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貸監管平台
Ⅰ p2p網貸監管趨勢是怎樣的
對於P2P網貸行業來說,在取得突出成績的同時,也暴露出不少問題。數據表明,截止到2015年10月底,全國累計問題平台數量已經增至1078家,不良平台率高達29.96%。
問題平台的存在,給投資人帶來了嚴重的財產損失。網貸平台無法保障投資人的資金安全,自然要失去信任和支持,並直接危及自身的生存。上升到整個行業來說,負面影響在很大程度上阻礙了整個P2P網貸行業的穩健發展。
目前,對P2P網貸行業混亂問題的整治,成了業內外人士乃至中央政府高度關注的熱門議題。投資人的資金安全保障和網貸行業的健康發展,都迫切需要政府相關監管部門出台詳細的監管細則或監管規范。
2014年9月,銀監會就提出了「P2P監管十大原則」,從大方向上提出了對P2P網貸行業的監管可能,並得到了很多業內人士的認可和支持,但鑒於當時各方條件還不成熟,並沒有得到實施。
今年兩會期間,人大代表們顯然對P2P網貸行業比較感興趣,並對互聯網金融進行了熱切的討論。從2015年7月開始,銀監會相繼出台了《關於促進互聯網金融行業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等幾份相關的法律法規性的監管文件。
雖然從去年開始,我國負責管理互聯網金融行業的銀監會曾提出監管原則,但至今具體的監管細則仍未出台。看來,政府監管還缺了把火。
對於P2P網貸行業來說,政府監管是十分必要的,但由於網貸的特殊性,使其同時具備互聯網和金融的雙重屬性,因而在監管起來存在一定的難度。就互聯網層面來說,我國本身就缺乏網路方面的法律法規。在金融層面看,涉及到經濟等領域,因而在監管方面也比較麻煩。
Ⅱ 網貸平台被監管部門取締,欠的錢要還嗎
不還?不耽誤你的通訊錄被轟炸
Ⅲ P2P網貸平台規則如何被合理監管
在控制風險的思路下,中國未來構建的P2P網貸監管應當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
一是監管者應當對那些容易聚集非法風險的P2P網貸模式堅決打擊取締;引導P2P網貸在中國走向健康發展之路。
二是為了防止P2P網貸平台非法集資風險的聚集,監管者必須獲取相關信息,並且履行一定的監管職能。因此,P2P網貸平台應當備案,並定期向監管機構提供報告,以便監管者及時掌握情況。
三是建立客戶資金獨立存管制度,要求P2P網貸平台應當將客戶資金交予獨立第三方存管。至於是否要求P2P網貸平台具備最低資本金或者設置准備金要求,以及其他一些更多監管要求,則還可以再觀察一段時間再說。
Ⅳ p2p網路借貸風險如何進行監管
提防一下六種情況的出現:
一、出現超大額度借款
你所看好的P2P平台,平常都是幾十萬的小標,有一天卻突然出現上千萬的大額標的,這一異常舉動,很有可能源自P2P平台回款資金流出現缺口,急需大量的資金堵窟窿。
二、負面消息不脛而走
如果你關注的P2P平台,一直口碑不錯,有一天突然傳出有理有據的負面消息,這時候你就要高度警惕了。在網路信息越來越追究法律責任的時代,空穴來風的造謠行為將越來越少。一旦傳出負面消息,大多時候都意味著該P2P平台出現運營危機了。你所要做的是,仔細辨別負面消息的真偽。當然,對於那些一直負面消息不斷的平台,一開始就要舍棄。
三、大戶減投或者股東撤資
要知道,大戶之所以是大戶,一方面他們可能比上班族有錢得多,另一方面他們的消息遠比上班族靈通。P2P平台出現問題,一般都是先被大戶得知的。作為散戶投資者,要多留意大戶的舉動。如果發現大戶在減少投資、股東在撤資,那麼一定是P2P平台的資金鏈出現了問題。
四、莫名抬高利息收益
要堅定這樣的認知:天下沒有免費的午餐,平白無故的天上掉餡餅,通常孕育著重重危機。任何商業行為都遵循「成本-收益」的經濟原理,P2P理財也不例外。專業化運營的P2P平台都會把成本控制在合理范圍之內,一旦出現突然大量發布秒標或者抬高利息收益的「回饋」活動,投資者就要提高警惕。
五、提現遲緩或延誤
除非網路維修或者系統升級等正常原因,其他異常提現遲緩或延誤,都是平台資金出現危機的表現。其實辨別方法很簡單,你可以第一時間去咨詢客服人員,如果對方回答是第三方支付的原因,你就索要提現單號,繼續撥打第三方支付的客服電話,檢驗提現單號是否真實。如果屬實,那就是系統原因;否則就是平台危機了。
六、年底發標異常
原本各種期限搭配合理的P2P理財平台,突然頻發天標。意味著平台資金鏈出現問題,平台需要資金流進入。這時候沖進去,就是接盤俠。年底往往是檢驗一個平台運營健康與否的指標。P2P平台一般年底資金兌付壓力都比較大,如果在年底出現異常發標的行為必然是存在問題的。年底異常發標,主要包括突然連續性發布信息不清晰的標,或是高利率的天標、一月標等,都需要引起高度重視。
Ⅳ 網貸平台是有部門監管嗎平台是不是只是中介不能還款的
好這個是有部門監管的,主要是由銀監會進行監管,如果往外平台有不合規的情況,你可以把這些情況反饋給銀監會的工作人員。
Ⅵ P2P網貸監管有嗎
目前還沒有監管,所以良莠不齊,個人覺得這樣對P2P網貸平台的發展也是不利的,個別詐騙或想一夜暴富的平台,會對整個行業的形象造成負面影響。繼而讓那些一心一意、腳踏實地的平台的形象受到牽連。
Ⅶ p2p監管細則規定的網貸平台十三項禁止有哪些
p2p監管細則規定是十二禁,包括禁止自融、禁止平台歸集用戶資金、禁止提供擔保、禁止對項目進行期限拆分、禁止向非實名制用戶宣傳或推介融資項目、禁止發放貸款、禁止發售銀行理財、券商資管、基金、保險或信託產品、禁止為投資股票市場的融資、禁止從事股權眾籌。
根據《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第九條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依據法律法規及合同約定為出借人與借款人提供直接借貸信息的採集整理、甄別篩選、網上發布,以及資信評估、借貸撮合、融資咨詢、在線爭議解決等相關服務;
(二)對出借人與借款人的資格條件、信息的真實性、融資項目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必要審核;
(三)採取措施防範欺詐行為,發現欺詐行為或其他損害出借人利益的情形,及時公告並終止相關網路借貸活動;
(四)持續開展網路借貸知識普及和風險教育活動,加強信息披露工作,引導出借人以小額分散的方式參與網路借貸,確保出借人充分知悉借貸風險;
(五)按照法律法規和網路借貸有關監管規定要求報送相關信息,其中網路借貸有關債權債務信息要及時向有關數據統計部門報送並登記;
(六)妥善保管出借人與借款人的資料和交易信息,不得刪除、篡改,不得非法買賣、泄露出借人與借款人的基本信息和交易信息;
(七)依法履行客戶身份識別、可疑交易報告、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等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義務;
(八)配合相關部門做好防範查處金融違法犯罪相關工作;
(九)按照相關要求做好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網路與信息安全相關工作;
(十)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工商登記注冊地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條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不得從事或者接受委託從事下列活動:
(一)為自身或變相為自身融資;
(二)直接或間接接受、歸集出借人的資金;
(三)直接或變相向出借人提供擔保或者承諾保本保息;
(四)自行或委託、授權第三方在互聯網、固定電話、行動電話等電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場所進行宣傳或推介融資項目;
(五)發放貸款,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六)將融資項目的期限進行拆分;
(七)自行發售理財等金融產品募集資金,代銷銀行理財、券商資管、基金、保險或信託產品等金融產品;
(八)開展類資產證券化業務或實現以打包資產、證券化資產、信託資產、基金份額等形式的債權轉讓行為;
(九)除法律法規和網路借貸有關監管規定允許外,與其他機構投資、代理銷售、經紀等業務進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綁、代理;
(十)虛構、誇大融資項目的真實性、收益前景,隱瞞融資項目的瑕疵及風險,以歧義性語言或其他欺騙性手段等進行虛假片面宣傳或促銷等,捏造、散布虛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損害他人商業信譽,誤導出借人或借款人;
(十一)向借款用途為投資股票、場外配資、期貨合約、結構化產品及其他衍生品等高風險的融資提供信息中介服務;
(十二)從事股權眾籌等業務;
(十三)法律法規、網路借貸有關監管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7)網貸監管平台擴展閱讀:
《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第十四條參與網路借貸的出借人,應當具備投資風險意識、風險識別能力、擁有非保本類金融產品投資的經歷並熟悉互聯網。
第十五條參與網路借貸的出借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向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提供真實、准確、完整的身份等信息;
(二)出借資金為來源合法的自有資金;
(三)了解融資項目信貸風險,確認具有相應的風險認知和承受能力;
(四)自行承擔借貸產生的本息損失;
(五)借貸合同及有關協議約定的其他義務。
Ⅷ 什麼是網貸平台
第一、明確中央監管部門和地方政府共同監管
解讀:大多數的平台的資產端和理財端都是跨區域經營的,這就決定了監管不能只靠地方政府,甚至需要多個政府聯合配合中央監管。中央監管部分負責制定政策,把握行業大的發展方向,地方政府負責具體監督和實施。
對於違法經營平台,需要中央監管部門和地方政府聯合,共同打擊違法違規現象。
第二、明確網貸機構是信息中介而非信用中介
解讀:明確網貸平台是信息中介而非信用中介,其實是要求平台不得承諾保本保息,明確網貸平台信息中介的定位。對於一些平台以保本保息進行宣傳,其實是在誤導投資人,讓其養成忽視投資風險,卻只關注平台背景和承諾。
第三、明確網路借貸機構小額分散的經營模式
解讀:網貸暫行管理辦法在網貸徵求意見稿基礎上,進一步明確平台應遵循小額分散的經營模式。網貸暫行辦法明確規定,個人在一個平台借款不能超過20萬,在其它平台借款一共不能超過100萬;企業在一個平台借款不能超過100萬,在其他平台借款一共不能超過500萬。
Ⅸ 網貸監管到底都監管些什麼
說起監管,其實我覺得大方向更多可能是合規、合法兩個方面。對於監管我也有點自己的看法,首先,應該加強對P2P網貸機構性質的監管,即明確P2P網貸平台的中介性質,而不是經營資金,不得撮合多人之間的融資,使P2P平台事實上變成證券市場,否則必須登記成其他類型的金融企業。其次,應加強資金託管的監管,讓P2P平台不得直接或變相挪用他人資金。再者,必須加強對網貸平台違法犯罪行為的查處力度,防止網貸平台利用欺詐手段融資,保障社會整體金融安全。就目前來說,現在存活下來的平台在監管方面都還算可以的,像搜易貸、人人貸之類的平台,我記得監管這部分一直都是跟著政策走的,所以不管監管什麼,只要你借貸合規就不需要擔心什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