫(管理大鄉),有秩(管理小鄉)。 三老管理下屬各亭,亭設亭長。亭長管理下屬各里,里設里長。 中央官制 秦朝中央官制的最大特徵是皇權的至高無上。強大的君權以及對舊公族的特權的不斷削弱,也是秦國最後取代在文化上優越的其他各國而統一中國的一個很重要的原因。 秦王嬴政稱始皇帝後,建立了由丞相、御史大夫、國尉、九卿等組成的中央政府,輔佐皇帝管理全國軍政事務。 丞相 丞相是最高的行政官,上承皇帝詔命,下統百官,總攬政務。(《漢書·百官公卿表》:「相國、丞相,皆秦官,金印紫綬,掌丞天子助理萬機。」)秦國丞相之設始於秦武王二年,是年設左、右丞相,秦昭王三十二年,改相國,秦王嬴政未親政時,以呂不韋為相邦,並置丞相昌平君,期間或左右二相並置、或設獨相、或稱相國。秦始皇統一全國後,定製置丞相一人,以李斯為之,秦二世誅李斯後,以趙高為相,因其為閹人而稱中丞相。秦制,出任丞相的人均受封侯爵。 御史大夫 秦創置御史大夫,掌監察百官,為副丞相。(《漢書·百官公卿表上》:「御史大夫,秦官,位上卿,銀印青綬,掌副丞相。」《通典·職官典二》:「秦無司空,置御史大夫以貳於相。」)與戰國時列國普遍設置的負責記錄與檔案管理的御史不同,秦國的御史專掌糾察百官,是中國古代專門監察官制度的發端。 御史大夫屬官有兩丞,一為御史丞,為大夫之副;一為御史中丞。其中御史中丞因為統領侍御史和諸郡監御史,可以命令御史按章糾彈百官,權力尤重。.... 九卿 九卿仰丞相政令,分掌國事。九卿之屬有負責皇室事務的如奉常,有負責國家政務的如廷尉。 奉常 奉常,掌宗廟祭祀禮儀(《通典·職官七》:「奉常,周為春官宗伯,掌邦禮,秦改奉常。」),銀印青綬、秩中二千石(九卿皆同)。屬官有負責宮廷音樂的太樂;負責太廟祭祀事務的太祝;負責皇帝飲食以及祭祀用食物供奉的太宰(與周朝的太宰不同);負責管理巫醫的太醫;負責觀察天時星象、兼皇家史官的太史;負責應皇帝詔命進行卜筮太卜。 郎中令 郎中令,掌殿中議論、賓贊、受奏事、宮廷宿衛之事(《秦會要》:及主諸郎之在殿中侍衛,故曰郎中令)。郎中令的屬官有負責議論的大夫;負責賓客迎送、接受群臣奏事的謁者;供奉宮廷、等待受職的諸郎;以及期門、羽林等禁衛軍。 大夫 大夫,為專門的諫議官,無定員,有諫議大夫、太中大夫、中大夫、諫大夫等各類官稱(《齊職儀》:秦置諫議大夫,掌議論,無常員,多至數十人,屬郎中令) 郎郎,為待選之官,有評議國事的議郎、有陪侍皇帝車駕的中郎、侍郎等,無定員,除授常達千人之多。案《漢書·百官公卿表》,議郎,中郎秩比六百石,侍郎秩比四百石,郎中秩比三百石。中郎分統於五官中郎將、左中郎將、右中郎將,郎中分統於車郎中將、戶郎中將、騎郎中將。郎一般取自公卿等官僚子弟,一方面作為皇帝的扈從,一方面學習政務,是秦漢之際出仕的重要途徑。 謁者 謁者,掌殿廷朝會禮儀、接受臣民章奏。置七十人,秩六百石。秦朝的謁者也常常作為朝廷的專使出外處理臨時公事。 僕射 僕射,原為戰車上的射手。秦朝則侍中、尚書、謁者、博士等官署皆置,為本署副長官,長官為令。《太平御覽》卷二百零一:「秦漢之世,委政公卿,尚書之職,掌封奏,令贊文書,僕射主開閉,令不在,則僕射奏下其事。」 衛尉 衛尉,掌皇宮諸門屯兵。屬官一公車司馬令,凡吏民上書、四方貢獻、朝廷徵召等,按法律要使用公家的車馬,公車司馬令即掌其事;屬官二衛士令,統領諸宮門衛兵。 太僕 太僕,本周朝官職,秦朝沿置,掌皇家車馬。趙高出任郎中令之前任此職。 廷尉 廷尉,最高司法官。屬官有廷尉丞。廷尉署有獄,稱廷尉獄,大臣有罪則下廷尉獄。 典客 典客,掌諸侯與少數民族部族首領朝覲事務、接待諸郡縣上計吏。屬官有行人,備臨時差遣遠方。 宗正 宗正,又稱宗令,掌皇族親屬及登記宗室譜牒。皇族宗室有罪,則絕其屬籍。屬官有宗正丞。 治粟內史 治粟內史,掌諸穀物、金玉之貯,相當於國庫司庫。屬官有太倉令、太倉丞,掌國庫中糧食的貯存;有平準令、平準丞,掌京師及諸郡物價。(《通典·職官八》) 少府 少府,掌皇帝私產,照料皇帝日常生活起居。屬官有: 御府令、御府丞,掌皇帝服飾織造與保管; 尚冠令、尚冠丞,掌皇帝各種禮服所需的皇冠; 尚衣令、尚衣丞,掌服侍皇帝更衣; 尚食令、尚食丞,掌服侍皇帝飲食; 尚沐令、尚沐丞,掌皇帝洗浴; 尚席令、尚席丞,掌皇帝就寢用具; 尚書令、尚書丞、尚書僕射,掌宮中文書發啟、呈送皇帝; 太官令、太官丞,掌烹調皇帝飲食;主御膳食; 宦者令,掌宮中諸宦官; 中書謁者令、中書謁者丞,掌內宮導引、接待、典儀等,以宦官充; 太醫令、太醫丞,掌皇帝與後宮醫葯; 都水長、都水丞,掌諸郡縣水利事務,在各重要水系都派駐官署; 樂府令、樂府丞,掌宮廷音樂的排練、演奏、整理,以及音樂藝人的管理; 永巷令,掌後宮宦官、宮女的生活,以及宮人犯罪的懲處。 少府的這些屬官中,尚書、中書謁者兩個官署對後世各個朝代的政制發展有深遠的影響,其餘諸「尚」後轉為女官。 警衛、侍從與宮官 中尉 中尉,掌京師治安、兼管消防,是京城的衛戍長官。中尉署有丞、左右中侯、千牛等官佐。屬官有武庫令、武庫丞,掌軍器製造、貯存;有靜室令,皇帝出巡時負責擔任清道夫。 將作少府 將作少府,掌皇宮等公共建築事務,本署有兩丞,左右中侯。屬官有石室令、東園主章令、主章長、左校令、右校令、前校令、後校令、中校令。石室掌建築石料、東園主章令掌木匠、主章長掌伐大木、五校掌營建。五校所屬多為刑徒。 典屬國 典屬國,專掌召撫西南諸夷。 主爵中尉 主爵中尉,掌諸侯以下諸爵的封贈及賓客祭祀饗食等事務。 中常侍 中常侍,侍從皇帝左右,備皇帝顧問,可以經常出入皇宮禁地,漢朝為宦官職務。 給事中 給事中,職掌同中常侍,位次之。 詹事 詹事,太子卿,掌太子家,統領太子宮臣,秩二千石,詹事丞副之。屬官有: 太子家令,掌太子家刑罰、飲食、倉儲、奴婢等事; 太子率更令,掌漏刻、禮樂等; 衛率,掌太子侍衛; 中庶子,侍從太子; 太子舍人,掌太子文書; 太子洗馬,太子出,則洗馬為前驅; 少庶子,掌太子諸庶務; 太子仆,掌太子家車馬。 秦朝雖然詳細設置了太子宮官,但確未正式冊立過太子。 皇後諸卿 將行,掌皇後禮儀。 皇後衛尉,掌皇後衛隊。 皇後少府,掌皇後私人事務。 皇後少仆,掌皇後車馬。 武將官制 國尉 國尉為最高武職,統領諸軍,負責各級軍官的任免與考核。國尉在戰國時期的晉、趙等國也有設置,職掌相類。秦朝的國尉職務與漢朝的太尉相當,但不列於三公,地位較低,與卿相若。 護軍都尉 護軍都尉,執掌軍政,統領諸將。屬官有中護軍,領軍史,掌禁軍,參預武將的選補事務,遇將軍率軍出征時,則駐該軍監督軍政。 將軍 秦朝仿周朝制度,設置前將軍、後將軍、左將軍、右將軍,位上卿,率軍鎮守邊郡。 另置上將軍、將軍,為臨時職務,有大征伐時選武將出任,軍還即撤任。 地方官制 戰國時期諸侯國普遍施行郡縣制度,秦國設縣始自秦孝公十二年商鞅變法。秦始皇二十六年,正式劃分天下為三十六郡,後來陸續增設至四十餘郡。 咸陽是國都所在地,不設郡守而由朝廷直轄,其長官為內史(《漢書·百官公卿表》:內史,周官,秦因之,掌治京師),位同九卿,得參預朝政。內史屬官有: 都水長、都水丞,掌水利; 鐵官長、鐵官丞,掌冶金、製造農器; 廩犧令、廩犧丞,掌糧食倉庫和牧養祭祀用牲畜。 郡制 郡作為一級行政地方,軍民兼治。郡設郡守、監御史、郡尉三個互不隸屬的主要官員。 郡守 郡守,郡的長官,邊地多為武將,內地多以郎官出任,銀印青綬、秩二千石。秦朝的郡守權力非常大,除了由朝廷直接任免的縣令縣長、負責監察郡治的監御史、負責統領駐軍與管理治安的郡尉三者外,郡的其他官員均由郡守自行任免。 監御史 監御史,隸屬御史中丞,負責監察郡守與其他官員。 郡尉 郡尉,掌郡駐軍,主管治安、偵緝盜賊,銀印青綬、秩比二千石。郡尉直轄於朝廷,與郡守相抗禮。郡尉屬官有丞,內地諸郡設丞一人、大郡則設兩人。邊塞諸郡則每百里置都尉一人,都尉轄士史、尉史各二,掌邊塞衛戍;關隘之處置關都尉,均隸屬本郡郡尉。 郡丞 郡丞,郡的次官,輔佐郡守綜理郡政,銅印黑綬、秩六百石。郡守缺位或不能理事時,郡丞代行郡守職務。屬官有卒史、主簿、牧師令等。邊塞諸郡另置長史,管理兵馬軍政,與郡丞同秩。 縣制 縣為秦朝最低一級行政地方,秦朝的正式官職也僅僅設在縣一級。 縣令、縣長 秦朝按縣的人口多寡,萬人以上的縣置縣令、以下的縣置縣長。縣令銅印黑綬、秩千石至六百石,縣長銅印黃綬、秩六百石至五百石。縣令與縣長都是縣的行政長官。 縣丞 縣丞為縣的次官,職比郡丞,銅印黃綬、秩四百石。 縣尉 縣尉掌治安、捕盜之事,職比郡丞、唯不掌兵,秩同縣丞。 功曹 功曹,掌縣吏的考績等第升降。 令史 令史,管理文書檔案。 獄掾 獄掾,縣獄的典獄長。 文無害 文無害,所謂公平吏,掌巡查監獄,復查案卷,以防止冤獄。 廄騶 廄騶,掌一縣車馬之政。 倉吏 倉吏,縣庫的長官。 治獄吏 獄吏,縣獄的獄卒。 鄉亭 縣以下置鄉,鄉以下置亭,亭以下置里。這些都是以宗族為核心的人民自治組織。 三老 三老,一鄉德高望重者充任,掌教化,有所謂孝悌仁義之家可以申報郡縣予以表彰,並可以推薦優良子弟出任郡縣吏。 有秩,嗇夫 人口達五千人的鄉,由郡指派一人為有秩;不足五千人的鄉,由縣指派一人為嗇夫。兩者職責相同,都是調解鄰里糾紛、幫助政府收取賦稅、安排徭役。 游徼 游徼,為徭役的一種,掌巡察地方、緝捕盜賊。 亭長 亭長,吏職,也是徭役的一種。 (最出名的亭長就是劉邦哦~)

Ⅷ 如何進一步完善內部管理監督長效機制

一、抓制度建設,為反腐倡廉提供依據

制度反腐,制度建設是基礎。要進一步建立健全各項制度,重點圍繞「權、錢、人」,最大限度地遏制腐敗現象的產生。一是圍繞用「權」進行制度建設。一方面,通過制度建設,進一步發展黨內民主,防止權力過分集中。要堅持和完善領導幹部民主生活會制度、黨內情況通報制度、重大事項集體決策制度,以及政務公開、廠務公開、村務公開等重要制度,並明確違反這些規定的責任追究辦法。要進一步完善紀檢監察制度和巡視制度,實行多種形式的領導幹部述職述廉制度,健全重大事項報告制度、質詢制度和民主評議制度。另一方面,深入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規范行政審批行為。要大幅度削減行政審批事項,簡化審批程序。要擴展把權力推向市場的制度,對可以由市場來決定的公共權力和資源,由市場來調節,達到相互競爭、防止壟斷的目的。要完善行政服務中心建設,進一步規范審批程序,提高效率。二是圍繞用「錢」進行制度建設。重點是完善財政管理體制。要健全和規范收支兩條線、部門預算、國庫集中支付等制度及其管理,積極探索並推行職務消費制度改革,進一步完善建設工程招投標、經營性土地使用權出讓、產權交易和采購等制度,加強和改進對活動、預算內外資金收支的制度管理和制度監督。三是圍繞用「人」進行制度建設。要深入貫徹落實《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深化幹部人事制度改革,進一步規范和推行黨的地方委員會全體會議無記名投票表決下一級黨委、領導班子正職擬任人選和人選制度;完善公開選拔、競爭上崗制度;實行領導幹部引咎辭職制度;建立和完善選拔任用工作責任追究制和用人失誤失察追究制度,實現建立健全一整套「能者上、庸者讓、劣者下」科學合理的幹部人事制度。在重點加強對權力制約、資金控制和幹部任用監督的同時,我們還要對現有的其他制度進行清理和整合,堅持學習借鑒成功的反腐倡廉經驗成果,科學合理、切實可行地加強反腐倡廉制度建設,使制度更具系統性、完整性、嚴密性、針對性和可操作性。

二、抓制度創新,為反腐倡廉提供動力

制度反腐,制度創新是動力。制度創新能開闊治本的思路,能開辟治本的途徑,是反腐之源、反腐之本。有了這個「源」和「本」,說服、教育、獎懲等其他措施才能更有力度,更有的放矢,更加有效。要實現制度創新,應從以下四個方面來進行。一是「使人不能為」的制度創新。要按照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進一步完善社會主義現代市場經濟制度,推行「陽光政務」,做到簡政、放權、公開化,實行市場競爭機制,使從一些不必要的經濟活動中充當主角里退出來,最大限度地降低黨員幹部發生腐敗的可能性,使制度創新有利於從源頭上預防和治理腐敗,符合社會主義物質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協調發展的客觀規律。二是「使人不必為」的制度創新。要創新適合我國國情的保廉激勵機制,進一步裁減冗員,將幹部的工資收入與所擔負的工作責任和實際貢獻掛起鉤來,將幹部的錄用辭退、升降獎懲與本人的能力素質和工作業績掛起鉤來,確保幹部能按其貢獻大小獲得相應的政治和經濟待遇,做到以俸養廉、以俸保廉,使想腐敗的人不必去冒險利用公權牟取私利走腐敗之路。三是「使人不願為」的制度創新。要建立健全思想教育和道德約束體系,進一步完善領導幹部廉政談話、誡勉談話、警示談話和廉政承諾、廉政情況報告、重大事項報告等制度,提高廣大黨員幹部的思想境界和道德水準,使廣大黨員幹部從內心厭惡腐敗,不願腐敗,從而主動抵制腐敗。

三、抓制度落實,為反腐倡廉提供保障

制度反腐,制度落實是關鍵。制度的生命在於執行,好的制度不執行,就會形同虛設;好的制度執行不到位,就難以體現其價值,發揮不出應有的效力。要狠抓制度落實並執行到位,就必須做到以下三點:一是增強自覺性。思想是行動的先導。要加強對廣大黨員幹部尤其是領導幹部的反腐倡廉教育,樹立馬克思主義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和正確的權力觀、地位觀、利益觀,堅持立黨為公、執政為民,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勵,進一步增強制度意識,增強尊重製度、執行制度的自覺性。二是提高公開性。要建立公開透明的制度執行機制,增加政治透明度,使制度公開向廣度和深度發展,做到凡是應該讓公眾知道的各類文件、條例、法規、決定必須通過各種形式公之於眾;凡是行政會議、人大會議、審判(除根據法律許可而舉行的秘密會議外)都要公開;凡是公眾提出的質詢(除國家秘密外)都必須快速解答;凡是應該公開而未公開的,其權力行使結果視為無效。三是維護嚴肅性。要對反腐倡廉的各項法規制度的落實情況進行經常性的督促檢查,嚴厲查處違反法規制度的行為,做到令行禁止、違者必糾,切實解決制度執行不力的問題,不斷增強制度的剛性。當前特別是要深入抓好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貫徹落實,嚴格按照責任制有關規定追究領導幹部在黨風廉政建設方面的失職行為,切實維護責任制的嚴肅性。

Ⅸ 人事部的職能是什麼

1.負責制定公司人事管理制度,實施並提出合理化意見和建議
2.負責合理配置勞動崗位控制勞動力總量。
3.負責人事考核、考查工作。建立人事檔案資料庫,規范人才培養、考查選拔工作程序,組織定期或不定期的人事考核、選拔工作;
4.編制勞動力平衡計劃和工資計劃。抓好勞動力的合理流動和安排;
5.制定勞動人事統計工作制度。
6.負責做好公司員工勞動紀律管理工作。定期或不定期抽查公司勞動紀律執行情況,及時考核,負責辦理考勤、獎懲、差假、調動等管理工作;
7.嚴格遵守"勞動法"及地方政府勞動用工政策和公司勞動管理制度,負責招聘、錄用、辭退工作,組織簽訂勞動合同,依法對員工實施管理;
8.負責核定各崗位工資標准。做好勞動工資統計工作,負責對日常工資、加班工資、出差工資、出勤獎的報批和審核工作;
9.負責對員工勞保用品定額和計劃管理工作;
10.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安全教育工作。
11.負責編制培訓大綱,抓好員工培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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