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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監管規定

發布時間: 2020-12-17 19:36:50

① 網路監管流程誰知道啊!

你若果沒有做違反網路規定的事也不要慌張,先去當地公安部門了解核實才能確定,不要輕信網上說的,未核實之前是騙人的

② 互聯網金融的監管法規有哪些

1、《關於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

意味著互聯網金融行業將告別「缺門檻、缺規則、缺監管」的「野蠻生長」時代,納入法制化規范發展軌道。 《意見》的出台,也標志著互聯網金融行業即將迎來一次大的洗牌,操作和管理不規范的互聯網金融企業將難以生存,而正規企業將迎來發展的好時機。

2、《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暫行辦法》

對互聯網保險經營資質、行業發展做出界定。這是央行、證監會、銀監會、保監會等十部門印發《關於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之後的首個落地的互聯網金融分類監管細則。

3、《非銀行支付機構網路支付業務管理辦法》

要互聯網支付機構最終回歸「支付業務」本色,不能有資金池,不能具備銀行功能,比如進行清算業務,規規矩矩做資金通道。在這種情況下,不少第三方支付機構紛紛表示,託管業務被銀行搶走,將會極大的打亂第三方支付機構的戰略布局。

4、《非存款類放貸組織條例(徵求意見稿)》

有利於完善多層次信貸市場,為發展普惠金融提供製度基礎,也有利於規范民間融資、打擊非法集資,加強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


5、《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列舉了十種可能屬於虛假民間借貸訴訟的行為。規定經審理發現屬於虛假訴訟的,人民法院除判決駁回原告的請求外,還要嚴格按照本《規定》的內容,對惡意製造、參與虛假訴訟的訴訟參與人依法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必須要移送有管轄權的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③ 互聯網金融的監管法規有哪些

一、刑法
二、專門監管法規
1、P2P網路小額信貸法規
2、第三方支付法規
3、虛擬貨幣法規
4、眾籌融資法規
5、互聯網保險法規
6、互聯網銀行法規

④ p2p監管細則規定的網貸平台十三項禁止有哪些

p2p監管細則規定是十二禁,包括禁止自融、禁止平台歸集用戶資金、禁止提供擔保、禁止對項目進行期限拆分、禁止向非實名制用戶宣傳或推介融資項目、禁止發放貸款、禁止發售銀行理財、券商資管、基金、保險或信託產品、禁止為投資股票市場的融資、禁止從事股權眾籌。

根據《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第九條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依據法律法規及合同約定為出借人與借款人提供直接借貸信息的採集整理、甄別篩選、網上發布,以及資信評估、借貸撮合、融資咨詢、在線爭議解決等相關服務

(二)對出借人與借款人的資格條件、信息的真實性、融資項目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必要審核;

(三)採取措施防範欺詐行為,發現欺詐行為或其他損害出借人利益的情形,及時公告並終止相關網路借貸活動;

(四)持續開展網路借貸知識普及和風險教育活動,加強信息披露工作,引導出借人以小額分散的方式參與網路借貸,確保出借人充分知悉借貸風險;

(五)按照法律法規和網路借貸有關監管規定要求報送相關信息,其中網路借貸有關債權債務信息要及時向有關數據統計部門報送並登記;

(六)妥善保管出借人與借款人的資料和交易信息,不得刪除、篡改,不得非法買賣、泄露出借人與借款人的基本信息和交易信息;

(七)依法履行客戶身份識別、可疑交易報告、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等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義務;

(八)配合相關部門做好防範查處金融違法犯罪相關工作;

(九)按照相關要求做好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網路與信息安全相關工作;

(十)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工商登記注冊地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條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不得從事或者接受委託從事下列活動:

(一)為自身或變相為自身融資;

(二)直接或間接接受、歸集出借人的資金;

(三)直接或變相向出借人提供擔保或者承諾保本保息;

(四)自行或委託、授權第三方在互聯網、固定電話、行動電話等電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場所進行宣傳或推介融資項目;

(五)發放貸款,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六)將融資項目的期限進行拆分;

(七)自行發售理財等金融產品募集資金,代銷銀行理財、券商資管、基金、保險或信託產品等金融產品;

(八)開展類資產證券化業務或實現以打包資產、證券化資產、信託資產、基金份額等形式的債權轉讓行為;

(九)除法律法規和網路借貸有關監管規定允許外,與其他機構投資、代理銷售、經紀等業務進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綁、代理;

(十)虛構、誇大融資項目的真實性、收益前景,隱瞞融資項目的瑕疵及風險,以歧義性語言或其他欺騙性手段等進行虛假片面宣傳或促銷等,捏造、散布虛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損害他人商業信譽,誤導出借人或借款人;

(十一)向借款用途為投資股票、場外配資、期貨合約、結構化產品及其他衍生品等高風險的融資提供信息中介服務;

(十二)從事股權眾籌等業務;

(十三)法律法規、網路借貸有關監管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4)網路監管規定擴展閱讀:

《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第十四條參與網路借貸的出借人,應當具備投資風險意識、風險識別能力、擁有非保本類金融產品投資的經歷並熟悉互聯網。

第十五條參與網路借貸的出借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向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提供真實、准確、完整的身份等信息;

(二)出借資金為來源合法的自有資金;

(三)了解融資項目信貸風險,確認具有相應的風險認知和承受能力;

(四)自行承擔借貸產生的本息損失;

(五)借貸合同及有關協議約定的其他義務。

⑤ 工商局對網路交易有什麼監管措施嗎

工商局可以根據《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管理暫行辦法》進行管理,但說實話,網路交易這種設計異地交易的東西,最好還是有國家局出面進行處理為好,各地方工商部門處理異地經營者或者調解兩地雙方糾紛是很沒有操作性的!所以上面的暫行辦法到現在為止也沒有被很好的適用。

⑥ 網路安全監管部門有哪些

國家網信部門、國務院電信主管部門、公安部門和其他有關機關。

《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

第八條國家網信部門負責統籌協調網路安全工作和相關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電信主管部門、公安部門和其他有關機關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網路安全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的網路安全保護和監督管理職責,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定。

(6)網路監管規定擴展閱讀

公共信息網路監察部門,更多的是進行有關網路事務的行政管理。

總體上講,在計算機犯罪的偵查方面職責不明確。一方面,偵查主要由刑偵部門進行,另一方面,刑偵部門又缺少必要的專業技術,必須要有網路監察部門的配合。網路監察部門盡管具有對付計算機犯罪的較高技術,但在很多地方卻不具有刑事辦案權。

這樣,有一宗計算機犯罪案件發生,必須有至少兩個部門的參與。同時必須對兩個部門進行人力、物力、財力的投入,加上職責的不明確,勢必降低工作效率,浪費資源。

有鑒於此,應當盡快理順工作機制,設立真正的網路警察,付予辦案權,以更好地打擊計算機犯罪。

⑦ 網路安全合規涉及的監管部門主要包括國家網信部門、電信主管部門、公安部門對還是錯

是不對的,《網路安全法》第八條提出國家網信部門負責統籌協調網路安全工作和相關監督管理工作。電信主管部門、公安部門和其他有關機關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網路安全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

2015年6月,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初次審議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草案)》。 網路安全法草案於2015年7月6日至2015年8月5日在中國人大網上全文公布,並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一共分七章七十九條。2017年6月1日,不僅僅是一年一度的兒童節,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正式生效的日子。

從今日起,我國網路安全工作有了基礎性的法律框架,針對網路亦有了更多法律約束,中國信息安全行業進入新的時代。

⑧ 網路保險的監管措施

一、採取非正式的糾正措施
保險監管機構對有問題的保險公司作出的第一反應通常是非正式的。監管機構可以與公司的管理層共同尋找和處理產生問題的原因。在大多數國家,善意兼並或收購是通常的做法。這些行動成功與否取決於保險人是否願意合作、保險人的財務狀況、其他公司的善意程度和監管機構的威信和強制力。
二、採取正式的糾正或處罰措施
盡管各國採取的正式措施的具體方式和程度有所不同,但一般來講包括以下明確的書面指令:要求公司在從事某些交易之前必須獲得監管機構的允許;限制或停止承保新業務;增加資本;停止從事某些業務。如果保險人未能糾正已經被發現的問題,則會導致更加嚴歷的措施。
在一些國家,如果保險人未能按照監管機構的要求行事,監管機構通常在大眾或官方媒體上公開它對該保險人的建議或指令,從而提醒公眾注意保險人的問題和缺陷。還有一些國家規定,在嚴重情況下監管機構有權撤換該公司的管理人員和審計人員。更為嚴厲的措施還有中止或撤銷保險人承保某些險種的資格甚至吊銷其執照,這一類措施通常要提交法院或其他機構審查決定。
三、對公司進行整頓
監管機構為了實現對有問題公司的重整,可以取得對該公司的控制權。所謂整頓是指採取措施恢復保險人在市場的上的功能。在有些國家,採取整頓措施可能會需要有法院的裁定,有些國家無需事先取得法院的裁定。整頓大多被作為清算前的折中性措施,目的是盡量減少市場波動,防止導致系統性風險。
四、依法清算
保險監管機構對付本國財務困難的保險人的最後一項措施是進行清算,結束該公司的所有業務。清算人一般由保險監管機構指定,也可以由法院指定。清算人負責清點保險人的資產,准備向保單持有人、債權人分配,如有可能還應當向股東分配。在清算程序中,保單持有人通常享有優先權。某些險種的保單持有人可以享有優於其他保單持有人的權力。
競爭性保險市場中保險人喪失償付能力的情況是不可避免的,因此,監管機構必須面對如何保護相關保險人利益的問題。多數國家都建立了保險給付或賠償的擔保機制,有些國家還設立了喪失償付能力保證組織或保證基金。在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保險公司管理規定》、《現場檢查規程》、《現場檢查手冊》,《行政處罰程序》等監管規章中對有問題機構的糾正和處罰有明確具體的規定。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⑨ 中國的網路管理條例有那些

主體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於2016年11月7日發布,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五十三號)公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是為了保障網路安全,維護網路空間主權和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社會信息化健康發展,制定的法律。

另外,國家為保障網路安全以及維護國家的主權,相繼制定了一系列網路安全法律法規,規范網路空間的秩序,並讓網路價值最大化。例如:

1、《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

3、《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

4、《計算機信息系統國際聯網保密管理規定》

5、《涉及國家秘密的計算機信息系統分級保護管理辦法》

6、《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

7、《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備案管理辦法》

8、《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

9、《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

(9)網路監管規定擴展閱讀:

《網路安全法》是我國第一部全面規范網路空間安全管理方面問題的基礎性法律,是我國網路空間法治建設的重要里程碑,是依法治網、化解網路風險的法律重器,是讓互聯網在法治軌道上健康運行的重要保障。

《網路安全法》將近年來一些成熟的好做法制度化,並為將來可能的制度創新做了原則性規定,為網路安全工作提供切實法律保障。

《網路安全法》提出制定網路安全戰略,明確網路空間治理目標,提高了我國網路安全政策的透明度。

《網路安全法》進一步明確了政府各部門的職責許可權,完善了網路安全監管體制;強化了網路運行安全,重點保護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完善了網路安全義務和責任,加大了違法懲處力度;將監測預警與應急處置措施制度化、法制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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