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產監督檢查計劃
『壹』 什麼是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員這是屬於政府臨時工這職位可以入編的嗎
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負責對安全生產進行現場監督檢查。屬於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入編的問題與當地具體政策有關。
『貳』 對工程監理單位安全生產監督檢查的主要內容有哪些
1、監理單位資格審查:監理單位資質審查(主要內容為:監理單位資質等級、總監理工程師注冊證書、監理工程師資質證書);總監理工程師駐場情況:(在、不在)。
2、監理規劃:將安全生產管理列入監理規劃(有、無);中型以上工程在監理實施細則中制定安全技術措施檢查要求(有、無);監理實施細則明確安全控制點(有、無);關鍵部位安全控制措施(有、無)。
3、安全管理制度;是否按規定建立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是、否)。(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方案審查制度、巡視檢查制度、安全隱患處理制度、工地例會制度等)。
4、施工單位資格審查:資格審查(有、無)。(主要內容為:施工單位資質、安全生產許可證、B、C類人員安全考核合格證、專職安全員配備、特殊工種持證上崗等)。
5、施工單位制度檢查:檢查總、分包單位的安全生產責任制、各種規章制度建立情況(是、否)。
6、方案審查:對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專項施工方案(如:施工用電、大型機械安裝和拆除、腳手架、基坑支護、模板工程等及應急救援預案)進行審核(是、否)。
7、費用控制:對施工項目安全防護、文明措施費進行管理控制(有、無)。
8、設施、設備驗收:對(塔吊、整體提升腳手架等)大型機械設備的機械檢測情況進行核查並備案管理(是、否)。
9、定期檢查:定期安全檢查制度(有、無);按定期檢查制度進行安全檢查(有、無);定期巡視檢查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作業(有、無);檢查記錄(有、無)。
10、整改要求及落實:及時簽發監理通知單(有、無);對整改內容及時進行復查(有、無);對檢查存在問題整改落實記錄(有、無);未按要求整改,監理單位進行報告(有、無)。
『叄』 安全生產監督年度檢查計劃是由哪個部門制定
應由公司安全管理的最高機構制定。一般來說應該是公司安委會或安技科等單位制定,報請單位主要負責人批准執行。
『肆』 怎麼做安全生產監督檢查計劃呢
安全生產監督檢查計劃制定標准:
根據公司生產計劃、生產內容提出易發隱患明細表;內
在易發隱患上著重逐容條制定相應對策;
提前處理預防安全生產事故或者查找危險源;
根據公司計劃制定相應的周期性檢查、抽查、突擊檢查等。
『伍』 安全生產檢查一般包括哪五個步驟
安全檢查工作一般包括以下五個步驟:
(一)安全檢查准備
1、確定檢查的對象、目的及任務;
2、查閱、掌握有關法規、標准及規程的要求;
3、了解檢查對象的工藝流程、生產情況、可能出現危險及危害的情況;
4、制定檢查計劃,安排檢查內容、方法及步驟;
5、編寫安全檢查表或檢查提綱;
6、准備必要的檢測工具、儀器、書寫表格或記錄本;
7、挑選和訓練檢查人員並進行必要的分工等。
(二)實施安全檢查
1、安全檢查的主要內容
①查責任。查實體單位各級安全生產責任制是否健全,特別是主要崗位、關鍵部位人員的責任清不清楚,工作程序及方法要領掌握與否。
②制度落實。查安全生產制度有沒有制定,內容全不全,符合不符合實際,各種記錄規范與否,依據制度規定一項一項進行核實、一條一條嚴格檢查。
③查證照。從業人員有沒有經過安全培訓,是否持證上崗;特殊工種是否具有操作證,已有的操作證是否過期。
④查現場。查生產場所秩序、工作環境是否符合勞動安全衛生環境標准;操作人員是否穿戴勞動防護用品,勞動防護用品是否符合國家標准,操作人員是否正確佩帶、正確使用;有沒有不安全行為,有無違反操作規程、操作方法的人和事;生產崗位上有無遲到早退、脫崗、串崗、打盹睡覺現象;員工有無在工作時間干私活,做與生產、工作無關的事。
⑤查設施設備。相關生產設施設備運轉是否正常,儀器儀表是否顯示正常值;安全設施設備是否配備,人員會不會操作。
⑥查標識。查有沒有設置安全警示牌及警示標志,從業人員是否知道相關要求,是否掌握自我保護知識。
⑦查培訓。查「三級」教育是否落實,有沒有教育資料,內容是否合理,記錄是否真實,效果是否突出。
⑧查事故處理。對發生的事故是否按「四不放過」的原則進行處理。
2、安全檢查的主要方式
安全檢查方式可通過訪談、查閱文件和記錄、現場檢查及儀器檢測等渠道獲取信息。
①訪談。通過與有關人員談話來了解相關部門、崗位執行規章制度的情況;
②查閱文件和記錄。檢查設計文件、作業規程、安全措施、崗位責任制度及操作規程等是否齊全,是否有效;查閱相應記錄,判斷上述類別是否被執行;
③現場檢查。到作業現場尋找不安全因素、事故隱患及事故徵兆等;
④儀器檢測。利用一定的檢測、檢驗儀器設備,對在用的設施、設備、器材狀況及作業環境條件等進行測量,以發現隱患(如採用歐姆表測量接地電阻,判斷是否合格等)。
(三)通過分析做出判斷
掌握情況(獲得信息)之後,就要進行分析,判斷和檢驗。可憑經驗、技能進行分析、判斷,必要時可通過儀器檢驗得出正確結論。
(四)及時做出決定進行處理
做出判斷後,應針對存在的問題做出採取措施的決定,即下達《安全檢查隱患整改通知書》,包括整改意見、整改時間、落實責任人及整改情況的反饋時間。
(五)整改落實
通過復查整改落實情況,獲得整改效果的信息,以實現安全檢查工作的成效。
『陸』 安全生產年度監督檢查方案
《安全生產監管監察職責和行政執法責任追究的暫行規定》(國家安監總局第24號令)將於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筆者認為24號令的施行將對安全生產監察人員如何防範潛在瀆職風險起到決定作用。
瀆職罪的概念
瀆職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公務活動程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或者徇私舞弊,致使國家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刑法規定,瀆職犯罪的主體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中最有可能涉及安監部門的瀆職案件是玩忽職守案:
玩忽職守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者不認真履行職責,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3人以上,或者重傷2人、輕傷4人以上,或者重傷1人、輕傷7人以上,或者輕傷10人以上的;
2、導致20人以上嚴重中毒的;
3、造成個人財產直接經濟損失15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15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75萬元以上的;
4、造成公共財產或者法人、其他組織財產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30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150萬元以上的;
5、雖未達到3、4兩項數額標准,但3、4兩項合計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或者合計直接經濟損失不滿30萬元,但合計間接經濟損失150萬元以上的;
6、造成公司、企業等單位停業、停產1年以上,或者破產的;
對照上述標准對於安全生產責任事故安全生產有關監管人員有瀆職行為就有可能涉嫌瀆職罪。當然存在瀆職行為並不一定構成瀆職罪,只有當其行為造成的後果達到瀆職罪構成要件的相關標准。但如果不構成行政責任肯定不會構成刑事責任。《安全生產監管監察職責和行政執法責任追究的暫行規定》的有關內容是從行政角度來定性的,有關職責的嚴格界定對執法監察人員既是約束也是保護,對執法人員來講應該是自我保護的有利武器,也為如何規避潛在風險提供依據。
對於安全生產監管風險的理解:
安全生產監管風險來自多方面,最根本的是職能分工風險。安全監管職責的存在決定了監管風險的先天存在,風險與職務是共生共存的,也就是從事安全監管工作必然要承擔有關責任和風險。其次是不作為風險,作為不當風險,執法不到位風險。
如何規避風險?從思想意識講要樹立兩方面意識
(一)樹立牢固安全生產責任意識。安全生產監察人員應該認識到安全生產工作直接關繫到國家、企業和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以及社會的和諧穩定,關繫到每一個家庭的幸福,關繫到人民群眾根本利益中的最突出、最重要的利益。既然我們的一切源自人民,就應該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對人民負責、對法律負責、對崗位負責、對自己的良心負責,真正踏踏實實的做好自己的本職工作。
(二)樹立依法行政和職權法定的意識。依法行政和職權法定要求行政權的取得和行使,必須有法律依據,經法定授權,遵循法定程序,接受法律監督,使行政權在法律的框架體系內得到有效的控制。
執法監察人員是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人,應該按照依法行政的有關要求開展有關工作要牢固樹立一下三項依法行政意識:1、憂患意識:時刻提醒自己,我的這種行為會不會引起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會不會有過錯,會不會被追究責任。2、程序正當意識:時刻遵守既定執法程序,不存在程序違法行為。3、證據充分意識:法律面前是講證據的,我們收集的證據是否充分,收集過程是否合法,是否有嚴密關聯性、邏輯性,有沒有經過確認,經不經得起審查,所有收集的證據能否證明違法事實的確立。
安全生產執法監察人員在具體工作上要明確以下幾方面內容:
一是明確執法監察任務。24號令第六條: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制定本部門年度安全監管或者煤礦安全監察執法工作計劃。安全監管執法工作計劃應當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並報上一級安全監管部門備案;安全監管和煤礦安全監察執法工作計劃應當包括監管監察的對象、時間、次數、主要事項、方式和職責分工等內容。這條內容很明確,就是要求執法監察部門應制定工作計劃,並按照既定計劃開展工作,經批准後執法監察職責將限定在工作計劃中。對於執法監察人員亦應據此進行操作,這樣我們的責任就是有限的而不是無限的或者不確定的。
二是明確執法監察重點。24號令第八條: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應當按照年度安全監管和煤礦安全監察執法工作計劃、現場檢查方案,對生產經營單位是否具備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准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進行監督檢查,重點監督檢查下列事項:(一)依法取得有關安全生產行政許可的情況;(二)作業場所職業危害防治的情況等19條。可以看出24號令對執法監察的要求還是側重管理方面,對現場檢查方案的要求應該是靈活掌握。筆者認為24令第八條的19項內容是執法監察工作中必須重點檢查的,任何疏忽都是失職瀆職行為。
三是要認真履行職責。一方面,要嚴格按照執法程序開展工作;另一方面,要在執法監察過程中盡職盡責,做到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切實落實自己的崗位職責,根據自己的許可權及時處理或請示上報。24號令第二章有關規定執法監察人員應該認真學習領悟。
幾點思考:
1、監管任務應該進一步明確。原來出台的執法監察分級分類管理和檢查頻率次數的有關規定和要求應當重新修訂,使之更加明確。
2、與檢方建立工作聯系機制。加強交流與溝通,建立聯席會議制度或聯絡員制度。形成情況通報制度,將有關案件情況及時通報,對於移交案件和其他涉案公函(如建議公安機關《停止爆炸物品供應函》等)及時備案,有助於避免有關責任,保障公函的處理效果。
3、事故處理方面。安全生產事故調查處理依據《安全生產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邀請同級檢察機關參加,但是在事故處理過程中檢察人員只列席而不表達意見對事故案件的調查處理起不到指導監督作用。事故調查組應該要求檢察機關對整個事故處理過程出具有關官方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