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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能力監管新規

發布時間: 2020-12-17 18:53:19

A. 銀保監會銀行理財監管新規降低起售點嗎

2018年7月20日,中國銀保監會就《商業銀行理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作為資管新規的實施細則,銀保監會稱此舉有利於消除市場不確定性,穩定市場預期,推動銀行理財業務規范轉型。

據介紹,此次管理辦法加強了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在監管上區分公募和私募理財產品。前者面向不特定社會公眾發行,風險外溢性強,在投資范圍、杠桿比例、流動性管理、信息披露等方面的監管要求相對審慎;後者面向不超過200名合格投資者非公開發行,投資者風險承受能力較強,投資范圍等監管要求相對寬松。

在單只理財產品銷售起點方面,上述二者亦有不同。單只公募理財產品銷售起點由目前的5萬元(人民幣,下同)降至1萬元;單只私募理財產品銷售起點與資管新規保持一致。

官方如何規范銀行理財產品投資非標准化債權類資產一直備受市場關注。對此,管理辦法強調期限匹配。按照資管新規相關要求,除另有規定外,理財資金投資非標准化債權類資產的,資產終止日不得晚於封閉式理財產品的到期日或開放式理財產品的最近一次開放日。

此外,銀保監會還表示將實施限額和集中度管理。延續現行監管規定,管理辦法要求銀行理財產品投資非標准化債權類資產的余額,不得超過理財產品凈資產的35%或銀行總資產的4%;投資單一機構及其關聯企業的非標准化債權類資產余額,不得超過銀行資本凈額的10%。

就過渡期設置而言,管理辦法與資管新規保持一致,直到2020年12月31日。銀保監會強調,過渡期內銀行可以發行老產品對接未到期資產,但應控制存量理財產品整體規模;過渡期結束後,不得再發行或者存續違反規定的理財產品。

B. 企業投資金融機構監管新規出台了嗎

近年來,一些企業投資金融機構的熱情很高,但也產生了不少問題。尤其是去年資本市場上,金融大鱷瘋狂收購銀行股份的行為令人咋舌。

《關於加強非金融企業投資金融機構監管的指導意見》27日出台,對非金融企業投資金融機構在股東資質、資金來源、公司治理、關聯交易等方面做出規定。這意味著今後投資金融業不能「有錢任性」,更不能把金融機構當自家「錢袋子」「提款機」。

進入金融業的大門,並不意味著這家金融機構就是你的了。金融機構的主要股東和控股股東,必須遵守相應的監管規則,包括不得濫用控制權,不當干預金融機構經營,不得進行不當關聯交易等。

針對一些企業投資金融機構中存在的交叉持股、多層持股、最終受益人不明確等情況,意見要求,金融機構的控股股東為企業集團或處於企業集團、控股公司結構之中的,須全面完整地報告或披露集團的股權結構、實際控制人、受益所有人及其變動情況,包括匿名、代持等相關情況。

針對一些企業與金融機構之間通過不當關聯交易輸送利益和套取金融機構資金的行為,意見要求,一般關聯交易應定期報告,重大關聯交易逐筆報告。非金融企業在成為金融機構主要股東或控股股東時,應當提交與關聯方外其他股東無關聯關系、不進行不當關聯交易的承諾函。

內容來源:光明日報

C. 證券監管部門對提高投資限額採取的措施

證券監管部門對於提高投資限額採取相應的資金監管防護措施,。

D. 監管細則對p2p平台投資人有沒有規定投資上限

沒有,暫行辦法,的目的是小額分散,中介性質。減少平台自融,資金池的發專生。但是對屬單個借款人規定在一個平台借款不得超過20w,在所有平台借款總額不得超過100w.單個法人在一個平台不得超過100w,在多有平台不得超過500w。

E. 理財業務監管新規公開徵求意見了嗎

為促進統一資產管理產品監管標准,推動銀行理財業務規范健康發展,銀保監會近日起草了《商業銀行理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並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辦法》要求商業銀行理財業務實行分類管理,區分公募和私募理財產品。公募理財產品面向不特定社會公眾公開發行,私募理財產品面向不超過200名合格投資者非公開發行;同時,將單只公募理財產品的銷售起點由目前的5萬元降至1萬元。

《辦法》過渡期自本辦法發布實施後至2020年12月31日。據介紹,2018年上半年,銀行理財業務總體運行平穩。2017年底,銀行非保本型理財產品余額為22.17萬億元,2018年5月末余額為22.28萬億元,6月末余額為21萬億元,同業理財規模和佔比持續下降。理財資金主要投向債券、存款、貨幣市場工具等標准化資產,佔比約為70%;非標准化債權類資產投資佔比約為15%,總體保持穩定。

F. 銀行理財監管新規下發,影響有多大

影響一:去小銀行只能買國債、票據、大額存單等基礎理財產品
原理:新規第十六條規定可開展風險較高的綜合類理財業務的商業銀行的門檻:資本凈額不低於 50 億元人民幣、監管評級良好、理財業務管理規范等;新規第十七條規定商業銀行首次開展理財業務的,應當從事基礎類理財業務至少三年。總體而言,要有錢、有資歷、身家必須清白。
因此,新規實施後,投資人在體量較小的銀行可能只能買到國債、票據、大額存單、貨幣市場基金、債券型基金等基礎理財產品。如果要購買投資於非標准化債權資產、權益類資產的綜合類理財產品,就需要去大銀行方可辦理。大銀行在資金實力、風控機制、業務水平等方面占優勢,相當於是監管部門通過新規幫投資者篩選出了投資相對高風險理財產品的備選銀行。
影響二:非常難以買到投資於股市的銀行理財產品
原理:新規第三十五條規定商業銀行理財產品不得直接或間接投資於除貨幣市場基金和債券型基金之外的證券投資基金,不得直接或間接投資於境內上市公司公開或非公開發行或交易的股票及其受(收)益權,不得直接或間接投資於非上市企業股權及其受(收)益權。簡而言之,銀行理財的資金不能投向股票市場。也就是說,新規一旦實施,普通投資人將無法買到投資股市的銀行理財產品。
但這並不意味著「一刀切」,使銀行理財徹底與股市絕緣。因為新規第三十五條還有後半句話:「僅面向具有相關投資經驗,風險承受能力較強的私人銀行客戶、高資產凈值客戶和機構客戶發行的理財產品除外。」也就是說,銀行理財還是可以投股市的,只不過這部分高風險的理財產品只面向特定客戶開發:私人銀行客戶和高資產凈值客戶。
私人銀行客戶是指金融凈資產達到 600 萬元人民幣及以上的商業銀行客戶,而高資產凈值客戶需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單筆認購理財產品不少於 100 萬元人民幣;認購理財產品時,個人或家庭金融凈資產總計超過 100 萬元人民幣等。
影響三:難以通過選擇優先順序份額參加權益類產品的投資
新規第十四條規定商業銀行不得發行分級理財產品。所謂分級理財產品,是指商業銀行按照本金和收益受償順序的不同,將理財產品劃分為不同等級的份額,不同等級份額的收益分配不按份額比例計算。
分級產品遭禁後,不同風險偏好的客戶將無法通過選擇不同優先順序份額的方式參加權益類產品的投資。融360小編認為,此舉意在降低分級理財產品中劣後級產品的風險,對於高風險偏好的銀行理財投資人進行了一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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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資管新規合格投資者的門檻為何這么高

資管新規中規定,資產管理產品的投資者分為不特定社會公眾和合格投資者兩大類。合格投資者是指具備相應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投資於單只資產管理產品不低於一定金額且符合下列條件的自然人和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事實上,設定合格投資者門檻,不是為了把投資者排除在外,相反會有利於保護投資者利益。一般來講,不同投資者對投資風險偏好不同,感知能力也各異。相比有一定投資經驗的投資者,普通百姓的知識儲備、風險識別和承受能力往往較差,在面對收益誘惑時,可能會存在僥幸心理,而對投資回報期望過高、對風險預估不足,這其實潛藏巨大風險。此次資管新規從投資者主體資格、資產狀況、風險承擔能力等方面設定門檻,避免和減少盲目投資、非理性投資的存在。來源:人民日報

H.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規定投資者需哪些條件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三章

第十二條 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資者是內指具備相應風險容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投資於單只私募基金的金額不低於 100 萬元且符合下列相關標準的單位和個人:
(一)凈資產不低於 1000 萬元的單位;
(二)金融資產不低於 300 萬元或者最近三年個人年均收入不低於 50 萬元的個人。
前款所稱金融資產包括銀行存款、股票、債券、基金份額、資產管理計劃、銀行理財產品、信託計劃、保險產品、期貨權益等。
第十三條 下列投資者視為合格投資者:
(一)社會保障基金、企業年金等養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會公益基金;
(二)依法設立並在基金業協會備案的投資計劃;
(三)投資於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
(四)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投資者。
以合夥企業、契約等非法人形式,通過匯集多數投資者的資金直接或者間接投資於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私募基金銷售機構應當穿透核查最終投資者是否為合格投資者,並合並計算投資者人數。但是,符合本條第(一)、(二)、(四)項規定的投資者投資私募基金的,不再穿透核查最終投資者是否為合格投資者和合並計算投資者人數。

I. 監管新規13條紅線,對P2P投資人有什麼影響

監管層把能預料到的風險全部的寫明,這對於整個互金行業和投資人來講並不是「最後的晚餐」,其實更像是一場「海天盛筵」的開始。存在、發展、合規、飛躍。這是一個生生不息的故事。監管部門,在制定政策的同時,雖是為了保護投資人、規范平台出發,但是再某些條款中考慮市場行業,市場接受度,人性化監管。對於平台來說,除了嚴格遵守規定,也更要有業界良心。這個「良心」是自我的監管,是自己心中的那桿公平的「秤」。

J. 國家對投資管理公司有什麼規定

(這是深圳市的投資管理公司的規定,你可以做一下參考)

投資管理規定 (2009年)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目的與依據

為規范公司投資行為,實現投資決策的科學化和民主化,保障投資資產安全及有效增值,維

護股東合法權益,按照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要求,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深圳市國資委《深圳

市屬國有企業投資管理暫行規定》、公司《章程》及相關制度,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適用范圍

本規定適用於深圳市長城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控股公司」)和控股子公司(以

下簡稱「直屬企業」)的投資行為。

第三條 投資定義

本規定所稱「投資」是指控股公司或直屬企業以現金、實物、有價證券或無形資產等公司資

產實施的對外投資行為,包括:

(1)土地儲備、房地產開發等房地產項目投資;

(2)設立直屬企業、收購兼並、合作出資、對所出資企業追加投入等股權投資;

(3)基本建設、技術改造等固定資產投資;

(4)其他符合法律、法規及公司制度所規定的以公司資產實施的對外投資。

第四條 高風險投資限制

控股公司及直屬企業原則上不得進行高風險的投資行為,包括但不限於進行任何形式的炒作

性證券投資、理財產品投資、利率匯率產品遠期和掉期交易、期貨期權交易等投資行為。

進行上述高風險投資行為應當符合法律法規、監管規定、控股公司《章程》和相關制度,並

由控股公司股東大會審議通過。

第五條 投資主體與管理許可權

控股公司和直屬企業的投資項目由控股公司的投資主管部門實施全程監督管理,主要包括投

資項目的初選、立項、可行性研究、審批、實施監督與後評價等。

第六條 投資主管部門

控股公司董事會辦公室負責股權投資和固定資產投資管理,投資策劃部負責房地產項目投資2

管理;風險控制部負責投資項目的重大風險管理和審計,財務部負責投資項目的日常財務管理。

第七條 投資管理原則

控股公司和直屬企業對於投資行為應遵循以下管理原則:

(1)遵循性原則,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監管規定和公司制度;

(2)執行性原則,符合國家及地方產業政策、公司戰略規劃;

(3)風險性原則,存在重大不確定性因素的項目原則上不得投資;

(4)審慎性原則,對於不確定的不利因素作為否定因素加以判斷;

(5)經濟性原則,合理配置資源,促進優化組合,創造良好效益。

第八條 投資決策原則

對投資項目的決策許可權劃分、決策程序須嚴格依據控股公司《章程》及《總經理工作細則》

的有關規定執行。

投資項目適用於市國資委《深圳市屬國有企業投資管理暫行規定》,且未達到股東大會審議

標准時,須按控股公司《章程》規定,由控股公司董事會會議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審議同意,再按

國有資產管理相關規定辦理手續。

投資項目適用於市國資委《深圳市屬國有企業投資管理暫行規定》,且未達到董事會審議標

准時,須按控股公司《總經理工作細則》規定,經控股公司領導班子會議決策,再按國有資產管

理相關規定辦理手續。

第二章 投資項目前期管理

第九條 投資項目初選

控股公司和直屬企業的投資項目由投資主管部門負責項目初選,直屬企業予以協助;直屬企

業年度預算內的小額固定資產投資由該企業自行初選。

投資主管部門和直屬企業應當根據投資管理原則,積極為公司尋求投資機會,合理初選,促

進公司發展。

第十條 投資項目立項

對於初選後的擬投資項目,投資主管部門應提交項目建議書或預可行性研究報告等材料向控

股公司申請立項,由領導班子會議審核批准立項。

第十一條 可行性研究要求

在投資項目立項後,應進行全面、充分、嚴密的可行性研究論證,並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

第十二條 可行性研究責任主體3

控股公司投資項目由投資主管部門負責進行可行性研究論證;涉及直屬企業的,直屬企業應

當予以協助。

直屬企業投資項目視情況由直屬企業協助投資主管部門或者在投資主管部門指導下進行可

行性研究論證。

第十三條 可行性研究內容

可行性研究應當以投資項目實施的必要性、技術與經濟可行性為基本內容,主要針對以下問

題進行分析論證:

(一)投資的外部環境分析;

(二)市場狀況分析;

(三)投資回報率;

(四)投資回收期;

(五)投資流動性;

(六)投資的預期成本;

(七)投資項目的資金來源;

(八)稅收優惠條件;

(九)投資風險(政治風險、法律風險、市場風險、經營風險等);

(十)對實際資產和經營的控制能力。

第三章 投資項目決策管理

第十四條 投資項目決策管理方式

控股公司根據《章程》和《總經理工作細則》中關於股東大會、董事會和領導班子會的投資

決策許可權,對投資項目實行逐級審批,並依法進行信息披露。

控股公司根據《深圳市屬國有企業投資管理暫行規定》,對於應當經市國資委核准、審批或

備案的投資項目,另行完成相關程序。

第十五條 控股公司對直屬企業投資項目的審批

直屬企業除在年度預算內的小額固定資產投資外,所進行的房地產項目投資、股權投資、大

額固定資產投資和其他投資須上報控股公司審批。

控股公司對直屬企業投資項目履行如下審批程序:

投資主管部門收到直屬企業報送的全部資料後,由分管領導組織投資主管部門和相關業務部

門進行初審,並在十五個工作日內提出初審意見。4

初審予以否定的項目,直屬企業可在十個工作日內申請復議一次。 初審認定為可行的項目,

由投資主管部門提交領導班子會議進行審議;須經董事會或股東大會審議批準的,應當進一步履

行相應審批程序。

投資主管部門根據最終審批結果,下達書面批復文件。

第十六條 投資項目審批原則

控股公司對投資項目進行審批應遵循以下主要原則:

(一)本規定第七條所列投資管理原則

(二)市場潛力較大,經濟效益良好;

(三)與企業投資能力相適應,資金、人才、技術、物質等條件具備;

(四)法律手續齊備;

(五)上報資料齊全、真實、可靠;

第十七條 投資項目審批時所需資料

控股公司審批投資項目時,投資主管部門及直屬企業須報送以下材料:

(一)項目投資立項批准文件;

(二)項目投資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相關資產評估報告(如需);

(四)有關合同(協議)草案;

(五)有關合資、合作單位的情況介紹、工商登記資料和資信證明;

(六)必要的政府有關部門批復文件、專業技術鑒定文件、法律顧問意見書等;

(七)項目負責人情況;

(八)資金來源說明及投資企業的資產負債情況;

(九)按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對於尚未審批的投資項目,不得對外簽訂任何能夠產生法律效力的合同或進行實際投資。

第四章 投資項目實施管理

第十八條 投資項目實施主體

投資項目經審批通過後,控股公司視情況確定投資主管部門、專門項目小組或直屬企業負責

項目實施的全程管理;同時應當明確項目責任人,在項目實施的相關合同履行完畢之前,原則上

不得更換項目責任人。

第十九條 投資項目實施情況報告5

投資項目責任人應當每半年定期或視情況不定期將項目實施情況以書面形式報告投資主管

部門,報告資料主要包括:

(一)財務報表;

(二)投資項目實施進度;

(三)項目累計投資額;

(四)投資回收情況;

(五)項目市場前景分析;

(六)對投資風險的重新評估;

(七)未來的改善措施。

第二十條 投資項目變更

投資項目實施主體和項目負責人應嚴格按照控股公司批準的投資計劃予以實施,不得擅自更

改投資計劃。在項目實施過程中若遇到重大突發事件致使原投資計劃受到影響、不能順利實施時,

項目責任人應當立即向控股公司報告情況,由控股公司決定是否更改或終止原投資計劃。

投資主管部門應將項目實際進展情況與實施計劃進行對比,提出調整建議,由控股公司相應

決策機構做出調整決策。

投資項目在實施過程中出現重大情況變化導致投資額超出預算20%以上的,或需要比原計劃

滯後二年以上實施的,應當重新履行審批程序。

第二十一條 項目實施監督

投資主管部門應對投資項目實施情況進行跟蹤檢查,建立投資項目分類檔案,歸納總結各項

目的投資、收益及實施運作過程,作為以後審議和規劃相關投資項目的參考。

第二十二條 管理方式變更

就投資項目設立獨立的子公司後,控股公司另行按照相關管理制度對其進行管理。

第五章 投資項目的後評價

第二十三條 投資項目後評價

投資項目實施完成後,投資主管部門應當對已經過一至二個完整會計年度營運的項目以及建

設工期延長一年以上的在建項目,組織進行投資項目後評價,對項目的實施過程、結果和影響進

行全面回顧和評價。

對分階段實施、時間跨度較長的房地產項目,可按階段進行後評價。

第二十四條 後評價內容6

投資項目後評價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對項目可行性論證工作的科學性、規范性進行評價;

(二)對投資決策的合規性進行評價;

(三)對項目實施管理(如成本、質量、進度控制等)進行評價;

(四)對投資項目的財務和經濟效益進行評價,將投資項目取得的經濟效益與年度投資計劃

和可行性研究報告進行對比,檢查投資項目是否取得原定經濟效益,並分析差異原因;

(五)分析影響項目經營的各項因素(如政策、管理、財務、技術、環境等),對項目是否

可持續經營並取得穩定收益進行評價,如發現項目預測與估計分析中的不足,應改善投資預算與

資源分配;

(六)總結項目投資、實施、管理的經驗和教訓,為未來的投資提供數據和經驗參照。

第六章 投資項目的監督與責任

第二十五條 監督保障

公司監事應當對重大投資項目進行監督檢查,並就相關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控股公司財務

總監應按照控股公司《財務總監管理暫行規定》的要求充分履行其職責,對重大投資項目出具獨

立的審核意見。

第二十六條 公司內部責任

投資主管部門和直屬企業違反本規定要求,在投資項目可行性研究論證和決策過程中出現下

列行為的,對於單位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根據公司相關制度給予處分

(一)未按規定上報審批的;

(二)上報審批時謊報、故意隱瞞重要情況的;

(三)未經可行性研究論證和集體研究而決策的;

(四)通過「化整為零」等方式故意逃避審批的;

(五)干預中介機構和專家獨立執業並發表意見的;

(六)有損出資人權益的其他行為的。

第二十七條 法律責任

投資項目因管理不善、違規操作、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行為導致發生重大損失的,應依法

追究單位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解釋7

本規定由控股公司董事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生效執行

本規定由控股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後生效,原《深圳市長城地產(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投資

管理暫行規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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