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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券融資監管

發布時間: 2020-12-16 11:54:11

⑴ 公司債和企業債的區別是什麼

你好,公司債,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發行,約定在一定期限還本付息的有價證券,主體是公司。企業債指企業依照法定程序發行,約定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有價證券,適用的主體是在中國境內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在境內發行的債券。
從分析角度看,企業債券與公司債券的主要區別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發行主體的差別:公司債券是由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責任公司發行的債券,非公司制企業不得發行公司債券。企業債券的發行主體為中央政府部門所處機構、國有獨資企業、國有控股企業。它對發債主體的限制比公司債窄。
二、發行條件方面:公司債發行條件相對比較寬松。
公司債:核准制。由證監會進行審核,對總體發行規模沒有限制。公司債:最低限大致為1200萬元和2400萬元。
企業債:審核制。發改委進行審核,發改委每年會定下一定的發行額度。企業債:發債數額不低於10億元。
三、擔保方面:公司債採取無擔保形式,而企業債要求由銀行或集團擔保。
四、兩者在發行定價上也有顯著的區別:公司債的最終定價由發行人和保薦人通過市場詢價來確定,而企業債的利率限制要求發債利率不高於同期銀行存款利率的40%。
五、發行狀況方面:公司債可採取一次核准,多次發行。企業債一般要求在通過審批後一年內發完。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三條本法所稱公司債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發行、約定在一定期限還本付息的有價證券。公司發行公司債券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發行條件。《企業債券管理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以下簡稱企業)在境內發行的債券。但是,金融債券和外幣債券除外。除前款規定的企業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發行企業債券。第五條本條例所稱企業債券,是指企業依照法定程序發行、約定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有價證券。

⑵ 用經濟學原理的供求關系解釋,人民幣匯率變動如何影響稅收。最好有圖解。

匯率表示兩種貨幣的兌換比率,人民幣匯率上升,即用同樣多的人民幣可以兌換更多的外幣,可以購買更多的商品,那麼企業盈利增加,國家經濟發展,最終可以增加國家稅收

⑶ 什麼叫融資租賃融資租賃是什麼意思

融資租賃是指出租人應承租人(用戶)的要求與第三方(供應商)簽訂供貨合同回,由供答應商出資購買承租人選定的設備。

融資租賃期滿後,租金支付完畢,承租人按照融資租賃合同的約定履行全部義務,對租賃物的所有權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但仍不能確定的,租賃物的所有權歸出租人所有。

由於融資與融資相結合的特點,租賃公司在出現問題時可以收回和處理租賃,因此在處理融資時對企業信用和擔保的要求不高,非常適合中小企業融資。



(3)債券融資監管擴展閱讀: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租賃為融資租賃:

(一)在租賃期滿時,租賃資產的所有權轉讓給承租方;

(二)租賃期為資產使用年限的大部分(75%或以上);

(三)租賃期內租賃最低付款額大於或基本等於租賃開始日資產的公允價值。

⑷ 公司債與企業債有什麼區別

  1. 發行主體區別:公司債是由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責任公司發行的債券;企業債是由中央政府部門所屬機構、國有獨資企業或國有控股企業發行的債券,它對發債主體的限制比公司債窄。

  2. 發債資金用途差別:公司債主要用途包括固定資產投資、技術更新改造、改善公司資金來源結構、調整公司資產結構、降低公司財務成本、支持公司並購和資產重組等;企業債主要限制在固定資產投資和技術革新改造方面,並與政府部門的審批項目直接相關。

  3. 信用來源差別:公司債的信用來源是發債公司的資產質量、經營狀況、盈利水平和持續盈利能力等;而企業債不僅通過「國有」(即國有企業和國有控股企業等)機制貫徹了政府信用,而且通過行政強制落實擔保機制,實際信用級別與其他政府債券大同小異。

  4. 發債額度差別:公司債最低限大致為1200萬元和2400萬元,企業債發債數額不低於10億元。

  5. 管製程序差別:公司債監管機構往往要求嚴格債券的信用評級和發債主體的信息披露,特別重視發債後的市場監管工作;企業發債由國家發改委和國務院審批,要求銀行予以擔保;一旦債券發行,審批部門則不再對發債主體的信息披露和市場行為進行監管。

  6. 市場功能差別:公司債是各類公司獲得中長期債務性資金的一個主要方式;企業債受到行政機制的嚴格控制,每年的發行額遠低於國債、央行票據和金融債券,也明顯低於股票的融資額 。

(4)債券融資監管擴展閱讀:

企業債是指境內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依照法定程序發行、約定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有價證券。企業債一般是由中央政府部門所屬機構、國有獨資企業或國有控股企業發行,最終由國家發改委核准。

參考資料:網路-企業債

⑸ 在哪看公司債券的履約或者違約記錄求解

一、簡化申報程序,精簡申報材料,提高審核效率

(一)簡化申報程序。落實《國務院關於規范國務院部門行政審批行為改進行政審批有關工作的通知》(國發[2015]6號)文件精神,地方企業直接向省級發展改革部門提交企業債券申報材料,抄送地市級、縣級發展改革部門;省級發展改革部門應於5個工作日內向我委轉報。省級發展改革部門要加強對區域內發債企業的輔導、培訓,做好政策解讀,指導發債企業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製作申報材料。鼓勵省級發展改革部門結合投資項目資金安排和企業債券發行,統籌做好項目投融資工作。

(二)精簡申報材料。企業債券申報不再要求提供省級發展改革部門預審意見(包括土地勘察報告,當地已發行企業債、中期票據佔GDP比例的報告等)、募集說明書摘要、地方政府關於同意企業發債文件、主承銷商自查報告、承銷團協議、定價報告等材料,改為要求發行人對土地使用權、采礦權、收費權等與債券償債直接有關的證明材料進行公示,納入信用記錄事項,並由徵信機構出具信用報告。

(三)提高審核效率。我委將委託第三方專業機構就債券申報材料的完備性、合規性開展技術評估,同時優化委內審核程序。債券從省級發展改革部門轉報直至我委核准時間,應在30個工作日內完成(情況復雜的不超過60個工作日),其中第三方技術評估不超過15個工作日。

二、分類管理,鼓勵信用優良企業發債融資

(四)信用優良企業發債豁免委內復審環節。符合以下條件之一,並僅在機構投資者范圍內發行和交易的債券,可豁免委內復審環節,在第三方技術評估機構主要對信息披露的完整性、充分性、一致性和可理解性進行技術評估後由我委直接核准。

1、主體或債券信用等級為AAA級的債券。

2、由資信狀況良好的擔保公司(指擔保公司主體評級在AA+及以上)提供無條件不可撤銷保證擔保的債券。

3、使用有效資產進行抵、質押擔保,且債項級別在AA+及以上的債券。

(五)放寬信用優良企業發債指標限制。債項級別為AA及以上的發債主體(含縣域企業),不受發債企業數量指標的限制。

(六)創建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示範城市所屬企業發債及創新品種債券可直接向我委申報。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企業可直接向我委申報發行債券(須同時抄送省級發展改革部門,由省級發展改革部門並行出具轉報文件),第三方技術評估時間進一步縮減至10個工作日。

1、創建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示範城市所屬企業發行的債券。

2、創新品種債券,包括「債貸組合」,城市停車場建設、城市地下綜合管廊建設、養老產業、戰略性新興產業等專項債券,項目收益債券,可續期債券等。

三、增強債券資金使用靈活度,提高使用效率

(七)進一步匹配企業資金需求。支持企業利用不超過發債規模40%的債券資金補充營運資金。發債企業可選擇以一次核准、分期發行的方式發行債券。充分發揮商業銀行綜合融資協調能力優勢,鼓勵商業銀行利用直接融資和間接融資雙重手段,承銷以「債貸組合」方式發行的企業債券,並探索通過專項委託審核等方式,推動項目資金足額到位,統籌防範金融風險。

(八)支持債券資金用於項目前期建設。為滿足項目前期資金需求,企業債券資金可用於處於前期階段的項目建設。企業申報債券時,對於已開工項目,應提供項目合規性文件;對於處於前期階段的項目,應提供擬支持的項目名單,但嚴禁企業虛報項目套取債券資金。

(九)允許債券資金適度靈活使用。為提高債券資金使用效率,對閑置的部分債券資金,發行人可在堅持財務穩健、審慎原則的前提下,將債券資金用於保本投資、補充營運資金或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其他用途,但不得由財政部門統籌使用,或用於股票投資等高風險投資領域。

(十)確保債券資金按時到位用於項目建設。發行人應確保債券資金按募集資金投資項目進度按比例到位,保證項目順利實施。發行人應加強債券資金專戶管理,嚴格通過專戶支付募集資金用於項目建設。發行人應每半年將債券資金使用情況、工程下一步資金使用計劃、募集資金投資項目進展情況(包括項目批復和進展情況)等進行公開披露;主承銷商應每半年提供債券資金使用情況分析,向省級發展改革部門報備。對小微企業增信集合債券,要按照《小微企業增信集合債券發行管理規定》(附件1)進行規范管理。

(十一)允許債券資金按程序變更用途。如募集資金投資項目實施確有困難,需要辦理募投項目變更的,發行人應及時按程序辦理變更手續。對用於保障性住房項目建設的債券資金,確需變更用途的,應由省級發展改革部門徵求省級住建部門意見後,由發行人召開債券持有人大會審議通過方可實施。

四、做好企業債券償債風險分解

(十二)規范開展債券擔保業務。承擔債券擔保的融資性擔保機構應建立符合審慎經營原則的擔保評估制度、決策程序、事後追償和處置制度、風險預警機制和突發事件應急機制,制定嚴格規范的業務操作規程,加強對提供擔保債券的風險評估和管理,做好債券風險分解。

(十三)鼓勵開展債券再擔保業務。鼓勵融資性再擔保機構承擔企業債券再擔保業務,進一步分解債券償債風險。鼓勵地方政府通過資金注入、財政補貼等方式,支持新設立的或已有的融資性再擔保機構做大做強。

(十四)探索發展債券信用保險。鼓勵保險公司等機構發展債券違約保險,探索發展信用違約互換,轉移和分散擔保風險。

五、強化信息披露

(十五)完善企業債券信息披露規則。我委將以投資者需求為導向,完善《企業債券發行信息披露指引》(附件2)等企業債券信息披露規則體系,明確各方法律責任和追責機制,依法追究違規信息披露、欺詐發行等違法違規行為的責任,對發行人和相關中介機構及其責任人依法依規進行嚴厲處罰並記入信用記錄。構成犯罪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六)發行人是信息披露的第一責任人。發行人對信息披露內容負有誠信責任,必須確保信息披露真實、准確、完整、及時。發行人應全面配合中介機構開展盡職調查,按要求提供財務會計資料和其他資料;在存續期內定期披露財務數據、債券資金使用情況等相關信息,並及時依法依規披露募投項目變更等存續期內可能影響償債能力的重大事項。

(十七)中介機構應協助發行人做好信息公開工作。主承銷商必須誠實守信、勤勉盡責,對發行人進行盡職調查,充分了解發行人的經營情況和償債風險,對發行人的申請文件和信息披露資料進行全面審慎核查,對申請文件的合規性承擔責任,對發行人的償債能力做出專業判斷,並有充分理由確信發行人披露的信息真實、准確、完整、及時,持續督導發行人規范運作。會計師事務所、評級機構、律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等中介機構必須遵照執業規范和監管規則,對相關文件資料進行核查和驗證,確保其出具的專業文件真實、准確、完整、及時。

六、強化中介機構責任

(十八)提高債券申報材料質量。主承銷商應組建有企業債券承銷業務經驗的項目團隊,按照行業公認的業務標准、職業道德規范對發行人的基本情況、經營情況、治理情況、財務情況、信用情況、募集資金使用情況、增信情況等進行全方位的實地盡職調查,針對每家發行人情況制定工作時間計劃,採取問卷調查、審查文件、現場取證、詢問當事人等形式收集相關材料,充分了解發行人的經營狀況及其面臨的風險和問題,協助發行人真實、准確地製作相關申報材料,並妥善保管盡職調查報告。

(十九)提高主承銷商存續期持續服務能力。主承銷商應建立承銷債券的檔案系統,在債券存續期間勤勉盡責,協助發行人做好存續期債券管理工作,督促發行人做好還本付息工作安排。凡因機構變動、人員流動等因素,致使債券工作出現缺失的,將追究相關主承銷商等中介機構的責任。

(二十)規范評級機構服務。信用評級機構應充分了解發行人相關信息,揭示債券風險,確保評級機構結果獨立、客觀、公正,嚴禁承諾評級級別、虛增級別、「以價定級」和惡意價格競爭等不正當行為。在債券存續期間,信用評級機構應切實履行跟蹤評級義務,發生影響債券信用評級的重大事件時,應及時調整債券信用級別並予以公開披露。

(二十一)強化中介機構主辦人責任。對因中介機構主辦人責任,導致在債券申報材料和存續期管理中出現重大失誤或遺漏,風險揭示嚴重缺失,存在市場違約案例或不盡職盡責行為的中介機構主辦人員,按照《證券法》有關規定,給予警告、罰款等懲罰措施,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七、加強事中事後監管

(二十二)充分發揮省級發展改革部門在事中事後監管中的作用。我委委託省級發展改革部門做好債券存續期監管有關工作。省級發展改革部門應承擔區域內企業債券事中事後監管責任;加強對募集資金投資項目建設進度的監督檢查,確保債券資金切實發揮作用;發現可能影響企業償債能力或影響債券價格的重大事件,應及時協調解決,必要時向我委報告;實施企業償債能力動態監控,提前與發行人進行溝通,督促發行人做好償還本息准備。

(二十三)加強企業債券存續期「雙隨機」抽查。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推廣隨機抽查規范事中事後監管的通知》(國辦發[2015]58號)文件精神,我委(或委託省級發展改革部門)將對企業債券存續期管理實行「雙隨機」抽查,通過隨機抽取債券發行人、隨機選派抽查人員,檢查企業債券募集資金合規使用情況,並通過電子化手段,做到全程留痕,實現責任可追溯。

八、加強信用體系建設

(二十四)建立健全企業債券市場信用體系。貫徹落實國務院《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年)》的要求,我委將建立健全企業債券市場信用體系,建立包括發行人基礎信息、債券信息、發行人及中介機構相關人員信息、監管備忘錄、抽查情況及輿情監測信息在內的企業債券信用信息平台系統,並與我委信用信息系統實現互聯互通。通過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規范企業債券相關主體行為,並與金融業監督管理部門建立信用信息共享機制,有效防控企業債券信用風險。

(二十五)加強中介機構信用管理。我委制定了《企業債券中介機構信用評價辦法》(附件3),對承銷機構、信用評級等中介機構建立信用檔案,通過專業評價、案例評價、抽查評價等方式對中介機構實施評價,通過信用水平分類對中介機構實施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措施,對優質承銷機構和信用評級機構推薦的企業債券項目實行綠色通道。

(二十六)以信用建設促進城投公司加強自我約束和市場約束。城投公司應嚴格遵守國務院有關文件規定,切實實行市場化、實體化運營,建立與政府信用的嚴格隔離。對不具備自我償債能力的空殼型地方政府融資平台的發債申請不予受理。對連續多次發債及區域城投公司發債較多的,要加強誠信考核和信息披露,強化風險監測控制。對擅自調用發行人資金、嚴重拖欠發行人賬款的政府部門記入信用檔案。發行人應對募集資金投資項目的償債資金來源及其合規性、履約能力等進行充分披露,嚴禁政府擔保或變相擔保行為。市場投資者依據城投公司債券自身信用狀況自行承擔投資責任。

⑹ 集合票據和集合債券有什麼區別

1、這兩種債券的審批核准程序和監管所屬部門不同。中小企業集合債券的申請發行採用審批制,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發展與改革委員會進行監管審批;而中小企業集合票據的發行申請採用核准制,由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進行核准。中小企業集合債券的審批通常需從省級地方政府(地方發改委)報送到中央政府(國家發改委),這段時間往往需要1年左右才能獲得上級關於申請的批復;而中小企業集合票據只需要經過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核准通過即可,一般周期在2-3個月左右,發行申請時間大大短於中小企業集合債券。准備時間的長短影響著融資成本的高低,集合票據能夠以較短的時間通過預發行環節,從而幫助中小企業降低融資成本。雖然集合票據晚於集合債券上市發行,但其在融資成本上的優勢讓其後浪推前浪,較集合債券發展的更為迅速。
2、在擔保增信方面,中小企業集合票據採用了擔保加償債風險准備金的「雙保險」模式,中小企業集合債券只採用了外部擔保模式。在我國擔保體系仍處於發展初期的環境下,擔保資源仍較為稀缺。中小企業集合票據的擔保加償債風險准備金模式使其能夠更加容易突破擔保環節的限制,獲得外部增信,從而完成發行工作。
3、在資金用途和融資市場方面,中小企業集合債券需要明確特定用途,中小企業集合票據則沒有特殊要求。在發行期限方面,中小企業集合債券屬於中長期債券,一般為3~5年,而中小企業集合票據為中短期債券,一般為1~3年;中小企業集合債券面向股票交易所,而中小企業集合票據面向銀行間債券市場。目前,銀行間債券市場的活躍程度要高於交易所的債券市場,這導致中小企業集合票據的發行渠道要好於中小企業集合債券。基於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中小企業集合票據在運作的靈活程度等多個方面要優於中小企業集合債券。這在一定程度上決定了現階段中小企業集合票據無論是在發行次數,還是從累計融資規模方面都要明顯優於中小企業集合債券。

⑺ 哪些債券融資工具屬於交易協會監管

中期票據MTN、短期融資券CP、超短期融資券SCP、非公開定向債務融資工具PPN、中小企業集合票據、綠色債務融資工具GN,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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