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管執法程序及步驟不服怎麼辦
1. 城管屬於行政部門么城管案件適用行政復議么對城管不服可以怎麼解決
城管部門是不是行政部門各地做法不盡相同(有的也可能是事業編制)。但不管哪裡的城管,都是依法行使城市管理行政權的部門。對城管的決定不復的,可以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不復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也可以不經復議,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 對城管部門處理不服的,應該怎麼辦
城管的主管部門是政府,你可向政府反映,也可向當地的紀委、監察局反版映.
對城管行政權有異議的,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進行處理,有以下幾種情況:
(一)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等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
(二)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等行政強制措施決定不服的;
(三)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受教育權利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沒有依法履行的;
(四)申請行政機關依法發放撫恤金、社會保險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費,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放的;
(五)認為行政機關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3. 對城管執法不服的應該走什麼程序
要…一般的就寫報告,嚴重的是刑事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4. 對城管執法有異議該怎麼辦
當事人對城管執法有異議可以向上級主管部門進行投訴,也可以依法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一百零二條被處罰人對治安管理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民事訴訟法》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任務是保護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保證人民法院查明事實、分清是非、正確適用法律、及時審理民事案件、確認民事權利義務關系、制裁民事違法行為、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教育公民自覺遵守法律、維護社會秩序、經濟秩序,保障社會主義建設事業順利地進行。
第三條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 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因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提起的民事訴訟,適用本法的規定。
第四條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進行民事訴訟,必須遵守本法。
第六條民事案件的審判權由人民法院行使。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對民事案件獨立進行審判,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第七條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必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准繩。
第八條民事訴訟當事人有平等的訴訟權利。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保障和便利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對當事人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九條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根據自願和合法的原則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
5. 對行政執法不服,請問要怎麼申請行政復議
對行抄政機關做出的(罰款、襲警告、行政拘留)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受處罰的當事人可以申請行政復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三十四條 執法人員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向當事人出示執法身份證件,填寫預定格式、編有號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當場交付當事人 。
前款規定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當事人的違法行為、行政處罰依據、罰款數額、時間、地點以及行政機關名稱,並由執法人員簽名或者蓋章。
執法人員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必須報所屬行政機關備案。
第三十五條 當事人對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6. 不服交通執法大隊的處理結果,我該怎麼辦謝謝
1、如對事故責任認定不服,則在接到事故責任認定書之日起3日內向上級機關申請復核。
2、對調解結果不滿意,可拒簽調解協議,要求重新調解或走法律程序。如果對交警部門的違章處罰決定有異議的,必須依法進行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 一、主要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違章處罰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主要涉及的法律有:《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以及各省市制定的相關法律法規。
二、行政復議(訴訟)的具體要求: 1、書寫行政復議申請書。應從以下幾個方面來書寫: 1)、事實和理由。主要從主客觀方面,如實闡述交通行車事實,從事實上證明沒有違章或沒有主觀故意違章駕駛。如果有客觀因素(如為讓消防車、救護車等)導致你違章駕駛的,則也應該把事實寫清楚。 2)、執法程序方面。從交警部門執法的程序上分析,看交警部門做出的處罰決定是否存在違反行政處罰法和《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規定的法定程序。程序違法,處罰決定無效。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公安部69號令)第七條規定,對個人處以二百元以下罰款的,應適用簡易程序。根據第八條,對違法行為人當場處以罰款處罰的,應當按照下列程序實施:具體程序如下: (1)口頭告知其違法行為的基本事實、擬作出的行政處罰、依據及其依法享有的權利; (2)聽取違法行為人的陳述和申辯,違法行為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應當採納; (3)製作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 (4)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應當由被處罰人簽名、交通警察簽名或者蓋章、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蓋章。當事人拒絕簽名的,交通警察應當在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上註明; (5)將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當場交付被處罰人;當事人拒收的,交通警察應當在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上註明。
3)、執法主體方面。行政機關的處罰權是法律賦予的,在交通違章處罰方面,只有正式公務員編制的交警才有權對違章行為進行調查取證和執法;而交通協管員是無權調查取證和執法的。執法主體不合法,處罰決定無效。 4)、法律適用方面。交警部門必須依法行政,應根據違章事實和法律規定依法做出違章處罰。法律適用不準確,處罰決定無效。 5)、證據的合法性方面。只有交警才有權對違章行為進行調查取證,所以協管員取得的證據無效。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十二條 …………..當事人提供計算機數據或者錄音、錄像等視聽資料的,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提供有關資料的原始載體。提供原始載體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供復製件;
(二)註明製作方法、製作時間、製作人和證明對象等;
(三)聲音資料應當附有該聲音內容的文字記錄。
希望能幫到你。
7. 城管不作為該如何處理
可以撥打當地的城管投訴熱線,也可以登錄當地的城管舉報網站。
一、城管執法行政「不作為」與「亂作為」的界定
城管執法行政不作為主要表現為時間上的不為和內容上的不為,有形式上的「為」和實質上的「不為」,城管執法人員缺乏主觀能動性和強烈的責任感,在一般情況下雖然沒有明顯的違法表現,但其本質就是一種瀆職;而行政亂作為卻具有明顯違法性,其主要是「法律法規未予授權」,沒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要求履行工作職責,在執行國家有關政策及相關法律法規方面有令不行、有禁不止。
目前,城管執法人員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城市管理執法行政主體賦予的依法行使城市管理執法工作職責,對違法、違章行為視而不見、放任不管的行為即屬城管人員行政「不作為」或「亂作為」。簡而言之,就是失職、瀆職、濫用職權,甚至以權謀私。
二、解決城管執法「不作為」與「亂作為」問題的意義
一是職責所在,使命所系。作為一名城管執法人員,法律賦予了積極作為的行政義務和工作的職責,為人民管好城市,為市民營造一個宜居環境,是義不容辭的責任和義務。
二是市民所需,領導期盼。廣大市民希望自己生活在一個干凈整潔的城市家園,一個好的環境,也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需要。一個城市有一支召之即來、來之能戰的城管執法隊伍,又能認真履行職責,解決影響市容和市民生活的熱點、難點問題,為市民提供一個更好的工作和生活環境,為招商引資創造條件,這是市民的需求和領導的期盼。
三是隊伍建設發展需要。隊伍建設主要指思想、作風、紀律方面的建設,是指隊員在工作、學習、法律等方面的一種外在表現。作為一支肩負城市管理重任的執法隊伍,就要有所作為,認真履行職責。如不注意及時糾正隊員事業心、責任感不強問題,隊員在崗不作為,工作失職,影響執法效果,影響隊伍形象。
四是提升城市管理水平需要。如不注意糾正城管人員「不作為」現象,影響城市市容市貌的問題就會越來越多,使市民反映的熱點、難點問題久拖不決,就管理不好城市,這不僅損害了群眾利益,也給政府形象帶來一定影響。
三、城管執法人員「不作為」與「亂作為」的主要表現
從某種意義上講,行政不作為與亂作為是一種行政腐敗行為,行政不作為就是失職、瀆職;行政亂作為其實質就是目無法紀,就是自由主義、利己主義的膨脹。具體到城管執法部門,有一個具體的案例很有典型意義。2009年11月29日晚,成都市金牛區居民唐福珍因阻止政府部門拆遷而自焚。根據央視報道,違章建築是1996年建起,直到2005年才被告知是違法建築。顯然,當地執法部門並沒有及時履行其職責,當對方要補辦相關手續時也沒有及時給予答復,這明顯是一種行政不作為的表現;如果沒有當時的行政不作為,就不會逐漸演變成日後付出生命代價的後果。金牛區將此事件定性為暴力抗法,但在此事件中金牛區城市管理執法局既是拆遷行為的實施者,又是事件的最終定性者。金牛區政府超越行政職權,不遵守法定程序即作出有關行政結論的行為,又是一種行政亂作為。城管執法行政不作為、亂作為主要有以下表現形式:
一是對於比較普遍的違法違章行為制止不力,導致違法違章事實長期存在;二是對巡查中發現違法、違章現象熟視無睹,聽之任之,巡線制度落實不到位,形同虛設;三是對難點頑症不去調查和思考解決的辦法,使問題久拖不決;四是上崗時兩手空空,不帶執法文書和執法證件,沒有處理違章的准備;五是經常遲到、坐崗、溜崗。在休息點的時間過長,休息時沒有分時分批,更有甚者打牌、喝茶、聊天;六是隨大流,出勤不出力,怕惹麻煩,有一天混一天,工作不求上進;七是工作缺乏主動性,有利則做,無利則推;八是工作中存在徇私舞弊、濫用職權、吃拿卡要等行為。
四、形成城管執法行政「不作為」與「亂作為」的原因
隨著法治化進程的推進,將有更多的社會事務納入行政管理范圍,在行政執法權相對集中的同時,不作為和亂作為的現象也越來越多,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立法層面的原因。首先,我國大量的法律、法規未對行政行為的方式、時效等作出明確規定,加之我國《國家賠償法》未明確規定行政不作為和亂作為帶來的損害要承擔賠償責任,這是行政執法不作為與亂作為產生的一個根本原因;其次,有些法律、法規或規章之間出現規范沖突或職權交叉,令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無所適從。
2、利益趨動的原因。一是執行政策不力或是變通執行,敷衍塞責,形式主義嚴重,對自身有利的就管、亂管,對自身無利的就不管,導致出現無人管地帶或是爭權奪利現象。二是行政部門在制定規章制度或行政措施時,從本地區本部門利益出發,缺乏全局意識,為了地方或部門的一點眼前利益而嚴重損害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乃至黨和國家的整體利益。三是部分執法人員由於個人利益的驅動和人情世事的驅使,對於違法行為難免出現睜一隻眼閉一隻眼的現象。
3、思想觀念和素質方面的原因。每個執法隊員的人生觀、價值觀和思想素質都有差異。多數城管執法人員能夠嚴格要求自己,強化自身修養和素質的提高,積極主動地履行職責;而有的人素質不高,責任心不強,缺乏應有的職業道德和敬業精神。主觀上表現為無所事事,或是以權謀私,有利上,無利讓,不給好處不辦事,給了好處亂辦事;客觀上表現為業務素質不高,對職權的理解出現偏差,對法定職責,或是對法律、法規缺乏應有的了解,不能及時正確地履行。
4、監督缺失的原因。權力失去制約就會產生腐敗,行政不作為和亂作為是一種對社會危害極大的腐敗。在執法權不斷集中的趨勢下,缺少相應的監督措施,對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難以實施有效的管理,致使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聯系最密切的行政權也成為最缺乏監督和制約的特權,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可以憑其好惡任意行使權力,行政不作為與亂作為現象也由此大量產生。
8. 對城管認定的違建不服怎麼辦
如果對當地城管認定的違建不服,建議你向上級城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或者直接向法院起訴城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