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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植物監管

發布時間: 2020-12-17 10:53:15

1. 珠海市金灣區動植物防疫監督檢驗所

不是的,是農業局下屬的國內檢疫單位,要看具體什麼工作,有些也是很幸苦的。

2. 進出境動植物及生物製品檢疫監管和食品安全監管哪個好

1. 食品安全主要監管部門:食品葯品監管總局、質檢總局、衛計委、農業部
2. ①食品葯品監管總局主要職責:食品(含保健食品)產許;食品(含保健食品)經營許;食品添加劑產許;使用新原料保健食品注冊首進口保健食品(包括補充維素、礦物質等營養物質保健食品)注冊審批;特殊醫用途配食品注冊;嬰幼配乳粉產品配注冊等②質檢總局主要職責:進口食品產企業注冊口食品產企業備案;入境特殊物品衛檢疫審批;進口商品檢驗鑒定業務檢驗許;進境植物產品外產、加工、存放單位境植物及其產品、其檢疫物產、加工、存放單位注冊登記等③衛計委主要職責:新食品原料審批;食品添加劑新品種審批;食品相關產品新品種審批;利用新材料、新工藝新化物質產涉及飲用水衛安全產品審批④農業部主要職責:農業轉基物研究、試驗、產、經營進口審批;轉基農作物種產許證核發;農作物種、草種、食用菌菌種經營許證核發;境外引進畜禽、蜂、蠶遺傳資源向境外輸或境內與境外機構、合作研究利用列入保護名錄畜禽、蜂、蠶遺傳資源審批;轉基種畜禽、水產苗種產經營許證核發;口農作物種質資源初審;向規定物疫病區輸入易物、物產品檢疫申報、物及物產品檢疫合格證核發;食用菌菌種產經營許證核發(母種、原種)等
3. 其食品安全監管部門糧食局、海關總署、工商局等具體內容務院網站查詢

3. 動植物檢疫專業可以考什麼專業的研究生

動植物檢疫專業報考研究生,則可以選擇:微生物學;營養學,食品的相關專業,動物學,免疫學,等等。若有兩年以上的工作經驗(公共衛生相關的單位),那麼可以報考專業碩士(特別熱門),例如:公共衛生碩士還有一些其他專業碩士。

動植物檢疫專業的主幹課程:

有機化學、分析化學、化學實驗、普通化學、農葯學基礎、組織切片技術、植物生理學、生物化學、微生物學、植物病理學、昆蟲學、動物病理學、動物衛生檢驗學、植物檢驗檢疫、食品衛生檢驗技術。

(3)動植物監管擴展閱讀:

動植物檢疫專業的就業方向:

動物醫學的就業前景令人看好,動物醫學專業的學生畢業後可從事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進出口動物及其產品的檢驗、肉品衛生檢驗、飼料工業、食品安全、環境保護、畜禽疾病的診斷與防治、伴侶動物醫療保健、實驗動物、比較醫學、公共衛生及生物學領域等方面的工作。

動植物檢驗專畢業生能勝任各級政府部門、高校、研究院所、進出境和國內各級動植物檢疫機構、獸醫衛生監督檢驗機構、植物檢疫機構、食品衛生監督檢驗機構、企業集團的行政管理、教學科研、新產品研製、商品監督檢驗、食品生產的衛生管理監督及產品質量檢測、科技推廣等工作。

動植物檢疫專業的就業前景:

68%的動植物檢疫專業學生畢業1年後的薪酬在2000元以下,薪酬在3000元以上的比例為14%。按照十分制計算,動植物檢疫專業畢業1年後的薪酬指數為3.49,與其他專業相比,薪酬屬於中等。

動植物檢疫專業畢業生認為該專業發展前景很好和比較好的比例為35%,13%的畢業生認為該專業發展前景為「不太好」或「很不好」。按照10分制進行計算,該專業的發展前景指數為6.66,與其他專業相比,發展前景指數為中等偏上。

動植物檢疫專業就業面非常狹窄,畢業生只能去出入境檢驗檢疫局或者農業部系統。動植物檢疫專業本科畢業生就業相對較困難,建議繼續深造。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動植物檢疫專業

4. 國家對動物園的動物是怎麼監管的

(1994年8月16日建設部令第37號發布,根據2001年9月7日《建設部關於修改<城市動物園管理規定>的決定》、2004年7月23日《建設部關於修改<城市動物園管理規定>的決定》修正)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加強城市動物園管理,充分發揮動物園的作用,滿足人民物質和文化生活提高的需要,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綜合性動物園(水族館)、專類性動物園、野生動物園、城市公園的動物展區、珍稀瀕危動物飼養繁殖研究場所。從事城市動物園(以下簡稱動物園)的規劃、建設、管理和動物保護必須遵守本規定。第三條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動物園管理工作。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動物園管理工作。城市人民政府園林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城市的動物園管理工作。動物園管理機構負責動物園的日常管理及動物保護工作。第四條國家鼓勵動物園積極開展珍稀瀕危野生動物的科學研究和移地保護工作。第二章動物園的規劃和建設第五條動物園的規劃和建設必須符合城市總體規劃及城市園林和綠化規劃,並進行統籌安排,協調發展。第六條需要新建動物園的,應當對建設地點、資金、動物資源和技術條件、管理人員配備等,進行綜合分析論證,提出可行性報告和計劃任務書,並向城市人民政府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城市人民政府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前,應當徵得城市人民政府園林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城市人民政府園林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新建動物園組織論證,廣泛徵求社會各界意見,論證結果應當公示。第七條動物園的規劃設計應當堅持環境優美、適於動物棲息、生長和展出、保證安全、方便遊人的原則,遵照城市園林綠化規劃設計的有關標准規范。第八條動物園的設計單位應當具有國家規定的設計資質,並在資質證書許可的范圍內承接業務。第九條動物園規劃設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一)全園總體布局規劃;(二)飼養動物種類、數量,展覽分區方案,分期引進計劃;(三)展覽方式、路線規劃,動物籠舍和展館設計,游覽區及設施規劃設計;(四)動物醫療、隔離和動物園管理設施;(五)綠化規劃設計,綠地和水面面積不應低於國家規定的標准;(六)基礎設施規劃設計;(七)商業、服務設施規劃設計;(八)人員配製規劃,建設資金概算及建設進度計劃等;(九)建成後維護管理資金估算。第十條城市人民政府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在動物園規劃、審批時,應當將動物園設計方案徵求城市人民政府園林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一)符合動物生活習性要求;(二)方便游覽觀賞;(三)保證動物、遊人和飼養人員的安全;(四)飼養人員管理操作方便;(五)規定的設施齊全。第十一條城市人民政府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在動物園規劃審批時,應當將動物園規劃設計方案徵求城市人民政府園林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動物園規劃設計方案,應當由城市人民政府園林行政主管部門組織論證,廣泛徵求社會各界意見,論證結果應當公示。動物園應當按照批準的規劃設計方案進行建設。規劃設計方案確需改變的,應當報經原審批部門批准。第十二條動物園的建設必須嚴格按照批準的規劃設計進行。動物園的施工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承擔,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標准、規范,竣工後按規定驗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第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擅自侵佔動物園及其規劃用地,已被佔用的應當限期歸還。第十四條動物園擴大規模、增加動物種類,必須在動物資源、動物籠舍、飼料、醫療等物質條件和技術、管理人員都具備的情況下穩步進行。第三章動物園的管理第十五條動物園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動物園的科學化管理,建立健全必要的職能部門,配備相應的人員,建立和完善各項規章制度。科技人員應達到規定的比例。第十六條動物園管理機構應當嚴格執行建設部頒發的《動物園動物管理技術規程》標准。第十七條動物園管理機構應當備有衛生防疫、醫療救護、麻醉保定設施,定時進行防疫和消毒。有條件的動物園要設有動物疾病檢疫隔離場。第十八條動物園管理機構應當對飼養動物加強檔案管理,建立、健全飼養動物譜系。動物園都應當設立譜系登記員,負責整理全園飼養動物的譜系資料。第十九條動物園管理機構每年應當從事業經費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資金作為科研經費,用於飼養野生動物的科學研究。第二十條動物園管理機構應當制定野生動物科學普及教育計劃,要設專人負責科普工作,利用各種方式向群眾,特別是向青少年,進行宣傳教育。第二十一條動物園管理機構應當完善各項安全設施,加強安全管理,確保遊人、管理人員和動物的安全。動物園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遊人的管理,嚴禁遊人在動物展區內驚擾動物和大聲喧嘩,閉園後禁止在動物展區進行干擾動物的各種活動。第二十二條動物園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園容和環境衛生的管理,完善環衛設施,妥善處理垃圾、排泄物和廢棄物,防止污染環境。第二十三條動物園管理機構應當加強綠地的美化和管理,搞好綠地和園林植物的維護。第二十四條動物園內的服務設施的設置應當符合動物園規劃設計方案。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在動物園內擺攤設點。第四章動物的保護第二十五條動物園管理機構應當制定野生動物種群發展計劃。動物園間應當密切配合和協作,共同做好瀕危物種的保護繁育研究工作。有條件的動物園應當建立繁育研究基地。第二十六條國家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因自然或人為災害受到威脅時,動物園管理機構有責任進行保護和拯救。第二十七條動物園與國外進行「瀕危野生動植物種進出口國際貿易公約」 附錄Ⅰ、Ⅱ野生動物的交換、展覽、贈送等,涉及進出口邊境口岸的,經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報國務院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並取得國家瀕危物種進出口管理機構核發的允許進出口證明書。大熊貓的進出口需報國務院批准。第五章獎勵和處罰第二十八條對在動物園建設、管理和野生動物特別是珍稀瀕危野生動物的保護和科學普及教育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或獎勵。第二十九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有關規定處罰:(一)未取得設計、施工資質證書或者超越資質證書許可的范圍承擔動物園設計或施工的;(二)違反批準的規劃設計方案進行動物園建設的;(三)未經批准擅自改變動物園規劃設計方案的;(四)擅自侵佔動物園及其規劃用地的。第三十條擅自在動物園內擺攤設點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園林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並處1000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第三十一條違反本規定同時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三十二條城市園林行政主管部門或動物園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六章附則第三十三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依照本規定製定實施細則。第三十四條本規定由建設部負責解釋。第三十五條本規定自1994年9月1日起施行。

5. 求大學專業-動植物檢疫,主要學習些什麼就業出路如何

動植物檢疫專業本科人才培養方案
一、專業代碼、名稱
專業代碼:070406
專業名稱:動植物檢疫
二、專業培養目標
本專業培養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及我國加入WTO、改革開放的需要,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面向動植物和動植物產品生產經營衛生監督,市場和海關衛生檢疫,牢固掌握動物、植物檢疫專業所需的基礎理論知識和專業技能,能從事動物及動物性食品衛生檢疫、植物及植物產品檢疫、動物防疫及疾病防制、食品加工的衛生管理與檢驗、植物病蟲害監測與控制等工作的高層次技術型、應用型人才。
三、專業培養要求
1、主要學習動物病理學、植物病理學、獸醫微生物及免疫學、動物傳染病學、病理檢驗技術、動物寄生蟲檢驗技術、植物檢疫學、食品理化檢驗技術、檢疫檢驗行政法學、動物性食品衛生學等課程。受到動植物檢疫技術、監控管理和科學研究等方面的訓練,具有在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食品生產等方面進行質量檢測、評價、監控管理的能力。
2、畢業生應獲得以下幾方面的理論知識:
(1)、具有動物、植物、食品科學的有關基本知識;
(2)、具有動、植物及動植物產品檢疫的理論知識;
(3)、具有動、植物疾病的基礎理論知識及動、植物疾病診斷與防治理論知識;
3、畢業生應獲得以下幾方面的能力:
(1)、具有創新意識和良好的綜合素質;
(2)、掌握一門外語,具有較強的計算機應用能力;
(3)、具有養殖和種植業經營管理以及動物、植物產品加工能力;
(4)、具有動植物分類、對動植物進行剖析及鑒別正常動植物標準的能力;
(5)、具有分離、培養、鑒別患病動植物病原及診斷、防治動植物疾病的能力;
(6)、熟練掌握動植物檢驗有關的政策和法規,了解本專業領域的發展動態;
(7)、具有動植物及動植物產品的衛生檢疫能力;具依據有關動植物檢驗法規處
理患病動物、植物及產品的能力。
四、專業就業方向(領域)
畢業生能勝任各級政府部門、高校、研究院所、進出境和國內各級動植物檢疫機構、獸醫衛生監督檢驗機構、植物檢疫機構、食品衛生監督檢驗機構、企業集團的行政管理、教學科研、新產品研製、商品監督檢驗、食品生產的衛生管理監督及產品質量檢測、科技推廣等工作。
五、主幹學科
獸醫學
六、主要課程
主要學習動物病理學、植物病理學、動物性食品衛生學、食品微生物檢驗技術、食品理化檢驗技術、動物寄生蟲檢驗技術、動物傳染病學、動物病理檢驗技術、臨床獸醫學、葯理學、毒理學、植物檢疫、昆蟲學通論、動植物檢疫檢驗法規、食品加工學、獸醫微生物及免疫學等課程。
七、主要實踐性教學環節
包括教學實習、生產實習、課程設計、畢業實習、科研訓練、生產勞動、社會實踐等,一般為30周。
1、植物學教學實習:1周,學習和採集植物標本,識別、分類、製作各種植物標本。
2、組織胚胎學教學實習:1周,掌握動物組織切片的製作程序和製作技術,血液塗片。
3、昆蟲學通論、植物病理學實習:2周(各1周)了解當地主要病蟲害的發生規律,在生長季節到大田、果園、菜地、林地等場所觀察病蟲害發生規律及調查研究方法,採集標本並熟練識別各類主要蟲害。
4、動物病理檢驗技術教學實習:1周,要求學生掌握一般的病理解剖診斷技術程序。
5、臨床獸醫學:1周,要求學生掌握動物各種普通常見病的診斷、檢驗及預防治療和相關畜產品的衛生管理和處理技術。
6、動物寄生蟲檢驗技術教學實習:0.5周,要求學生掌握各種寄生蟲的鑒別方法以及家畜寄生蟲的基本診斷技術及食品檢驗技術。
7、食品理化檢驗技術實習(1周)、食品微生物檢驗技術實習(1周):熟悉和掌握食品衛生檢驗實驗室操作的基本要求和基本技能。
8、動物傳染病學教學實習:1周(與生產實習同時進行),要求學生掌握各種動物傳染病的檢疫、診斷及防制技術。
9、植物檢疫學:1周,要求學生掌握植物及種子病蟲害檢疫的基本方法。
10、動物性食品衛生學衛生檢驗:0.5周,要求學生到集貿市場、肉聯廠、屠宰廠等進行教學參觀、樣品檢驗等實踐,增加實際工作經驗的培訓和練習。
11、教學生產實習:5周(含動物傳染病學教學實習),要求學生到各級動植物檢疫監督部門、動植物和動植物產品生產加工企業、衛生防疫機構、動植物檢疫站參加動植物生產過程中的衛生管理監督、動植物疫病的檢疫檢驗監控、檢疫檢驗技術實踐,增加感性認識。實習結束後,寫出有一定價值的實習報告。
12、畢業實習:12周,結合生產實踐,要求學生到海關、口岸、商檢、動植物檢疫行政監督檢疫機構、食品生產檢驗單位、農牧行政管理、教育科研單位、衛生防疫機構、質量技術監督局、獸醫站、畜牧場等單位進行畢業實習,運用所學理論知識和技術,到實踐中熟悉和掌握動植物檢疫、畜禽疾病、人獸共患病防治和檢疫及畜禽飼養管理基本知識和技能,或跟著教師進行科學研究。
13、配合專業教學內容的改革,在其他教學環節中,加大素質教育和實踐教學的力度。
(1)1-7學期舉辦加強文化素質教育和專業素質教育的各類學術講座,並將其制度化。
(2)開展與本專業相關的各類社團活動,深入社會,加強實踐。配合課堂教學,進行教學實習,組織學生搞好專業調查和社會調查,第1-7學期利用寒暑假進行社會實踐4周。
14、加強創新能力的培養,結合專業課的學習,要求學生撰寫課程論文、學年論文,培養動植物檢疫的實踐能力和科研能力。
15、各學期勞動0.5周,均為分散勞動。
16、第7-8學期安排畢業實習(暑假進行畢業實習),畢業論文的撰寫和答辯。
八、主要專業實驗
動物學、植物學、家畜解剖學與組織胚胎學、動物生物化學、動物生理學、動物病理檢驗技術、植物病理學檢驗技術、昆蟲學通論、動物傳染病學、動物寄生蟲檢驗技術、食品理化檢驗技術、植物檢疫學、食品加工學、動物性食品衛生學、臨床獸醫學等。

據說這個專業現在全國人很少,最好的出路是考研究生,而且很容易考的哦,並且目前考研是一種趨勢。其次還可以考公務員,每年都有一些檢驗檢疫機構需要這樣的人才,但是學歷越高找的檔次越高。第三,可以到各個省的,或者市的檢驗檢疫機構,或者林業局,或者病蟲害森防站等單位。還可以比較大一點的林業公司或者造紙企業等。

6. 野生動物或其產品的出口由哪個部門監督管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瀕危野生動植物進出口管理條例》(2006年8月中華人民共版和國國務院令第權465號)第三條、第四條、第二十一條規定,國務院林業、農業(漁業)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國務院野生動植物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主管全國瀕危野生動植物及其產品的進出口管理工作,並做好與履行公約有關工作。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做好相關工作。
國家瀕危物種進出口管理機構代表中國政府履行公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瀕危野生動植物進出口管理條例》的規定,對經國務院野生動物主管部門批准出口的國家重點保護的野生動植物及其產品、批准進口或者出口公約限制進出口的瀕危野生動植物及其產品合法進出口證明書。
進口或者出口瀕危野生動植物及其產品的,應當向海關提交允許進出口證明書,接受海關監管。

7.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的內容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進境檢疫
第三章 出境檢疫
第四章 過境檢疫
第五章 攜帶、郵寄物檢疫
第六章 運輸工具檢疫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一條為防止動物傳染病、寄生蟲病和植物危險性病、蟲、雜草以及其他有害生物(以下簡稱病蟲害)傳入、傳出國境,保護農、林、牧、漁業生產和人體健康,促進對外經濟貿易的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進出境的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裝載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的裝載容器、包裝物,以及來自動植物疫區的運輸工具,依照本法規定實施檢疫。
第三條國務院設立動植物檢疫機關(以下簡稱國家動植物檢疫機關),統一管理全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工作。國家動植物檢疫機關在對外開放的口岸和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業務集中的地點設立的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依照本法規定實施進出境動植物檢疫。
貿易性動物產品出境的檢疫機關,由國務院根據情況規定。
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工作。
第四條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在實施檢疫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依照本法規定登船、登車、登機實施檢疫;
(二)進入港口、機場、車站、郵局以及檢疫物的存放、加工、養殖、種植場所實施檢疫,並依照規定采樣;
(三)根據檢疫需要,進入有關生產、倉庫等場所,進行疫情監測、調查和檢疫監督管理;
(四)查閱、復制、摘錄與檢疫物有關的運行日誌、貨運單、合同、發票及其他單證。
第五條國家禁止下列各物進境:
(一)動植物病原體(包括菌種、毒種等)、害蟲及其他有害生物;
(二)動植物疫情流行的國家和地區的有關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
(三)動物屍體;
(四)土壤。
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發現有前款規定的禁止進境物的,作退回或者銷毀處理。
因科學研究等特殊需要引進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禁止進境物的,必須事先提出申請,經國家動植物檢疫機關批准。
本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禁止進境物的名錄,由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並公布。
第六條國外發生重大動植物疫情並可能傳入中國時,國務院應當採取緊急預防措施,必要時可以下令禁止來自動植物疫區的運輸工具進境或者封鎖有關口岸;受動植物疫情威脅地區的地方人民政府和有關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應當立即採取緊急措施,同時向上級人民政府和國家動植物檢疫機關報告。
郵電、運輸部門對重大動植物疫情報告和送檢材料應當優先傳送。
第七條國家動植物檢疫機關和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對進出境動植物、動植物產品的生產、加工、存放過程,實行檢疫監督制度。
第八條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在港口、機場、車站、郵局執行檢疫任務時,海關、交通、民航、鐵路、郵電等有關部門應當配合。
第九條動植物檢疫機關檢疫人員必須忠於職守,秉公執法
動植物檢疫機關檢疫人員依法執行公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 第十條輸入動物、動物產品、植物種子、種苗及其他繁殖材料的,必須事先提出申請,辦理檢疫審批手續。
第十一條通過貿易、科技合作、交換、贈送、援助等方式輸入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的,應當在合同或者協議中訂明中國法定的檢疫要求,並訂明必須附有輸出國家或者地區政府動植物檢疫機關出具的檢疫證書。
第十二條貨主或者其代理人應當在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進境前或者進境時持輸出國家或者地區的檢疫證書、貿易合同等單證,向進境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報檢。
第十三條裝載動物的運輸工具抵達口岸時,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應當採取現場預防措施,對上下運輸工具或者接近動物的人員、裝載動物的運輸工具和被污染的場地作防疫消毒處理。
第十四條輸入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應當在進境口岸實施檢疫。未經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同意,不得卸離運輸工具。
輸入動植物,需隔離檢疫的,在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指定的隔離場所檢疫。
因口岸條件限制等原因,可以由國家動植物檢疫機關決定將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運往指定地點檢疫。在運輸、裝卸過程中,貨主或者其代理人應當採取防疫措施。指定的存放、加工和隔離飼養或者隔離種植的場所,應當符合動植物檢疫和防疫的規定。
第十五條輸入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經檢疫合格的,准予進境;海關憑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簽發的檢疫單證或者在報關單上加蓋的印章驗放。
輸入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需調離海關監管區檢疫的,海關憑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簽發的《檢疫調離通知單》驗放。
第十六條輸入動物,經檢疫不合格的,由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簽發《檢疫處理通知單》,通知貨主或者其代理人作如下處理:
(一)檢出一類傳染病、寄生蟲病的動物,連同其同群動物全群退回或者全群撲殺並銷毀屍體;
(二)檢出二類傳染病、寄生蟲病的動物,退回或者撲殺,同群其他動物在隔離場或者其他指定地點隔離觀察。
輸入動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經檢疫不合格的,由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簽發《檢疫處理通知單》,通知貨主或者其代理人作除害、退回或者銷毀處理。經除害處理合格的,准予進境。
第十七條輸入植物、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經檢疫發現有植物危險性病、蟲、雜草的,由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簽發《檢疫處理通知單》,通知貨主或者其代理人作除害、退回或者銷毀處理。經除害處理合格的,准予進境。
第十八條本法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所稱一類、二類動物傳染病、寄生蟲病的名錄和本法第十七條所稱植物危險性病、蟲、雜草的名錄,由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並公布。
第十九條輸入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經檢疫發現有本法第十八條規定的名錄之外,對農、林、牧、漁業有嚴重危害的其他病蟲害的,由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依照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通知貨主或者其代理人作除害、退回或者銷毀處理。經除害處理合格的,准予進境。 第二十條貨主或者其代理人在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出境前,向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報檢。
出境前需經隔離檢疫的動物,在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指定的隔離場所檢疫。
第二十一條輸出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由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實施檢疫,經檢疫合格或者經除害處理合格的,准予出境;海關憑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簽發的檢疫證書或者在報關單上加蓋的印章驗放。檢疫不合格又無有效方法作除害處理的,不準出境。
第二十二條經檢疫合格的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貨主或者其代理人應當重新報檢:
(一)更改輸入國家或者地區,更改後的輸入國家或者地區又有不同檢疫要求的;
(二)改換包裝或者原未拼裝後來拼裝的;
(三)超過檢疫規定有效期限的。 第二十三條要求運輸動物過境的,必須事先商得中國國家動植物檢疫機關同意,並按照指定的口岸和路線過境。
裝載過境動物的運輸工具、裝載容器、飼料和鋪墊材料,必須符合中國動植物檢疫的規定。
第二十四條運輸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過境的,由承運人或者押運人持貨運單和輸出國家或者地區政府動植物檢疫機關出具的檢疫證書,在進境時向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報檢,出境口岸不再檢疫。
第二十五條過境的動物經檢疫合格的,准予過境;發現有本法第十八條規定的名錄所列的動物傳染病、寄生蟲病的,全群動物不準過境。
過境動物的飼料受病蟲害污染的,作除害、不準過境或者銷毀處理。
過境的動物的屍體、排泄物、鋪墊材料及其他廢棄物,必須按照動植物檢疫機關的規定處理,不得擅自拋棄。
第二十六條對過境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檢查運輸工具或者包裝,經檢疫合格的,准予過境;發現有本法第十八條規定的名錄所列的病蟲害的,作除害處理或者不準過境。
第二十七條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過境期間,未經動植物檢疫機關批准,不得開拆包裝或者卸離運輸工具。 第二十八條攜帶、郵寄植物種子、種苗及其他繁殖材料進境的,必須事先提出申請,辦理檢疫審批手續。
第二十九條禁止攜帶、郵寄進境的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的名錄,由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並公布。
攜帶、郵寄前款規定的名錄所列的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進境的,作退回或者銷毀處理。
第三十條攜帶本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的名錄以外的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進境的,在進境時向海關申報並接受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檢疫。
攜帶動物進境的,必須持有輸出國家或者地區的檢疫證書等證件。
第三十一條郵寄本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的名錄以外的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進境的,由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在國際郵件互換局實施檢疫,必要時可以取回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檢疫;未經檢疫不得運遞。
第三十二條郵寄進境的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經檢疫或者除害處理合格後放行;經檢疫不合格又無有效方法作除害處理的,作退回或者銷毀處理,並簽發《檢疫處理通知單》。
第三十三條攜帶、郵寄出境的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物主有檢疫要求的,由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實施檢疫。 第三十四條來自動植物疫區的船舶、飛機、火車抵達口岸時,由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實施檢疫。發現有本法第十八條規定的名錄所列的病蟲害的,作不準帶離運輸工具、除害、封存或者銷毀處理。
第三十五條進境的車輛,由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作防疫消毒處理。
第三十六條進出境運輸工具上的泔水、動植物性廢棄物,依照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的規定處理,不得擅自拋棄。
第三十七條裝載出境的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的運輸工具,應當符合動植物檢疫和防疫的規定。
第三十八條進境供拆船用的廢舊船舶,由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實施檢疫,發現有本法第十八條規定的名錄所列的病蟲害的,作除害處理。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處以罰款:
(一)未報檢或者未依法辦理檢疫審批手續的;
(二)未經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許可擅自將進境動植物、動植物產品或者其他檢疫物卸離運輸工具或者運遞的;
(三)擅自調離或者處理在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指定的隔離場所中隔離檢疫的動植物的。
第四十條報檢的動植物、動植物產品或者其他檢疫物與實際不符的,由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處以罰款;已取得檢疫單證的,予以吊銷。
第四十一條違反本法規定,擅自開拆過境動植物、動植物產品或者其他檢疫物的包裝的,擅自將過境動植物、動植物產品或者其他檢疫物卸離運輸工具的,擅自拋棄過境動物的屍體、排泄物、鋪墊材料或者其他廢棄物的,由動植物檢疫機關處以罰款。
第四十二條違反本法規定,引起重大動植物疫情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三條偽造、變造檢疫單證、印章、標志、封識,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四條當事人對動植物檢疫機關的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當事人也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復議機關應當在接到復議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復議決定。當事人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復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復議機關逾期不作出復議決定的,當事人可以在復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十五條動植物檢疫機關檢疫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偽造檢疫結果,或者玩忽職守,延誤檢疫出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六條本法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動物」是指飼養、野生的活動物,如畜、禽、獸、蛇、龜、魚、蝦、蟹、貝、蠶、蜂等;
(二)「動物產品」是指來源於動物未經加工或者雖經加工但仍有可能傳播疫病的產品,如生皮張、毛類、肉類、臟器、油脂、動物水產品、奶製品、蛋類、血液、精液、胚胎、骨、蹄、角等;
(三)「植物」是指栽培植物、野生植物及其種子、種苗及其他繁殖材料等;
(四)「植物產品」是指來源於植物未經加工或者雖經加工但仍有可能傳播病蟲害的產品,如糧食、豆、棉花、油、麻、煙草、籽仁、乾果、鮮果、蔬菜、生葯材、木材、飼料等;
(五)「其他檢疫物」是指動物疫苗、血清、診斷液、動植物性廢棄物等。
第四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有關動植物檢疫的國際條約與本法有不同規定的,適用該國際條約的規定。但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聲明保留的條款除外。
第四十八條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實施檢疫依照規定收費。收費辦法由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物價等有關主管部門制定。
第四十九條國務院根據本法制定實施條例。
第五十條本法自1992年4月1日起施行。1982年6月4日國務院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動植物檢疫條例》同時廢止。

8. 動植物檢疫專業就業好嗎

當前,植物檢疫在向快速化、便利化、高通量方向發展,新理念、新技術、新手內段不斷涌現。植物檢疫工作外檢方面容,面對巨大數量的農林植物和植物產品、郵寄物和旅客攜帶物、運輸工具和包裝物鋪墊材料,還有繁重的植檢監管業務,需要先進的檢驗、處理、預測、跟蹤技術。旅檢、郵檢應用檢疫犬、CT機等高級手段;有害生物鑒定建立了遠程鑒定平台,並使用基因晶元、蛋白晶元等高通量手段;有害生物風險分析在向定量分析方向快速發展;植檢監管在應用物聯網技術,向電子監管方向發展。植物檢疫工作內檢方面,抓好法規宣傳,做好產地檢疫工作,抓好非有害生物區及低度流行區建設等,任務繁重,責任重大。

9. 什麼是動植物檢疫處理

第—章總則
第—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以下簡稱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的規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下列各物,依照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和本條例的規定實施檢疫:
(一)進境、出境、過境的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
(二)裝載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的裝載容器、包裝物、鋪墊材料;
(三)來自動植物疫區的運輸工具;
(四)進境拆解的廢舊船舶;
(五)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國際條約規定或者貿易合同約定應當實施進出境動植物檢疫的其他貨物、物品。

第三條 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工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植物檢疫局(以下簡稱國家動植物檢疫局) 統一管理全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工作,收集國內外重大動植物疫情,負責國際間進出境動植物檢疫的合作與交流。

國家動植物檢疫局在對外開放的口岸和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業務集中的地點設立的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依照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和本條例的規定,實施進出境動植物檢疫。

第四條 國(境)外發生重大動植物疫情並可能傳入中國時,根據情況採取下列緊急預防措施:
(一)國務院可以對相關邊境區域採取控制措施,必要時下令禁止來自動植物疫區的運輸工具進境或者封鎖有關口岸;
(二)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公布禁止從動植物疫情流 行的國家和地區進境的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的名錄;
(三)有關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可以對可能受病蟲害污染的本條例第二條所列進境各物採取緊急檢疫處理措施;
(四)受動植物疫情威脅地區的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立即組織有關部門制定並實施應急方案,同時向上級人民政府和國家動植物檢疫局報告。 郵電、運輸部門對重大動植物疫情報告和送檢材料應當優先傳送。

第五條 享有外交、領事特權與豁免的外國機構和人員公用或者自用的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進境,應當依照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和本條例的規定實施檢疫;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查驗時,應當遵守有關法律的規定。

第六條 海關依法配合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對進出境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實行監管。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海關總署制定。

第七條 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所稱動植物疫區和動植物疫情流行的國家與地區的名錄,由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確定並公布。

第八條 對貫徹執行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和本條例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第二章檢疫審批

第九條 輸入動物、動物產品和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第五條第一款所列禁止進境物的檢疫審批,由國家動植物檢疫局或者其授權的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負責。

輸入植物種子、種苗及其他繁殖材料的檢疫審批,由植物檢疫 條例規定的機關負責。

第十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方可辦理進境檢疫審批手續:
(一)輸出國家或者地區無重大動植物疫情;
(二)符合中國有關動植物檢疫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
(三)符合中國與輸出國家或者地區簽訂的有關雙邊檢疫協定 (含檢疫協議、備忘錄等,下同)。

第十—條 檢疫審批手續應當在貿易合同或者協議簽訂前辦妥。

第十二條 攜帶、郵寄植物種子、種苗及其他繁殖材料進境的, 必須事先提出申請,辦理檢疫審批手續;因特殊情況無法事先辦理的,攜帶人或者郵寄人應當 在口岸補辦檢疫審批手續,經審批機關同意並經檢疫合格後方准進境。

第十三條 要求運輸動物過境的,貨主或者其代理人必須事先向國家動植物檢疫局提出書面申請,提交輸出國家或者地區政府動植物檢疫機關出具的疫情證明、輸入國家或者地區政府動植物檢疫機關出具的准許該動物進境的證件,並說明擬過境的路線,國家動植物檢疫局審查同意後,簽發《動物過境許可證》。 第十四條 因科學研究等特殊需要,引進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第五條第一款所列禁止進境物的,辦理禁止進境物特許檢疫審批手續時,貨主、物主或者其代理人必須提交書面申請,說明其數量、用途、引進方式、進境後的防疫措施,並附具有關口岸動植物檢疫 機關簽署的意見。

第十五條 辦理進境檢疫審批手續後,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貨主、物主或者其代理人應當重新申請辦理檢疫審批手續:
(一)變更進境物的品種或者數量的;
(二)變更輸出國家或者地區的;
(三)變更進境口岸的;
(四)超過檢疫審批有效期的。

第三章 進境檢疫

第十六條 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第十一條所稱中國法定的檢疫要求,是指中國的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動植物檢疫要求。

第十七條 國家對向中國輸出動植物產品的國外生產、加 工、存放單位,實行注冊登記制度。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十八條 輸入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的,貨主 或者其代理人應當在進境前或者進境時向進境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報檢。屬於調離海關監管區檢疫的,運達指定地點時,貨主或者其代理人應當通知有關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屬於轉關 貨物的,貨主或者其代理人應當在進境時向邊境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申報,到達指運地時,應當向指運地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報檢。

輸入種畜禽及其精液、胚胎的,應當在進境前30日報檢;輸入其他動物的,應當在進境前15日報檢;輸入植物種子、種苗及其他繁殖材料的應當在進境前7日報檢。

動植物性包裝物、鋪墊材料進境時,貨主或者其代理人應當及時向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申報,動植物檢疫機關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對申報物實施檢疫。 前款所稱動植物性包裝物、鋪墊材料,是指直接用作包裝 物、鋪墊材料的動物產品和植物、植物產品。

第十九條 向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報檢時應當填寫報檢 單,並提交輸出國家或者地區政府動植物檢疫機關出具的檢疫 證書、產地證書和貿易合同、信用證、發票等單證,依法應當辦理檢疫審批手續的,還應當提交檢疫審批單。無輸出國家或者地區政府動植物檢疫機關出具的有效檢疫證書,或者未依法辦 理檢疫審批手續的,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可以根據具體情況, 作退回或者銷毀處理。

第二十條 輸入的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運達口岸時,檢疫人員可以到運輸工具上和貨物現場實施檢疫,核 對貨、證是否相符,並可以按照規定採取樣品。承運人、貨主或 者其代理人應當向檢疫人員提供裝載清單和有關資料。

第二十—條 裝載動物的運輸工具抵達口岸時,上下運輸工具或者接近動物的人員,應當接受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實施的防疫消毒,並執行其採取的其他現場預防措施。

第二十二條 檢疫入員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實施現場檢疫:

(一)動物:檢查有無疫病的臨床症狀。發現疑似感染傳染 病或者已死亡的動物時,在貨主或者押運人的配合下查明情況,立即處理。動物的鋪墊材料、剩餘飼料和排泄物等,由貨主 或者其代理人在檢疫人員的監督下,作除害處理。

(二)動物產品:檢查有無腐敗變質現象,容器、包裝是否完好。符合要求的,允許卸離運輸工具。發現散包、容器破裂的,由貨主或者其代理人負責整理完好,方可卸離運輸工具。根據情況,對運輸工具的有關部位及裝載動物產品的容器、外表包裝、 鋪墊材料、被污染場地等進行消毒處理。需要實施實驗室檢疫的,按照規定採取樣品。對易滋生植物害蟲或者混藏雜草種子的動物產品,同時實施植物檢疫。 (三)植物、植物產品:檢查貨物和包裝物有無病蟲害,並按 照規定採取樣品。發現病蟲害並有擴散可能時,及時對該批貨 物、運輸工具和裝卸現場採取必要的防疫措施。對來自動物傳 染病疫區或者易帶動物傳染病和寄生蟲病病原體並用作動物飼料的植物產品,同時實施動物檢疫。

(四)動植物性包裝物、鋪墊材料:檢查是否攜帶病蟲害、混藏雜草種子,沾帶土壤,並按照規定採取樣品。

(五)其他檢疫物:檢查包裝是否完好及是否被病蟲害污染。發現破損或者被病蟲害污染時,作除害處理。

第二十三條 對船舶、火車裝運的大宗動植物產品,應當就 地分層檢查;限於港口、車站的存放條件,不能就地檢查的,經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同意,也可以邊卸載邊疏運,將動植物產品運往指定的地點存放。在卸貨過程中經檢疫發現疫情時,應當立即停止卸貨,由貨主或者其代理人按照口岸動植物檢疫機 關的要求,對已卸和未卸貨物作除害處理,並採取防止疫情擴散的措施,對被病蟲害污染的裝卸工具和場地,也應當作除害處理。

第二十四條 輸入種用大中家畜的,應當在國家動植物檢 疫局設立的動物隔離檢疫場所隔離檢疫45日;輸入其他動物的,應當在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指定的動物隔離檢疫場幣隔離檢疫30日。動物隔離檢疫場所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二十五條 進境的同—批動植物產品分港卸貨時,口岸 動植物檢疫機關只對本港卸下的貨物進行檢疫,先期卸貨港的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應當將檢疫及處理情況及時通知其他分卸港的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需要對外出證的,由卸畢港的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匯總後統一出具檢疫證書。

在分卸港實施檢疫中發現疫情並必須進行船上熏蒸、消毒時,由該分卸港的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統一出具檢疫證書,並及時通知其他分卸港的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

第二十六條 對輸入的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 按照中國的國家標准、行業標准以及國家動植物檢疫局的有關規 定實施檢疫。

第二十七條 輸入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經檢疫合格的,由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在報關單上加蓋印章或者簽發《檢疫放行通知單》;需要調離進境口岸海關監管區檢疫的, 由進境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簽發《檢疫調離通知單》。貨主或者其代理人憑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在報關單上加蓋的印章或者 簽發的《檢疫放行通知單》、《檢疫調離通知單》辦理報關、運遞手續。海關對輸入的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憑口岸 動植物檢疫機關在報關單上加蓋的印章或者簽發的《檢疫放行通 知單》、《檢疫調離通知單》驗放。運輸、郵電部門憑單運遞,運遞期間國內其他檢疫機關不再檢疫。

第二十八條 輸入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經檢疫不合格的,由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簽發《檢疫處理通知單》, 通知貨主或者其代理人在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的監督和技術 指導下,作除害處理;需要對外索賠的,由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出具檢疫證書。

第二十九條 國家動植物檢疫局根據檢疫需要,並商輸出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國家或者地區政府有關機關同意,可以派檢疫人員進行預檢、監裝或者產地疫情調查。

第三十條 海關、邊防等部門截獲的非法進境的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應當就近交由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檢疫。

第四章 出境檢疫

第三十—條 貨主或者其代理人依法辦理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的出境報檢手續時,應當提供貿易合同或者協議。

第三十二條 對輸入國要求中國對向其輸出的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的生產、加工、存放單位注冊登記品,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可以實行注冊登記,並報國家動植加物檢疫局備案。

第三十三條 輸出動物,出境前需經隔離檢疫的,在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指定的隔離場所檢疫。輸出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的,在倉庫或者貨場實施檢疫;根據需要, 也可以在生產、加工過程中實施檢疫。

待檢出境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應當數量齊全、包裝完好、堆放整齊、嘜頭標記明顯。

第三十四條 輸出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的檢疫依據:
(一)輸入國家或者地區和中國有關動植物檢疫規定;
(二)雙邊檢疫協定;
(三)貿易合同中訂明的檢疫要求。

第三十五條 經啟運地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檢疫合格的動 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運達出境口岸時,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動物應當經出境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臨床檢疫或者復檢;

(二)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從啟運地隨原運輸工具出境的,由出境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驗證放行,改換運輸工具出境的,換證放行;

(三)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到達出地口岸後拼裝的,因變更輸入國家或者地區而有不同檢疫要求的,或者超過規定的檢疫有效期的,應當響聲瓜,重新報檢。

第三十六條 輸出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經啟運地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檢疫合格的,運達出境口岸時, 運輸、郵電部門憑啟運地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簽發的檢疫單證運遞,國內其他檢疫機關不再檢疫。
第五章過境檢疫

第三十七條 運輸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過境 (含轉運,下同)的,承運人或者押運人應當持貨運單和輸 出國家或者地區政府動植物檢疫機關出具的證書,向進境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報檢;運輸動物過境的,還應當同時提交國家動植物檢疫局簽發的《動物過境許可證》。

第三十八條 過境動物運達進境口岸時,由進境口岸動植 物檢疫機關對運輸工具、容器的外表進行消毒並對動物進行臨床檢疫,經檢疫合格的,准予過境。進境口岸動植物檢疫 機關可以派檢疫人員監運至出境口岸,出境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不再檢疫。

第三十九條 裝載過境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的 運輸工具和包裝物、裝載容器必須完好。經口岸動植物檢疫 機關檢查,發現遠輸工具或者包裝物、裝載容器有可能造成 途中散漏的,承運人或者押運人應當按照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的要求,採取密封措施;無法採取密封措施的,不準過境。

第六章攜帶、郵寄物檢疫

第四十條 攜帶、郵寄植物種子、種苗及其他繁殖材料進境,未依法辦理檢疫審批手續的,由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作退回或者銷毀處理。郵件作退回處理的,由口岸動植物檢疫 機關在郵件及發遞單上批註退回原因;郵件作銷毀處理的, 由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簽發通知單,通知寄件人。

第四十—條 攜帶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進境的,進境時必須向海關申報並接受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檢 疫。海關應當將申報或者查獲的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及時交由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檢疫。未經檢疫的,不得攜帶進境。

第四十二條 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可以在港口,機場、車站的旅客通道、行李提取處等現場進行檢查,對可能攜帶動 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而未申報的,可以進行查詢抽檢其物品,必要時可以開包(箱)檢查。

旅客進出境檢查現場應當設立動植物檢疫台位和標志。

第四十三條 攜帶動物進境的,必須持有輸出動物的國家 或者地區政府動植物檢疫機關出具的檢疫證書,經檢疫合格後放行;攜帶犬、貓等寵物進境的,還必須持有疫苗接種證書。沒有檢疫證書、疫苗接種證書的,由口岸動植物檢疫機 關作限期退回或者沒收銷毀處理。作限期退回處理的,攜帶人必須在規定的時間內持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簽發的截留憑證,領取並攜帶出境;逾期不領取的,作自動放棄處理。 攜帶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進境,經現場檢疫合格的,當場放行;需要作實驗室檢疫或者隔離檢疫的,由 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簽發截留憑證。截留檢疫合格的,攜帶 人持截留憑證向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領回;逾期不領回的, 作自動放棄處理。

禁止攜帶、郵寄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的名錄所列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進境。

第四十四條 郵寄進境的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由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在國際郵件互換局(含國際郵件快遞公司及其他經營國際郵件的單位,以下簡稱郵局)實施檢疫,郵局應當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

經現場檢疫合格的,由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加蓋檢疫放行章,交郵局運遞。需要作實驗室檢疫或者隔離檢疫的,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應當向郵局辦理交接手續;檢疫合格的, 加蓋檢疫放行章,交郵局運遞。

第四十五條 攜帶、郵寄進境的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經檢疫不合格又無有效方法作除害處理的,作退回或者銷毀處理,並簽發《檢疫處理通知單》交攜帶人、寄件人。

第七章 運輸工具檢疫

第四十六條 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對來自動植物疫區的船 舶、飛機、火車,可以登艙、登機、登車實施現場檢疫。有關運輸工具負責人應當接受檢疫人員的詢問並在詢問記錄上簽字,提供運行日誌和裝載貨物的情況,開啟艙室接受檢疫。

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應當對前款運輸工具可能隱藏病蟲害的餐車、配餐間、廚房、儲藏室、食品艙等動植物產品存 放、使用場所和泔水、動植物性廢棄物的存放場所以及集裝 箱箱體等區域或者部位,實施檢疫;必要時,作防疫消毒處理。

第四十七條 來自動植物疫區的船舶、飛機、火車,經檢 疫發現有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第十八條規定的名錄所列病蟲害的,必須作熏蒸,消毒或者其他除害處理。發現有禁止進境的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的,必須作封存或者 銷毀處理;作封存處理的,在中國境內停留或者運行期間, 未經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許可,不得啟封動用。對運輸工具上的泔水,動植物性廢棄物及其存放場所、容器,應當在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的監督下作除害處理。

第四十八條 來自動植物疫區的進境車輛,由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作防疫消毒處理。裝載進境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的車輛,經檢疫發現病蟲害的,連同貨物一並作除害處理。裝運供應香港、澳門地區的動物的回空車輛,實施整車防疫消毒。

第四十九條 進境拆解的廢舊船舶,由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實施檢疫。發現病蟲害的,在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監督下作除害處理。發現有禁止進境的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的,在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的監督下作銷毀處理。 第五十條 來自動植物疫區的進境運輸工具經檢疫或者經 消毒處理合格後,運輸工具負責人或者其代理人要求出證的,由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簽發《運輸工具檢疫證書》或者《運輸工具消毒證書》。

第五十—條 進境、過境運輸工具在中國境內停留期間, 交通員工和其他入員不得將所裝載的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帶離運輸工具;需要帶離時,應當向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報檢。

第五十二條 裝載動物出境的運輸工具,裝載前應當在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監督下進行消毒處理。

裝載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出境的運輸工具, 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動植物防疫和檢疫的規定。發現危險性病蟲害或者超過規定標準的一般性病蟲害的,作除害處理後方可裝運。

第八章 檢疫監督

第五十三條 國家動植物檢疫局和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對進出境動植物、動植物產品的生產、加工、存放過程,實行檢疫監督制度。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五十四條 進出境動物和植物種子、種苗及其他繁殖材料,需要隔離飼養、隔離種植的,在隔離期間,應當接受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的檢疫監督。

第五十五條 從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熏蒸、消毒處理業務的單位和人員,必須經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考核合格。

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對熏蒸,消毒工作進行監督、指導,並負責出具熏蒸、消毒證書。

第五十六條 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可以根據需要,在機場、 港口、車站、倉庫、加工廠、農場等生產、加工、存放進出境動 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的場所實施動植物疫情監測,有關單位應當配合。

未經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許可,不得移動或者損壞動植物疫情監測器具。 第五十七條 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根據需要,可以對運載進出境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的運輸工具、裝載容器加施動植物檢疫封識或者標志;未經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許可,不得開拆或者損毀檢疫封識、標志。 動植物檢疫封識和標志由國家動植物檢疫局統一制發。

第五十八條進境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裝載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的裝載容器、包裝物,運往保稅區(含保稅工廠、保稅倉庫等)的,在進境口岸依法實施檢疫;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實施檢疫監督;經加 工復運出境的,依照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和本條例有關出境檢疫 的規定辦理。

第九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九條 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的,由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報檢或者未依法辦理檢疫審批手續或者未按檢疫審批的規定執行的;
(二)報檢的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與實際不符的。
有前款第(二)項所列行為,已取得檢疫單證的,予以吊銷。

第六十條 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的,由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 處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經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許可擅自將進境、過境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卸離運輸工具或者運遞的;
(二)擅自調離或者處理在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指定的隔離場所中隔離檢疫的動植物的;
(三)擅自開拆過境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的包裝,或者擅自開拆、損毀動植物檢疫封識或者標志的
(四)擅自拋棄過境動物的屍體、排泄物、鋪墊材料或者其他廢棄物,或者未按規定處理運輸工具上的泔水、動植物性廢棄 物的。

第六十—條 依照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三十二條的規定注冊登記的生產、加工,存放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的單位,進出境的上述物品經檢疫不合格的,除依照本條例有關規定作退回、銷毀或者除害處理外,情節嚴重的,由口岸動植物檢疫 機關注銷注冊登記。

第六十二條 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尚不構成犯罪或犯罪情節輕微依法不需要判處刑罰的,由 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引起重大動植物疫情的,
(二)偽造、變造動植物檢疫單證、印章、標志、封識的。

第六十三條從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熏蒸、消毒處理業務的單位和人員,不按照規定進行熏蒸和消毒處理的,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可以視情節取消其熏蒸,消毒資格。

第十章附則

第六十四條 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和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植物種子、種苗及其他繁殖材料」,是指栽培、野生的可供繁殖的植物全株或者部分,如植株、苗木(含試管苗)、果實、種子、砧木、接穗、插條、葉片,芽體、塊根、塊 莖、鱗莖、球莖、花粉、細胞培養材料等;
(二)「裝載容器」,是指可以多次使用、易受病蟲害污染並用於裝載進出境貨物的容器,如籠、箱、桶、筐等;
(三)「其他有害生物」,是指動物傳染病、寄生蟲病和植物危險性病、蟲、雜草以外的各種為害動植物的生物有機體、病原微生物,以及軟體類、嚙齒類、蟎類、多足蟲類動物和危險性病蟲的中間寄主、媒介生物等,

(四)「檢疫證書」,是指動植物檢疫機關出具的關於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健康或者衛生狀況的具有法律效力 的文件,如《動物檢疫證書》、《植物檢疫證書》、《動物健康 證書》、(獸醫衛生證書》、《熏蒸/消毒證書》等。

第六十五條 對進出境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因 實施檢疫或者按照規定作熏蒸、消毒、退回、銷毀等處理所需費用或者招致的損失,由貨主、物主或者其代理人承擔。

第六十六條 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依法實施檢疫,需要採取樣品時,應當出具采樣憑單;驗余的樣品,貨主、物主或者其代理人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領回,逾期不領回的,由口岸動植物檢 疫機關按照規定處理。

第六十七條 貿易性動物產品出境的檢疫機關,由國務院根據請況規定。

第六十八條 本條例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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