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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督立案

發布時間: 2020-11-21 12:53:49

⑴ 對不應當立案而立案的,如何監督.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三百七十八條規定:「對於公安機關不應當立案而立案偵查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向公安機關提出糾正違法意見。」< 第一,監督要慎重。對依照法律明顯屬於不應當立案而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的案件,比如對行為人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或依法已過追訴時效,以及公安辦案人員為追究不當利益而濫用職權,故意插手經濟糾紛的案件,要積極採取措施,監督公安機關撤銷案件。但在司法實踐中,這類案件可能不少是認識上的問題,有些案件可能確實存在爭議,對這樣的案件進行監督要慎重,從嚴掌握,特別是在提出書面糾正意見時更應當謹慎,以保證檢察機關法律監督的准確性。刑事訴訟法明確授予了公安機關的立案偵查權,檢察機關如果不是有絕對的依據或把握,不應輕易地否定公安機關的立案。畢竟立案偵查僅僅是刑事訴訟的開始,案件究竟屬於何種性質,是否構成犯罪,需要以查明的事實為基礎進行判斷。 第二,可以提出糾正違法意見。對於公安機關不應當立案而立案的監督,《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和《人民檢察院立案監督工作問題解答》明確規定可以向公安機關口頭或書面提出糾正違法意見,並督促公安機關糾正。在實際操作上,如果公安機關不糾正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報告,由上一級人民檢察院通知同級公安機關督促下級公安機關撤銷案件。 第三,強化對偵查活動的監督。對是否屬於刑事案件、是否應當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有重大爭議的案件,要採取措施監督公安機關謹慎採取強制措施,避免發生嚴重損害當事人權益的後果。 第四,通過審查批捕程序和審查起訴程序制約。立案偵查只是刑事追究的開始,案件偵查終結後可能要進入審查批捕和審查起訴程序。對於認為不應當立案而立案的案件,檢察機關可以通過不批准逮捕和不起訴處理,糾正公安機關的違法立案。 北京房產律師,北京刑事律師,北京房地產律師,北京刑事辯護律師,北京律師事務所,北京豐台律師,北京海淀律師,北京朝陽律師,北京西城律師,北京東城律師。 (作者於書峰單位:石家莊市長安區人民檢察院)

⑵ 公安局不予立案到檢察院申請立案監督也不予監督,應該再找那個機關

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如果法院裁定公安機關決定錯誤,那麼公安機關必須履行法院規定的義務。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規定如下:

第十二條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下列訴訟:

(一)對行政拘留、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罰款、警告等行政處罰不服的;

(二)對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執行不服的;

(三)申請行政許可,行政機關拒絕或者在法定期限內不予答復,或者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行政許可的其他決定不服的;

(四)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於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五)對徵收、徵用決定及其補償決定不服的;

(六)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復的;

(七)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經營自主權或者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農村土地經營權的;

(八)認為行政機關濫用行政權力排除或者限制競爭的;

(九)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十)認為行政機關沒有依法支付撫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會保險待遇的;

(十一)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約定履行或者違法變更、解除政府特許經營協議、土地房屋徵收補償協議等協議的;

(十二)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

除前款規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提起訴訟的其他行政案件。

(2)監督立案擴展閱讀

最高法近日印發《關於進一步保護和規范當事人依法行使行政訴權的若干意見》,保護和規范當事人依法行使訴權,引導當事人合理表達訴求,促進行政爭議實質化解。

意見強調,嚴禁在法律規定之外,以案件疑難復雜、部門利益權衡、影響年底結案等為由,不接收訴狀或者接收訴狀後不出具書面憑證。要堅決清理限制當事人訴權的「土政策」,避免在立案環節進行過度審查,違法將當事人提起訴訟的依據是否充分、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鑿、法律關系是否明確等作為立案條件,對於不能當場作出立案決定的,應當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在七日內決定是否立案。

意見明確,對於不屬於復議前置的案件,人民法院不得以當事人的起訴未經行政機關復議為由不予立案或者不接收起訴材料。當事人的起訴可能超過起訴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進行認真審查,確因不可抗力或者不可歸責於當事人自身原因耽誤起訴期限的,人民法院不得以超過起訴期限為由不予立案。

意見同時強調嚴格規制惡意訴訟和無理纏訴等濫訴行為,依法制止濫用訴權、惡意訴訟等行為。對於沒有新的事實和理由,針對同一事項重復、反復提起訴訟,或者反復提起行政復議繼而提起訴訟等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的起訴,人民法院依法不予立案,並向當事人說明不予立案的理由。(記者 羅沙)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人大網—《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人民網—最高法:切實保障公民依法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⑶ 檢察院監督應該立案,若公安局還是不立案,還有啥辦法

檢察院出具《要求說明不立案理由通知書》,公安機關7日內說明不立案理由,檢察院審回查後不認可公安機關答的理由則發出《通知立案書》,要求公安機關15日內立案,通常情況下,公安機關會直接立案。特殊情況下,公安機關15日內不立案,檢察院有權發出《糾正違法通知書》,一旦發出這個負責承辦的案件公安人員會受到本單位的行政處分,所以幾乎沒有到這一步的。

⑷ 公安局不予立案,檢察院有監督權嗎

有的,可以督促要求公安機關立案。

控告人如認為公安機關不予立案的做法不當,可有三種救濟方式:

一、向決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機關申請復議。

二、請求人民檢察院予以立案監督。

三、提起自訴。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規定: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的,或者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後應當立案。

(4)監督立案擴展閱讀:

公安機關需要立案的標准如下:

(1)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不需要經過偵查的自訴案件。

(2)由人民檢察院直接立案偵查的案件。

(3)由軍隊保衛部門負責偵查的軍隊內部發生的刑事案件。

(4)由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的間諜案。

(5)由監獄立案偵查的罪犯在監獄內犯罪的案件。

此外,涉稅案件、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由公安機關管轄,人民檢察院不應受理。偽證罪、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而不應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⑸ 刑事立案監督由哪一級檢察院行使

刑事立案監督,原則上任何一級檢察院都可以行使。
但在司法實踐中,因為不立案絕大多數都發生在縣區一級公安機關,所以,刑事立案監督權一般由基層檢察院行使。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規定: 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的,或者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後應當立案。

⑹ 刑事立案監督的程序和方法有哪些

根據刑事訴訟法及《關於刑事訴訟法實施中若干問題的規定》和《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的有關規定,檢察機關進行刑事立案監督工作,一般是按照下列程序進行:刑事立案監督案件的受理——要求刑事立案主體說明不立案的理由——認為刑事立案主體說明的不立案的理由不成立時通知刑事立案主體立案偵查——對有刑事立案偵查權的案件審查決定直接立案偵查——報上級檢察機關備案與審查。
具體說來,刑事立案監督案件的受理有兩種情況:第一種情況是積極的,即人民檢察院在具體辦理審查批准逮捕和審查起訴案件時,受理公民、組織的報案、舉報時,以及進行調查研究時,發現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的,由審查逮捕部門審查,審查逮捕部門經過調查、核實有關證據材料,認為需要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理由的,經檢察長批准,應當要求公安機關在七日內書面說明不立案理由。經人民檢察院審查逮捕部門審查,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經檢察長或者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在收到人民檢察院《要求說明不立案理由通知書》後七日內應當將說明情況書面答復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應當向公安機關發出《通知立案書》,公安機關應當在《通知立案書》發出後十五日內決定立案,並將立案決定書送達人民檢察院。第二種情況是消極的,即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作出不立案決定,被害人不服,要求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為此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由人民檢察院的控告申訴部門受理,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拒絕。人民檢察院根據事實和法律進行必要的調查後,認為需要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理由的,應當將案件移送審查批捕部門辦理。如果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說明的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方式和時間與前一種情況相同。如果人民檢察院審查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認為確實不符合法律規定的立案條件,應當由控告申訴部門在十日內將不立案的理由和根據告知被害人,並做好解釋和說服工作。(對其他刑事立案主體的法律監督,法律未作明確規定,檢察機關可以參照對公安機關的刑事立案監督執行;對其他刑事立案活動的法律監督亦然。)
人民檢察院通知刑事立案主體立案,刑事立案主體應當立案。人民檢察院依法對通知立案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對於刑事立案主體接到通知立案書後不立案的,可採取以下措施,督促其接受監督:1、發出《糾正違法通知書》,責成其糾正違法行為;2、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報告,由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向同級刑事立案主體發出相應通知,實施監督;3、對於刑事立案主體管轄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時候,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直接立案偵查;4、對刑事立案主體工作人員構成徇私枉法等犯罪的,立案查處;5、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或其常務委員會匯報,建議予以糾正。6、向當地紀檢監察部門提出檢察建議,建議給予刑事立案主體及其直接責任人員黨紀政紀處分。

⑺ 檢察院的立案監督科可以監督法院立案不立案嗎

目前檢察來機關內部源沒有立案監督科。但可以對法院進行立案監督。
一、刑事的立案監督,由偵查監督科履行;民事行政的立案監督,由民事行政科監督。
二、法律依據:新《民事訴訟法》第十四條規定,人民檢察院有權對民事訴訟實行法律監督。第208條第三款規定,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審判監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審判程序中審判人員的違法行為,有權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檢察建議。
對於當前人民法院存在「不立不裁」現象和情形,根據我國現有的法律規定,檢察機關民事檢察工作部門可以採取以下方式對其進行立案監督:
第一,發出檢察建議。監督人民法院進行立案審查並將結果報送人民檢察院。
第二,發出糾正違法通知書。針對在法定期限內既不立案,也不裁定不予受理的情況,當事人向人民檢察院申訴的,人民檢察院可以通過發出糾正違法通知書,通知人民法院在法定期限內立案或者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書,督促其糾正違法行為,並將情況以書面形式反饋人民檢察院。

⑻ 對公安機關不應當立案而立案的,如何監督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三百七十八條規定:「對於公安機關不應當立案而立案偵查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向公安機關提出糾正違法意見。」司法實踐中公安機關不應當立案而立案的主要有以下情況:第一,依法應當認為不構成犯罪而公安機關認為構成犯罪的。這包括從行為性質上依法不應當認定為犯罪的情形,也包括從情節嚴重程度上未達到定罪標準的情形,前者如屬於維權不當而非敲詐勒索犯罪的情形,後者如雖屬尋釁滋事行為但未達到情節惡劣或情節嚴重程度的情形;第二,認定犯罪事實存在的證據明顯不足,不應當立為刑事案件的,比如明顯屬於自殺而非他殺的情形;第三,將親告罪認定為公訴罪,即依法屬於告訴才處理,公安機關沒有管轄權的案件,公安機關卻認為是公訴犯罪而立案偵查;第四,依法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的,如行為人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的情形,或依法已過追訴時效的情形;第五,對明顯不屬於犯罪的事實或沒有犯罪事實的人故意立案偵查,比如公安機關出於追求經濟利益或其他不正當利益的目的,濫用職權,插手經濟糾紛等等。 那麼對公安機關不應當立案而立案的情況如何行使監督權,即如何糾正公安機關的錯誤立案呢?筆者認為要做到以下幾點: 第一,監督要慎重。對依照法律明顯屬於不應當立案而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的案件,比如對行為人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或依法已過追訴時效,以及公安辦案人員為追究不當利益而濫用職權,故意插手經濟糾紛的案件,要積極採取措施,監督公安機關撤銷案件。但在司法實踐中,這類案件可能不少是認識上的問題,有些案件可能確實存在爭議,對這樣的案件進行監督要慎重,從嚴掌握,特別是在提出書面糾正意見時更應當謹慎,以保證檢察機關法律監督的准確性。刑事訴訟法明確授予了公安機關的立案偵查權,檢察機關如果不是有絕對的依據或把握,不應輕易地否定公安機關的立案。畢竟立案偵查僅僅是刑事訴訟的開始,案件究竟屬於何種性質,是否構成犯罪,需要以查明的事實為基礎進行判斷。 第二,可以提出糾正違法意見。對於公安機關不應當立案而立案的監督,《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和《人民檢察院立案監督工作問題解答》明確規定可以向公安機關口頭或書面提出糾正違法意見,並督促公安機關糾正。在實際操作上,如果公安機關不糾正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報告,由上一級人民檢察院通知同級公安機關督促下級公安機關撤銷案件。 第三,強化對偵查活動的監督。對是否屬於刑事案件、是否應當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有重大爭議的案件,要採取措施監督公安機關謹慎採取強制措施,避免發生嚴重損害當事人權益的後果。 第四,通過審查批捕程序和審查起訴程序制約。立案偵查只是刑事追究的開始,案件偵查終結後可能要進入審查批捕和審查起訴程序。對於認為不應當立案而立案的案件,檢察機關可以通過不批准逮捕和不起訴處理,糾正公安機關的違法立案。(於書峰 作者單位:石家莊市長安區人民檢察院) 為你辯護網編輯整理

⑼ 檢察機關對公安機關不給予立案應如何監督

1、根據刑事訴訟法及《關於刑事訴訟法實施中若干問題的規定》和《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的有關規定,檢察機關進行刑事立案監督工作,一般是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刑事立案監督案件的受理——要求刑事立案主體說明不立案的理由——認為刑事立案主體說明的不立案的理由不成立時通知刑事立案主體立案偵查——對有刑事立案偵查權的案件審查決定直接立案偵查——報上級檢察機關備案與審查。



2、人民檢察院通知刑事立案主體立案,刑事立案主體應當立案。人民檢察院依法對通知立案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對於刑事立案主體接到通知立案書後不立案的,可採取以下措施,督促其接受監督:


1、發出《糾正違法通知書》,責成其糾正違法行為;


2、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報告,由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向同級刑事立案主體發出相應通知,實施監督;


3、對於刑事立案主體管轄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時候,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直接立案偵查;


4、對刑事立案主體工作人員構成徇私枉法等犯罪的,立案查處;


5、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或其常務委員會匯報,建議予以糾正;


6、向當地紀檢監察部門提出檢察建議,建議給予刑事立案主體及其直接責任人員黨紀政紀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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