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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貸平台p2p監管

發布時間: 2020-12-14 18:21:27

① p2p網路借貸風險如何進行監管

提防一下六種情況的出現:
一、出現超大額度借款
你所看好的P2P平台,平常都是幾十萬的小標,有一天卻突然出現上千萬的大額標的,這一異常舉動,很有可能源自P2P平台回款資金流出現缺口,急需大量的資金堵窟窿。
二、負面消息不脛而走
如果你關注的P2P平台,一直口碑不錯,有一天突然傳出有理有據的負面消息,這時候你就要高度警惕了。在網路信息越來越追究法律責任的時代,空穴來風的造謠行為將越來越少。一旦傳出負面消息,大多時候都意味著該P2P平台出現運營危機了。你所要做的是,仔細辨別負面消息的真偽。當然,對於那些一直負面消息不斷的平台,一開始就要舍棄。
三、大戶減投或者股東撤資
要知道,大戶之所以是大戶,一方面他們可能比上班族有錢得多,另一方面他們的消息遠比上班族靈通。P2P平台出現問題,一般都是先被大戶得知的。作為散戶投資者,要多留意大戶的舉動。如果發現大戶在減少投資、股東在撤資,那麼一定是P2P平台的資金鏈出現了問題。
四、莫名抬高利息收益
要堅定這樣的認知:天下沒有免費的午餐,平白無故的天上掉餡餅,通常孕育著重重危機。任何商業行為都遵循「成本-收益」的經濟原理,P2P理財也不例外。專業化運營的P2P平台都會把成本控制在合理范圍之內,一旦出現突然大量發布秒標或者抬高利息收益的「回饋」活動,投資者就要提高警惕。
五、提現遲緩或延誤
除非網路維修或者系統升級等正常原因,其他異常提現遲緩或延誤,都是平台資金出現危機的表現。其實辨別方法很簡單,你可以第一時間去咨詢客服人員,如果對方回答是第三方支付的原因,你就索要提現單號,繼續撥打第三方支付的客服電話,檢驗提現單號是否真實。如果屬實,那就是系統原因;否則就是平台危機了。
六、年底發標異常
原本各種期限搭配合理的P2P理財平台,突然頻發天標。意味著平台資金鏈出現問題,平台需要資金流進入。這時候沖進去,就是接盤俠。年底往往是檢驗一個平台運營健康與否的指標。P2P平台一般年底資金兌付壓力都比較大,如果在年底出現異常發標的行為必然是存在問題的。年底異常發標,主要包括突然連續性發布信息不清晰的標,或是高利率的天標、一月標等,都需要引起高度重視。

② P2P網貸平台到底有沒有納入銀行監管。或者那個部門監管。沒具體到監管單位還是不放心啊!

P2P網貸行業監管部門相互配合工作,共同促進網貸行業健康有序發展:
1.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負責對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制定統一的規范發展政策措施和監督管理制度,指導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做好網路借貸規范引導和風險處置工作。
2.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對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涉及的電信業務進行監管。
3.公安部牽頭負責對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進行互聯網安全監管,打擊網路借貸涉及的金融犯罪工作。
4.國家互聯網信息管理辦公室負責對金融信息服務、互聯網信息內容等業務進行監管。
5.地方金融監管部門負責本轄區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的規范引導、備案管理和風險防範、處置工作,指導本轄區網路借貸行業自律組織。
6.省級網路借貸行業自律組織應當將組織章程報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備案,依法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受理有關投訴舉報,開展自律檢查等。

③ P2P網貸平台規則如何被合理監管

在控制風險的思路下,中國未來構建的P2P網貸監管應當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
一是監管者應當對那些容易聚集非法風險的P2P網貸模式堅決打擊取締;引導P2P網貸在中國走向健康發展之路。
二是為了防止P2P網貸平台非法集資風險的聚集,監管者必須獲取相關信息,並且履行一定的監管職能。因此,P2P網貸平台應當備案,並定期向監管機構提供報告,以便監管者及時掌握情況。
三是建立客戶資金獨立存管制度,要求P2P網貸平台應當將客戶資金交予獨立第三方存管。至於是否要求P2P網貸平台具備最低資本金或者設置准備金要求,以及其他一些更多監管要求,則還可以再觀察一段時間再說。

④ 網貸監管到底都監管些什麼

說起監管,其實我覺得大方向更多可能是合規、合法兩個方面。對於監管我也有點自己的看法,首先,應該加強對P2P網貸機構性質的監管,即明確P2P網貸平台的中介性質,而不是經營資金,不得撮合多人之間的融資,使P2P平台事實上變成證券市場,否則必須登記成其他類型的金融企業。其次,應加強資金託管的監管,讓P2P平台不得直接或變相挪用他人資金。再者,必須加強對網貸平台違法犯罪行為的查處力度,防止網貸平台利用欺詐手段融資,保障社會整體金融安全。就目前來說,現在存活下來的平台在監管方面都還算可以的,像搜易貸、人人貸之類的平台,我記得監管這部分一直都是跟著政策走的,所以不管監管什麼,只要你借貸合規就不需要擔心什麼

⑤ p2p監管現狀是個什麼情況

近兩年,隨著監管細則中政策的不斷落地,馬太效應在網貸平台的作用日趨明顯。據前瞻產業研究院《中國P2P網貸行業市場前瞻與投資分析報告》數據顯示,截至2017年9月底,P2P網貸行業累計平台數量5929家,正常運營平台降至2004家,累計問題平台達到3925家,網貸行業的成交量為2351.41億元,環比下降5.78%。
值得注意的是,在網貸行業業務整體低迷的同時,網貸行業平台的質量也在悄然發生著變化,兩極分化成為這個行業的總體發展趨勢。目前,各地監管政策依然在密集出台。停止新增存量,嚴控平台規模成為P2P網貸軟體行業整改的主要內容,從切掉P2P平台與眾多第三方機構合作入手,進而從資產端方面遏制平台規模的增長。
隨著監管收緊、合規門檻提升,網貸的行業集中度也逐步提高。一方面,網貸規模在穩步增長,平台數量卻持續降低,不少平台達不到合規要求,選擇主動良性退出的平台增加;另一方面,不少平台選擇「抱團」以完成合規,整合資源或並購重組或將成為大勢所趨。

⑥ p2p網貸平台屬於銀監會監管嗎 或者說由誰

不屬於,這個屬於灰色地帶,目前國家正在打擊這類平台,在引導讓它規范化,可以合理監管

⑦ 有銀行監管的p2p網貸平台有哪幾家

隨著P2P行業規模越來越大,國內多家銀行已經涉足到P2P這一領域。而有銀行作為背景的P2P網貸平台可能更會讓投資者感到更加放心。但是目前真正實現了銀行監管的平台暫時沒有見到相關的報道,但和銀行或保險等合作的還是不少的。
國內比較著名的銀行系平台有以下幾家:
1、平安集團旗下陸金所
陸金所,全名為上海陸家嘴國際金融資產交易市場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國平安保險(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旗下成員,成立於2011年9月,注冊資金8.37億元人民幣。公司的經營團隊由金融管理和電子商務等業界一流的國際專業人士組成。
2、國開行開鑫貸
開鑫貸網站是由開鑫貸融資服務江蘇有限公司(簡稱「開鑫貸」)投資並運行的民間借貸居間服務網站,為富餘資金借出人和具有融資需求的借入人提供信息登記、信用評級、資金撮合、資金結算等服務。
3、包商銀行小馬bank
小馬bank是包商銀行旗下的理財平台,於2014年6月18日正式上線。該平台上線初期包括兩類產品債權(千里馬)和貨幣基金(馬寶寶)。
4、招行中小企業E家
小企業e家圍繞中小企業「存、貸、匯」等基本金融需求而創設的互聯網金融平台,創新開發了企業在線信用評級、網貸易、惠結算、我要理財等互聯網金融產品,並實現了與銀行中後台信貸管理系統、客戶關系管理系統等的對接,形成了從客戶接觸、跟進營銷,商機發掘、產品銷售到在線業務辦理的全鏈條「O2O」(online to offline)經營模式。
5、民生易貸
易貸是由傳統的貸款衍生而來,是貸款的一種。傳統的銀行貸款,申請人一般要提供固定資產做抵押,或者需要擔保人做擔保,手續比較復雜,因為銀行發放任何一筆貸款都有嚴格的風險控制標准,而易貸則相對比較容易。
6、金開貸
金開貸(全稱:陝西金開貸金融服務有限公司),是由陝西金融控股集團與國家開發銀行陝西分行2012年共同發起設立的。
7、蘭州銀行e融e貸
蘭州銀行e融e貸專注於上游的中小企業和「三農」融資,定位是P2B平台,而且要做成純粹的融資平台,不想做成類理財平台。
雖然網貸平台在銀行監督下風險比較低,但是收益相對來說也是較低的,年化收益大約都在10%以內。從收益上來說比融金所的年化收益18%-22%低的較多,況且目前融金所的風控受到不少投資理財人的贊揚,使廣大投資者放心。

⑧ p2p網貸平台屬於銀監會監管嗎

應該是銀監會的銀行業普惠金融部監管部門監管

⑨ p2p監管細則規定的網貸平台十三項禁止有哪些

p2p監管細則規定是十二禁,包括禁止自融、禁止平台歸集用戶資金、禁止提供擔保、禁止對項目進行期限拆分、禁止向非實名制用戶宣傳或推介融資項目、禁止發放貸款、禁止發售銀行理財、券商資管、基金、保險或信託產品、禁止為投資股票市場的融資、禁止從事股權眾籌。

根據《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第九條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依據法律法規及合同約定為出借人與借款人提供直接借貸信息的採集整理、甄別篩選、網上發布,以及資信評估、借貸撮合、融資咨詢、在線爭議解決等相關服務;

(二)對出借人與借款人的資格條件、信息的真實性、融資項目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必要審核;

(三)採取措施防範欺詐行為,發現欺詐行為或其他損害出借人利益的情形,及時公告並終止相關網路借貸活動;

(四)持續開展網路借貸知識普及和風險教育活動,加強信息披露工作,引導出借人以小額分散的方式參與網路借貸,確保出借人充分知悉借貸風險;

(五)按照法律法規和網路借貸有關監管規定要求報送相關信息,其中網路借貸有關債權債務信息要及時向有關數據統計部門報送並登記;

(六)妥善保管出借人與借款人的資料和交易信息,不得刪除、篡改,不得非法買賣、泄露出借人與借款人的基本信息和交易信息;

(七)依法履行客戶身份識別、可疑交易報告、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等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義務;

(八)配合相關部門做好防範查處金融違法犯罪相關工作;

(九)按照相關要求做好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網路與信息安全相關工作;

(十)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工商登記注冊地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條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不得從事或者接受委託從事下列活動:

(一)為自身或變相為自身融資;

(二)直接或間接接受、歸集出借人的資金;

(三)直接或變相向出借人提供擔保或者承諾保本保息;

(四)自行或委託、授權第三方在互聯網、固定電話、行動電話等電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場所進行宣傳或推介融資項目;

(五)發放貸款,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六)將融資項目的期限進行拆分;

(七)自行發售理財等金融產品募集資金,代銷銀行理財、券商資管、基金、保險或信託產品等金融產品;

(八)開展類資產證券化業務或實現以打包資產、證券化資產、信託資產、基金份額等形式的債權轉讓行為;

(九)除法律法規和網路借貸有關監管規定允許外,與其他機構投資、代理銷售、經紀等業務進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綁、代理;

(十)虛構、誇大融資項目的真實性、收益前景,隱瞞融資項目的瑕疵及風險,以歧義性語言或其他欺騙性手段等進行虛假片面宣傳或促銷等,捏造、散布虛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損害他人商業信譽,誤導出借人或借款人;

(十一)向借款用途為投資股票、場外配資、期貨合約、結構化產品及其他衍生品等高風險的融資提供信息中介服務;

(十二)從事股權眾籌等業務;

(十三)法律法規、網路借貸有關監管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9)網貸平台p2p監管擴展閱讀:

《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第十四條參與網路借貸的出借人,應當具備投資風險意識、風險識別能力、擁有非保本類金融產品投資的經歷並熟悉互聯網。

第十五條參與網路借貸的出借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向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提供真實、准確、完整的身份等信息;

(二)出借資金為來源合法的自有資金;

(三)了解融資項目信貸風險,確認具有相應的風險認知和承受能力;

(四)自行承擔借貸產生的本息損失;

(五)借貸合同及有關協議約定的其他義務。

⑩ 如何加強對我國P2P網路借貸平台的監管

網路貸款,或者高利貸,都不太正規。沒有正規條文。
那網路借錢出去,要產生那麼高的利潤怎麼實現?

沒有辦法實現可能就沒有辦法監管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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