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幹部選拔監督

發布時間: 2020-12-16 14:51:06

❶ 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監督檢查辦法的第六章 紀律和責任

第二十六條 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派出的檢查組,要堅持原則,實事求是,深入細致,如實反映檢查情況。檢查組成員要公道正派,保守秘密,廉潔自律。對違反紀律的,要按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第二十七條 接受檢查的黨委(黨組),要如實報告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的情況,提供有關材料。凡弄虛作假以及對檢查組成員打擊報復的,依據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第二十八條 實行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監督責任制。黨委(黨組)要加強對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的領導和監督。凡本地區、本部門不認真執行《幹部任用條例》,用人上的不正之風嚴重、幹部群眾反映強烈以及對違反組織人事紀律的行為查處不力的,應當追究有關黨委(黨組)主要領導成員、分管領導成員和其他有關人員的責任。

❷ 新幹部條例中紀檢監察部門要全程監督幹部選拔過程嗎

是的。
一、重視紀檢監察幹部的選拔任用,努力造就一支高素質的專職隊伍隨著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的不斷深入,對紀檢監察幹部的能力和素質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就目前的紀檢監察幹部隊伍現狀來講,總體看,政治素質是比較好的,但文化水平和專業水平不夠高,知識面不夠寬,年齡結構不合理。普遍存在的問題是:政治理論和文字綜合能力較強的宣教人員、熟悉行政法規和行政管理的監察執法人員、財會和法律專業功底扎實的辦案人員,以及能夠從事紀檢監察系統法規建設和業務培訓工作的人員都還比較缺乏。如何更好地完成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任務,首要問題就是要加強紀檢監察幹部隊伍建設。在紀檢監察幹部的配備使用上必須始終堅持幹部隊伍「四化」方針和德才兼備原則,按照《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的要求,以好的作風選拔作風好的人充實到紀檢監察幹部隊伍中來。要堅持做到五個「注重」:一是注重幹部的綜合素質,嚴把「入口關」。在紀檢監察幹部隊伍的配備問題上要本著寧缺勿濫的原則,嚴格慎重選人,絕不能勉強湊合。通過選用高素質的紀檢監察幹部,來確保紀檢監察幹部隊伍的紀律性、純潔性。
二是注重幹部年輕化。在選拔中注重挑選一些年富力強、精力充沛的年輕幹部,使他們與經驗豐富的老幹部、承前啟後的中年幹部按梯形結構形成一個綜合體,發揮各自的最優效能,不斷增強隊伍的戰鬥力。
三是注重幹部的培養教育。要給那些有潛力,積極要求上進的紀檢監察幹部壓擔子,在工作實踐中提高幹部能力和水平。同時,要採取請進來和走出去等措施,加大幹部培訓力度,開拓幹部視野,積極為幹部的成長創造條件。對那些不適應紀檢監察工作的幹部要及時進行調整,暢通「出口」。
四是注重對紀檢監察幹部的提拔使用。對那些政治素質高、業務能力強的紀檢監察幹部要進行大膽提拔使用,以此激勵紀檢監察幹部勇於探索,大膽實踐。同時要抓好輪崗交流,實現紀檢監察幹部交流的制度化、經常化。
五是要注重保持紀檢監察幹部隊伍的相對穩定性。紀檢監察工作具有其特殊職能,業務性、政策性比較強。要不斷健全科學的管理用人機制,在紀檢監察幹部的培養、交流、使用上做到科學、合理、有序,使之更加有利於工作的正常性、連續性開展。

二、加強隊伍建設,努力提高紀檢監察幹部自身素質胡錦濤同志指出:「要建設一支政治堅強、公正廉潔、紀律嚴明、業務精通、作風優良的紀檢監察隊伍」。建設好一支高素質的紀檢監察幹部隊伍,既是全面推進黨的建設新的偉大工程的需要,也是適應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形勢的需要,同時也是落實反腐敗斗爭各項任務的重要保證。當前,必須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一切從實際出發,與時俱進、開拓創新地做好紀檢監察隊伍的思想政治建設、作風建設、制度建設和能力建設。
一是要加強學習,堅定信念。深入學習貫徹「三個代表」重要思想,不斷提高自身的政治理論素養。要善於用發展的眼光、改革的精神,研究和解決工作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不斷提高業務水平和工作能力,承擔起黨章賦予的各項職責和任務。要堅持原則,忠於職守,把依法執政的要求貫穿到黨的紀律檢查工作中去,嚴格依紀依法辦事。要牢記使命,求真務實,進一步塑造良好的紀檢監察幹部形象。
二是堅持培訓,提高工作水平和執紀能力。採取走出去、請進來、內部培訓和研討等方法,不斷提高紀檢監察幹部的五種能力。即:經常學習黨規黨紀,具有融會貫通的能力;善於冷靜思考,做好思想工作的能力;深入調查研究,具備綜合分析、鑒別的能力;不斷更新業務管理知識,具備較強的口頭、文字表達能力;勇於實踐,提高開拓創新能力。
三是要加強自我教育,主動接受監督。紀檢監察幹部處在反腐敗的第一線,如不增強主動接受監督的意識,拒絕監督,很容易陷入迷途,甚至自毀前程。打鐵先得自身硬,作為專門的監督機關,更要起表率作用。凡是要求基層單位和部門執行的,紀檢監察部門要首先執行;凡是要求別人做到的,紀檢監察人員要首先做到;凡是要求紀檢監察工作人員做到的,紀檢監察部門的領導要首先做到。做到不該說的堅決不說,不該要的堅決不要,不該去的地方堅決不去,純潔生活圈和交友圈。凡是與政策相違背的活動、行為決不參與,凡是與政策相違背的言論決不傳播,時刻保持清醒頭腦,守得住清貧,耐得住寂寞,抗得住誘惑,管得住小節,防微杜漸,不斷提高自我免疫能力。
四是要關心愛護、發揮激勵作用。要對紀檢監察幹部從工作待遇、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等方面加以關心、愛護。積極做好推薦、輸送等工作,以調動和激發他們的工作熱情和事業心,使紀檢監察幹部熱愛本職工作,不斷陶冶情操,磨練意志,從而以可親、可信、可敬的良好形象贏得廣大幹部群眾中的理解和支持。

三、與時俱進,努力塑造檢監察幹部新形象紀檢監察幹部在工作中既要常常深入基層和外地調查取證,又要不斷與當事人面對面接觸,難免會受到各種各樣的腐蝕和誘惑,甚至會產生「辦案腐敗」。為此,要努力成為一名合格的紀檢監察幹部,必須樹立好「四個形象」。
一是滿身正氣,樹立可信形象。人們常把紀檢監察機關看作是主持正義,公正、公道的地方,碰到違法亂紀的行為,想到要向紀檢機關檢舉;個人有冤屈時,也會找到紀檢監察機關來申訴。作為一名紀檢監察幹部,要時刻牢記自己的使命和責任,要有坦盪的胸襟和剛正的氣節,為人處事要光明磊落,堂堂正正。同時,紀檢監察幹部既是執法者又是監督者,打鐵須得自身硬,在紛繁復雜的社會生活中,兩袖清風,做到在紀律面前人人平等,決不能從私心和個人好惡出發。特別是在查處各種違法違紀案件時,更要堅持秉公執紀,不帶任何個人成見和偏見,在充滿誘惑的現實生活中,不為權力所蝕、不為物慾所惑、不為金錢所動、不為聲色所迷。做到不枉不縱,剛正不阿,靠自己的言行贏得黨和政府的信賴、幹部群眾的信任。
二是滿腹才氣,樹立可敬形象。隨著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的深入,紀檢監察工作將面臨許多新情況和新問題,要適應形勢的發展,就必須懂全局、精本行。一方面要廣納新知。紀檢監察幹部不僅要熟練掌握本崗位的業務知識,而且還要廣泛涉獵哲學、經濟、法律、科技等方面的知識,不斷地豐富自己,成為一專多能的復合型人才。另一方面要提高工作能力。在積累知識的同時,還要注意各種能力的培養和鍛煉,以適應形勢發展的需要。面對紛繁復雜的社會現實,需要有敏銳的洞察力,善於在信訪舉報中查證問題。以與時俱進的思想觀念、奮發有為的精神狀態、團結和諧的幹事氛圍、真抓實乾的工作作風抓好各項工作的落實,以反腐敗的實際成果取信於民,使幹部群眾從心底里敬佩。
三是滿臉和氣,樹立可親形象。紀檢監察的工作重點在很大程度上是教育幹部,預防腐敗。因此,在實際工作中,紀檢監察幹部既要敢於碰硬,又要善於工作,講究工作方法和工作藝術。紀檢監察機關不僅僅是懲處機關,同時也是咨詢機關,談心交心、保護愛護幹部的機關。作為紀檢監察幹部要時刻不忘自己的職責,牢記黨的宗旨,認真貫徹執行黨的群眾路線,保持優良的工作作風,做到和藹可親,平易近人。紀檢監察幹部要多深入群眾,善於與幹部群眾交朋友,帶著滿腔熱情來對待和處理幹部群眾反映的問題,和風細雨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做到以誠待人,以理服人,以情感人,讓他們切實感受到紀檢監察幹部既嫉惡如仇,又與人為善;既嚴肅認真,又不盛氣凌人,使他們覺得紀檢監察幹部有情又有義。這樣,黨員幹部和人民群眾才願意和紀委反映情況,也願意敞開心扉。
四是滿腔勇氣,樹立可畏形象。面對各種各樣的不正之風和腐敗分子,身為一名紀檢監察幹部需要的是勇氣。反腐敗是一場嚴肅的政治斗爭,作為紀檢監察機關,有案必查是天職,有案不查是失職。查案子就要得罪人,搞紀檢監察工作就是不要怕得罪人。紀檢監察幹部處在反腐敗斗爭的前沿,要懲治腐敗、糾正不正之風,特別是查處違法違紀案件要敢於打黑面,有不畏權勢、敢於斗爭、不怕犧牲的大無畏精神。對腐敗分子不仁不義才能對人民群眾有仁有義。要通過查辦案件發揮警誡作用,讓腐敗分子聞風喪膽,令人民群眾拍手稱快。

❸ 怎樣加強對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的監督

加強對幹部選拔任用工作全過程的監督。進一步完善對幹部的推薦提名、考察、醞釀、討論決定等環節的監督措施,嚴格把好選人用人關,為把政治上靠得住、工作上有本事、作風上過得硬、人民群眾信得過的幹部選拔到各級領導崗位提供有力保障。

認真貫徹執行《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監督檢查辦法(試行)》。加強對執行《幹部任用條例》情況的檢查,改進檢查辦法,提高檢查質量。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要認真督促整改。嚴格執行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事項報告制度。根據工作需要,上級組織(人事)部門幹部監督機構可調閱下級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討論幹部任免事項的會議記錄和其他有關材料,約請有關人員談話了解情況。建立和完善幹部選拔任用工作評價體系,為客觀、准確地評價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提供科學依據。

嚴肅查處違反《幹部任用條例》的行為,堅決遏制用人上的不正之風和腐敗現象。認真貫徹《關於切實解決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中幾個突出問題的意見》,從本地區本部門實際出發,切實抓好各項措施的落實,嚴肅查處「跑官要官」、「買官賣官」、拉票賄選等問題,堅決防止幹部「帶病提拔」現象。實行嚴重違規用人問題立項督查制度,加大督辦和查處力度。

建立和完善幹部選拔任用工作責任追究制度。按照權責一致的原則,科學界定幹部選拔任用工作各個環節的責任主體、責任內容,明確追究方式,加大追究力度。領導幹部受到撤銷黨內職務或行政職務以上處分且在提拔任職前已有嚴重違紀違法行為的,必須對其選拔任用的過程進行調查,確實存在違反規定選拔任用幹部問題的,要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實行幹部選拔任用工作記實制度,建立幹部選拔任用工作記實檔案,如實記錄擬任人選的推薦提名、考察、醞釀、討論決定的情況,為實施責任追究提供依據。

充分發揮群眾監督的作用。堅持和完善幹部考察預告制度、任職前公示制度。加強和改進「12380」舉報電話的受理工作,建立健全「便利、安全、高效」的舉報機制。對群眾舉報反映的問題,性質嚴重、內容具體、線索清楚的,要認真調查核實和處理。實名舉報的,採取適當方式向舉報人反饋查處結果。切實保護舉報人的合法權益,堅決制止和嚴肅處理打擊報復舉報人的行為。積極營造群眾監督的良好環境,形成群眾對幹部監督的有序參與機制。

注意發揮輿論監督的作用。根據工作需要,適時向新聞媒體通報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的有關情況,接受輿論監督。對嚴重違反《幹部任用條例》的典型案件,必要時可通過新聞媒體曝光。加強對幹部監督工作的宣傳,正確引導社會輿論。

❹ 幹部選拔任用監督體系包括的內容有哪些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對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的監督檢查,根據《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以下簡稱《幹部任用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的監督檢查,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持黨要管黨、從嚴治黨的方針,加強對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全過程的監督,堅決防止和糾正選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風,保證黨的幹部路線、方針、政策全面正確地貫徹執行。
第三條 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的監督檢查遵循下列原則:
(一)黨委(黨組)領導、分級負責;
(二)實事求是、客觀公正;
(三)發揚民主、群眾參與;
(四)預防為主、違規必糾。
第四條 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對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受理有關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的舉報、申訴,制止、糾正違反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規定的行為,並對有關責任人作出處理或者提出處理意見。組織(人事)部門幹部監督機構具體負責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監督檢查的組織實施。
第五條 紀檢機關(監察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對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章 監督檢查的對象和內容

第六條 監督檢查的對象是《幹部任用條例》適用和參照范圍內的黨委(黨組);黨政領導幹部特別是主要領導成員。
第七條 監督檢查的主要內容:
(一)學習宣傳《幹部任用條例》的情況;
(二)堅持選拔任用黨政領導幹部的原則、基本條件,遵守任職資格規定的情況;
(三)執行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程序,重點是民主推薦、組織考察、討論決定的情況;
(四)執行公開選拔和競爭上崗規定的情況;
(五)執行幹部交流、迴避和免職、辭職、降職等制度的情況;
(六)遵守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紀律的情況;
(七)對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開展監督檢查的情況;
(八)對群眾反映的有關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方面問題調查處理的情況;
(九)其他需要監督檢查的情況。

第三章 檢查的方式

第八條 對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的檢查,實行上級檢查與本級自查自糾相結合,定期檢查與不定期抽查相結合。
實行幹部雙重管理的單位,以主管方為主進行檢查,協管方配合。
第九條 黨委(黨組)每年對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進行一次自查,形成專題報告,於次年第一季度報上一級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重要情況隨時報告。對下級黨委(黨組)的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應當定期進行集中檢查,必要時進行抽查。
第十條 檢查的方法步驟:
(一)擬定方案,組織檢查組並進行培訓;
(二)向被檢查的黨委(黨組)說明檢查的目的、要求、內容和程序,並在一定范圍內發布檢查公告;
(三)聽取被檢查黨委(黨組)的匯報;
(四)在一定范圍對黨委(黨組)的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情況進行民主評議;
(五)採取個別談話、召開座談會、走訪有關部門、問卷調查等方式,廣泛深入了解情況;
(六)查閱材料,包括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研究幹部任免事項的會議原始記錄,幹部民主推薦、考察、呈報任免等有關材料,以及調查處理群眾反映有關問題的材料;
(七)向被檢查的黨委(黨組)反饋檢查情況,肯定成績,指出問題,提出加強和改進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八)檢查組向派出機關匯報檢查情況並寫出專題報告。
第十一條 黨委(黨組)根據檢查情況,對下級黨委(黨組)、黨政領導幹部特別是主要領導成員執行《幹部任用條例》情況進行綜合分析。對認真執行的,在適當范圍內通報表揚;對執行不認真的,提出批評,督促其改正;對存在突出問題的,依據有關規定作出處理。

第四章 日常監督

第十二條 黨委(黨組)負責本地區、本部門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的日常監督,主要領導成員是第一責任人。同時,加強上級監督和群眾監督,發揮輿論監督的作
用。
第十三條 強化領導班子內部監督。
(一)黨委(黨組)研究幹部任免事項,要嚴格執行《幹部任用條例》的有關規定。主要領導成員應當充分發揚民主,認真聽取大家的意見;其他成員應當充分發表意見,發現不符合規定的情況,應及時提醒或者要求糾正,必要時可直接向上級黨組織反映。
(二)黨委(黨組)民主生活會要把執行《幹部任用條例》情況作為一項重要內容,認真對照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糾正。
第十四條 地方黨委常委會向同級黨的委員會全體會議報告工作時,應當將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情況作為一項內容,接受同級黨的委員會全體會議的監督。
第十五條 建立健全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事項報告制度。
(一)在機構變動或主要領導成員已經明確即將調動時,不得突擊提拔、調整幹部。確因工作需要提拔、調整幹部的,應當向上一級組織(人事)部門報告,經同意後方可研究決定。
(二)黨委(黨組)研究任用幹部,凡在重要問題上有爭議的,屬於破格提拔的,超過任職年齡需繼續留任的和領導幹部的配偶、子女在領導幹部所在單位(系統)提拔的,在作出決定前,應當徵求上一級組織(人事)部門的意見。
第十六條 堅持和完善組織(人事)部門與紀檢機關(監察部門)等有關單位的聯席會議制度,就加強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的監督,溝通信息,交流情況,研究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十七條 紀檢機關和組織部門聯合派出的巡視組,發現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中的問題,應及時向派出單位報告。
第十八條 加強組織(人事)部門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的內部監督。組織(人事)部門要進一步健全決策、執行、監督、咨詢系統,逐步形成科學分工、相互配合、合理制約、高效運行的工作機制。
第十九條 加強群眾監督,發揮輿論監督的作用。加強舉報受理工作,對群眾反映的問題,要認真調查核實。利用新聞媒體,廣泛宣傳黨的幹部路線、方針、政策,以及執行《幹部任用條例》的先進典型和經驗,揭露和批評違反《幹部任用條例》的現象。
第二十條 加強幹部監督的信息工作。進一步拓寬監督渠道,擴大信息來源,逐步建立覆蓋面廣、反應靈敏的幹部監督信息網路。

第五章 調查核實

第二十一條 調查核實違反《幹部任用條例》的問題,原則上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實行分級負責。
第二十二條 紀檢機關(監察部門)和組織(人事)部門要加強對違反《幹部任用條例》問題的調查和處理工作。
(一)對於在監督檢查中發現的或群眾舉報的嚴重違反《幹部任用條例》的行為,組織(人事)部門要認真調查核實,必要時可與紀檢機關(監察部門)組成聯合調查組進行調查,並提出處理意見或建議。
(二)對於嚴重違反《幹部任用條例》行為的責任人,紀檢機關(監察部門)應當立案查處。
(三)紀檢機關(監察部門)在查辦案件等工作中發現有關違反《幹部任用條例》的問題,應當適時與組織(人事)部門溝通情況。
第二十三條 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對責成下級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調查處理的有關違反《幹部任用條例》的問題,要加強督促檢查,及時掌握情況。
(一)有關地方和部門對上級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批轉調查核實並要求報告結果的查核件,要及時報告結果,三個月內不能報告的,應當說明理由和查核進展情況。
(二)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必要時可派出督促檢查組,對責成有關地方和部門查核的重要問題進行督查。
第二十四條 落實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責任追究制度。對違反《幹部任用條例》選拔任用幹部、用人失察失誤造成嚴重後果的責任人員,按照違反《幹部任用條例》行為的處理規定進行處理。
第二十五條 紀檢機關(監察部門)和組織(人事)部門對違反《幹部任用條例》的案件,要認真剖析,總結教訓。典型案例可進行通報。

第六章 紀律和責任

第二十六條 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派出的檢查組,要堅持原則,實事求是,深入細致,如實反映檢查情況。檢查組成員要公道正派,保守秘密,廉潔自律。對違反紀律的,要按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第二十七條 接受檢查的黨委(黨組),要如實報告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的情況,提供有關材料。凡弄虛作假以及對檢查組成員打擊報復的,依據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第二十八條 實行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監督責任制。黨委(黨組)要加強對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的領導和監督。凡本地區、本部門不認真執行《幹部任用條例》,用人上的不正之風嚴重、幹部群眾反映強烈以及對違反組織人事紀律的行為查處不力的,應當追究有關黨委(黨組)主要領導成員、分管領導成員和其他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中共中央組織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中央辦公廳2003年6月19日印發)

❺ 如何健全乾部選拔任用監督和責任追究機制

首先,加強思想教育,實施事前監督。
我們不應該就監督而監督,而是應從根源著手,把「功夫用在詩外」,做好廣大幹部的政治思想教育。一是突出黨性教育。充分利用革命教育基地,定期和不定期組織幹部接受革命傳統教育,不斷增強理想信念、宗旨意識和政治意識。二是加強廉政教育。專門組織培訓廉政建設和幹部監督內容,並通過召開警示教育大會,公開曝光典型違法違紀案件,強化警示教育。三是實行談心談話。主要領導不定期地與幹部進行談心談話,並及時提醒他們加強選人用人工作,以身作則,從嚴要求,不跑官要官,不優親厚友,注重公開、公平、公正,做到經常提神醒腦,警鍾長鳴,防微杜漸。
其次,嚴格選拔任用程序,實施事中監督。
一是建立了擬提拔幹部任前預審制。在選拔任用幹部之前,組織部門要對擬調任的人數等情況進行審核和任前預審,防止超職數配備幹部、違規提高幹部職級待遇等現象的發生。二是堅持考察預告制。除了聽取考察對象所在單位領導班子成員、同級和下級幹部的意見外,還聽取其工作對象、服務對象的意見,深入了解其在工作圈、生活圈和社交圈的表現,力求使考察結果客觀、真實、全面。三是建立對擬提拔幹部檔案審核制度。堅持對擬提拔幹部實行檔案查看,對不符合任職條件資格規定的堅決不任用,進一步規范幹部選拔任用工作。四是建立幹部任用提名聯審制度。將提名的考察人選名單提交紀委、計生、信訪、審計等部門,對其廉潔自律、計劃生育、遵紀守法等情況進行聯合審查,有效防止「帶病提拔、帶病上崗」。
最後,加強幹部日常管理,實施事後監督。
一是公開述職考核。每年提拔的幹部都要讓其定期述職,接受單位內部、社會各界的監督評價,對綜合考評不合格的將予以免職。二是建立提醒談話制度。通過平時溝通談話、提醒幫助談話、職務調整談話、批評誡勉談話等方式,有效掌握幹部的思想動態,對一些苗頭性的問題及時提醒告誡並督促糾正,幫助幹部解除思想負擔和精神壓力,充分體現了組織的關心和愛護。三是建立幹部任期內和離任經濟責任審計制度。及時對領導幹部任中和離任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對發現問題及時回訪跟蹤問效,並將審計結果作為提拔使用考察幹部的主要依據,加強對領導幹部履行經濟責任的經常性監督。四是實行領導幹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制度。領導幹部每年都要向組織報告當年本人的婚姻變化情況、配偶及子女出國境情況、家庭主要成員及重要社會關系經商辦企業情況等有關內容,自覺接受組織審核和有關部門監督。

❻ 淺談如何做好乾部選拔任用全過程的監督

摘要: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是關繫到黨的事業成敗的一個關鍵問題。實踐證明,為政之要,在於用人。而要選准人,選好人,除了要建立科學規范的幹部選拔任用制度以外,最重要的就是要建立完善有效的幹部選拔任用監督制度。中共中央總書記胡錦濤曾在全國學習貫徹《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電

❼ 關於加強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監督的意見的名詞解釋

1、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事項報告。這是加強幹部選拔任用事前監督把關的一項制度措施。2010年3月,中央組織部印發《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事項報告辦法(試行)》。《辦法》規定,在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中,有越級提拔幹部等5種情形的,應當按照要求書面報告上一級組織人事部門,經批復同意後方可進行;有破格提拔、提拔任用領導幹部秘書等身邊工作人員、被問責幹部影響期滿擬重新任用等7種情形的,在作出決定前應當書面徵求上一級組織人事部門的意見。上級組織人事部門對受理的報告事項要嚴格審核把關。對違反《辦法》規定作出的幹部任用決定,應當予以糾正,並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2、「一報告兩評議」。這是對選人用人結果進行民主監督的一項重要制度措施。2010年3月,中央組織部印發《地方黨委常委會向全委會報告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並接受民主評議辦法(試行)》。按照此《辦法》規定,地方黨委常委會每年向全委會報告工作時,要專題報告年度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情況,並在一定范圍內接受對本級黨委幹部選拔任用工作和新選拔任用領導幹部的民主評議(簡稱「一報告兩評議」)。各級黨政機關以及國有企事業單位黨委(黨組)參照此《辦法》有關規定,採取結合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年度總結、年度考核等方式,開展「一報告兩評議」。上級黨委組織部門對民主評議結果明顯偏低、幹部群眾反映強烈的,經組織考核認定後,按照規定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並督促進行整改;對民主評議結果明顯偏低、幹部群眾意見集中的幹部,本級黨委組織部門應當對其選拔任用情況進行說明,並進行相應的教育和處理。
3、離任檢查。2010年3月,中央組織部印發《市縣黨委書記履行幹部選拔任用工作職責離任檢查辦法(試行)》。《辦法》規定,市縣黨委書記因提拔使用、平級交流、到齡退休等原因即將離任時,上級黨委組織部門要對其任職期間履行幹部選拔任用工作職責的情況進行檢查。重點檢查選拔任用幹部總體情況、本地區用人風氣情況。離任檢查結果作為評價、使用市縣黨委書記的重要依據。黨政機關直屬單位黨組(黨委)書記的離任檢查,參照此《辦法》執行。
4、幹部考察組「一崗雙責」。是指幹部考察組既要負責做好考察工作,又要負責監督選人用人風氣。這是近年來在地方集中換屆中探索實行的一項有效做法。新修訂的《幹部任用條例》第三十三條明確規定:實行幹部考察工作責任制,考察組必須如實反映考察情況和意見,履行幹部選拔任用風氣監督職責。

❽ 怎樣撰寫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監督檢查和責任追究辦法的文章評論文章

本文重點圍繞選拔、考察、監督三個環節,從選人用人方面存在的主要問題、影響幹部職內務升遷的主要因素、容對各種選拔任用形式的評價、對幹部選拔任用的有效監督、對幹部考核考察的評價五個方面,對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進行調查與分析,並以調查分析為基礎提出對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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