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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名互相監督

發布時間: 2020-12-14 05:52:21

『壹』 黨代會人大會問題

黨代會、人代來會、政源協會屬於「外三會」,黨代會起主導作用,人代會對黨代會的重要決定予以程序性的通過,政協會起著討論建議批評的作用。黨的全國代表大會自1977年中共十一大後是按五年一次召開的,之前各屆召開時間不定,而由於各地建立黨組織的時間不同,加上地方建制變動,以及某些歷史原因,各地的黨代會屆次不盡相同。總體來說,現地方各級黨代會運作整體也是正常的,都是在全國代表大會召開前召開。

『貳』 三權分立是落後的政治制度

三權分立制度確實是一種相對進步的制度,也確是一個成功的制度,對於整個人類的民主、法制和憲政的發展有著不可磨滅的貢獻,但三權分立制度同樣也不是像某些人吹噓的那樣,是最合理的制度,因為它連自己所確立的目標都實現不了。
由於歷史的局限性,他們看不到日後的三權分立制度將陷入一個兩難的尷尬境地——如果要存在,就必須依靠私有制,而私有制又會產生出私有制價值觀阻礙其根本目標的實現,但如果連根本目標都不能實現,那存在還有多大意義,然而三權分立制度確實又有分工合作和制衡權力的作用,因而在資本主義社會還不能不存在······而這並非三權分立制度的設立者的初衷,就三權分立制度本身來說也是不得已而為之的吧。所以我想稱之為帶有悲劇色彩,因為它使我想起了金庸筆下的蕭峰以及莎士比亞等作家筆下的一系列悲劇英雄,他們之中的不少人最終覆滅的原因恰恰就是他們最初之所以成為英雄的的資本,三權分立制度就像這些悲劇英雄一樣為了完成防止權力濫用、維護公民權利的目標而奮斗著,但到最後竟然發現阻礙其完成目標的最大障礙居然源自於自己賴以存在的基礎,豈不是可悲、豈不是可嘆。因此,將三權分立制度稱為帶有悲劇色彩的制度一點都沒錯。
任何事物都有退出歷史舞台的一天,私有制終將成為過去,三權分立制度也因為自身的弊病,總有一天會像封建中央集權專制主義制度那樣消亡。而到了公有制時期,人類的利益會由於公有,而站在同一條線上,不會出現利益的分歧,即使在極少數的情況下以個案的形式出現了,也會由於公有制的價值觀而極好調節,既然沒有了利益的分歧,那麼制衡也就沒有了必要,在這時就只需要由一個能代表公民權利的機構統一行使國家權力就行了,人民民主專政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就是這樣一種制度,它將代替三權分立制度成為國家權力的運作方式,並且比三權分立制度更為民主,更符合法治乃至憲政的需要,更能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

『叄』 公民享有監督權的法律及條文

公民依照憲法規定享有的人身、政治、經濟、文化等方面的基本權益。
根據我國憲法的規定,我國公民享有以下基本權利和自由包括:
1 、平等權
2 、人身自由
3 、政治權利和自由
4 、宗教信仰自由
5 、監督權和取得賠償權
6 、社會經濟權利
7 、教育、科學、文化權利和自由
8 、婦女、婚姻、家庭、母親、兒童和老人受國家保護
下面分別來看:
1 、平等權
我國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這我國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也是社會主義法制的一個基本原則。其基本精神是:凡我國公民都平等地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各項權利,也都平等地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各項義務;任何公民的合法行為,都平等地受到法律保護,違法犯罪行為也都平等地受到法律的制裁;任何公民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
2 、人身自由權
( 1 )公民人身自由的含義
公民的人身自由是公民參加各種社會活動和享有其他權利的先決條件,它包括生存權和自由權。
( 2 )公民人身自由的主要內容
人身自由;人格尊嚴;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第一,人身自由權
即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非經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並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
第二、人格尊嚴
即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
第三、住宅不受侵犯
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住宅。
第四、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即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護。除因國家安全或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國家安全部門、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對通信進行檢查外,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侵犯公民的上述人身自由權利構成犯罪的,應當受到刑事制裁。
下面我們分析一個案例,看看在這個案例中女大學生楊某及其父親的哪項憲法權利受到了侵害。
不坐我車打你頭破血流
女大學生楊某因和父親拒乘一輛滿員中巴車,自己被打一耳光,父親被打得頭破血流,額部縫了 5 針。據證人說,他當時看到 3 名男子將楊某打倒在地,並在其頭上連踹十幾腳後離開。然後打人者中年紀較大者又返回,在楊某頭上狠踢幾下。旁邊的年輕女孩上前攔阻,也遭此人毒打。打人者隨後跳上中巴車離去。
從案例中可以看出,楊某與其父的人身權受到嚴重傷害,應對加害人繩之以法。
3 、政治權利和自由
政治自由和權利包括兩部分內容:
一是政治權利,含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二是政治自由,含言論出版自由、集會結社自由和遊行示威自由。
( 1 )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這是公民參加管理國家事務的一項最基本的政治權利,體現了我國人民當家作主,管理國家事務的主人翁地位。我國法律規定,凡年滿 18 周歲的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依法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
( 2 )政治自由
這是公民表達個人見解和意願,進行正常社會活動,參加國家管理的一項基本權利。但公民的這些政治權利和自由必須依法行使,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權利和自由,否則不僅得不到法律的保護,反而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4 、宗教信仰自由
請看一段關於宗教信仰自由的視頻,通過這段視頻,希望大家能搞清楚宗教信仰自由的基本含義。
5 、監督權和取得賠償權
( 1 )監督權
公民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進行批評、建議、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
( 2 )取得賠償權
由於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侵犯公民權利而受到損失的人,有依法取得賠償的權利。
6 、社會經濟權利
社會經濟權利的內容包括以下方面:
( 1 )勞動權
即有勞動能力的公民有獲得工作並取得相應報酬的權利。勞動是一切有勞動能力的公民的權利和義務。國家採取各種措施和途徑,創造勞動就業的條件,加強勞動保護,改善勞動條件,提高勞動報酬和福利待遇,保障勞動權利的實現。
( 2 )休息權
即勞動者為保護身體健康和提高勞動效率而休養生息的權利。國家發展勞動者休息和休養設施,規定職工的工作時間和休假制度,保障勞動者休息權利的實現。
( 3 )退休人員的生活保障權
國家依照法律規定實行企業事業組織的職工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退休制度,並保障退休人員的生活水平不降低。
( 4 )物質幫助權
即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下,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國家建立待業保險、養老保險、社會救濟、醫療衛生等社會保障制度,以保障公民享有和行使這一權利。
7 、教育、科學、文化權利和自由
我國憲法規定,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國家培養青少年和兒童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公民有進行科學研究、文學藝術創作和其他文化活動的自由,國家對於從事教育、科學、技術、文化、藝術和其他文化事業的公民的有益於人民的創造性工作,給以鼓勵和幫助,並保障公民享有和行使這些權利和自由。
8 、婦女、婚姻、家庭、母親、兒童和老人受國家保護
我國憲法規定,婦女在政治、經濟、文化、社會和家庭生活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權利。國家依法保護婦女的合法權益,實行男女同工同酬,培養和選拔婦女幹部的政策。同時憲法還規定,婚姻、家庭、母親、兒童和老人受國家保護;實行計劃生育是男女雙方的義務;父母有撫養教育未成年子女的義務;成年子女有贍養扶助父母的義務;禁止破壞婚姻自由,禁止虐待兒童和老人;對虐待兒童和老人,以及拐賣婦女和兒童的犯罪,依法嚴厲懲處。
(三)行使權利的原則

『肆』 權力監督和制約原則及包括

權力制約原則是指憲法規定了國家權力的各部分之間相互監督、彼此牽制,以保障公知民內權利的原則。容權力制約原則在資本主義國家的憲法中主要表現為分權原則,在社會主義國家的憲法中主要表現為監督原則。
具體說來,在資本主義國家的憲法中,權力制約的原則主要表現為分權原則,在社會主義國家的憲法中,權力制約原則主要表現為監督原則。分權原則又稱為分權制衡原則,是指資本主義國家把國家權力分成幾個不同的道部分,分別由不同的國家機關獨立行使,這些國家機關在行使權力的過程中,保持一種相互牽制和相互平衡的關系。由巴黎公社首創、經馬克思主義經典作家闡述與強調的監督原則,則在社會主義國家的憲法中專得到了明確體現,並成為權力制約原則在社會主義憲法中的具體形式。首先,在人民與代表、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關屬系方面,一般都規定人民代表都由民主選舉產生,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人民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都可提出批評、意見和建議。其次,在不同國家機關之間的關系問題上,一般都規定了有關監督方面的內容。

『伍』 美國三權分立如何實現相互監督的例如,如果行駛權利的部門,也就是我們的行政部門,如果有人瀆職

美國的是分得最徹底的。立法權管決策和財政。行政權受另外2權的監督,它內也可以否決國會容的決議,但只能否一次;它也提名法官人選,但是不能撤換法官。司法權監督另外兩權,法官終身任職,除非瀆職和健康原因。
行政機關的公務員瀆職,由司法機關處理。不同州的法律不同,而且有各種判例,要看具體情況。

『陸』 如何理解紀委書記人選一般應當交流任職

一、中辦印發《省(自治區、直轄市)紀委書記、副書記提名考察辦法(試行)》等三個文件。

三個提名考察辦法緊扣提名考察作出規定,明確省(自治區、直轄市)紀委書記副書記、中央紀委派駐紀檢組組長副組長、中管企業紀委書記副書記的提名、考察以上級紀委會同組織部門為主。

1、在提名條件上,突出強調紀委書記、副書記人選要敢於監督、善於監督,注重從履行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監督責任表現突出的優秀幹部中選拔;

2、在幹部來源上,明確要拓寬選人視野和渠道,可以從紀檢監察系統內和系統外提名,

3、紀委書記人選一般應當交流任職。

二、紀委書記交流任職,主要目的是為了打破各級紀委對同級黨委的監督顧忌太多的問題。

在紀檢幹部隊伍的建設上,實踐中仍然存在一些體制機制上不適應、不協調問題,特別是各級紀檢機關查辦腐敗案件時受到的牽制還比較多。有的地方擔心查辦案件會損害形象、影響發展,存在壓案不辦、瞞案不報的情況。各級紀委對同級黨委的監督顧忌太多,無論是地方紀委、派駐機構還是企業紀檢機構,很少有發現和報告同級黨委問題的。有的地方出現系統性、塌方式腐敗,黨委主體責任和紀委監督責任嚴重缺失。有的地方紀委領導對反映同級黨委領導幹部問題的同志說:「你不要講了,我什麼也沒有聽見。」還有的紀檢幹部與腐敗分子搞利益共同體,搞貓鼠一氣。

這些現象很不正常,必須改變。2013年底的十八屆三中全會作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決定,其中,黨的紀律檢查體制改革是重要組成部分。地方紀委官員通過中央「空降」或異地交流任職產生,這是落實十八大以來,黨的紀律檢查體制改革的重要舉措,也折射出反腐逐漸邁向制度化。有助於打破一些地方官場長期以來形成的官官相護、互相充當保 護傘的「關系網」和「權力網」,破除監督障礙。

『柒』 如何加強人大任命幹部的任後監督

依法任免、監督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是憲法和法律賦予人大及其常委會的一項重要職權。在《監督法》出台的新形勢下,人大常委會如何進一步擴大任後監督內容,拓寬監督渠道,強化對幹部的任後監督,是當前人大工作的一項重要課題。
一、加強對任命幹部監督的重要性
人大常委會對任命幹部行使監督權與堅持黨管幹部原則是一致的,目的都是為了促進任命幹部廉潔從政、依法履職。我們認為,加強對任命幹部的監督主要有四方面需要:
加強對任命幹部的監督是落實「一切權力屬於人民」的需要。「一切權力屬於人民」的原則,是我國政治制度的法理基礎,是社會主義國家性質的根本體現。人大常委會依法對國家權力機關工作人員進行任命、罷免、免職和撤職,是法律賦予人大的一項權力。對任命幹部進行任後監督是人民當家作主、管理國家事務的題中應有之義。人大常委會依法任命幹部後,如果不加強對他們的監督,就很難行使罷免、免職撤職權力。
加強對任命幹部的監督是深化人大常委會監督權的需要。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都由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對它負責,受它監督。人大常委會對「一府兩院」的工作監督和法律監督,實質上是一個知情、處理和制裁的過程,與領導幹部的各方面表現密切相關,與幹部任後監督工作密切相關。人大常委會加強對任命幹部的監督,將有力促進行政問責制的落實,進一步明確行政問責的主體和客體,完善行政問責的程序和步驟,更好地促進「一府兩院」工作。因此,加強對任命幹部監督是人大常委會監督職能的一個延伸和具體形式。
加強對任命幹部的監督是反腐倡廉的需要。開展反腐敗斗爭,堅決懲處腐敗分子,是黨的自身建設的需要,是國家長治久安的需要。反腐倡廉工作盡管取得了一定成績,但形勢依然嚴峻。人民代表大會的主體是代表。代表大都工作在第一線,生活在最基層。他們對各級幹部的了解最直接、最廣泛,監督也比較有力。加強對任命幹部的監督,充分調動代表的監督積極性,就能更好地選人、用人,督促任命幹部用好手中的權力,保持廉潔自律,使自己真正成為人民的公僕。
加強對任命幹部監督是適應幹部人事制度改革的需要。我國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都有批評權和建議權。對於國家機關違法失職行為,公民有申訴權、控告權或者檢舉權。幹部人事制度改革的一個重要方面就是擴大人民群眾在幹部選拔中的知情權、參與權、選擇權和監督權。人大的監督是代表最廣泛的人民群眾的監督。人大常委會加強對任命幹部的監督,就能完善選拔任用、考核評價和激勵監督制度,通過機制創新推動幹部人事制度改革進一步向前發展。
二、人大任命幹部監督工作存在的問題
當前多數地方從擬任幹部的提名、考察到決定,都由黨委承辦,最後提請同級人大常委會任命。常委會組成人員往往只能在很短時間內,從考察材料和簡歷中去了解,在某種程度上造成「形式主義」和「走過場」現象。人大常委會對任命幹部也是「一任了之」,任命後沒有對其進行監督。存在的主要問題有:
一是思想認識沒有真正到位。有的認為幹部是黨管的,人大任免權是虛的。黨委的組織、紀檢部門對幹部進行了監督和管理,人大對任命幹部的監督也就沒有必要了。有的認為人大已經有了人事任免權,對任後的監督可有可無。如果人大常委會加強了對任命幹部的監督,就是在跟黨委爭權。
二是「重任輕免」現象比較普遍。人大常委會對任命幹部的任後監督比較薄弱,任命文件發了以後就無事了。只要黨委不提出免職、罷免或撤職,人大常委會通常不會主動提出。從目前各地做法看,一般都是違法違紀或離職了,人大常委會才會被動地使用免職、罷免或撤職等手段。這在放鬆任命幹部監督的同時,也無形中削弱了人事任免權的權威。
三是監督任命幹部的方式較少。對任命幹部的監督方面,聽取「一府兩院」工作匯報多,聽取任命幹部的個人匯報少。沒有建立必要的幹部任職情況檔案,對任命幹部的工作情況、思想政治情況掌握不多、不全、不準。人大常委會普遍沒有專門負責監督的工作機構。對任命幹部的監督方式剛性不足,缺乏強有力的監督措施。
四是任後監督制度不健全。各地人大常委會在人事任命上研究制定了一些行之有效的好制度,如任前法律考試、任前公示、頒發任命證書和表態發言等。但是對任後監督工作沒有一系列的制度來保障,任後監督的內容、方式和手段不明確,任後監督工作的隨意性大,缺乏規范。
三、加強對人大任命幹部監督的措施
(一)黨委要積極支持人大加強對幹部的任後監督。各級黨委要增強憲法意識,從提高黨的領導水平和執政水平的高度,支持地方國家權力機關加強對幹部任後監督工作,維護人大常委會人事任免權的權威,切實發揮人大在政治生活和地方事務中的重要作用。要進一步提高人大常委會主要領導在同級黨委中的地位,避免任免工作中的不協調。對應遞交人大及其常委會選舉、任免的重要人事安排,黨委有關領導要與人大常委會領導溝通,聽取意見。要推廣黨委組織部門與人大常委會相關工作機構聯合考核幹部的方式。組織人事部門對人大任命幹部的考核,應同時通知人大機構並請人大常委會委派有關人員參加,考核結果應同時送人大機構。同時,要督促任命幹部自覺增強人大意識和法律意識,時刻牢記自己是人大及其常委會任命的幹部,虛心接受人大監督,認真貫徹執行人大及其常委會作出的決議決定。如從2004年開始,北京市朝陽區區委組織部門對幹部進行考核時,區人大常委會辦公室也會派人參加,組織部和人大辦公室分別提出對被考核人的考核意見,有問題互相協商,效果比較好。

(二)人大要強化完善幹部任後的監督機制。要制定出台與任後監督相配套的專門法律法規,明確並完善任後監督的處置性程序,使幹部任後監督工作做到有法可循、有規可依。要擴展現有的行之有效的任後監督形式,充分運用定期審議工作報告、開展工作評議、進行離任審計、組織代表視察、加強信訪工作等方式,重點圍繞幹部任期目標、工作實績、辦理代表議案建議、接受監督以及廉政情況等對任命幹部進行監督。比如,2007年4月,樂清市人大常委會決定,在一年中以召開三次常委會專題會議的方式,聽取市政府7位副市長關於全年工作思路、年中工作進展情況和年末工作成果的匯報,人大常委會依法對其進行審議和監督。要加強剛性監督方法的應用,善於運用質詢、特定問題調查、撤職、罷免等手段,加強任後監督工作。人大常委會要建立《任命幹部任職檔案》,相應工作機構應建立任命幹部的有關情況檔案。任命幹部每年要向人大常委會遞交書面述職報告,必要時可以聽取任命幹部的述職。人大常委會把述職報告裝訂成冊,印發常委會組成人員,使常委會組成人員了解任命幹部的情況。
(三)要善於形成監督合力。人大常委會要創新監督方法,善於藉助「外力」來加強對幹部的任後監督,包括紀委、組織部、監察局、新聞媒體和群眾的力量,形成監督合力,還要善於藉助審計部門,對任命幹部執行國家財經政策、會計制度等情況進行審計,對其政績作出客觀公正的評價。要善於發揮人大代表的作用,重視群眾的來信、來訪、檢舉和控告,加強對幹部的任後日常監督。要推行任命幹部民意測評、工作績效評估、定期約談制等新舉措,積極探索人事監督工作的新途徑。對政績突出、清正廉潔的優秀幹部,可由人大常委會依法作出授予榮譽稱號等,並通過新聞媒體進行宣傳,不斷增強人大監督實效。

『捌』 政協選舉的需要通過的兩個決定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 是中國人民愛國統一戰線的組織,是中國共產黨領導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重要機構。人民政協由中國共產黨、各民主黨派、無黨派民主人士、人民團體、各民族和各界的代表,台灣同胞、港澳同胞和歸國僑胞代表以及特別邀請人士組成。團結和民主是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兩大主題。
政協委員產生的具體運作步驟一般為:

一、提名推薦。推薦全國委員會委員名單,由各黨派中央、各人民團體、無黨派民主人士、各個界別等協商提出。在地方的全國委員會委員,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協商推薦。

二、協商確定建議名單。對各方面提出的推薦名單由中共黨委組織有關部門進行綜合平衡,反復同各推薦方面協商形成建議名單。

三、政協常務委員會會議通過。將委員建議名單提交常務委員會會議進行協商和表決,經全體常務委員過半數同意予以通過。

四、公布。

(一)人民政協的組成原則

1、按黨派、團體和界別組織。人民政協由各政黨、人民團體、無黨派人士及各族各界代表人士組成。按黨派、團體和界別組成,是人民政協構成的一大特色。政協委員不是以地區代表的身份進入政協,而是以黨派、團體、界別代表的身份進入政協,以黨派、團體、界別代表的身份進行活動。按黨派和界別組成,既是人民政協構成的一個顯著特點,也是人民政協得以存在的一個重要根據。

2、協商產生。人民政協的參加單位、委員名額和人選,由協商的辦法產生。由上屆全國(地方)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協商決定。在每屆全國委員會和地方委員會任期內,有必要增加或變更參加單位、委員名額和決定人選時,由該屆常務委員會協商決定。

3、贊成政協章程。贊成政協章程,是人民政協組成的基本原則之一。各黨派和團體,都享有憲法規定范圍內的政治自由、組成獨立和法律地位平等,都有獨立自主地處理各自內部事務的權利。但是,一旦參加人民政協,就必須遵守和履行人民政協章程。參加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和地方委員會的單位和個人,如果嚴重違反政協章程或全體會議和常務委員會要根據情節經重給予警告處分,或撤銷其參加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或地方委員會的資格。在贊成章程所提出的政治綱領、政治准則和其它規定的基礎上,黨派和團體經人民政協的常務委員會協商同意,個人經政協常務委員會協商邀請,可參加人民政協。

(二)政協全國委員會

1、全國委員會的組成結構

(1)全國委員會。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由中國共產黨、各民主黨派、無黨派人士、人民團體、各少數民族和各界的代表、台灣同胞、港澳同胞和歸國僑胞的代表以及特別邀請的人士組成,包括中共和8個民主黨派、無黨派民主人士、工商聯、共青團、工會、婦聯、青聯、科協、台聯、文化藝術界、科技界、社科界、經濟界、農林界、教育界、體育界、新聞出版界、醫葯衛生界、對外友好團體、社會救濟福利團體、少數民族、僑聯、香港同胞、澳門同胞、宗教界、特別邀請人士等。當然,人民政協全國委員會的組織結構和政協的任務的變化而發展變化的。

(2)常務委員會。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設常務委員會主持會務。常務委員會由全國委員會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常務委員組成。全國委員會主席主持常務委員會的工作,副主席和秘書長協助主席工作。常務委員會的候選人由參加全國委員會的各黨派、團體、各民族和各界人士協商提名,經全國委員會全體會議選舉產生。「協商提名」和「選舉產生」是政協常委會產生的一個特點。它既有政協特有的協商民主的一面,也有一般民主選舉的一面。在選舉的具體操作環節上,全國委員會的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和常務委員分別由全國委員會全體會議選舉產生,當選的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和常務委員,組成常務委員會。

(3)主席會議。政協全國委員會的主席會議由主席、副主席和秘書長組成,在常務委員會閉會期間,處理常務委員會的重要日常工作。

2、全國委員會的工作機構

政協全國委員會的工作機構是專門委員會和辦公廳。專門委員會是在常務委員會和主席會議領導下,組成委員進行經常性活動的工作機構。設主任1人,副主席若幹人,由常務委員會決定國;設委員若幹人,由主席會議決定。目前,政協全國委員會共有9個專門委員會,即:提案委員會、經濟委員會、人口資源環境委員會、科教文衛體委員會、社會和法制委員會、民族和宗教委員會、文史資料委員會、港澳台僑委員會、外事委員會。辦公廳是政協全國委員會的辦事機構,在秘書長領導下,工作主要任務是承辦全國委員會各項具體日常事務,基本職責是搞好服務,當好參謀。辦公廳下設若干辦事機構。

(三)人民政協的地方委員會

1、地方委員會的組織機構

人民政協的地方委員會大致包括省、自治區、直轄市委員會,自治區、地級市委員會,縣、縣級市、市轄區委員會三級。地方委員會的組成除縣級委員會外,政協省、自治區、直轄市委員會和省轄市委員會的組成大體與全國委員會相同。政協各級地方委員會設主席、副主席若幹人和秘書長。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和市轄區的地方委員會,根據情況,也可不設秘書長。各級地方委員會設常務委員會主持會務。常務委員會由地方委員會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和常務委員組成,政協地方委員會的主席主持常務委員會的工作,副主席、秘書長協助主席工作。主席、副主席、秘書長組成主席會議。在常務委員會休會期間,主席會議處理常務委員會的重要日常工作。

2、地方委員會的工作機構

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地方委員會設立辦公廳,專門委員會及其他工作機構的設置按當地實際情況和工作需要,由常務委員會決定。自治州、設區的市和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的地方委員會的工作機構設置,由各自的常務委員會按當地實際情況和工作需要決定。

(四)人民政協各級組織的關系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對地方委員會的關系和上一級地方委員會對下一級地方委員會的關系是指導關系,不是領導和被領導關系。上下級政協之間,就組織關系而言,沒有直接的隸屬關系,不存在垂直領導。「上一級政協組織」和「下一級政協組織」的稱謂,上下級政協之間,系指它們是上一級行政區域的政協組織和下一級行政區域的政協組織。各級地方政協的人事安排由各地方自行決定,不由上一級政協決定,上一級政協對下一級政協沒有人事處置權。就工作關系而言,地方各級政協的工作由地方各自自行安排。上一級政協對下一級政協的工作安排沒有決定權。

上下級政協之間的指導關系主要體現在:政協全國委員會對政協全國性的問題作出決議,地方委員會對政協地區性的問題作出決議,以指導和規范全國或地方政協的工作。地方委員會對全國委員會的全國性決議,下級地方委員會對上級地方委員會的全地區性決議,都有遵守和履行的義務。除此之外,還包括上級政協通過各種形式和途徑加強同下級政協的工作聯系,溝通情況,交流經驗,研究探討人民政協帶共性的問題,互相協作,推進工作等。
(一)人民政協主要職能的確定

人民政協履行職能的活動與它組織上的建立是同時開始的。但將政治協商、民主監督、參政議政規定為人民政協的主要職能,則經歷了一個逐步明確和充分的發展進程。

政治協商作為人民政協的職能,是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一誕生即在人民政協組織中得以確定的。這一職能一度曾用過民主協商的提法,意在強調政治協商的民主性。

人民政協的民主監督職能源於中國共產黨同各民主黨派之間的互相監督,以及接受和反映人民群眾意見,對政府工作提出建議和批評。1979年6月,鄧小平在全國政協五屆二次會議的開幕詞中指出:「中國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繼續需要政協就有關國家的大政方針、政治生活和四個現代化建設中的各項社會經濟問題,進行協商討論,實行互相監督,發揮對憲法和法律實施的監督作用。」1982年制定的政協章程規定:人民政協「對國家的大政方針和群眾生活的重要問題進行政治協商,並通過建議和批評發揮民主監督作用」。劉瀾濤同志在關於章程修改案的說明中指出,這就是「人民政協的主要職能」,從此,民主監督作為人民政協職能之一被明確下來,並在以後的文件中正式使用。

參政議政作為對新時期政協工作內容的一種表述,作為政治協商和民主監督職能的拓展和延伸,是從80年代中期開始採用,並逐漸被黨政領導機關認同和倡導。1994年3月全國政協八屆二次修訂後的章程明確規定:人民政協的「主要職能是政治協商和民主監督,組織參加本會的各黨派、團體和各族各界人士參政議政」。這是迄今為止對政協主要職能的最完整、最明確的表述。此後,參政議政與政治協商、民主監督並列為政協的三大主要職能。

(二)政協三大職能的內容和形式

1、政治協商。政治協商是對國家和地方的大政方針以及政治、經濟、文化和社會生活中的重要問題在決策之前進行協商和就決策執行過程中的重要問題進行協商。其主要內容包括:(1)國家(地方)在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建設、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社會主義民主法制建設和改革開放中的重要方針政策及重要部署;(2)政府工作報告;(3)國家(地方)財政預算;(4)國家(地方)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5)國家(地方)政治生活方面的重大事項;(6)國家(地方)的重要法律草案;(7)重要人事變動;(8)行政區劃的變動;(9)群眾重大問題;(10)各黨派之間的共同事務;(11)政協內部的重要事務;(12)有關愛國統一戰線的其它主要問題等。

政治協商的主要形式是政協舉行的各種協商會議,其中包括:政協委員會全體會議,常務委員會會議,主席會議,常務委員專題座談會,各專門委員會會議以及根據需要召開的各黨派、無黨派愛國人士、人民團體、少數民族人士和各界愛國人士的代表參加的協商座談會等。此外,還可以通過舉辦或應邀參加各種情況通報會、聽政會等進行協商活動。

政治協商通常由政協全國委員會和地方委員會的主要會議組織。主席會議根據中共黨委、人大常委會、人民政府、各民主黨派、各人民團體以及黨政有關部門的提議,安排協商活動並決定協商的形式和參加范圍,主席會議認為需要協商的問題,也可以向上述有關方面建議將有關重要問題提交政協協商。政協進行協商可視情況邀請中共黨委、人民政府及黨政有關部門負責人參加會議,並請有關負責人就提交協商的問題作出說明。協商的議題與會期確定之後,政協有關機構至少提前一周將會議通知及有關文件送達參加會議的人員,以便與會人員事先做好准備,充分反映各方面的意見。政協的協商會議和重要活動,一般應作新聞報道。

2、民主監督。民主監督是對國家憲法、法律和法規的實施,重大方針政策的貫徹執行,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工作,通過建議和批評進行監督。民主監督的內容主要包括:(1)國家憲法與法律、法規的實施情況;(2)中央和國家領導機關制定的重要方針政策的貫徹執行情況;(3)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財政預算執行情況;(4)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履行職責、遵紀守法、為政清廉等方面的情況;(5)參加政協的各單位和個人遵守政協章程和執行政協決議的情況等。民主監督的主要形式有:(1)各級政協委員會的全體會議、常務委員會會議或主席會議向各級黨委、政府提出建議案;(2)各專門委員會提出建議或有關報告;(3)委員視察、委員提案、委員舉報或以其他形式提出的批評和建議;(4)參加黨委、政府有關部門組織的調查和檢查活動等。

民主監督既可以由各級政協委員、常務委員會、主席會議和專門委員會來也可以由政協或有關部門組織、邀請委員進行調查、視察,以及委員個人或聯名提出提案、舉報等辦法來進行。政協各專門委員會的重要建議和委員的重要提案,可由有關專委會通過後提交常委會或主席會議討論。經常務委員會或主席會議通過後,以常務委員會或主席會議建議案的形式向有關方面提出。以人民政協常務委員會、主席會議或以各專門委員會名義提出的建議、意見和批評,均由全國政協辦公廳以正式文件形式送達有關方面或部門。地方政協對於上述意見、建議和批評,一般以當地政協委員會或辦公廳(室)名義報送。

對以政協組織名義提出的建議、意見和批評,有關方面或部門應積極負責地進行處理,將將結果盡快以正式文件形式作出答復。對政協參加單位和委員個人的提案和舉報,有關部門同樣應認真負責地對待,及時予以處理答復。

3、參政議政。參政議政是政治協商、民主監督的拓展和延伸。參政議政的主要內容和基本特徵就是政治協商、民主監督。同時,參政議政又不是簡單地等同於政治協商和民主監督,而是它的拓展和延伸。參政議政的主要內容,除政治協商、民主監督的內容之外,還包括:選擇人民群眾關注、黨政部門重視、政協有條件做的課題,組織調查研究,積極主動地向黨政領導機關提出建設性意見;通過多種方式,廣開言路,廣開才路,充分發揮委員專長和作用,為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獻計獻策;廣泛參與政治、經濟、文化和社會活動,對一些共同關心的事項開展評議等。

參政議政的主要形式,除包括政治協商、民主監督的形式外,各級政協在組織各民主黨派、團體和各界人士參政議政的實踐中,總結和堅持了一些行之有效的活動形式,如:通過新聞媒介表達委員參政議政的意見;舉辦委員活動日,增加參政議政的內容;舉辦各種形式的座談、學習、紀念、聯誼等活動,溝通情況,加深友誼,調動政協委員知情出力、參政議政的積極性,自覺主動地反映情況和意見;開展引進項目、技術、資金和提供信息,扶貧支邊等出實招、獻良策、辦實事活動等。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建立於1949年9月。它的誕生,揭開了新中國的第一頁,宣告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成立。50多年以來,人民政協在這個歷史進程中,不斷得到發展和完善。

(一)人民政協的誕生

1、新政治協商會議的籌備。1948年春,中國共產黨領導的人民解放戰爭即將進入解放全中國的決戰階段。隨著軍事戰線上的節節勝利,政治戰線上的斗爭也進入了新的高潮,革命統一戰線迅速擴大。1948年4月30日,中共中央發布紀念「五一」國際勞動節的口號,號召「各民主黨派、各人民團結、各社會賢達迅速召開政治協商會議,討論並實現召開人民代表大會,成立民主聯合政府」。這一號召,得到了社會各界的積極響應。經過一系列的准備工作,1949年6月15日,新政治協商會議籌備會在北平開幕。會議通過了《新政治協商會議籌備會組織條例》,並選舉毛澤東等21人組成新政協籌備常務委員會。籌備會還決定設立6個小組,分別負責下列工作:擬定參加新政治協商會議的單位和各單位代表名單;起草新政協組織條例;起草新政協共同綱領;起草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組織法;起草大會宣言;擬定國旗、國徽及國歌方案等。籌備會還經過充分醞釀、討論和反復協商,決定新政治協商會議定名為「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並通過了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的會徽。

2、人民政協第一屆全體會議的召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誕生。1949年9月21日,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屆全體會議在北平召開。參加會議代表共662人,其中共產黨約佔44%,非共產黨員約佔56%。體現了我國統一戰線空前的廣泛發展和全國一切愛國民主力量的大統一、大匯合。會議一致通過了我國建國初期的根本大法《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通過了《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組織法》、《中共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組織法》,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都定於北平,自即日起北平改名為北京;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紀年採用公元;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歌未正式制定前,以《義勇軍進行曲》為國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旗為五星紅旗等四項議案。9月30日,會議還選舉產生了政協第一屆全國委員會委員,選舉毛澤東為中央人民政府主席,朱德、劉少奇、宋慶齡、李濟深、張瀾、高崗為副主席,陳毅等56人為委員,組成中央人民政府會議。隨後,會議通過了《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屆全體會議宣言》,朱德致閉幕詞。至此,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屆全體會議光榮地完成了建立新中國的歷史使命,宣告勝利閉幕。

3、第一屆全國委員會的工作。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屆全體會議選舉產生的政治第一屆委員會,於1949年10月9日舉行第一次會議,會議選舉毛澤東為政協第一屆全國委員會主席,周恩來、李濟深、沈鈞儒、郭沫若、陳叔通為副主席,李維漢為秘書長,毛澤東等28人為常務委員。1949年10月18日,會議通過了《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工作條例》。並根據《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組織法》的規定和客觀形勢的需要,把政協工作歸納為三大類:一是中國共產黨和中央人民政府以及政務院就一些有關國家大政方針包括重大法案,提到政協全國委員會或常委會進行協商。經過協商,取得協議,再由政府制定成法律、法令,公布實行。二是協助政府動員人民開展各項社會改革運動,鞏固新生的人民政權,恢復和發展國民經濟。三是就統一戰線內部的重大問題進行協商。概括起來,主要有:(1)協商國是、審議法案、提出方案;(2)協助政府開展社會改革運動;(3)調整關系、增進團結;(4)維護世界和平,促進國際合作與交往;(5)為召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進行准備。

(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召開後的人民政協

1、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召開後人民政協組織和職能的變化。1954年9月,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在北京召開。至此,作為代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職權的第一屆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已圓滿完成其歷史使命。但人民政協作為最廣泛的統一戰線組織將繼續存在並發揮作用,並且它的組織和職能也相應作了調整。1954年10月,全國政協召開了一屆六十一次常委會議。會議接受了周恩來代表中共中央提出的有關召開政協換屆會議的建議,即:第一,第二屆全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的組織形式,由第一屆的全體會議、全國委員會、常務委員會三個層次,改變為全國委員會和常務委員會兩個層次,不再召開全體會議;第二,地區和軍隊由於已選出代表參加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今後不再參加人民政協;第三,不再制定新的《共同綱領》,以原組織法為基礎,另行起草人民政協章程。1954年12月21日,政協第二屆全國委員會第一次會議在北京舉行。會上,周恩來作了關於國內外形勢和第二屆全國委員會任務的報告。他指出:現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既已召開,人民政協代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職權有政權機關的作用就消失了,但人民政協本身的統一戰線作用仍然存在,就過去五年來說,作為代表權力機關的只是第一屆全體會議,而經常工作的全國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則是統一戰線組織,今後人民政協在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下,將繼續作為團結各民族、各民主階級、各民主黨派、各人民團體、國外華僑和其它愛國民主人士的人民民主統一戰線組織,發揮它就有的作用。會議通過了《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章程》,對人民政協的性質、任務和共同遵守的准則以及基本組織原則都作了明確的規定。會議還選舉周恩來為政協第二屆全國委員會主席。推舉第一屆全國委員會主席毛澤東為第二屆全國委員會名譽主席。以後第三、四屆全國委員會,周恩來、毛澤東分別連任主席、名譽主席。

2、十年動亂中的人民政協。1966年5月至1976年10月的「文化大革命」,使黨、國家和人民遭到建國以來最嚴重的挫折和損失。人民政協工作由於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肆決踐踏統一戰線政策,而被迫陷於停頓。1971年以後,全國政協在周恩來的指導下,逐漸恢復部分活動。如:1973年10月,組織部分全國政協常委參加中共中央召集的關於第四屆全國人大代表候選人名單的協商等等。同時,恢復了民主黨派中央、全國工商聯和全國政協無黨派直屬的人士的學習組,並組織部分愛國人士到各地參觀等。1976年10月,粉碎「四人幫」反革命集團後,人民政協才結束了長達10年的停頓狀態,開始為全面恢復工作進行准備。

(三)社會主義建設新時期的人民政協

粉碎「四人幫」反革命集團後,政協開始恢復工作。1978年2月,召開了全國政協五屆一次會議。會議通過了人民政協的第二部章程,選舉鄧小平為政協第五屆全國委員會主席。中共十一屆三中全會後,1979年6月,政協第五屆全國委員會舉行第二次會議。鄧小平主席在會上發表的具有重要歷史意義的開幕詞中指出:我們的國家進入了以實現四個現代化為中心任務的新的歷史時期,我國的統一戰線也進入了一個新的歷史階段。統一戰線已成為工人階級領導的、工農聯盟為基礎的社會主義勞動者和擁護社會主義的愛國者的廣泛聯盟。新時期統一和人民政協的任務,就是要調動一切積極因素,團結一切可以團結的力量,同心同德,群策群力,維護和發展安定團結的政治局面,為把我國建設成現代化的社會主義強國而奮斗。人民政協是發揚人民民主,聯系各方面群眾的一個重要組織。中國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繼續需要政協就有關國家的大政方針、政治生活和四個現代化建設中的各項問題進行協商討論,實施互相監督,發揮對憲法和法律實施的監督作用。這次會議以後,人民政協工作沿著正確的軌道蓬勃發展,揭開了新的歷史篇章。1982年12月,根據中共十一 屆三中全會以後,國家政治、經濟、文化生活的新變化以及統一戰線和人民政協工作的新發展,對1954年通過的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章程進行了修改,對政協的性質、任務、作用以及工作總則和組織總則等問題作出了規定。這部章程,第一次明確闡述了人民政協的主要職能是政治協商、民主監督。

人民政協在五屆全國委員會主席鄧小平的領導下,進入了新的歷史發展階段,逐步開創人民政協的新局面。在這個基礎上,人民政協在第六屆、第七屆全國委員會主席鄧穎超、李先念的領導下,高舉愛國主義和社會主義兩面旗幟,各項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績,進一步鞏固和發展了人民政協工作的大好局面。1989年,政協第七屆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制定了《政協全國委員會關於政治協商、民主監督的暫行規定》,陸續制定了常務委員會工作規則、專門委員會組織通則、各專門委員會工作簡則、委員視察簡則、提案工作條例等,對會議的協商、議事規則和具體工作程序予以明確和規范,使政協的各項工作逐步走上規范化、制度化的軌道。

1993年3月召開了全國政協八屆一次會議,選舉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李瑞環擔任全國政協主席。幾年來,全國政協和各級地方政協以鄧小平理論為指導,選好角度,發揮優勢,認真履行主要職能,各項工作取得了新的進展,出現了更加生動活潑的局面。1994年3月,全國政協八屆二次會議,以中共十四大精神為指導,對1982年章程又作了部分、必要的修改。修改後的章程在一些重要提法上同憲法修正案相銜接,並把參政議政作為政協的主要職能之一。1995年1月,將《政協全國委員會關於政治協商、民主監督的暫行規定》,修訂為《政協全國委員會關於政治協商、民主監督、參政議政的規定》,正式通過施行。中共中央為此發出通知,要求各級黨委認真貫徹執行。這個規定的通過和實施,對切實推進政協履行職能的規范化、制度化建設,推進人民政協事業的發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玖』 中共十一屆全國人大會議主要成就有哪些

兩會
兩會是指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政治協商會議,每年3月份「兩會」先後召開全體會議一次,每5年稱為一屆,每年會議稱X屆X次會議。 "兩會」召開的意義在於:將」兩會」代表從人民中得來的信息和要求進行收集及整理,傳達給黨中央,「兩會」代表是代表著廣大選民的一種利益的,代表著選民在召開兩會期間,向政府有關部門提出選民們自己的意見和要求。 地方每年召開的人民代表大會和政協會議也稱為兩會,通常召開的時間比全國「兩會」時間要早。
人民代表大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它的常設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人民代表大會簡介

人民代表大會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權力機關。包括: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設區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會;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的人民代表大會;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是地方國家權力機關。
人民代表大會由民主選舉產生。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特別行政區和人民解放軍選出的代表組成。省、自治區、直轄市、設區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會由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選出的代表組成。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以及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由選民直接選出的代表組成。

在一九七五年憲法中有「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人民行使權力的機關,是以工農兵代表為主體的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現行憲法則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國家立法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特別行政區和軍隊選出的代表組成。各少數民族都應當有適當名額的代表。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持。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和代表產生辦法由法律規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五年。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任期屆滿的兩個月以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必須完成下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如果遇到不能進行選舉的非常情況,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全體組成人員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數通過,可以推遲選舉,延長本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任期。在非常情況結束後一年內,必須完成下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每年舉行一次,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召集。如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認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提議,可以臨時召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的時候,選舉主席團主持會議。
職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修改憲法;

(二)監督憲法的實施;

(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國家機構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四)選舉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

(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的提名,決定國務院總理的人選;根據國務院總理的提名,決定國務院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的人選;

(六)選舉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根據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的提名,決定中央軍事委員會其他組成人員的人選;

(七)選舉最高人民法院院長;

(八)選舉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

(九)審查和批准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和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

(十)審查和批准國家的預算和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

(十一)改變或者撤銷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不適當的決定;

(十二)批准省、自治區和直轄市的建置;

(十三)決定特別行政區的設立及其制度;

(十四)決定戰爭和和平的問題;

(十五)應當由最高國家權力機關行使的其他職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有權罷免下列人員: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

(二)國務院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

(三)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和中央軍事委員會其他組成人員;

(四)最高人民法院院長;

(五)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

憲法的修改,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提議,並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全體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數通過。

法律和其他議案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全體代表的過半數通過。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由下列人員組成:

委員長,

副委員長若幹人,

秘書長,

委員若幹人。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中,應當有適當名額的少數民族代表。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舉並有權罷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不得擔任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的職務。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每屆任期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它行使職權到下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出新的常務委員會為止。

委員長、副委員長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解釋憲法,監督憲法的實施;

(二)制定和修改除應當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三)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進行部分補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該法律的基本原則相抵觸;

(四)解釋法律;

(五)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審查和批准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國家預算在執行過程中所必須作的部分調整方案;

(六)監督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工作;

(七)撤銷國務院制定的同憲法、法律相抵觸的行政法規、決定和命令;

(八)撤銷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權力機關制定的同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地方性法規和決議;

(九)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根據國務院總理的提名,決定部長、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的人選;

(十)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根據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的提名,決定中央軍事委員會其他組成人員的人選;

(十一)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的提請,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審判員、審判委員會委員和軍事法院院長;

(十二)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提請,任免最高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員、檢察委員會委員和軍事檢察院檢察長,並且批准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任免;

(十三)決定駐外全權代表的任免;

(十四)決定同外國締結的條約和重要協定的批准和廢除;

(十五)規定軍人和外交人員的銜級制度和其他專門銜級制度;

(十六)規定和決定授予國家的勛章和榮譽稱號;

(十七)決定特赦;

(十八)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如果遇到國家遭受武裝侵犯或者必須履行國際間共同防止侵略的條約的情況,決定戰爭狀態的宣布;

(十九)決定全國總動員或者局部動員;

(二十)決定全國或者個別省、自治區、直轄市進入緊急狀態;

(二十一)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主持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工作,召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副委員長、秘書長協助委員長工作。

委員長、副委員長、秘書長組成委員長會議,處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重要日常工作。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設立民族委員會、法律委員會、財政經濟委員會、教育科學文化衛生委員會、外事委員會、華僑委員會和其他需要設立的專門委員會。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各專門委員會受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領導。

各專門委員會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領導下,研究、審議和擬訂有關議案。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認為必要的時候,可以組織關於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並且根據調查委員會的報告,作出相應的決議。

調查委員會進行調查的時候,一切有關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公民都有義務向它提供必要的材料。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有權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分別提出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職權范圍內的議案。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開會期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在常務委員會開會期間,有權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提出對國務院或者國務院各部、各委員會的質詢案。受質詢的機關必須負責答復。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非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主席團許可,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非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許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審判。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各種會議上的發言和表決,不受法律追究。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必須模範地遵守憲法和法律,保守國家秘密,並且在自己參加的生產、工作和社會活動中,協助憲法和法律的實施。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應當同原選舉單位和人民保持密切的聯系,聽取和反映人民的意見和要求,努力為人民服務。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受原選舉單位的監督。原選舉單位有權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罷免本單位選出的代表。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組織和工作程序由法律規定。(摘自《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章第一節)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簡稱人民政協)是中國人民愛國統一戰線的組織,是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的重要機構,是中國政治生活中發揚社會主義民主的一種重要形式。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是中國各族人民經過長期的革命斗爭,在新中國成立前夕,由中國共產黨和各民主黨派、無黨派民主人士、各人民團體、各界愛國人士共同創立的。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又稱「新政協」,以別於1946年1月召開的「舊政協」。1945年抗日戰爭勝利後,中國共產黨和國民黨在重慶談判,決定為組諸新政府而召開政治協商會議。1946年1月10日,政治協商會議在重慶召開,參加這次會議的有中國國民黨、中國共產黨、中國民主同盟、中國青年黨和社會賢達五個方面。同年11月,國民黨撕毀政治協商會議決議,單方面宣布召開「國民大會」,遂使政治協商會議即舊政協解體。

1948年4月30日,中共中央發布紀念「五一」國際勞動節的口號,提出召開新的政治協商會議,成立民主聯合政府的號召,各民主黨派、各人民團體、無黨派民主人士及國外華僑積極響應,參加籌備新政治協商會議。

1949年1月30日,北平宣布和平解放。6月15日,新政治協商會議籌備會在北平開幕,參加會議的有23個單位的代表共134人。9月17日,新政治協商會議籌備會第二次全體會議正式決定將新政治協商會議定名為「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

1949年9月21日,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屆全體會議在北平隆重舉行,宣告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正式成立。參加會議的有46個單位的代表共662人。會議通過了《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組織法》這三個為新中國奠基的歷史性文件。會議還通過了關於國旗、國歌、國都、紀年等項決議,會議選舉了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屆全國委員會的委員,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在當時還不具備召開普選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條件下,肩負起執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職權的重任,完成了建立新中國的歷史使命,揭開了新中國歷史的第一頁。

1954年9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在北京召開。會議通過並公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至此,作為代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職權的第一屆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以圓滿完成其歷史使命而載入史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召開後,人民政協作為中國共產黨領導的人民民主統一戰線的組織繼續存在。在國家政治生活和社會生活以及對外友好交往活動中繼續發揮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的作用,為推動社會主義革命和建設事業的發展作出了重要貢獻。

迄今為止,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舉行過九屆全國委員會會議。毛澤東當選為第一屆全國委員會主席,周恩來當選為第二、第三、第四屆全國委員會主席,鄧小平當選為第五屆全國委員會主席,鄧穎超當選為第六屆全國委員會主席,李先念當選為第七屆全國委員會主席,李瑞環當選為第八屆、第九屆全國委員會主席,賈慶林當選為第十屆全國委員會主席。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將長期存在和發展。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是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由中國共產黨、8個民主黨派、無黨派民主人士、人民團體、各少數民族和各界的代表,台灣同胞、港澳同胞和歸國僑胞的代表,以及特別邀請的人士組成,具有廣泛的社會基礎。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根據中國共產黨同各民主黨派和無黨派人士「長期共存,互相監督,肝膽相照,榮辱與共」的方針,對國家的大政方針和群眾生活的重要問題進行政治協商,並通過建議和批評發揮民主監督作用。人民政協的主要職能是政治協商和民主監督,組織參加本會的各黨派、團體和各族各界人士參政議政。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的一切活動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為根本的准則。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設全國委員會和地方委員會。

政協全國委員會每屆任期5年。設主席、副主席若幹人和秘書長。政協全國委員會全體會議每年舉行一次。政協全國委員會設常務委員會主持會務。常務委員會委員由全國委員會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和常務委員組成。全國委員會主席主持常務委員會的工作。主席、副主席、秘書長組成主席會議,處理常務委員會的重要日常工作。

第十屆全國政協委員2238人,常務委員299人,主席、副主席、秘書長26人。主席賈慶林,副主席王忠禹、廖 暉、劉延東、阿沛•阿旺晉美、帕巴拉•格列朗傑、李貴鮮、張思卿、丁光訓、霍英東、馬萬祺、白立忱、羅豪才、張克輝、周鐵農、郝建秀、陳奎元、阿不來提•阿不都熱西提、徐匡迪、李兆焯、黃孟復、王選、張懷西、李 蒙、董建華、張梅穎、張榕明。

政協全國委員會設副秘書長若幹人,協助秘書長進行工作。設立辦公廳,在秘書長領導下進行工作。設立若干專門委員會及其他工作機構。十屆全國委員會設立了提案委員會、經濟委員會、人口資源環境委員會、教科文衛體委員會、社會和法制委員會、民族和宗教委員會、港澳台僑委員會、外事委員會、文史資料委員會等9個專門委員會。

省、自治區、直轄市設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委員會;自治州、設區的市、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和市轄區,凡有條件的地方,均可設立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各地方的地方委員會。地方各級委員會每屆任期5年。各級地方委員會設主席、副主席若幹人和秘書長。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和市轄區的地方委員會根據具體情況,也可不設秘書長。各級地方委員會的全體會議每年至少舉行一次。

政協全國委員會對地方委員會的關系和地方委員會對下一級地方委員會的關系是指導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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