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衛生監督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衛生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推進全省醫葯衛生體制改革,擬訂衛生改革與發展的規劃和政策,組織起草衛生、中醫葯、食品安全、葯品、醫療器械相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
(二)貫徹執行國家基本葯物制度和葯物政策,組織實施葯品法典和國家基本葯物目錄,擬訂基本葯物的遴選、采購、配送、使用的政策措施,會同有關部門提出基本葯物目錄內葯品生產的鼓勵扶持政策,提出基本葯物價格政策的建議。
(三)承擔食品安全綜合協調、組織查處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責任,組織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標准,負責食品及相關產品的安全風險監測、評估、預警工作,組織實施食品安全檢驗機構資質認定的條件和檢驗規范,統一發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
(四)統籌規劃與協調衛生資源配置,指導區域衛生規劃的編制和實施。
(五)組織制定並實施農村衛生發展規劃和政策措施,負責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綜合管理。
(六)制定社區衛生、婦幼衛生發展規劃和政策措施,規劃並指導社區衛生服務體系建設,負責婦幼保健的綜合管理和監督。
(七)負責疾病預防控制工作,制定重大疾病防治規劃、免疫規劃和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協調有關部門對重大疾病實施防控與干預,發布法定報告傳染病疫情信息。
(八)負責衛生應急工作,制定衛生應急預案和政策措施,負責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監測預警和風險評估,指導實施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預防控制與應急處置,發布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信息。
(九)貫徹中西醫並重的方針,擬訂中醫葯事業發展規劃、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負責中醫、中西醫結合工作的管理。
(十)指導規范衛生行政執法工作,按照職責分工負責職業衛生、放射衛生、環境衛生和學校衛生的監督管理,負責公共場所和飲用水的衛生安全監督管理,負責傳染病防治監督。
(十一)負責醫療機構醫療服務的全行業監督管理,制定醫療機構醫療服務、技術、醫療質量和采供血機構管理的政策、規范、標准,組織制定醫療衛生職業道德規范,建立醫療機構醫療服務評價和監督體系。
(十二)組織制定醫葯衛生科技發展規劃,組織實施重點醫葯衛生科研攻關項目,參與制定醫學教育發展規劃,組織開展繼續醫學教育和畢業後醫學教育工作。
(十三)指導衛生人才隊伍建設工作,組織擬訂衛生人才發展規劃,會同有關部門制訂衛生專業技術人員資格標准並組織實施。
(十四)組織指導衛生方面的對外合作交流和衛生援外有關工作。
(十五)負責省幹部保健委員會確定的保健對象的醫療保健工作,負責重要會議與重大活動的醫療衛生保障工作。
(十六)承擔省政府血吸蟲病地方病防治領導小組、省政府艾滋病防治工作委員會和省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的具體工作。
(十七)承辦省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貳』 江蘇省衛生監督所的內設機構及職能
1、協助所領導組織、協調全所各項行政工作,負責收集、歸納、整理、擬訂全所工作(行政)計劃、組織實施考核及總結,起草和處理行政性往來文書,審核各處室起草的文稿。
2、負責全所往來文書的收發、處理、保管與催辦工作,管理印信,負責機要保密、各類文件和檔案管理工作。
3、協助所領導召開黨政聯席會議、所長辦公會議和所務會議,對會議議定事項的執行情況進行督查。
4、處理、接待有關來信、來訪、來電工作,安排節日行政值班。
5、編發衛生監督工作簡報;統一管理對外宣傳報道。
6、負責信息化建設管理和網站維護、更新等管理工作;收集有關衛生監督信息。
7、負責各類圖書資料(圖書室、閱覽室)的管理工作。
8、負責工會日常工作,做好計劃生育工作;負責所「職工之家」(活動室、健身房)管理工作。
9、負責所內部的安全保衛工作,對職工開展法制、消防及安全教育;建立健全安全責任制;做好綜合治理各項工作;組織全所環境衛生、所容所貌等工作。
10、負責全所後勤(維修)保障工作,定期進行固定資產登記、核對;負責車輛調度和管理。
11、負責大宗物件和全所公用物件的采購工作;承擔辦公文印任務。
12、承擔所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1、擬定人事管理規章制度,對執行情況進行考核。
2、負責人事管理和勞動用工;負責工資和津貼的管理工作;負責單位人才流動的管理和人員的調配工作。
3、負責工作人員的考核、政審工作;負責專業技術人員的資格認定和職稱評聘工作;掌握了解幹部的德、能、勤、績情況,提出使用和培訓幹部的意見。
4、歸口管理外事工作;負責人事檔案管理。
5、組織協調來所學生帶教、實習活動。
6、負責離退休人員管理工作。
7、負責所領導班子民主生活會、黨總支會議、中心組學習的組織承辦。
8、擬定總支工作計劃,制定中心組、黨員和職工思想政治學習計劃,並組織檢查考核。
9、負責黨建和思想政治工作;檢查考核支部工作制度、組織生活情況。
10、承擔黨費收繳、組織關系轉接、黨務統計等事務性工作。
11、負責廉政行風建設、紀檢、監察工作,對黨員和職工中的違紀行為進行調查,提出處理建議。
12、負責群團、統戰工作;負責文明單位、文明科室、文明職工創建評比工作,承擔文明單位申報、復審等事務性工作。
13、承擔所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1、按照《會計法》及國家財經政策和財務制度的要求,擬訂各項財務制度並予以實施。
2、根據衛生事業計劃,正確及時編制、上報經費預算和財務決算。
3、辦理各項會計業務,做好會計核算,並對執行情況負責日常檢查和監督管理。
4、負責單位收入、支出管理,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財務規章、制度規定的收費、開支范圍及標准。負責單位內部的審計和有關合同、合約審定工作。
5、負責單位的專項資金管理和基建財務管理。
6、負責日常增收節支情況的考核檢查。
7、會同所辦公室,做好固定資產的核算與管理工作。
8、按照公安部門「安全會計室」的要求,認真做好治安保衛工作。
9、負責對所屬公司的財務監督和審計管理。
10、承擔所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1、負責本所衛生監督工作及全省衛生監督機構、衛生監督員行為的稽查、考核工作,組織協調全省重大案件查處,開展專題稽查,對發現的問題提出改進、糾正或處理建議。
2、組織開展對管理相對人的信函調查和實地回訪工作。
3、負責本所法律事務的歸口管理,開展相關法律法規的咨詢、宣傳,承辦行政復議、訴訟案件的應訴等事務性工作。
4、負責本所行政處罰案件的審核、合議,聽取陳述申辯,組織聽證,辦理處罰建議上報審批等具體事宜。
5、對全省衛生執法文書的規范管理工作進行檢查與指導。
6、歸口管理衛生法律、法規、規章、標准、規范性文件的起草、徵求意見等工作,對本所制定的有關執法規程等工作規范進行會審;建立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標准等資料庫。
7、組織開展本所衛生監督員及全省師資培訓、考核,參與管理相對人的培訓工作;負責本所繼續教育歸口管理工作。
8、協助開展衛生監督專項檢查工作。
9、承擔衛生稽查、法制、培訓等相關的資料匯總和統計報告工作。
10、開展調查研究工作,對基層相關工作給予指導。
11、承擔所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1、負責受理需經部、省衛生行政部門衛生行政許可(認可)的管理相對人提出的申請,及時做好受理登記,告知、回答、解釋申請人的咨詢。
2、對管理相對人的申請資料進行審核。
3、承擔衛生許可證(認可書)、衛生許可批件、登記證報批、發放等事務性工作。
4、歸口管理預防性衛生監督工作,統一安排許可前現場審核。
5、承擔預防性衛生監督相關資料的匯總、歸檔及統計報告工作。
6、協助進行重大健康相關事件調查處理。
7、協助進行投訴舉報案件的調查處理和衛生監督專項整治工作。
8、承擔與本處室職能相關的管理相對人培訓工作,協助、參與衛生監督員培訓工作。
9、開展調查研究工作,對基層相關工作給予指導。
10、承擔所領導交辦的其它任務。 1、協助所領導組織、協調本單位的各項業務工作;擬定全所及全省業務工作計劃並組織實施;負責收集衛生監督情報。
2、負責業務工作的管理、督辦、考核;制定各類業務工作質量控制方案,並按要求組織實施。
3、組織開展綜合性的衛生監督執法檢查活動。
4、組織協調相關處室對重大健康相關事件進行調查處理,並對調查處理結果登記備案。
5、受理全省有關衛生監督執法工作的投訴舉報並組織查處、督辦和反饋;安排投訴舉報24小時值班工作。
6、組織協調開展健康教育活動。
7、承擔綜合性或跨專業的衛生監督專項行動的資料匯總、統計上報工作;組織協調衛生監督統計報表的統計上報工作。
8、開展調查研究工作,對基層相關工作給予指導。
9、組織協調科研工作及學術委員會活動,統計上報科技統計類報表;組織開展科學技術協作。
10、承擔所里安排的預防性衛生監督及現場審核工作。
11、承擔所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1、負責組織和協調衛生監督信息網路建設;信息化建設管理;網站維護、更新等管理工作。
2、負責定期收集、整理、分析、報告並發布衛生監督信息。
3、負責衛生宣傳(攝影、攝像、影視製作、采編、發布網上信息等)工作。
4、負責計算機圖書資料和光碟軟體的管理。
5、負責全所的儀器設備的管理、維護,保證全所的儀器設備的正常運轉。
6、承擔所領導交付的其他工作。 1、負責對部、省衛生行政部門許可的食品生產企業、直管單位的食品衛生進行經常性衛生監督;負責學校衛生監督管理的日常工作。
2、承擔衛生部、省衛生行政部門和本所下達的食品衛生、學校衛生抽檢任務。
3、組織實施全省食品衛生、學校衛生監督專項檢查行動。
4、負責食品衛生監督量化分級管理工作和實施良好生產規范管理工作。
5、建立食品、學校衛生監督的本底資料,定期進行分析,實行動態管理。
6、承擔重大活動和重要會議的衛生保障、督導等工作。
7、對重大食品、學校衛生事件進行調查處理,開展食物中毒及食源性疾患的預防工作。
8、對相關投訴舉報事件進行調查處理。
9、對相關違法行為,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實施行政處罰或提出行政處罰(處理)建議。
10、承擔與本處室職能相關的管理相對人培訓工作,協助、參與衛生監督員培訓工作。
11、承擔食品、學校衛生相關的資料匯總、統計報告工作。
12、派員參加所里統一安排的相關新、改、擴建工程項目的審查和現場審核工作。
13、開展調查研究工作,對基層相關工作給予指導。
14、承擔所領導交辦的其它任務。九、監督二處(化妝品、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1、負責對部、省衛生行政部門衛生行政許可的化妝品、涉水產品生產企業進行經常性衛生監督。
2、建立化妝品、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的本底資料,定期進行分析,實行動態管理。
3、承擔衛生部、省衛生行政部門和本所下達的化妝品、生活飲用水衛生抽檢任務。
4、組織實施全省化妝品、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專項檢查行動。
5、對重大化妝品、生活飲用水衛生事件進行調查處理。
6、對相關投訴舉報事件進行調查處理。
7、對相關違法行為,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實施行政處罰或提出行政處罰(處理)建議。
8、承擔與本處室職能相關的管理相對人培訓工作,協助、參與衛生監督員培訓工作。
9、承擔化妝品、生活飲用水衛生相關的資料匯總、統計報告工作。
10、派員參加所里統一安排的相關新、改、擴建工程項目的審查和現場審核工作。
11、開展調查研究工作,對基層相關工作給予指導。
12、承擔所領導交辦的其它任務。 1、負責對消毒產品生產企業、醫療衛生(采供血、預防保健)機構進行經常性衛生監督。
2、組織開展醫療衛生、托幼機構傳染病防治監督管理工作;對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和下級衛生行政部門疫情報告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對醫療機構的消毒隔離制度執行情況、醫療廢物處置情況和規定的傳染病預防控制措施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3、組織實施全省消毒產品、傳染病防治監督專項檢查行動。
4、承擔衛生部、省衛生行政部門和本所下達的消毒產品、傳染病防治抽檢任務。
5、收集、整理、反饋全省預防保健、采供血、托幼等機構的消毒效果監督監測資料。
6、建立消毒產品、傳染病防治衛生監督的本底資料,定期進行分析,實行動態管理。
7、對重大傳染病、消毒衛生事件進行調查處理。
8、對相關投訴舉報事件進行調查處理。
9、對相關違法行為,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實施行政處罰或提出行政處罰(處理)建議。
10、承擔與本處室職能相關的管理相對人培訓工作,協助、參與衛生監督員培訓工作。
11、承擔消毒產品、傳染病防治相關的資料匯總、統計報告工作。
12、派員參加所里統一安排的相關新、改、擴建工程項目的審查和現場審核工作。
13、開展調查研究工作,對基層相關工作給予指導。
14、承擔所領導交辦的其它任務。十一、監督四處(職業、放射、公共場所衛生監督)1、組織開展有害作業單位健康監護、射線裝置工作單位(人員)、3家直管單位的公共場所經常性衛生監督。
2、承擔存在職業危害建設項目衛生監督審核審查任務;參與省衛生廳牽頭組織的射線裝置工作單位預防性衛生監督。
3、承擔職業衛生技術服務資質認證和監督檢查工作。
4、承擔衛生部、省衛生行政部門和本所下達的職業、放射、公共場所衛生抽檢任務。
5、建立職業、放射、公共場所衛生監督的本底資料,定期進行分析,實行動態管理。
6、組織實施全省職業、放射、公共場所衛生監督專項檢查。
7、對重大職業、放射、公共場所衛生事件進行調查處理。
8、對相關投訴舉報事件進行調查處理。
9、對相關違法行為,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實施行政處罰或提出行政處罰(處理)建議。
10、承擔與本處室職能相關的管理相對人培訓工作,協助、參與衛生監督員培訓工作。
11、承擔職業、放射、公共場所衛生監督相關的資料匯總、統計報告工作。
12、派員參加所里統一安排的相關新、改、擴建工程項目的審查和現場審核工作。
13、開展調查研究工作,對基層相關工作給予指導。
14、承擔所領導交辦的其它任務。 1、承擔衛生部、省衛生行政部門和本所下達的相關衛生抽檢任務。
2、建立相關衛生監督的本底資料,定期進行分析,實行動態管理。
3、組織實施全省婦幼和醫療機構衛生監督專項檢查,開展非法行醫專項整治工作。
4、對重大相關衛生事件進行調查處理。
5、對相關投訴舉報事件進行調查處理。
6、對相關違法行為,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實施行政處罰或提出行政處罰(處理)建議。
7、承擔與本處室職能相關的管理相對人培訓工作,協助、參與衛生監督員培訓工作。
8、承擔相關衛生監督資料的匯總、統計報告工作。
9、派員參加所里統一安排的現場審核工作。
10、開展調查研究工作,對基層相關工作給予指導。
11、承擔所領導交辦的其它任務。
『叄』 公務員考試報名,社保中心和衛生監督所報哪一個好
您好,中公教育為您服務。
江蘇公務員考試時間是每年的2月份左右,3月下旬考試.4月份中旬查詢成績.5月中旬面試.
江蘇公務員考試一般考三個方面:
考試科目:
A類考試為《公共基礎知識》A、《行政職業能力測驗》A和《申論》三個科目;
B類考試為《公共基礎知識》B、《行政職業能力測驗》B兩個科目;
C類考試為《公共基礎知識》C、《行政職業能力測驗》C兩個科目。
A類職位主要包括:國家機關和相關機構中,從事政策、法律法規、規劃等的研究起草工作和政策、法律法規、規劃實施的指導、監督檢查工作,以及從事機關內部綜合性管理工作的職位。
B類職位主要包括:國家機關和相關機構中,從事機關內的專業技術工作,對機關的業務工作提供專業技術支持的職位;直接將各項具體規定施於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行政執法職位。
C類職位是江蘇省錄用考試中劃分的專門針對鄉鎮一級的職位。 選調生公共科目筆試同A類。
報考全省法院、檢察院系統法律專業職位,加試法律專業科目。全部採取閉卷考試方式。
更多江蘇公務員考試可以關注江蘇公務員考試網:http://js.offcn.com/
如有疑問,歡迎向中公教育企業知道提問。
『肆』 江蘇省衛生監督系統不能裝載文檔控制項.請在檢查瀏覽器的選項中檢查瀏覽器的安全色
可以看看電腦方面的設置情況,看是否某些軟體阻礙。
你用金山衛士或者完美卸載等軟體檢查下,包括清理垃圾和注冊表等。
『伍』 艾滋病衛生監督與管理可依據的法律法規有哪些
一、法律法規規定的衛生監督機構執法依據
(一)《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1987年4月1日國務院發布)
第10條:各級衛生防疫機構,負責管轄范圍內的公共場所衛生監督工作。
(二)江蘇省《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辦法(江蘇省人民政府令第33號)
第2條:各級衛生部門是對公共場所衛生實施統一監督管理的衛生行政機關,要加強對公共場所的衛生監督管理,健全監督網路,充實監督人員和技術裝備。
第4條:各級衛生監督機構負責本轄區內經營單位的負責人、個體經營者的衛生知識培訓和考核工作。
二、受衛生行政部門委託承擔衛生行政執法職能的依據
(一)法律
1、《食品安全法》
第5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國務院的規定確定本級衛生行政、農業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2、《傳染病防治法》
第6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傳染病防治及其監督管理工作。
第29條:用於傳染病防治的消毒產品、飲用水供水單位供應的飲用水和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的產品,應當符合國家衛生標准和衛生規范。飲用水供水單位從事生產或者供應活動,應當依法取得衛生許可證。生產用於傳染病防治的消毒產品的單位和生產用於傳染病防治的消毒產品,應當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審批。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3、《執業醫師法》
第4條: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醫師工作。
4、《獻血法》
第4條: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監督管理獻血工作。
5、《母嬰保健法》
第29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母嬰保健工作。
6、《人口與計劃生育法》
第36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或者衛生行政部門依據職權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一萬元以上的,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一萬元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非法為他人施行計劃生育手術的;(二)利用超聲技術和其他技術手段為他人進行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或者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的;(三)實施假節育手術、進行假醫學鑒定、出具假計劃生育證明的。
(二)法規
1、《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557號)
第4條: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照食品安全法和本條例的規定公布食品安全信息,為公眾咨詢、投訴、舉報提供方便;任何組織和個人有權向有關部門了解食品安全信息。
2、《乳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36號)
第4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依照職權負責乳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的綜合協調、組織查處食品安全重大事故。
3、《學校衛生工作條例》(1990年4月25日國務院批准)
第4條: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對學校衛生工作的監督指導。
第28條:縣以上衛生行政部門對學校衛生工作行使監督職權。其職責是:(一)對新建、改建、擴建校舍的選址、設計實行衛生監督;(二)對學校內影響學生健康的學習、生活、勞動、環境、食品等方面的衛生和傳染病防治工作實行衛生監督;(三)對學生使用的文具、娛樂器具、保健用品實行衛生監督。
4、《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149號)
第5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醫療機構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40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行使下列監督管理職權:(一)負責醫療機構的設置審批、執業登記和校驗;(二)對醫療機構的執業活動進行檢查指導;(三)負責組織對醫療機構的評審;(四)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給予處罰。
5、《食鹽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163號)
第21條: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對本地區食鹽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的衛生監督和碘鹽的衛生監督以及防治效果評估。
6、《血液製品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08號)
第3條: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原料血漿的採集、供應和血液製品的生產、經營活動,依照本條例第三十條規定的職責實施監督管理。
7、《母嬰保健法實施辦法》(國務院令第308號)
第34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母嬰保健監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監督管理職責:(一)依照母嬰保健法和本辦法以及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條件和技術標准,對從事母嬰保健工作的機構和人員實施許可,並核發相應的許可證書;(二)對母嬰保健法和本辦法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三)對違反母嬰保健法和本辦法的行為,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四)負責母嬰保健工作監督管理的其他事項。
8、《醫療廢物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149號)
第5條: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對醫療廢物收集、運送、貯存、處置活動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9、《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國務院令第376號)
第4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負責組織突發事件的調查、控制和醫療救治工作。
10、《人體器官移植條例》(國務院令第491號)
第5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人體器官移植的監督管理工作。
11、《鄉村醫生從業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86號)
第3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鄉村醫生的管理工作。
12、《護士條例》(國務院令第517號)
第5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護士監督管理工作。
13、《艾滋病防治條例》(國務院令第457號)
第4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統一領導艾滋病防治工作,建立健全艾滋病防治工作協調機制和工作責任制,對有關部門承擔的艾滋病防治工作進行考核、監督。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艾滋病防治及其監督管理工作。
14、《國內交通衛生檢疫條例》(國務院令第254號)
第4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國內交通衛生檢疫監督管理工作。
15、《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1989年9月26日國務院批准)
第3條:國家實行化妝品衛生監督制度。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主管全國化妝品的衛生監督工作,縣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衛生行政部門主管本轄區內化妝品的衛生監督工作。
(三)地方性法規規章
1、《江蘇省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條例》
第5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以下簡稱衛生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工作。
2、《江蘇省城市社區衛生服務條例》
第4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以下簡稱衛生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社區衛生服務工作。
3、《江蘇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辦法》
第4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母嬰保健工作,對母嬰保健工作實施管理和監督。
4、《江蘇省獻血條例》
第3條:地方各級衛生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獻血工作,依法行使監督管理職責。
5、《江蘇省農村初級衛生保健條例》
第5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主管農村初級衛生保健工作,並負責農村初級衛生保健工作的監督檢查。
6、《江蘇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第47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或者衛生行政部門依據職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予以處罰;有關責任人員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非法為他人施行計劃生育手術的;(二)利用超聲技術和其他技術手段為他人進行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或者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的;(三)實施假節育手術、進行假醫學鑒定、出具假計劃生育證明的。
7、《江蘇省艾滋病防治條例》
第5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艾滋病防治工作,依法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8、江蘇省實施《醫療機構管理條例》辦法(江蘇省人民政府令第81號)
第5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和中醫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醫療機構的監督管理工作。
9、《江蘇省食鹽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實施辦法》(江蘇省人民政府令第72號)
第5條:省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全省碘缺乏危害的防治和碘鹽衛生監督管理工作。
第30條: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對本地區食鹽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工作的衛生監督和碘鹽的衛生監督以及碘缺乏危害防治效果的監測和評估。
10、江蘇省實施《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辦法(江蘇省人民政府令第20號)
第30條:衛生部門在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工作中的主要職責是:(一)提出是否啟動突發事件應急處理預案的建議,依法適時發布突發事件信息,對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工作進行督察、指導;(二)指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衛生監督機構負責突發事件的調查、預防控制和執法監督;(三)組織、指揮醫療機構和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做好突發事件的醫療救治工作,實施各項衛生措施;(四)組織突發事件應急的技術公關,推廣先進適用的醫學衛生技術。
(四)部門規章
1、《關於衛生監督體系建設的若干規定》(衛生部令第39號)
第19條:各級衛生監督機構在同級衛生行政部門領導下承擔衛生監督工作任務。
第21條:省級衛生監督機構負責轄區內衛生監督工作的組織協調和監督指導,主要職責為:(一)擬定轄區內衛生監督工作規劃和年度計劃,並制定相應的工作制度和規范;(二)組織實施轄區內的衛生監督工作,對下級的衛生監督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檢查;(三)依法承辦職責范圍內的衛生行政許可、資質認定和日常衛生監督;(四)查處轄區內大案要案,參與重大活動的衛生保障;(五)承擔國家衛生監督抽檢任務,組織實施轄區內的衛生監督抽檢;(六)開展執法稽查,對下級衛生監督機構和人員的執法行為進行督察;(七)組織協調轄區內各級衛生監督機構的分級管理,落實執法責任制;(八)負責轄區內衛生監督人員的資格審定工作,組織開展資格考試;(九)組織轄區內衛生監督人員培訓;(十)負責轄區內衛生監督信息的匯總、核實、分析、上報,並按照規定進行發布;(十一)組織開展衛生法律法規宣傳教育;(十二)協調和指導轄區內鐵路、交通、民航部門的衛生監督工作;(十三)承擔上級機關指定或交辦的衛生監督事項。
2、《消毒管理辦法》(衛生部令第27號)
第39條: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對消毒工作行使下列監督管理職權:(一)對有關機構、場所和物品的消毒工作進行監督檢查;(二)對消毒產品生產企業執行《消毒產品生產企業衛生規范》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三)對消毒產品的衛生質量進行監督檢查;(四)對消毒服務機構的消毒服務質量進行監督檢查;(五)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採取行政控制措施;(六)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給予行政處罰。
3、《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衛生部令第80號)
第3條: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公共場所衛生監督管理工作。
4、《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1996年7月9日建設部、衛生部令第53號發布)
第3條:衛生部主管全國飲用水衛生監督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主管本區域內飲用水衛生監督工作。
5、《血站管理辦法》(衛生部令第44號)
第6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血站的監督管理工作。
6、《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衛生部令第35號)
第66條: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所轄區域內醫療機構的監督管理工作。
7、《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管理辦法》(衛生部令第36號)
第3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醫療衛生機構的醫療廢物管理工作實施監督。aware天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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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衛生監督所是省衛生廳下屬全民事業單位,行使衛生監督執法管理職能。內設辦公室、綜合業務處、稽查處、許可受理處、信息處、監督一處、監督二處、監督三處、監督四處、監督五處和人事科、財務科等12個處(科)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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啟用任務
如果管理員想啟用某一任務,那麼在任務管理列表頁面,可以先選中處於禁用狀態的記錄,然後點擊列表上方的「啟用任務」,確認後即可完成啟用任務的操作。如果任務已經啟用,並且在有效期內,那麼學校管理員登錄後就可以進行學校上報任務的管理和招生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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純水機/凈水機的涉水產品衛生許可證批件,可以委託辦理,也可以自己申請辦理,如果在江蘇辦理涉水產品衛生許可證的話,流程如下:
一、涉水產品在申請許可前,申請單位應當向實際生產企業所在地省級衛生監督部門提交產品配方(申報供水設備和飲水機許可的,提供產品結構圖和與飲水接觸主要材料的衛生安全證明)、生產工藝、說明書、生產設備和檢驗設備清單、生產廠區位置圖(廠區位置圖應標明廠區附近的標志性建築物)、總平面圖、生產車間、檢驗室、原料倉庫、成品倉庫平面圖及衛生監督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與生產有關的技術資料,申請對所申報產品的生產能力進行審核。
二、申請單位所提供的生產能力審核申請資料符合要求的,省級衛生監督部門在接到申請後及時指派2名以上衛生監督員到生產現場進行審核,並出具書面審核意見。
申請單位所提供生產能力審核資料不符合要求的,可要求申請單位補正,接受申請日期以補正資料齊全之日為准。
三、 負責現場審核的衛生監督員應當按照《衛生部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產品檢驗規定》的要求數量及規格,在現場存放樣品中隨機抽取足量的同一批號產品進行采封樣,經采封樣的樣品由申請單位保存,並由申請單位送樣到省級及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認定的檢驗機構進行檢驗,中科檢測具有涉水產品檢驗資質。
四、涉水產品經生產能力審核和產品檢驗後,由申請單位直接向實際生產企業所在地的省級衛生行政部門申報衛生行政許可。省級衛生監督部門負責對涉水產品進行生產能力審核。省級及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認定的檢驗機構按有關規定承擔相應的涉水產品檢驗工作。
五、申請單位應當直接向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提出涉水產品衛生行政許可申請,提交下列材料,並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負責,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一)許可申請表;
(二)省級衛生監督部門出具的生產能力現場審核意見;
(三)產品檢驗報告(附檢驗申請表、檢驗受理通知書、產品說明書、產品樣品采樣記錄);
(四)產品材料及配方;
(五)飲水機及供水設備類的產品應提供與飲用水接觸的主要材料的衛生許可批件復印件或由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認定的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原件;
(六)生產工藝流程及簡述;
(七)生產設備清單;
(八)產品標簽(銘牌)、說明書(樣稿);
(九)產品樣品和彩色照片;
(十)企業標准(標准中應有符合要求的衛生指標);
(十一)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和生產場所房屋所有權證明(或租賃證明);
(十二)委託生產的,應提供委託合同。被委託方應有與委託產品同類產品的衛生許可;
(十三)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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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江蘇公務員考試
A類筆試科目:《公共基礎知識》(A)、《行政職業能力測驗》(A)、《申論》三科;
B類筆試科目:《公共基礎知識》(B)、《行政職業能力測驗》(B)兩科;
C類筆試科目:《公共基礎知識》(C)、《行政職業能力測驗》(C)兩科。
報名、照片上傳時間:2月15日09:00~2月21日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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