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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駐監督

發布時間: 2020-11-21 12:33:37

㈠ 如何實現派駐機構全覆蓋,增強派駐監督有效性

實行統一名稱、統一管理。
《意見》在加強派駐機構統一管理方面有許多亮點,主要是三項大的舉措:
一是加強業務管理,特別是加強對派駐機構信訪舉報、問題線索處置、查 辦 案 件等工作的督 促檢查和指導協調。
二是加強幹部管理。紀 檢 組 組長 人 選由中 央 紀 委 會 同中 央組 織 部提名並進行考 察。組長專門履行監督職責,不分管駐在部 門其他業務工作。中 央 紀 委 統 籌 安排派駐機構幹部選調、使用、交流、培訓、鍛煉等工作。
三是在後勤保障方面。雖然派駐機構的辦公條件、後勤保障繼續由駐在部 門負 責,但是一個大的變化是,《意見》明確了派駐機構工作經費在駐在部門預算中單列。這是一項增強派駐監督有效性的重要制度,使派駐機構不能有依附性。

㈡ 關於中共中央紀委派駐紀檢組履行監督職責的意見的內容

《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試行)》第八條規定:「派駐紀檢組按照有關規定對駐在部門的黨組織和黨員領導幹部進行監督。」為使中央紀委派駐紀檢組更好地履行對駐在部門黨組及其成員的監督職責,經商中央組織部,提出如下意見。
一、派駐紀檢組應當協助駐在部門黨組建立健全規范黨組及其成員正確履行職責和行使權力、加強自我約束和互相監督的措施和制度。
二、派駐紀檢組組長參加駐在部門黨組會議和有關行政領導會議,對領導班子執行議事規則的情況進行監督,對有關問題負責任地提出意見或建議。
三、派駐紀檢組按照有關規定對駐在部門幹部選拔任用工作進行監督。
派駐紀檢組在駐在部門按規定徵求對擬選拔任用幹部人選的意見時,應當按時以書面形式反饋意見。
四、派駐紀檢組應當了解匯總對駐在部門黨組成員在用車、住房、出國(境)、休假、兼職、配偶子女從業和收受禮品登記等方面執行廉潔自律規定及個人家庭發生重大變化的情況。
派駐紀檢組了解駐在部門黨組成員執行個人重大事項報告制度的情況,並報中央紀委。
五、派駐紀檢組通過了解駐在部門黨組成員分管范圍內的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情況、參加對駐在部門的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考核等方式,對駐在部門黨組及其成員抓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的情況進行監督。
派駐紀檢組定期向中央紀委報告駐在部門黨組及其成員貫徹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情況。
六、派駐紀檢組應當派員參加駐在部門黨組成員述職述廉會議,了解相關的民主評議或民主測評情況。
派駐紀檢組要將駐在部門黨組成員的述職述廉情況向中央紀委作綜合報告。
七、派駐紀檢組通過參與民主生活會前徵集對駐在部門黨組及其成員意見的工作、參加黨組民主生活會、了解黨組及其成員制定和落實整改措施情況等方式,對駐在部門黨組民主生活會的情況進行監督。
對駐在部門黨組成員在民主生活會上所作的檢查或說明,需要查明事實的,按照有關程序辦理。
八、派駐紀檢組應當嚴格按照中央紀委的規定,辦理涉及駐在部門黨組及其成員的信訪舉報件。
九、派駐紀檢組組長要主動與駐在部門黨組成員就貫徹執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廉潔自律規定等方面的情況交換意見。
十、派駐紀檢組根據工作需要,可以查閱駐在部門的有關文件、資料,派員參加有關會議和活動,召開座談會,與有關人員談話,組織專項檢查或者專項調研等。
派駐紀檢組需要採取上述方式開展工作,涉及重要事項的,一般應事先與駐在部門黨組主要負責人溝通,特殊情況應當事先報經中央紀委批准。
十一、在履行監督職責過程中,有下列情況的,派駐紀檢組必須及時向中央紀委報告,並根據中央紀委的要求向駐在部門黨組主要負責人通報:
(一)直接收到反映駐在部門黨組及其成員違反黨紀問題的信訪舉報;
(二)發現駐在部門黨組及其成員嚴重違反有關制度、涉嫌違反黨紀問題及其他非正常情況;
(三)派駐紀檢組在履行監督職責中提出糾正意見,駐在部門無正當理由不糾正的;
(四)中央紀委要求報告的其他事項。
十二、派駐紀檢組按規定向中央紀委報告發現的情況和問題時,可以提出以下建議:
(一)建議由中央紀委發函請駐在部門黨組成員說明有關情況;
(二)建議由中央紀委領導同志或者由中央紀委委託駐在部門黨組主要負責人與駐在部門黨組成員進行談話;
(三)建議對反映駐在部門黨組成員違反黨紀的問題進行初步核實。
十三、派駐紀檢組在履行監督職責過程中發現問題,除必須向中央紀委報告的外,應當及時向駐在部門黨組提出糾正意見或建議。

㈢ 派出和派駐有什麼區別

1、概念的區別

派出機構的概念:

派出機構有權代表國家行政機關執行某種特定任務或從事某種專門業務,但不是一級國家行政機關。國家行政機關通常對派出機構實施積極的領導、協助和監督。派出機構的權力由派出它的國家行政機關授予。

派出機構違反法律、法規、命令時,派出它的機關將全部和部分撤銷所授權力。派出機構的重大決定必須經過派出它的機關認可。派出機構必須按照派出它的機關規定的程序和標准辦理業務。派出機構可以在不改變派出它的機關規定原則的條件下,靈活處理有關事宜,但事後必須向派出它的機關報告。派出機構的人事和經費由派出它的機關掌管。

派駐機構的概念:

派駐機構分常設性和臨時性的,前者指國家機關為執行有關任務,履行職責過程中向行業或地方派出人員組成的常設性的辦事機構,在法律范圍內授權其履行部分職責的機構長常設性機構,分為紀委派駐機構,政府派駐機構,部門派駐機構,司法派駐機構。派駐機構還有些臨時性處理某項任務的專門機構,這類機構完成該任務後隨即撤消。

2、組成機構的區別

派出機構包括:

(1)行政公署。省、自治區人民政府的派出機構。

(2)街道辦事處,市轄區,不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機構。

(3)區公所。縣人民政府的派出機構。

(4)各業務部門的派出機構,如審計署的駐上海特派員辦事處,工商所,公安派出所等。

派駐機構分為:

(1)紀委派駐機構。

(2)政府派駐機構。

(3)部門派駐機構。

(4)司法派駐機構。

(5)臨時性派駐機構。

3、機關的等級不同

派出機構不是一級國家行政機關,也不是派出機關。

派駐機構可以是一級國家行政機關。

㈣ 派駐紀檢組怎麼「駐」,怎麼監督

「中央紀委派駐紀檢組」派駐形式:

所有派駐機構將統一名稱為「中央紀委派駐紀檢組」,派駐機構採取單獨派駐和歸口派駐兩種形式。對系統規模大、直屬單位多、監督對象多的部門,單獨設置派駐機構;對業務相近、相關或者系統規模小、監督對象少的部門,歸口設置派駐機構。

監督許可權和方式:

1、參加或者列席駐在部門領導班子會議以及研究「三重一大」等事項的其他會議。

2、約談駐在部門管理的幹部。

3、經批准查閱駐在部門有關文件、資料和賬目。

4、對駐在部門有關領導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材料進行查閱和調查核實。

5、駐在部門選拔任用其管理的幹部,應就考察人選的黨風廉政建設情況徵求派駐機構的意見。

6、調查駐在部門管理的幹部違犯黨紀的案件。

8、有權採用黨內法規規定的履行紀律檢查職能的其他措施。

(4)派駐監督擴展閱讀:

最大限度發揮派駐紀檢組監督作用:

黨章第四十三條規定,「黨的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向中央一級黨和國家機關派駐黨的紀律檢查組或紀律檢查員」,這是黨要管黨、從嚴治黨的重要舉措。

《條例》第二十八條總結黨的十八大以來派駐機構改革實踐經驗,把派駐監督納入黨內監督的制度框架,明確了紀委派駐紀檢組和派出機關的工作關系、派駐紀檢組的職責任務、派出機關的領導方式,為強化黨內監督、推進全面從嚴治黨提供了制度保障。

第一,完善體制機制,加強對派駐紀檢組的統一領導、統一管理。紀委派駐紀檢組對派出機關負責,派出機關和派駐紀檢組是領導和被領導的關系。

第二,強化監督執紀問責,提高派駐紀檢組的履職能力。

第三,理順工作關系,形成監督合力。

第四,加強制度建設,提高管理監督水平。

㈤ 紀檢監察體制的歸口派駐和分區派駐怎麼運用

派駐紀檢組的工作職責:監督執紀問責監督的重點對象:是駐在部門領導班子及省管幹部和處級幹部。派駐的形式:主要分單獨派駐和歸口派駐兩種形式。對系統規模大、直屬單位多、監督對象多的部門採取單獨派駐;對業務相近、相關或者系統規模小、監督對象少的部門採取歸口派駐。此次首批8家派駐紀檢組,對省人大常委會機關和省政協機關實行單獨派駐,其他6家紀檢組實行歸口派駐,8家派駐紀檢組共覆蓋42個部門和單位。根據改革方案,派駐紀檢組組長擔任駐在部門的黨組成員或者班子成員,以方便履行監督職責。紀檢組長作為駐在部門黨組或班子成員,不分管駐在部門業務工作,專門履行監督職責。派駐機構與駐在部門是監督與被監督的關系。駐在部門領導班子履行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派駐機構履行監督責任,不再承擔駐在部門黨風廉政建設日常工作,專注監督執紀問責。派駐機構由省紀委直接領導、統一管理,業務工作由省紀委安排和管理,省紀委對派駐機構履職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考核,失職瀆職的要追究責任;派駐機構幹部由省紀委統籌選調、使用、交流、培訓、鍛煉;派駐機構的工作經費在駐在部門預算中單列。派駐監督本質上是上級紀委對下級黨組織和領導幹部的監督,不是同級監督。一些人擔心,派駐紀檢組與駐在部門一塊兒公,「一個鍋里吃飯」,紀檢組組長還任駐在部門黨組成員,實施監督時會不會心存顧慮、拉不下情面呢?對此,省紀委有紀律保障。省紀委領導指出,中央紀委對派駐紀檢組長有明確要求:「對駐在部門的黨風廉政建設問題該發現沒有發現就是失職,發現問題匿情不報、不處理就是瀆職。」省紀委要求8位派駐紀檢組組長把這句話牢記在心,切實做到敢於監督、大膽監督。派駐紀檢組的監督許可權◆參加或者列席駐在部門領導班子會議以及研究「三重一大」等事項的其他會議;◆約談駐在部門管理的幹部;◆經批准查閱駐在部門有關文件、資料和賬目;◆對駐在部門有關領導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材料進行查閱和調查核實;◆駐在部門選拔任用其管理的幹部,應就考察人選的黨風廉政建設情況徵求派駐機構的意見;◆調查駐在部門管理的幹部違犯黨紀的案件;◆有權採用黨內法規規定的履行紀律檢查職能的其他措施。

㈥ 如何進一步強化派駐監督,真正發揮"派"的權威,發揮好"駐"的優勢

作為黨內監督的重要形式,派駐監督全覆蓋有利於把黨內監督作用更好發揮出來。中央印發的《關於全面落實中央紀委向中央一級黨和國家機關派駐紀檢機構的方案》,緊緊圍繞全面從嚴治黨,聚焦監督執紀問責,強化了派駐機構職能作用。派駐機構作為「常駐不走的巡視組」,只有發揮好「派」的權威和「駐」的優勢,才能真正把監督執紀問責的首要職責擔實擔好。
發揮好「派」的權威,就要站穩立場,緊緊依靠派出機關開展監督。長期以來,一些派駐機構「甘當」駐在部門的附屬,習慣站在駐在部門立場上看問題,「善於」看駐在部門的「眼色」行事,出了事則藏著、捂著、悶著,不向派出紀委報告,「領導關系」實際上變成了「指導關系」。有的人甚至認為「端誰的碗歸誰管」。必須認識到,派駐機構與駐在部門是監督與被監督的關系,絕不能和駐在部門搞「利益命運共同體」。這個立場不站穩,派駐監督便難以真正發揮作用。一方面,派駐機構有了反映問題線索、發現了「四風」問題、處置線索和進行紀律審查,都要及時向派出紀委報告,取得指導;另一方面,派出紀委也需加強對派駐機構工作的督促檢查和指導協調,讓派駐幹部感到有領導、有依靠,不是「單打獨斗」,而是「協同作戰」,從而強化派駐監督的權威性。
發揮好「駐」的優勢,就要聚焦主責主業、突出監督重點,把紀律和規矩挺在前面,加強日常監督,及時發現問題、抓早抓小。派駐機構與駐在部門「在一個樓里辦公、一口鍋里吃飯」,跟幹部天天有接觸、時時打交道,這就是「駐」的優勢。運用這個優勢,督促駐在部門落實管黨治黨主體責任、強化黨的領導核心作用,抓住「關鍵少數」,著力加強對駐在部門本級機關和直屬單位的監督,就能體現全面從嚴治黨的要求。將檢查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執行情況擺在首位,運用好監督執紀「四種形態」,伸長耳朵、瞪大眼睛,發現苗頭就及時提醒,有了疑點就談話警示,就能把監督執紀問責的功夫做細做實。從長線看,派駐機構也應深入了解駐在部門的歷史文化、行業特點,把握黨風廉政建設的整體狀況,分析腐敗發生的深層次原因,處理好「樹木與森林」的關系,不斷提高發現問題、處置問題的能力。
信任不能代替監督,監督不代表不信任。派駐機構發揮好「派」的權威和「駐」的優勢,駐在部門黨組(黨委)把主體責任扛在肩上、發揮好領導核心作用,就定能釋放派駐監督的力量,把全面從嚴治黨引向深入。

㈦ 淺談怎樣做好派駐紀檢監察工作

那麼,派駐紀檢監察工作究竟該怎樣開展呢?我認為,應當注意增強以下四個意識: 一要增強中心意識。相對於駐在部門,紀檢監察工作不是「主營業務」,派駐紀檢監察幹部要主動和部門的中心工作相結合,增強服務中心、服務大局的意識。紀檢工作的主要目的是維護黨紀、政紀,促進駐在部門業務工作的健康發展。從這個意義上說,紀檢監察工作不是游離於駐在部門業務工作之外的,而是與駐在部門業務工作密切相關的,兩者應該有機地結合在一起。拋開駐在部門業務工作單純地談紀檢監察工作,只能是不切實際的空談,是錯誤的。紀檢監察工作只有緊貼駐在部門各項業務工作去開展,才有意義,才會有生命力。 二要增強預防意識。派駐紀檢監察人員只有增強工作的主動性,加大反腐倡廉建設的預防力度,才能最大限度地發揮作用,使紀檢監察工作體現出良好的政治、經濟和社會效益。一要增強教育的針對性。教育,說到底就是做人的思想工作,絕不是簡單的說教,而是一門藝術。只有客觀分析黨員幹部的思想狀況,才能因人而異、有的放矢地實施黨風廉政教育,才能最大限度地獲得教育的效果。個別談話、任前廉政談話、誡勉談話等都是富有針對性的教育的好形式。二要增強制度的有效性。一方面要監督現有的黨風廉政各項制度的執行,使之真正起到對權力的制約作用;另一方面要針對管理中的薄弱環節,制定切合實際的有一定的前瞻性和較強的可操作性的管理制度,這樣的制度不需要多,不需要濫,管用就行。三要增強監督的權威性。既要主動監督,在工程建設、大宗物品采購、幹部人事工作、內部財務管理等重點工作中主動履行職責,又要及時查處舉報、投訴,對查實的堅決處理,對查不實的慎下結論,對經查與事實不符的在一定范圍內予以澄清,通過及時認真的查處工作樹立紀檢監察幹部的威信。 三要增強執紀意識。派駐紀檢組、監察室要積極爭取駐在部門黨組的支持。有了駐在部門黨組的支持,紀檢監察工作的開展相對阻力就會減少,壓力就會減輕。紀檢監察的案件的查處,信訪件的辦理,黨風廉政教育等活動的開展,都應與黨組溝通,取得理解和支持。對涉嫌違紀違法的行為,必須及時予以調查處理,不能護著、蓋著,這就是講原則;但在處理的幅度上可以根據其情節和態度給予恰當的處理,給其以出路,這就是講靈活。必須讓駐在部門黨組和黨員幹部看到紀檢監察工作的成績和實際效果。有了成績和效果,紀檢監察的地位和作用就會得到認可。 四要增強創新意識。紀檢監察工作只有與時俱進,適應形勢的發展,才會有廣闊的前景。不創新,工作的層次和水平就上不去、提不高。創新紀檢監察工作的途徑有以下幾種:一是工作思路的創新。每年的工作內容大同小異,如果試著換一種思路,工作或許會有新的起色。變群眾上訪為幹部下訪,這就是工作思路的創新。二是工作方法的創新。同樣的工作,不同的人去做會有不同的方法。我們既要注意學習別人的好的經驗和做法,又要注意在實踐中嘗試新的獨到的方法。三是工作舉措的創新。新情況、新問題層出不窮,很多問題要通過改革的途徑去解決,改革本身就是一種創新。 (作者:劉繼東,系南通市司法局黨組成員、紀檢組長)

㈧ 如何發揮派駐紀檢監察機構的監督作用

實行派駐機構統一管理以來,實現了紀檢監察機構組織的延伸,較好地發揮了監督作用。但從目前各派駐機構開展工作的情況來看,工作方法不夠完善,監督效果不夠理想,作用發揮不夠明顯,遇到的困難和問題較多。筆者認為,確保派駐機構有效履行職責,提高監督質量和效果,促進駐在單位和部門各項工作落實,必須增強派駐意識,明確崗位職責,注重工作方法,健全工作機制,妥善處理各種關系。 一、增強派駐意識,解決「為何干」的問題 紀委監察局對派駐機構實行統一管理,是加強黨內監督、行政監察和黨的執政能力建設的一項重大舉措,這對於充分發揮派駐機構的職能作用,加強對所駐部門及授權管理單位黨(工)委和領導班子及其成員的監督,促進基層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的深入開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因此,派駐機構首先要充分認識實行統一管理的重大意義,自覺增強派駐意識,既要著眼於解決所駐單位和部門當前反腐倡廉建設存在的突出問題,又要考慮長效管理和超前規范,增強預防腐敗的針對性和有效性;既要採取傳統的、有效的監督方式,又要積極探索監督的新制度、新方法,採取更加有力的監督措施,實現有效監督,推動所駐單位和部門工作的發展。 二、明確崗位職責,解決「干什麼」的問題 派駐機構要明確自身工作職責,找准角色定位,做到「協助不代替、到位不越位」,切實把工作重心轉移到監督、檢查、督促、指導、協調上來。要牢固樹立「加強監督是本職、疏於監督是失職、不善於監督是不稱職」的觀念,認真開展職責范圍內的監督工作。重點做好以下六項工作:一是監督檢查所轄單位及所屬系統黨政組織和領導幹部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決議和國家法律、法規及各項規章制度的情況,認真履行《黨章》和《行政監察法》所賦予的職責。二是督促檢查所轄單位抓好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落實,對涉及重大決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項目和大額度資金使用情況實施監督;對黨政組織及領導幹部貫徹執行民主集中制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三是受理對所轄單位及所屬系統各級黨政組織、黨員和監察對象違反黨紀政紀行為的檢舉和控告;按照上級紀檢監察機關的要求查辦所轄單位黨政組織、黨員和監察對象的違法違紀案件。四是在所轄單位及系統組織開展糾正部門和行業不正之風工作,加強監督檢查,切實解決損害群眾利益的突出問題。五是履行組織協調職能,指導所轄單位黨政組織加強黨風廉政建設,督促建立健全懲治和預防腐敗體制機制。六是承辦上級紀檢監察機關交辦的其他工作事項。 三、改進工作方法,解決「怎麼干」的問題 思路決定出路,關鍵在於落實。派駐機構開展工作要講究方式方法,不能停留在過去的等靠觀望上,而是要積極主動地開展監督檢查工作,切實發揮派駐職能。一是處理好與所駐部門及授權管理單位黨政主要負責人及班子成員的關系。派駐機構與管轄單位及系統是監督與被監督關系。派駐機構負責人根據工作需要,列席所轄部門單位黨政領導班子有關會議。通過評析部門單位日常工作報告、開展專項督查、常駐部門單位督查等方式實施監督檢查。二是處理好本職工作與駐在部門業務工作的關系。派駐機構不參與管轄單位及系統的業務分工,但可適當參與個別有關業務工作檢查,通過參與檢查,了解掌握情況,熟悉業務技能。三是正確處理與縣紀委、監察局的關系。派駐機構工作直接受縣紀委、監察局領導,但又不能等同於機關的業務科室。派駐機構要圍繞中心、服務大局,將各項監督工作融合、貫穿於駐在單位的具體業務工作之中,駐在單位和部門發生的重大腐敗問題要及時請示報告縣紀委、監察局,切實增強政治觀念。 四、健全工作機制,解決「幹得好」的問題 建立健全工作機制,是派駐機構有效履行職能的重要保證。要積極探索派駐機構統一管理的領導方式、工作制度、保障制度,認真落實派駐機構業務例會制度,及時掌握派駐機構工作動態,對存在的問題及時給予業務指導。認真落實重大決策、重要幹部任免、工程建設項目和大額度資金使用等「三重一大」事項集體決策制度,特別是對人事、財務、物品采購等關鍵崗位的監督等制度,明確具體參與監督的環節、方式,為派駐機構履行職責提供依據和保證,做到既不缺位,又不越權,有效履行職能。同時,要探索建立針對派駐機構工作目標考核制度、幹部管理制度等,強化內部管理,明確派駐機構的目標責任、考核辦法,促進各項工作落實,真正發揮派駐作用。(作者單位:廣東省仁化縣紀委監察綜合室)

㈨ 如何加強派駐機構建設,增強派駐監督實效

如何加強紀檢監察派駐機構建設的幾點思考 
 
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是我黨一項長期而艱巨的工作任務,是加快社會主義建設的重要舉措。當前,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的形勢依然嚴峻,實現加快發展、科學發展、又好又快發展,紀檢監察機關及派駐機構必然面臨更加艱巨的形勢、更加艱巨的歷史任務,現就如何加強紀檢監察派駐機構的建設談幾點看法: 
  一、當前派駐機構工作運行中主要存的矛盾和問題。 
  (一)派駐機構與駐在部門角色定位有偏差。一是部分駐在部門仍把派駐機構視同內設機構,派駐機構承擔了大量的該由駐在部門承擔的工作事項。二是駐在部門對派駐機構有抵觸和防範情緒。有的駐在部門認為派駐機構是紀委專門派來監督的,工作中存在著提防意識和抵觸情緒,研究一些重大事項不通知紀檢組長和監察室主任參加,弱化了派駐機構的監督職能。三是派駐機構的角色轉變不到位。有的派駐機構不能適應體制改革要求,在受誰領導、為誰負責的問題上認識不到位,遇到情況向駐在部門領導請示匯報多,主動向本級紀委、監察局報告請示工作不夠。 
  (二)派駐統管的制度建設不夠完善。一是派駐制度不完備。如何從思想上、政治上、組織上加強對派駐機構領導缺乏具體辦法,幹部考核、後勤保障等配套制度都有待於盡快出台。二是派駐機構與機關聯系不規范。紀委機關與派駐機構是一種聯系、指導、協作的關系,這種關系如何在工作中體現應當進一步明確。派駐幹部同機關幹部同是紀委的幹部,應當一視同仁,但在工作中如何做到一視同仁值得研究。 
  (三)派駐機構與駐在部門的關系雖已確定,但配套的規章制度沒有很好建立。大部分派駐機構沒有及時制定工作配套文件,使派駐工作存在很大隨意性,影響到了派駐工作的深入開展。 
  (四)派駐機構監督職能未能充分發揮。監督與被監督是此消彼長的矛盾關系,只有監督者的力量大於被監督者的力量才能實施有效的監督,當前派駐機構在這方面還存在缺陷。相對於駐在部門領導班子,派駐機構處於弱勢;相對於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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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部門的黨組書記,作為黨組成員的紀檢組長也處於弱勢。在這種情況下,加強監督缺乏過硬的措施作「尚方寶劍」,監督會大打折扣。 
  (五)派駐幹部的現狀還不能完全適應工作需要。一是人少事多矛盾突出。例如:多數派駐機構中只有1名編制,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專項工作任務較多,派駐機構疲於應付,難以集中精力履行監督檢查、辦信辦案等職責。二是派駐幹部隊伍老化問題明顯。由於派駐幹部交流提升少,年輕幹部補充少,導致幹部年齡老化,青黃不接,後勁不足。由此造成派駐幹部的活力不足,創新意識不強。 
  二、深入推進派駐機構工作的對策思考 
  派駐機構工作的總思路是准確理解把握派駐精神,圍繞總體要求,以加強監督、促進反腐倡廉為中心,從思想觀念、工作思路、工作機制、具體措施等方面開拓進取,不斷完善。 
  (一)科學把握派駐機構與駐在部門的關系。處理好派駐機構與駐在部門的關系是一個事關派駐工作能否順利開展的大問題。一是科學把握監督與參與的關系。派駐紀檢組長如果不參與駐在部門業務分工,可以集中精力加強監督,但也容易被邊緣化;如分工過多,便於了解情況,但容易過多分散精力,甚至於由裁判員變成運動員,形成角色錯位。處理好這個問題的實質是著眼於加強監督、有利於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開展,關鍵是要把握度,區分好監督與參與、參與和承擔的界限。總的說應當是適度分工、大膽參與、全面監督。紀檢組長要繼續擔任部門黨組成員,適度參與和紀檢監察業務相近的工作分工。要根據監督需要介入相關業務活動,在參與中了解駐在部門相關工作的程序和環節,密切同駐在部門黨員幹部的接觸,把握監督重點,有針對性地及時提醒幹部,預防不公不廉問題。二是正確把握監督與協助的關系。派駐機構既不能依附於駐在部門,也不能只強調獨立性而忽視同一性。派駐機構應與駐在部門黨組建立一種「和而不同」的關系,既有監督又有合作,牢記監督職責,在尊重理解、溝通協調和參與服務中強化監督。紀檢組長要找准位置,既當主角又當配角;派駐機構要增強監督意識,創新監督方式,變事後監督為事前事中全過程監督。三是正確處理手段與目的的關系。派駐機構加強監督和協助都是手段,而目的是確保駐在部門及所屬系統的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切實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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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強。這是派駐機構與駐在部門合作共事的政治基礎,也是共同的目標。所以,派駐機構各項工作都要從這一目標出發,工作手段上與駐在部門「和而不同」,工作目標上雙方始終統一。 
  (二)形成派駐機構與駐在部門的監督與協助機制。監督與協助是派駐機構的兩個重要職責,雖有主次又不可偏廢。一要建立健全派駐機構加強監督的配套制度,落實相關監督權力。根據責權一致的原則,進一步明確派駐機構權力。要落實知情權,建立駐在部門與派駐機構工作相互溝通和重大事項通報制度。要落實參與權,通過參與駐在部門重要工作和專項檢查等,履行對駐在部門黨組和行政領導班子及其成員監督檢查的職責。要落實建議權,對駐在部門重大決策、幹部任免調動和獎懲等提出建議。要落實查處權,按規定對駐在部門幹部違紀直接查處。要落實報告權,對駐在部門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重要情況直接向紀委報告。要落實否決權,在涉及「三重一大」問題上,派駐機構要嚴格把關並可就反腐倡廉問題行使一票否決權。二是合理劃分派駐機構與駐在部門的工作職責,明確各類責任主體。派駐統管後,對哪些工作應由駐在部門完成,哪些工作應由派駐機構協助完成,哪些工作應當由派駐機構單獨完成,都要進一步明確規范。三要建立協助駐在部門加強黨風廉政建設的工作制度。重點建立《駐在部門黨組和行政領導班子及成員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實施辦法》、《駐在部門黨風廉政建設聯席會議工作規則》、《駐在部門黨組和行政領導班子與派駐機構工作通報制度實施辦法》、《駐在部門黨組和行政領導班子成員黨風廉政建設情況溝通辦法》、《駐在部門黨組和行政領導班子成員述職述廉工作實施辦法》等相關制度。通過以上制度規范協助工作。 
  (三)抓好派駐幹部隊伍建設。建立過硬的派駐幹部隊伍,調動其工作積極性和創造性,是抓好派駐幹部隊伍建設的核心。為此,要建立健全派駐幹部的評價、考核、任用、晉升、待遇、交流等各項制度,為派駐幹部積極、大膽開展工作創造一個良好的環境。

㈩ 如何發揮派駐機構的監督職能作用

按照「三轉」要求,聚焦主業主責,加強執紀監督,不斷提升履職實效。對局屬單位執紀情況開展紀檢巡查,探索實行重點工程「誰是項目負責人,誰指派監督責任人,誰負責監督管理」的行政監察機制。駐局紀檢組將工作紀律檢查交由協調業務處室和各單位抓落實,對落實情況進行督查。制定印發了《中共石家莊市園林黨組關於進一步加強黨風廉政建設「一崗雙責」工作》的通知,對園林系統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和各級班子成員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一崗雙責」,從思想認識、職責內容、考核要求等方面進行了明確和規范,有效促進了園林系統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的有效落實。駐局紀檢組在局黨組的支持下,積極研究建立了對科級幹部的廉政約談制度。通過早提醒、早預防、早承諾,使腐敗現象防患於未然。並不斷創新履行監督職能方式,圍繞加強對駐在部門的監督,採取約談、警示教育、廉政談話、廉政考試、網路平台等方式加強廉政教育,通過制度清理、制度設計和廢改立加強制度建設,通過廉政風險防控、電子監察等有效途徑提升監督實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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